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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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完整版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第一篇: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
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五、空间法上关于界河利用的问题,这里要注意以下三点:
1、两国以河流为界,可航行的,界线为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的,界线为主河道中心线。
2、可自由航行的,船舶可越过中心线,但不能随便到对岸靠港,除非遇难。
3、捕鱼只能在本国的一侧,不可越过中心线。
六、海洋法上的领海。
1、领海的范围:
一般为12海里。
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依据海洋法,有12项行为是有害的,例如外国船舶通过时搞科学实验、捕鱼、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起降直升机等行为,通过一般不能停止,除非遇难、不可抗力和海上救助。
此外注意任何有关与通过无关的行为均需得到允许。
而且这里不包括军舰,但外国政府船舶同样享有无害通过权,潜水艇通过时要展示国籍。
3、沿海国的管辖权,原则上,沿海国不予管辖,例外:
a,行为有害沿海国利益,b,应船长或船旗国使领馆代表的请求。
七、海洋法上的毗连区。
1、毗连区的范围,24海里减去领海宽度,
2、沿海国的权利,沿海国在海关、财政、卫生、移民四个方面有管制权,
3、特点,毗连区具有依附性,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
八、海洋法上的专属经济区。
1、专属经济区的范围,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2、沿海国的权利及特征,权利主要是资源开发的主权权利,权利具有排他性和非固有性,必须经宣告,主张了才有。
专属经济区里还有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对于违法行为,沿海国可以采用一定的执法手段,我们用一个顺口溜来记忆它:
登临逮捕走司法,提供担保即放他,尽快通知船旗国,不能监禁与体罚。
这里的监禁与体罚仅针对非法捕鱼的行为。
3、他国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简记为航飞铺。
九、外空活动法。
外空活动法中注意三项制度:
1、登记制度,登记要采用双重登记制,即要在本国与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如果是两国共同发射的,则有一国向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即可。
2、营救制度,营救国要尽力营救、及时通知、安全交还。
及时通知包括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3、责任制度,a,凡是外空对外空造成的损害,一律实行过错责任,两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b,凡是外空对近地面造成损害的,一律实行绝对责任。
外空先碰撞,然后又造成近地面损害的,碰撞各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
d,对地面建筑物的损害,由碰撞双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
十、属地属人管辖权的碰撞。
1、外交保护从性质上讲,是属人管辖权的体现;从本质上讲,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外交保护的条件:
①因他国不当行为受损害,他国的不当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
②国籍连续。
③用尽当地救济。
注意,不是所有的当事人申请外交保护的情形,国家都要给予外交保护,国家也可以不依当事人申请主动给予外交保护。
2、引渡,引渡是无条件无义务的,要注意引渡的四个原则:
双重犯罪、罪名同
一、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
不得随意转引渡。
3、庇护,庇护是对外国政治犯、难民准许入境、允许放弃主权豁免。
4.如果一国优先适用和国际法违背的国内法,则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1.同意:
受害国事先以有效形式同意加害方的行为
对抗与自卫:
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具有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度性。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
领土
1.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
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3.领土的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现代方式包括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热点可考】国家的承认放弃主权豁免。
4.如果一国优先适用和国际法违背的国内法,则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1.同意:
受害国事先以有效形式同意加害方的行为
对抗与自卫:
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具有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度性。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
领土
1.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
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3.领土的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现代方式包括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热点可考】国家的承认承认对象:
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承认方式:
明示、默示承认的性质:
单方行为承认的后果:
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联合国
1.对内部事务的决议有约束力。
对外部事物只有建议作用。
3.只有安理会有执行庭。
4.【可考】安理会表决:
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实质性事项:
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可考】国家责任
1.核污染,严格责任,国家承担营运人以外的补充责任。
油污,只由营运人承担责任。
3.其他必须要国家行为才构成国家责任。
4.对抗、自卫程度相当免责。
国际法上的空间
1.【没考过,重点】河流界河:
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
多国河流:
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3.国际河流:
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4.一方只能在界水一侧捕鱼。
5.领土取得的方式,公开、不受干扰未遭反对、长期。
6.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
【热点可考】海洋
1.内海:
完全主权;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港口刑事管辖:
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
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
3.专属经济区:
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4.公海:
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权:
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
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临检权和紧追权:
a、主体:
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紧追权的限制:
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
【热点可考】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1.大陆架:
a、界限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
平行开发制:
勘探者只能开发一半。
注意:
专属经济区针对水域和底土,大陆架只针对底土。
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可以在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无害通过、飞过,铺设电缆。
3.船只和船员交保后应当释放。
4.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需要向国际海洋管理局交纳一定比例费用或实物
5.方便旗船,指悬挂特定国家国旗的船。
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的迅速的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通过。
登临权
1.被登临的船舶不能是军舰或者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登临检查要有正当理由。
3.登临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4.登临应当审慎。
紧追权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
紧追必须连续不停的进行,不得中断。
3.紧追在将被追逐船舶逮捕或者被追逐船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由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5.紧追应当审慎
国际航空法
1.目前对于发生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过失推定原则。
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
空中劫持公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管辖国家:
与该罪行有关的国家或者本国法规定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国家管辖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应登记制度:
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营救制度:
援助、通知、送回;责任制度:
发射国对地承担绝对责任,对外空物体过错责任。
