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家庄煤矿矿级一通三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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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家庄煤矿矿级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

申家庄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

区长:

黄沙矿

二零一零年元月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

申家庄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矿级“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员的职责

1、瓦斯员负责本专责地区的瓦斯检查,检查次数和检查地点每月报矿总工程师审定,并符合《规程》要求,检查结果记入原始记录,填写好记录牌,升坑后填写瓦斯检查日志。

2、负有监督检查和处理超限等责任,检查过的地点除停风等特殊情况外,严禁再发生瓦斯超限事故。

检查中,发现临时停风或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瓦斯超限由瓦斯员负责全面指挥排放工作。

3、负责检查本地区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仪器,机电峒室、盲巷警戒、煤尘、风道失修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能现场处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认真遵守《规程》及《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熟悉本地区的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每月必须绘制一次本地区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5、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

高瓦斯地区必须严格执行《高瓦斯地区瓦斯管理规定》。

6、按规定作好交接班。

回采工作面在机尾前20米范围内,掘进工作面在迎头交接班。

瓦斯变化异常的地点,要现场“迎头”交接班,并做到“四不走”。

7、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收工会,认真执行请示汇报制度,每班至少向通风调度汇报三次,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汇报。

8、入井前必须携带瓦斯检定器、圆珠笔、粉笔和原始记录;携带不少于2米的胶管及检查手杖;领取检定器时,必须检查“三路”、“两药”;并检查精度是否合乎规定,零部件是否齐全、完整。

9、瓦斯检定器必须固定专人使用,使用者必须经过培训。

瓦斯检定器必须随身携带,避免碰撞,不得浸水、淋水、严禁损坏。

检定器发生故障时,必须交通风仪表室修理,不得私自拆、卸。

严禁使用不完好的瓦斯检定器。

二、瓦斯检查

1、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

(1)、采煤工作面循环检查点可分为:

①、工作面进风:

指工作面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

②、工作面风流:

指距煤壁、顶板(岩、煤或假顶)、底板各为200mm和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的工作面空间的风流;采高在1m以下的采煤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为100mm和切顶线为界的空间风流。

③、工作面回风:

指距工作面煤壁10m以外的回风道内的风流。

④、煤帮:

指距煤壁200mm以内空间。

⑤、采空区:

指深入切顶线1.2米以内顶板未冒落的采空区空间。

⑥、上隅角:

指工作面机尾正上、回风道正前、距巷道上帮煤壁200mm以内,容易积聚瓦斯的空间。

⑦、输送机槽

(2)、采煤机跟机检查,主要检查机组前、后各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浓度及机组两滚筒之间,距煤帮200mm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2、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

(1)、掘进工作面循环检查点有:

①、工作面进风:

指局部通风机吸风侧的进风巷道风流。

②、工作面风流:

指工作面迎头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

③、工作面回风:

指风筒出口以外至独巷口的巷道风流。

④、分区回风:

指回风眼至采区回风道的回风风流。

⑤、循环风:

指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眼一段返回局部通风机的风流。

⑥、局部积聚:

对设有各类支架的巷道,指距支架或巷道顶、底板50mm以外的空间;对无支架或锚喷砌碹巷道,指距巷道顶底帮各为200mm以外的空间。

⑦、输送机槽

(2)、掘进机跟机检查,主要检查掘进机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

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员,并按规定增设瓦斯监测装置。

4、采、掘工作面CO2浓度应每班应检查3次;未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CO2每班应检查2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每班应检查2次。

5、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严禁任意损坏;严禁同时打开双道风门。

过风门后,要随手关门,以防发生风流短路,造成事故。

否则,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者停止工作,进行处理,直至降级以上处分。

6、施工单位要保证巷道通风断面,堆积物料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7、采煤工作面机尾后必须按规定挂吊好风帐,使用好风水炮弹,消除瓦斯超限现象。

对不按要求使用或管理不善,造成瓦斯超限事故者,对责任者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8、采煤工作面人员必须爱护风帐、风水炮弹等通风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200元罚款,直至降级及开除处分。

9、采煤工作面结束前,施工单位必须按通风区的要求,在工作面上下两巷(指定地点)安设局部通风机。

局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

通风区准备好风筒,按时接到指定地点。

10、通风区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变化情况及时调配风量。

做到以风定产,严禁超限作业。

11、高瓦斯地区的所有采煤工作面机尾后放顶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铜质工具进行工作,避免碰撞产生火花,造成事故。

三、盲巷瓦斯排放

(一)、临时停电停风造成的盲巷瓦斯排放

1、停风区中瓦斯深度不超过1%,且二氧化碳深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风风流中瓦斯深度都不超过0.5%时,可由瓦斯检查工或爆破工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2、停风区中瓦斯或二氧化碳都不超过3%时,经矿值班人员同意后,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通风区和生产单位值班人员必须现场组织排放;

3、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或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必须制定专门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领导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排放。

