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663032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某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某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某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某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某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x

《某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某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docx

某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银行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投资顾问准入标准...............................4

第三章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5

第四章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7

第五章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8

第六章业务流程.......................................9

第七章附则........................................1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ⅩⅩ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人民币理财业务投资顾问项目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等有关规定及我行《ⅩⅩ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3〕1141号)、《ⅩⅩ银行非授信类合作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3〕1179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规范的“投资顾问类项目”,是指人民币理财业务中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项目,包括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权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及混合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项目,固定收益类资产是指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等的标准化债权性资产。

权益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为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项目。

混合类产品投资顾问项目是指投资对象既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也包括权益类资产的项目。

第3条

可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投资管理公司等。

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须符合我行投资顾问准入标准,不得选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投资顾问。

第4条

单一投顾机构所管理的我行投顾项目总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理财资产总规模的10%。

第二章投资顾问准入标准

第5条

合作机构担任我行理财业务投资顾问须满足下列准入标准,同时应按照《ⅩⅩ银行非授信类合作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3〕1179号)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6条

在我行已有有效授信评级且评级BB+及以上的金融机构,自动成为我行准入的合作机构。

第7条

不符合第六条要求的机构担任投资顾问须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3(高级管理人员具有1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4(投资经理、风险控制人员以及市场分析师具备良好的行业声誉以及所开展业务的相关经验;

(5(团队核心成员稳定;

(6(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7(历史业绩良好,不存在大额亏损事件;

(8(历史上不存在公开的负面信息。

第8条不得选聘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投资顾问。

第9条原则上不增加新的私募性质机构担任投资顾问。

第三章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第10条

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团队中投资经理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历史业绩:

投资经理所管理的类似产品年化收益率均须高于市场同期平均收益水平;

(二)从业年限:

投资经理应当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其从事固定收益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8年,担任投资经理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

第11条固定收益类投资顾问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顾问团队中须有指定人员担任储备投资经理,担任储备投资经理的人员从事固定收益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若现任投资经理任职期内离职,由储备投资经理暂代行使投资经理职责,投资顾问团队须于2个月之内重新选任投资经理,新任投资经理任职资格同第十条规定。

(二)投研一体的投资顾问团队须有两名以上研究员,研究员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三)投研分离的投资顾问团队须明确研究支持来源及职责、研究支持形式等,研究支持来源处资质不得低于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

不得聘用无明确研究支持来源的投资顾问。

(四)投资顾问团队须有两名以上交易员,交易员须具备丰富的交易经验,且从业期间未出现过违约现象。

第12条

拟选聘的投资顾问团队中所有投研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13条

投资顾问提供的预期收益水平不得低于我行制定的相应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应参考同业水平,采用以下形式制定:

(一)封闭式(含类封闭式)固定期限类项目封闭式(含类封闭式)固定期限类项目是指由我行发行的具有确定到期日,或产品存续期间某些约定时点打开申购、赎回的人民币理财投资项目。

将AA级企业债、AA级中短期票据收益率曲线按照各占50%的比例拟合出一条收益率曲线,根据产品期限,选取新曲线上相应期限的收益率,以此作为该类产品的收益基准。

(二)现金管理类开放式项目

现金管理类开放式项目是指由我行发行的无固定到期日,每个开放日均可申购、赎回,对资金流动性要求较高的人民币理财投资项目。

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全市场平均到期收益率作为该类产品的收益基准。

(三)收益型开放式项目

收益型开放式项目是指由我行发行的无固定到期日,每个开放日均可申购、赎回,对资金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收益要求较高的人民币理财投资项目。

以资金成本加成100个以上基点作为该类产品的业绩基准。

第四章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第14条

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中投资经理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历史业绩:

投资经理所管理的产品最近三年业绩均须处于同类产品前30%;

(二)从业年限:

投资经理应当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其从事权益类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8年,担任投资经理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

第15条

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顾问团队中须有指定人员担任储备投资经理,担任储备投资经理的人员从事权益类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若现任投资经理任职期内离职,由储备投资经理暂代行使投资经理职责,投资顾问团队须于2个月之内重新选任投资经理,新任投资经理任职资格同第十四条规定。