外层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国际习惯规则是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环保
1.防止气候变化:
有效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本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可考】四种减排折算方式:
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
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②集团方式:
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
③排放权交易方式:
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
④绿色交易方式:
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
在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相等价值的矿质,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或者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以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国际法上的人【可考】国籍取得和丧失
1.取得:
《国籍法》第4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
1.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定居在中国,
3.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丧失:
《国籍法》第9条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1条规定: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3.国籍积极冲突:
1.对中国人:
不承认其双重国籍;对外国人:
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4.自动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
1.定居国外;
自愿加入获取的外国国籍;3非在职公务员、军人。
5.外交保护,保护本国人;庇护,保护他国人
6.【热点可考】引渡:
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可引渡罪行:
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
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
罪名特定原则。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使馆庇护,即域外庇护不符合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①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
②引出:
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
③引入: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7.庇护:
a、构成要件:
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
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外交庇护:
没有国际法依据。
国际航班转机过境中国24小时不出机场不用签证。
外交
1.【热点可考】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
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
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
*访问使团的住处和豁免参照领馆。
*领馆经同意或紧急情况可以进入,使馆非大使同意绝对不得进入。
*对于接受任命国本国或第三国的外交人员接受国的同意,可以收回。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仅限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外交人员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介入党派斗争。
*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1.特点:
一、争端的主体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或权利往往重大。
二、争端往往包括多种因素,情况复杂。
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决定作用。
三、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
类型一般为三类:
1.政治性争端,也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3.事实性争端,需要是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
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与仲裁: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反报:
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报复:
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热点可考】战争法*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
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
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
极度残酷的武器;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核武器:
但目前的国际
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犯罪:
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
四个临时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战俘应保有被俘虏时的民事权利,应被送到较安全的地方,不得侮辱,准许和家人通信,有辩护和上诉权
战时中立的权利与义务:
1.容忍义务:
一般仅限于针对战时禁制品
不作为义务:
一般是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应尽的义务;
3.防止义务:
一般是在其管辖范围内主动地作为;海牙体系规则
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
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3.区分对象原则
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最后【重点】
国际公法的重点基本罗列了一下,下面给大家分享个:
司考顺利通过的朋友的心路历程(复习备考经验之谈),虽然没有多牛b,我觉得还可以,司考的朋友可以看看,借鉴一哈(我也是苦逼的备考一员……)就不直接打字了,做个链接给大家,按住trl键,鼠标点击文字就可以链接看到了。
好
附送:
司法考试培训合作协议书
司法考试培训合作协议书
邮编:
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联系人手机: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联系人手机:
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_________”的培训宗旨,以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之法律原则为指导,遵循优势互补,资源互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就xx年国家司法考试培训项目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总则
(一)甲方、乙方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人实体,各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合作培训,按协议规定共享师资和信息资源。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必须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二)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地区)使用“_________司法考试”或“__________________司法考试”等名称开展xx年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业务,上述选定的每一项目培训业务甲方在该城市只能授权一家,不得再与第二家进行合作,避免内部的竞争。
合作期间,乙方以“**_________司法考试”或者“_________**司法考试”的名义对外宣传。
二、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招生宣传、活动策划等方案的支持,在每阶段招生工作开始前以电子版的形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并经甲方同意后自行发放。
甲方应按照培训计划为乙方提供指定的授课老师的授课课件,并在开课前将同步的文字资料提供给乙方。
甲乙双方的培训计划和内容相同。
乙方的招生方式可班以根据当地特点自行确定,但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两日内做出答复,紧急情况下一日内做出答复。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果甲方退出,甲方承担乙方学员善后处理的全部费用,如果乙方退出,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2.乙方有维护教学正常进行,保证学员正常学习的义务。
乙方负有对与甲方的所有资料和资源保密的义务;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三、培训管理
(一)招生宣传
1.甲方可以为乙方工作人员在_________提供的招生宣传和管理培训,乙方人员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2.甲方可以为乙方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招生宣传方案,以电子版本的形式提交给乙方。
也可以为乙方制作招生简章和相关宣传资料,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3.报告会支持。
例如,甲方从_________请专家来_________开报告会,可以同时在次日安排老师到乙方再做一场。
这样既可以为一方进行很好的宣传,又可以大大的降低报告会成本。
(估计能节省xx元左右)
4.网站支持。
在_________总部的网站和_________分校的网站上都可以对乙方进行宣传。
(._________,._________.)
