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B证考试填空参考题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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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B证考试填空参考题下
三类人员填空参考题(下)
法律法规部分: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
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6、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7、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8、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10、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1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1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1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16、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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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19、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2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3、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4、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5、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6、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27、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8、职工的膳食、钦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29、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1、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60米。
32、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施工物件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
3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34、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5、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6、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7、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8、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4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4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4、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5、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4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安全协议书。
48、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9、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50、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51、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
52、申请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年满18周岁、经医院体检合格、初中及以上学历等条件。
53、特种作业的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54、首次取得《建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5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5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7、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
核。
5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59、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0、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6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
6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标准。
64、班组班前活动和检查、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65、重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66、一般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67、施工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操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68、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
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
69、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
70、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
71、总承包企业尽快实施管理层和作业层“二层分离”迅速提升管理水平,使工程施工专业化,劳务作
业企业化。
72、招标人应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期定额》和我省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盲目压缩工期,原则上不得比定额提前30%及以上。
7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具备中标资格。
74、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75、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使用先进安全技术,逐步形成行业安全生产自我管理、
自我约束的机制。
76、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
77、根据省建设厅《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参与建设
环节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78、根据《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
7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要求,要制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现场带班制度。
80、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施工安全标准化与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程质量创优和“平安工地”创
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非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地,取消同级质量评比奖项。
81、根据《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要求,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折。
82、在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一切制度的核心,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8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8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6、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防止施工过程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而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87、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防止施工过程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而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88、在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89、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切制度的核心,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90、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
91、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
92、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3、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重大危险源公告制度。
95、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96、门卫值班室应设在大门一侧,值班室不得小于4m2,净高不得小于2.4m。
97、生活区应设置满足需要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使用节水龙头,并有遮雨设施
98、施工现场应尽量使用定型化产品,提高材料周转次数。
99、开挖深度超过2O米的基坑施工还必须在栏杆式防护的基础上加密目安全网防护。
100、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FJ59-99)是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
105、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6、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7、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108、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109、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重要结构。
1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1、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112、建筑施工事故中,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11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14、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15、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16、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三级。
117、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
118、职工因事故负伤后30天内死亡的,应作为死亡事故填报或补报。
11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企业技术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技术责任制度。
120、《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22、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2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24、施工区、生活区围墙在市区一般不低于2.5m。
125、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90日的处罚。
126、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60日的行政处罚。
12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具备中标资格。
128、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