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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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4—9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65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的工程实践经验,结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的修订情况,提出修订稿,改名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根据《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规定,修改了有关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采用了新的混凝土强度分级方法,用混凝土强度等级取代了混凝土设计标号,相应修改了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的确定原则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方法等;增加了预拌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无粘接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施工方面的内容;调整了钢筋焊接接头、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和混凝土最小保护层厚度;补充了与抗震有关的要求和预应力锚夹具连接器性能要求和检验方面的内容;修改了模板侧压力的计算公式和有关施工允许偏差的规定;增补了混凝土蓄热法养护热工计算的内容;删除了原规范中一些不适用的规定和附录等。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并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年7月
主要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模板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模板设计
第三节模板安装
第四节模板拆除
第三章钢筋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钢筋冷拉和冷拔
第三节钢筋加工
第四节钢筋焊接
第五节钢筋绑扎与安装
第四章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混凝土配合比
第三节混凝土拌制
第四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
第五节混凝土自然养护
第六节混凝土质量检查
第七节混凝土缺陷修整
第五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一节构件制作
第二节构件运输和堆放
第三节构件安装
第六章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预应力筋制作
第二节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第三节施加预应力
第四节先张法
第五节后张法
第六节无粘结预应力
第七章冬期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钢筋冷拉、张拉与焊接
第三节混凝土配制和搅拌
第四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
第五节混凝土养护
第六节混凝土质量检查
第八章工程验收
附录一普通模板及其支架荷载标准值及分项系数
附录二温度、龄期对混凝土强度影响曲线
附录三冬期施工热工计算
附录四常用施工记录表格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主要符号
L、(l)——长度;
H——结构全高;
d——钢筋直径;
D——弯曲直径;
fcu,0——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
fcu,k——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
σ——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ηa——锚具效率系数;
ηp——预应力筋的效率系数;
εapu,tot——组装件破断时的总应变;
Ap——预应力筋的截面面积;
σcor——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
Es——钢筋弹性模量。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本规范中的主要质量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原则制定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的规定采用。
第1.0.4条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
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要求及试验方法,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者,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混凝土结构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检查合格后进行。
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1.0.5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第二章模板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模板的材料宜选用钢材、胶合板、塑料等,模板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等,材料的材质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当采用木材时,其树种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
第2.1.2条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二、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要求;
四、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第2.1.3条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的相应规定。
第2.1.4条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
对油质类等影响结构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
严禁隔离剂沾污钢筋与混凝土接槎处。
第2.1.5条对模板及其支架应定期维修。
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
第二节模板设计
第2.2.1条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
第2.2.2条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其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取1.0;其荷载设计值可乘以系数0.85予以折减。
采用冷弯薄壁型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的规定,其荷载设计值不应折减。
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当木材含水率小于25时,其荷载设计值可乘以系数0.90予以折减。
其他材料的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第2.2.3条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各项荷载:
1.模板及其支架自重;
2.新浇筑混凝土自重;
3.钢筋自重;
4.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荷载;
5.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6.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
7.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参与模板及其支架荷载效应组合的各项荷载应符合表2.2.3的规定,荷载效应的组合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荷载标准值及分项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一采用。
第2.2.4条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最大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允许值:
一、对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计算跨度的1/400;
二、对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计算跨度的1/250;
三、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计算跨度的1/1000。
第2.2.5条支架的立柱或桁架应保持稳定,并用撑拉杆件固定。
第2.2.6条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时,应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
第三节模板安装
第2.3.1条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分,当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且基土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
对湿陷性黄土,尚必须有防水措施;对冻胀性土,尚必须有防冻融措施。
第2.3.2条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第2.3.3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当跨度等于或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第2.3.4条现浇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取分层分段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支撑;
二、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三、当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合要求。
第2.3.5条当层间高度大于5m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多层支架支模。
当采用多层支架支模时,支架的横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第2.3.6条当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高低差不得超过3mm。
第2.3.7条当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
二、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第2.3.8条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第2.4.2条预制构件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时,方可拆除;
二、芯模或预留孔洞的内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坍陷和裂缝后,方可拆除;
三、底模,当构件跨度不大于4m时,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50%的要求后,方可拆除;当构件跨度大于4m时,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75%的要求后,方可拆除。
第2.4.3条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4.1条或第2.4.2条的规定外,侧模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第2.4.4条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荷载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第三章钢筋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和钢铰线等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3.1.2条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第3.1.3条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应进行检验,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二、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当按一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25;当按二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4。
第3.1.4条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标志,并应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或油污。
第3.1.5条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二、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钢筋代换后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验算;
三、钢筋代换后,应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要求;
四、对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Ⅰ级光面钢筋代换变形(带肋)钢筋;
五、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进行代换;
六、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不宜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
原设计中的钢筋;当必须代换时,其代换的钢筋检验所得的实际强度,尚应符合第3.1.3条的要求;
七、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Ⅰ级热轧钢筋制作,严禁以其他钢筋代换。
