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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深教授解读《行政强制法》在质检系统执法工作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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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214:

48: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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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于立深

解读

质检

执法

行政强制法

分类:

法律法规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和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立法过程

1989年《行政诉讼法》

1994年《国家赔偿法》

1999年《行政复议法》,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诉讼、复议、行政赔偿范围。

1999年3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起草行政强制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初次审议,前后历经五次审议。

(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结构(共有七章7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三节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三)立法目的

1.治理行政执法中行政强制的“乱、滥、软”三种现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效率地进行行政管理。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乱设、滥用或者不积极运用行政强制手段。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从手段、形式或名称上统计,共有260余种。

☆公民社会、风险社会与社会秩序问题。

(四)行政强制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适当原则;

3.权利保障原则;

4.正当程序原则;

5.允许执行和解原则;

6.权责一致。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手段必要性的评价,《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99条、《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前医学检查。

对自己权益的陈述权、申辩权、诉权和赔偿请求权利。

正当行政程序的功能

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

现代程序强调透明和参与。

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是:

政府的某项行为将影响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时必须给予通知;受到利益影响的人被给予听取意见的机会。

①扼制行政恣意和保证理性做出决定。

②保证私人合理预期。

③使当事人平静地接受行政决定,平息弱化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

④程序正当可以对结果正当产生实质性作用。

5.允许执行和解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6.权责一致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体现了行政强制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协助人的惩戒。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涵义、种类、设定权和实施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涵义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

具体行政行为、暂时性控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具有物理性、具有可诉性。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基本种类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何谓“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是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开列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并不一样。

二是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立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更丰富。

2.质检中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①食品安全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②质量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③计量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④进出口商品检验中的行政强制

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⑥国境卫生检疫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⑦能源立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专属于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含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说明:

“设定”就是原创权力;“规定”则是在上位法之下的细化性质的立法。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

①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②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③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

④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⑤内部程序: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⑥外部程序: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和说明理由、听取意见、制作笔录。

⑦紧急情况的即时强制及其程序。

⑧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2.查封扣押程序:

①查封扣押只能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予以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②禁止无关的、涉及生存权性质的、重复性质的查封。

③遵循一般行政程序执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④查封扣押期限。

⑤查封扣押的解除。

⑥费用负担、保管或拍卖变卖物品的赔偿、补偿。

3.冻结的程序:

①冻结存款汇款的主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②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③不得重复冻结。

④冻结存款汇款的一般程序。

⑤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⑥解除冻结。

⑦金融机构的行政协助。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涵义、种类、执行程序及体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涵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有着共同的属性,如具体性、从属性、物理性、强制性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独特属性是:

1.目的上的执行性;

2.主体上的双重性;

3.法律救济上的特殊性。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学理上被称为“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

执行罚是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课加新的金钱履行义务,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代履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中的义务。

代履行体现了对当事人人格和自由的尊重。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一般程序

①强制执行的根据。

②执行催告程序。

③听取当事人意见。

④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⑤即使强制执行。

⑥文书送达。

⑦中止执行。

⑧执行终结。

⑨执行回转和赔偿。

⑩执行协议。

11禁止事项。

12强制拆除公告。

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程序

属于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主要是税、费(管理费、资源费)、社会保险金、滞纳金等。

①  执行根据和限度。

②  催告程序。

③  执行中的强制措施。

④  划拨存款汇款的协助。

⑤  拍卖。

⑥  款项解缴。

《拍卖法》2004年修订,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3.代履行

①代履行的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强制拆除不涉及代履行。

代履行中第三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②代履行的具体程序。

③立即实施代履行。

④费用和非暴力执行。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

1.非诉行政执行的条件。

2.行政催告前置程序。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4.法院受理。

5.法院的书面审理和实质审理。

6.法院裁定的执行。

7.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

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

对法院行政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质量检验检疫机关没有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权。

如何计算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四、补充问题

(一)期间、期限、节日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何谓“夜间”?

何谓“法定节假日”?

期限的计算?

(二)案例

何谓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发现”?

行政强制措施的诉讼案件很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强制措施被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较少。

主要法律问题:

执法主体合法性、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尤其是与工商局的权力交叉、执法程序问题。

违法的程序主要是告知程序,但是程序轻微违法,法院一般不视为行政行为违法,也不会判决撤销行政决定。

1.贵州省桐梓县农资公司与贵州省桐梓县技术监督局行政纠纷案/1995年

2.桐梓县标准计量局与桐梓县农资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抗诉案/1992年

3.罗华不服重庆市北碚区技术监督局封存玉米决定案/1995年

4.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不服晋江市技术监督局封存汽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请求国家赔偿案

5.四川省夹江县彩印厂诉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1996

6.李富洪与永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上诉案/2008年

7.蒋建强与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玄武分局质量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上诉案/2004

8.马丹诉登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案/2004年

9.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结论并要求行政赔偿案/1995年

10.中国华源实业总公司无锡公司诉江阴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行政赔偿案

11.无锡守金模具制作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案

12.魏希伦不服阿拉山口动植物检疫局行政处罚案/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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