4、严禁同一个地区的两个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

5、各地区在排放瓦斯时,瓦斯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必须同时在现场负责瓦斯排放工作。

瓦斯员负责随时检查和控制含量,确定撤人和切电范围及站岗位置和放炮员联系控制风量的信号;放炮员负责启动局部通风机,接风筒和控制风量;采掘班组长负责安排撤人、切电和站岗警戒,现场指挥人员负责全面指挥工作。

通风区指挥人员未及时赶到时,瓦斯员负责全面指挥工作。

6、排放瓦斯的回风流中瓦斯和CO2浓度都不得超过1%,利用在风筒口捆上绳套收紧或放松以及风筒错口或三通分风法,控制排放瓦斯的浓度。

严禁一风吹或靠风机开、停等控制风量。

7、排放瓦斯期间,必须将排放瓦斯地点及回风流中的有关人员全部撤到入风侧的安全处。

该地区班、队长负责在各通路口上站岗警戒。

将排放瓦斯地点及回风流中的电源全部切断。

8、排放完瓦斯后,要对排放地点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证明无问题后,方可恢复送电。

恢复送电时,必须由机电区主管电气的副科长负责指挥,送电顺序严格按照井底中央变电所—盘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总切开关—分切开关——负荷开关的顺序进行。

严禁违章送电。

9、每一个地区排放瓦斯前、后,现场指挥人员或地区瓦斯员必须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区进行请示和汇报。

10、井下发生临时停风、停电时,地区瓦斯员必须按顺序记录清停风、停电,送电和排放完瓦斯时间。

并认真检查排放瓦斯前独巷口瓦斯浓度和排放期间回风口的瓦斯浓度。

每隔5分钟检查、记录一次,升坑后向区进行汇报。

并记录在案。

对井下发生的临时停风、停电情况,矿值班人员要组织分析,找出其原因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

(二)、密闭区瓦斯排放

1、由矿领导组织调度、安监、通风、机电、运输及生产单位有关人员,对需排放瓦斯的地点进行现场调查,检查密闭墙内外瓦斯、一氧化碳、温度等有关参数,确定撤人、切电范围、站岗警戒位置,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附地区调查报告、现场确认报告)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

2、排放密闭区瓦斯,一律由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实施排放;

3、排放瓦斯时,矿要明确一名矿领导负责现场指挥,集团公司驻矿安全监察站安排人员现场监督。

4、具体要求是:

(1)、排放瓦斯的原因、方法、系统、时间、负责人。

(2)、排放瓦斯区内瓦斯积存量的预计。

(3)、排放瓦斯所需时间的计算。

(4)、排放瓦斯期间,回风系统各地点瓦斯含量的计算。

(5)、人员分工。

5、主要技术措施:

(1)、排放瓦斯期间,回风系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通往回风侧的所有通路口都要设专人站岗警戒;风门地点可以暂时钉死。

(2)、排放瓦斯回风含量一般不得超过1%,特殊情况可按1.5%控制,但措施必须严密可靠。

禁止超限排放瓦斯。

(3)、所有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严禁进入瓦斯浓度达到3%的地点。

(4)、排放瓦斯时,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浓度,检查人员必须站在入风侧,也可在入风流中接胶管至检测点进行检测,或在检测点挂瓦斯报警仪。

(5)、启封密闭墙时,必须使用铜镐、铜锤、铜锨等铜质工具,避免产生火花,造成事故。

(6)、采用总负压排放瓦斯时,必须先启封回风道密闭墙,然后根据排放回风瓦斯含量的限制,逐渐启封入风道密闭墙。

(7)、采用局扇排放瓦斯时,可采用风筒接口相错或采用接"三通"的方法来调节风量,以便控制排放瓦斯含量。

在边排边接风筒时,可用一节5米长的短节风筒和其他10米一节的风筒倒替进行。

(8)、串联通风地点排放瓦斯顺序,必须由入风侧向回风侧进行。

(9)、对于全矿或一个区域性的排放瓦斯,要逐步一个一个地排放,禁止多个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10)、对于连通积存瓦斯区的采空区和其它巷道,在排放瓦斯时,要设专人进行监视,防止这些地点瓦斯突然涌出。

(11)、排放瓦斯后,要对瓦斯排放区和受到影响的地点进行一次认真的详细检查,确无瓦斯积存和超限情况时,方可恢复工作和送电。

然后按规定要求进行正常瓦斯检查,保证局扇正常运转。

四、瓦斯聚积处理

1、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巷道的冒高、片帮、上隅角等地点局部聚积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超过0.5m3时,要停止附近20米内的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由瓦斯员组织,并在采、掘班组长的配合下,进行处理。

2、处理方法

(1)、吊挂风帐或安设迎风板、迎风帘。

(2)、上隅角埋管抽采。

(3)、使用抽排瓦斯风机。

(4)、接风筒或接小风筒,胶皮管吹风。

(5)、安设水炮弹隔离冲淡。

(6)、背木板填黄土隔绝。

(7)、链板运输机底槽内积聚的瓦斯,可采用闷底吹压风的方法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提前处理后拐子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并责令限期处理。