第二节钢筋冷拉和冷拔
第3.2.1条冷拉钢筋可采用热轧钢筋加工制成。
冷拉Ⅰ级钢筋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受拉钢筋,冷拉Ⅱ、Ⅲ、Ⅳ级钢筋可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
冷拉钢筋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冷弯后不得有裂纹,起层等现象。
冷拉多根连接的钢筋,冷拉率可按总长计,但冷拉后每根钢筋的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第3.2.5条钢筋的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待拉到规定的控制应力(或冷拉率)后,须稍停,然后再放松。
当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对使用的测力计,应经常维护,定期校验。
第3.2.6条冷拉钢筋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不大于20t的同级别、同直径冷拉钢筋组成;
二、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局部缩颈,当用作预应力筋时,应逐根检查;
三、从每批冷拉钢筋中抽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当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各项试验;当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则该批冷拉钢筋为不合格品。
注:
①计算冷拉钢筋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
②拉力试验包括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第3.2.7条冷拔低碳钢丝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钢丝适用于作预应力筋;乙级钢丝适用于作焊接网、焊接骨架、箍筋和构造钢筋。
甲级冷拔低碳钢丝应采用符合Ⅰ级热轧钢筋标准的圆盘条拔制。
冷拔低碳钢丝的力学性能不得小于表3.2.7的规定。
第3.2.8条冷拔低碳钢丝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逐盘检查外观,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
二、甲级钢丝的力学性能应逐盘检验,从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去不少于500mm后再取两个试样,分别作拉力和180°反复弯曲试验,并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组别;
三、乙级钢丝的力学性能可分批抽样检验。
以同一直径的钢丝5t为一批,从中任取三盘,每盘各截取两个试样,分别作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应对该批钢丝逐盘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注:
拉力试验包括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两个指标。
第三节钢筋加工
第3.3.1条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
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第3.3.2条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曲折。
调直钢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Ⅰ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二、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第3.3.3条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Ⅰ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弯钩,其圆弧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3倍(图3.3.3—1);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3.5倍;
二、Ⅱ、Ⅲ级钢筋末端需作90°或135°弯折时,Ⅱ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4倍;Ⅲ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
第四节钢筋焊接
第3.4.1条热轧钢筋的对接焊接,可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
钢筋骨架和钢筋网片的交叉焊接宜采用电阻点焊。
钢筋与钢板的T型连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或电弧焊。
第3.4.2条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
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钢筋气压焊时,其施工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气压焊》的规定。
第3.4.3条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
焊工必须有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焊接操作。
第3.4.4条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应在冷拉前进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焊接。
第3.4.5条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杆件中的钢筋接头,均应焊接。
普通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2mm的钢筋和轻骨料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0mm的Ⅰ级钢筋及直径大于25mm的Ⅱ、Ⅲ级钢筋的接头,均宜采用焊接。
对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柱中的受压钢筋的接头,当直径大于32mm时,应采用焊接。
第3.4.6条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接头,宜优先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当采用焊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向钢筋的接头,对一级抗震等级,应采用焊接接头;对二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接头;
二、框架底层柱、剪力墙加强部位纵向钢筋的接头,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采用焊接接头;对三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接头;
三、钢筋接头不宜设置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内。
第3.4.7条当受力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
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l内(图3.4.7),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宜超过50%;受压区和装配式构件连接处不限制。
第3.4.8条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第3.4.9条在直接承受中级、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构件中,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接头,且不宜采用焊接接头,除端头锚固外,不得在钢筋上焊有任何附件。
当设计允许采用闪光对焊时,对非预应力筋和预应力筋均应除去焊接的毛刺和卷边。
在钢筋直径的45倍区段范围内,焊接接头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超过25%。
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不得采用有焊接接头的冷拉Ⅳ级钢筋。
第五节钢筋绑扎与安装
第3.5.1条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
二、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置偏移;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四、在柱中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对矩形柱应为45°角,对多边形柱应为模板内角的平分角;对圆形柱钢筋的弯钩平面应与模板的切平面垂直;中间钢筋的弯钩平面应与模板面垂直;当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浇筑小型截面柱时,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不得小于15°。
第3.5.2条绑扎网和绑扎骨架外型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第3.5.3条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二、受拉区域内,Ⅰ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Ⅱ、Ⅲ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三、直径不大于12mm的受压Ⅰ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四、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五、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注:
①当Ⅰ、Ⅱ级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
数值增加5d采用;
②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
减少5d采用;
③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④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⑤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应按普通混凝土搭接长度增加5
d,对冷拔低碳钢丝增加50mm;
⑥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时,Ⅰ、Ⅱ级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C20
的数值相应增加10d,Ⅲ级钢筋不宜采用;
⑦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增加5d;
⑧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
第3.5.4条焊接骨架和焊接网采用绑扎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的搭接接头,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二、焊接网在非受力方向的搭接长度,宜为100mm;
三、受拉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4的规定;受压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可取受拉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方向的搭接长度的0.7倍。
注:
①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规定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mm,在受压区
不得小于200mm;
②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0时,Ⅰ级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40d,
Ⅱ级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d;
③当月牙纹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
5d;
④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
⑤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⑥轻骨料混凝土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按普通混凝
土搭接长度增加5d,对冷拔低碳钢丝增加50mm;
⑦当有抗震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增加5d。
第3.5.5条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ll的1.3倍区段范围内(图3.5.5),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拉区不得超过25%;
二、受压区不得超过50%。
绑扎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s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且不应小于25mm(图3.5.5)。
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构件宽度内,其接头位置应错开。
在绑扎接头区段l内,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
注:
①采用绑扎骨架的现浇柱,在柱中及柱与基础交接处,当采用搭接接
头时,其接头面积允许百分率,经设计单位同意,可适当放宽;
②绑扎接头区段l的长度范围内,当接头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百分率超
过规定时,应采取专门措施。
第3.5.6条在绑扎骨架中非焊接的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当搭接钢筋为受拉时,其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5d,且不应大于100mm。
当搭接钢筋为受压时,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且不应大于200mm(d为受力钢筋中的最小直径)。
第3.5.7条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并应符合表3.5.7的规定。
第四章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