(二)投研一体的团队须有两名以上研究员,研究员从事权益类投资研究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三)对于投研分离的投资顾问团队,须明确其研究支持来源及职责,研究支持形式等,研究支持来源处资质不得低于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

优先考虑研究支持团队或人员进入《新财富》或其他核心权益类研究评级榜单的投资顾问团队。

不得聘用无明确研究支持来源的投资顾问。

第16条

拟选聘的投资顾问团队中所有投研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17条

权益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须制定明确的投资组合警戒线及平仓线,警戒线不得低于净值的90%,平仓线不得低于净值的80%。

第五章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准入标准

第18条

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须至少配备两名投资经理,分别负责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投资,同一名投资经理只能从事一种类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的投资。

其中固定收益类投资经理须满足第十条规定;权益类投资经理任职资格须满足第十四条规定。

第19条

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顾问团队中须指定两名人员分别担任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储备投资经理,担任储备投资经理的人员从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投资或研究的年限不得低于5年,若现任投资经理任职期内离职,由储备投资经理暂代行使投资经理职责,投资顾问团队须于2个月之内重新选任投资经理,新任投资经理任职资格同第十八条规定。

(二)投研一体的团队须同时具备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研究员,研究员从事各自领域的研究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三)对于投研分离的投资顾问团队,须明确其研究支持来源及职责,研究支持形式等,研究支持来源处资质不得低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

优先考虑研究支持团队或人员进入《新财富》或其他核心固定收益类或权益类研究评级榜单的投资顾问团队。

不得聘用无明确研究支持来源的投资顾问。

第20条

拟选聘的投资顾问团队中所有投研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21条

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须设定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其中保本策略类项目权益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引入专业担保公司类项目权益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30%。

可转换债券视同权益类投资品种。

第22条

混合类投资顾问项目投资顾问团队须制定明确的投资组合警戒线及平仓线,警戒线不得低于净值的95%,平仓线不得低于净值的90%。

第六章业务流程

第23条合作机构准入

总行金融同业部根据《ⅩⅩ银行非授信类合作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3〕1179号)相关规定和流程,对投资顾问进行审核,发起合作机构的准入。

第24条项目申报评审

总行金融同业部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的投顾团队资质、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投资策略、投资指令传达方式、止损安排、投顾费用、项目规模、业绩基准、定期评价机制、业绩改善安排、投顾退出安排、项目终止安排等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并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复评,风险管理部出具评审意见。

同时将项目涉及的法律文本提交给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法律与合规部出具审查意见。

第25条项目签批有权决策人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签批。

第26条项目实施与后续管理

(1)项目通过后,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与合作机构合作签署、理财资金的募集等。

(2)项目运作期间,总行金融同业部应监测项目运作期间的投资业绩,督促受托人或管理人等合作机构对投顾项目的交易行为等进行跟踪监控,对于监控中发现的违反合同约定的交易行为或投资业绩未达约定标准等事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记录备案,作为后续评价的参考要素。

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对投顾团队资质及投顾项目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安排投资顾问退出:

1.投资顾问与我行协商一致退出;

2.投资顾问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违反合同约定行为,产生严重影响;

3.投资顾问团队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且未能在约定时限内改善;

4.投资顾问不再符合我行机构准入相关标准,且未能在约定时限内改善;

5.项目运作业绩持续低于合同约定的业绩基准,根据合同约定已满足更换投资顾问的条件;

6.合同约定的其他可更换投资顾问的情况。

(4)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顾问类理财投资业务开展风险监测,检查、分析和评估业务风险管理状况,督促业务风险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5)总行审计部按《ⅩⅩ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3〕1141号)等相关规定开展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27条

投资顾问投资债券的具体标准适用《ⅩⅩ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债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3〕1156号)相关规定。

第28条

证券投资优先类理财项目所涉及投资顾问的机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29条

本办法由ⅩⅩ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30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