可以说,乙方不需要请很多专业的工作人员,只需要少量的辅助工作人员即可,在人力成本上也可有效的节省。
(二)教学计划
1.甲乙双方执行统一的培训计划,甲方在年度和阶段的培训计划出台后,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信件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培训计划进行修改,但应该将教学计划报甲方备案。
2.甲方作为_________在_________(地区)的教育培训基地(_________分校),每年都会在_________开设面授班。
这样乙方的学员可以在甲方进行部分面授学习,然后在乙方进行远程学习。
既有效的解决部分学员参加面授的愿望,又不会使学员的学费增加太多。
甲方可以给很大的折扣。
(三)师资
1.为了更好的招生和宣传,乙方可以考虑开设适当的面授课。
比较好的方式是,_________的名师在_________授完课后,可以安排到乙方上适量的课;甲方也可以为乙方安排_________大学和_________政法大学的老师进行适当的面授。
2.甲方也可以为乙方安排_________大学和_________政法大学的优秀博士生担任辅导人员。
(四)乙方的教学场地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5日内将办公场所及电话号码等情况通知甲方,乙方最迟应在开课的5天以前将上课地点通知甲方,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培训资料
1.甲乙双方的培训资料保持一致,甲方在确定培训资料后通知乙方。
2.甲、乙双方有责任向对方提供电子文稿,甲方有权保留此文档备案。
总之,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全面的,有效的管理咨询服务。
四、费用问题
(一)乙方向甲方交纳课件费的方式:
一次性交纳_________元,于签订合同的当日交纳。
如需开报告会和聘请面授老师,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直接当事人或由甲方代收。
(二)乙方接收到电子版资料后,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一经发现和查实,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处理的权利,并有权要求乙方对此进行赔偿。
(三)甲乙双方法人(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未按协议实施执行,将追究其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壹万元,在规定时间内乙方如未按时履行付款协议,甲方有权利终止此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违约及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应共同努力维护“_________司法考试”的整体形象和信誉,任何一方都不得做出损害_________司法考试名誉的行为。
如果在合作期间出现乙方将以“_________司法考试”的名义,招收的学员转卖给其它学校时,甲方有权在主网站上将实情公布,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_________”、“_________司法考试”、“_________司法考试培训”、“_________司法考试教育”为甲方所拥有,超过协议规定的合作期限,XX,乙方不得继续使用该品牌。
协议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擅自转让该协议的合作项目和“_________司法考试”品牌名称的使用权;协议期限届满后,未经甲方同意许可,乙方不得再使用“_________司法考试”的名称办学,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甲乙双方在合作结束时,乙方应在合作结束后的15日内将相应的招牌等广告宣传品全部撤换,如果乙方不能及时全部撤换,甲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源,乙方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的讲义、提供的教材等,乙方违反此规定的,一经查实,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费。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该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后该协议终止;但不可抗力事由发生之前的所有合作事项应按该协议正常执行。
(五)本协议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处理地点为_________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六、协议执行
(一)本协议有效期:
_________年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