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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工作指南规定的程序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省登记中心)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登记申请,并在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由国家登记中心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台帐(以下简称登记台帐)。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四条生产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登录中国化学品安全网(网址:

),进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填写企业申请信息,申请用户名。

第五条生产企业申请用户名后,应当向省登记中心申请开通用户名,并以传真方式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开通用户名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或已被核准的《简易程序申请书》(复印件)。

第六条省登记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开通用户名,并以电话方式通知生产企业;审核不合格的,以电话方式通知生产企业补正,生产企业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补正工作。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名开通通知后1个月内,凭用户名重新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通过网络提交至省登记中心。

第八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网络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经初审合格的,上报国家登记中心审核。

国家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由省登记中心以电话方式通知生产企业上报纸质登记材料。

省登记中心初审或国家登记中心审核不合格的,由省登记中心以电话方式通知生产企业进行补正,生产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补正工作。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在接到上报纸质登记材料的通知后1个月内,向省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3份。

本表由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应当在登记信息经国家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打印本表,并签字盖章;

(二)新化学品或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复印件);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

(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设立情况说明》。

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电话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签订的《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代理服务协议》;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产品标准备案表》。

产品采用企业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应当同时提交标准全文复印件。

第十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纸质登记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合格的,上报国家登记中心审核。

国家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颁发登记证和登记台帐。

省登记中心初审或国家登记中心审核不合格的,由省登记中心以电话方式通知生产企业进行补正,生产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补正工作。

第十一条登记证和登记台帐通过省登记中心发放至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由市局通知生产企业领取。

第三章登记信息的变更、复核和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企业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分别办理登记信息的变更、复核或重新登记手续:

(一)名称、地址、应急电话等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二)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与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三)拟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登记信息复核手续。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复核或重新登记手续,应当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变更、复核、重新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以传真方式提交至省登记中心。

办理登记信息复核手续的,应当同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四条省登记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报请国家登记中心对生产企业的网络登记资料实施解除提交,并以电话方式通知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凭原用户名登录信息管理系统,修改相关登记信息并通过网络提交至省登记中心。

第十六条省登记中心应当对修改后的登记信息按照本工作指南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报国家登记中心审核。

国家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由省登记中心以电话方式通知生产企业上报纸质登记材料。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应当在接到上报纸质登记材料的通知后1个月内,向省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登记表》3份;

(三)变更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提交原登记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应急电话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设立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应当在接到上报纸质登记材料通知后1个月内,向省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登记表》3份;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产品品种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原登记台帐。

其中,产品品种增加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增产品的一书一签和《危险化学品登记产品标准备案表》;

(五)产品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化的产品的一书一签和《危险化学品登记产品标准备案表》。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办理登记信息复核手续,应当在接到上报纸质登记材料的通知后1个月内,向省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登记表》3份;

(三)原登记证和登记台帐;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设立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省登记中心应当按照本工作指南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纸质登记材料进行初审。

经初审合格的,上报国家登记中心审核。

国家登记中心审核合格后,换发新的登记证和登记台帐。

第四章登记信息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已登记的生产企业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3个月内办理登记信息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办理登记信息注销手续,应当向省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注销申请表》;

(二)原登记证和登记台帐。

第二十三条省登记中心将上述材料报送国家登记中心,由国家登记中心注销生产企业的登记信息,并下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注销通知单》。

省登记中心收到《危险化学品登记注销通知单》后,将注销情况报送省局和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材料与进行补正。

超过规定时限的,由省登记中心报请国家登记中心删除其登记信息。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指南由省登记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

2.危险化学品登记开通用户名申请表

3.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设立情况说明

4.危险化学品登记产品标准备案表

5.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变更、复核、重新登记申请表

6.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注销申请表

 

附件1

编号:

 

危险化学品

生产单位登记表

 

登记单位

经办人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表一生产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注册名称

法人代码

单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安全主管人

登记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成立时间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值班电话

安全主管人

危险化学品作业

人员人数(人)

职工人数

(人)

应急咨询

电话

主要产品

与其生产规模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销售收入

(万元)

单位所在的

环境功能区

表二产品

栏号

1

2

3

4

5

6

7

8

序号

化学品

是否是剧毒化学品

危规号

生产能力

(吨/年)

最大储量

(吨)

登记号

商品名

化学名

俗名

 

表三生产原料

栏号

1

2

3

4

5

6

7

序号

化学品名

是否是剧毒化学品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危规号

需要量

(吨/年)

最大储量

(吨)

用途

商品名

化学名

俗名

 

表四中间产品

栏号

1

2

3

4

5

6

7

8

序号

化学品

是否是剧毒化学品

危规号

生产能力

(吨/年)

最大储量

(吨)

登记号

商品名

化学名

俗名

表五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

登记单位:

 

经办人:

 

负责人:

 

登记单位(章)

 

年月日

登记办公室审查意见:

 

登记办公室(章)

 

年月日

 

登记中心审核意见:

 

登记中心(章)

 

年月日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登记开通用户名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场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的用户名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本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我们已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了用户名,请审核开通。

 

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注:

用户名长度为3-15位,只能由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下划线("_")组成,中间不能有空格。

附件3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设立情况说明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与其实施意见的要求,(单位名称)已设立了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

本企业承诺设立的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具备以下条件:

1.本电话为固定电话;

2.本电话为化学事故应急咨询专用电话,不作他用。

电话号码印刷在本企业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技术标签上;

3.本电话有专人24小时值守。

值守人员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技术标签内容,能够接听并处置用户的应急咨询。

特此说明。

 

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登记产品标准备案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编号

备注

企业承诺:

本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标准备案材料合法、真实。

 

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复核、重新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登记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安全生产许

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型

变更□重新登记□复核□

变更事项

类型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内容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应急电话

其他

重新登记事项

1.企业生产规模发生改变□

具体内容

2.企业产品品种增加□

3.企业产品品种减少□

4.产品的理化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附件6: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销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登记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销原因

企业意见:

申请危险化学品登记注销。

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省登记中心意见:

同意注销。

省登记中心(章)

年月日

国家登记中心意见:

准予注销。

国家登记中心(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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