贵阳路40铁路桥沙墩河41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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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路40铁路桥沙墩河41招标文件
贵阳路(铁路桥-沙墩河)打通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RZDC2012-004
招标人(盖章):
日照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
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贵阳路(铁路桥-沙墩河)打通工程,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日照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
本工程北起铁路桥,南至沙墩河堤,全长970.52米。
2.2资金偿还:
自中标单位进场一个月内拨付工程款30%,自竣工验收移交之日付至50%,余款在竣工结算二年内付清(不计利息)。
2.3招标范围:
施工总承包,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沥青拌合站等保障的硬件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具有相同或类似沥青道路施工经历及管道排水施工业绩。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和要求:
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国家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具有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
3.3投标人必须提供日照经济开发区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非本地投标人如持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须到日照经济开发区检察机关确认(电话:
0633-3011956)。
3.4市外投标人还须提供当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证明资料。
3.5本工程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
有意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请于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3月16日,每日上午8:
30-11:
30、下午14:
00-17:
00(北京时间,下同)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到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市烟台路162号,广电大酒店南斜对过50米)报名,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予报名(投标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
4.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时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3具备沥青拌合站等保障的硬件条件证明资料;沥青道路施工合同及管道排水施工合同;
4.4日照经济开发区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格式见附件),外地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当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市场行为和安全生产证明资料。
5.招标文件获取
5.1招标文件售价200元(图纸费另计),售后不退。
5.2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将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6.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日照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地址:
郑州路79#
联系人:
许丽
联系电话:
0633-8353808
招标代理机构:
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王娜
联系电话:
0633-88993198899318(传真)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日照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地址:
郑州路79#
联系人:
许丽
电话:
0633-835380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烟台路162号
联系人:
许良王娜
电话:
0633-8899319
1.1.4
项目名称
贵阳路(铁路桥-沙墩河)打通工程
1.1.5
建设地点
日照经济开发区
1.2.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1.2.2
出资历比例
1.2.3
资金落实情况
1.3.1
招标范围
图纸、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本工程内容所必需的各项工作。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60日历天
1.3.3
质量标准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财务要求:
近2年经过审计机构或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信誉要求:
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应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并加盖单位印章。
开标时需要向监督人员提交的证件原件:
1、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的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法人代表证书及身份证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2、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
3、日照经济开发区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及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2年04月05日10:
00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12年04月05日15:
00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设计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2年04月05日15:
00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04月06日15:
30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012年04月05日15:
00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2012年04月05日15:
00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不少于3万元的投标保证金,须在银行进帐凭证上注明(采用电汇的,在汇款单上)投标项目名称,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背书转让)。
缴纳凭证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投标保证金缴纳可采用现金、支票、本票或银行汇票、电汇方式缴至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应保证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实际到帐。
投标保证金须按以下帐号缴纳:
收款单位:
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日照银行新市区支行
帐号:
371400201020000695
财务电话:
0633-8899320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的资金没有实际到帐的标书,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09、2010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09、2010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09、2010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3份。
正本商务标与技术标装订成一册,副本商务标与技术标分开装订。
正本与商务标副本均应附报价文件,并且报价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人资格章,否则以废标处理。
如正副本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郑州路79#
招标人名称:
日照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贵阳路(铁路桥-沙墩河)打通工程投标文件
在2012年04月06日15:
30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2年04月06日15:
30
开标地点:
日照市大成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及技术标应分别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人章。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或“技术标”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不采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技术标书:
即施工组织设计单独制作成标书(不分正副本,单独密封),采用暗标形式,目录及实施方案内容采用70gA4(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除外)白纸打印,装订要求胶装,封面、封底及侧封均为70gA4白纸,封面标题采用统一格式(2号黑体,见附件,可复印),封底及侧封为全白。
除图表中文字外所有内容均用宋体小四号字,不准加粗、加色,行距为固定值22磅;不设页眉,页脚,页码;页边距为Word2003默认值(上下边距2.54厘米,左右边距3.17厘米);文档中不能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名称或编号等),并按规定将封口密封好。
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一律用A3复印纸打印,字体均为宋体五号字。
否则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将按零分计算。
技术标标书内容结构层次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1”,第四层(最后一层)为“
(1)”
投标文件正本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
招标代理费执行[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1.10投标预备会
无
1.11分包
不允许
1.12偏离
不允许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设计资料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清单单价或预算书;
(5)施工技术方案
(6)资格审查资料;
(7)售后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
(8)投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3.2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控制价中已包含规费和税金,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统盘考虑,项目结算时不再单独计取。
3.2.4投标单位的投标综合单价若与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定额标准测算的综合单价有明显背离的(高于甲方测定的综合单价10%的),由甲方根据测定的招标综合单价予以认定,相关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
3.2.5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统盘考虑措施费用,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未予考虑的措施费项目除外。
3.2.6项目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必须经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否则在项目结算时不予考虑。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与技术标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法人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或“技术标”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审查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资质证书等原件;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不采用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