以确保机尾后瓦斯不超限。

五、重点地区瓦斯管理

1、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区必须列为矿井瓦斯重点地区:

(1)、开采保护层工作面。

(2)、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

(3)、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的掘进工作。

(4)、有瓦斯涌出异常的情况的采、掘工作面。

(5)、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回采工作面。

(6)、其它有瓦斯隐患存在的生产地区。

2、瓦斯重点地区每有25日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下月瓦斯重点地区进行认定,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重点地区的瓦斯管理,并按有关规程、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重点地区管理计划,经总工程师审核后报集团公司通防管理部。

3、瓦斯重点地区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进行现场盯守检查管理,生产中发现瓦斯涌出异常、积聚、超限或超出突出指标有突出征兆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瓦斯重点地区领导要跟班进行管理。

5、矿井每周组织对瓦斯重点地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处理。

6、按要求每天向通防管理部汇报瓦斯重点地区的情况。

六、矿井煤仓瓦斯管理

1、矿井必须对井上、下煤仓进行定期通风、瓦斯了防尘检查。

2、井下煤仓及连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风速不低于0.25m/s。

地面煤仓上部的建筑物应保持通风状态,不得封闭。

3、井下煤仓每班由瓦斯检查工按有规程、管理制度内容要求至少检查一次,煤仓上口巷道内风速必须满足要求,不得出现瓦斯、煤尘超限,否则必须停止煤仓处及连通巷道20米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4、井上煤仓每天必须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输送机通道和煤仓上口的瓦斯浓度及防尘情况。

如果瓦斯浓度超过0.5%或煤尘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5、严格按规程和有关制度上齐监测设备,监测设备符合要求。

6、不得在井上、下煤仓上口10米范围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如确需电气焊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煤仓内煤放空,无瓦斯积聚。

施工前准备好灭火设备,工作前后进行洒水灭尘。

7、井上、下煤仓及运输机必须安装防尘系统,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装使用喷雾降尘装置,定期对煤仓上、下口及输送机通道进行冲洗。

 

第二节:

井下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有完善的洒水系统。

所有管路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安装三通阀门,并保证灵活好用。

2、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3、净化水幕的安设及要求:

(1)、开、掘工作面水幕安设应不少于2道,即距工作面前头30m;50m各一道。

水幕随工作面前进及时前移。

(2)、采煤工作面水幕安设应不少于3道,既在运料巷距工作面30m;50m各一道。

运煤巷距工作面30m一道,水幕随工作面回采及时外移。

(3)、主要进风回大巷由机电区负责安装水幕。

(4)、所有水幕应能封闭全断面,做到灵敏、可靠;雾化良好;使用正常。

4、采煤工作面的采煤机必须使用好内、外喷雾装置,内外喷雾压力及流量必须满足要求,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必须安装气水喷雾装置,外喷雾压不得小于8Mpa,且能够封闭采煤机滚筒。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不得开机。

5、掘进工作面的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1.5Mpa。

且雾化良好,外喷雾能覆盖整个切割头全部,并坚持正常使用。

无水严禁开机生产。

并使用好除尘、降尘装置。

6、、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冲洗巷帮。

放炮时使用好水炮泥、软放泥。

并执行好放炮前后30米范围内洒水的规定。

7、锚喷支护工作面必须使用用好锚喷除尘装置。

6、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体注水,坚持不注不采的原则。

注水可以采用长臂注水或短臂注水,也可以采用长、短臂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注水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符合要求,并确保注水的质量。

有特殊情况不注水时,必须经集团公司通防部批准。

7、定期冲刷积尘。

主要大巷由通风区每年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每月冲洗一次(积尘)。

采、掘巷道冲刷积尘,由采、掘单位负责必须做到每天冲刷一次,并留有记录。

8、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9、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都要安设不少两道的防尘帘。

10、输送机头必须使用全封闭式转载点自动喷雾。

11、定期进行矿井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粉尘分散度每季度测定一次,游离二氧化硅每半年测定一次。

每一矿井必须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并配备符合国家关于粉尘测定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仪。

工作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采掘工作面的工作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

13、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测尘人员及及相关设备。

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产生煤尘的地点,每旬至少测定一次。

关于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测全尘及呼吸性粉尘。

测尘旬报和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的各种测定结果必须按时报矿长、矿总工程师和集团通防部。

 

第三节:

井下防治自燃发火管理制度

一、工作面防、灭火

1、开采大煤煤层,必须制定包括灌浆系统、阻化剂、氮气灭火、均压调风在内的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要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每月至少取气样分析一次,特殊情况时,每天取气样分析,取样地点为采区防火样;采煤工作面上角;采空区;回风巷及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每次必须留有记录。

2、矿井要建有防、灭火供水系统,水量必须满足要求,保证其需要。

3、高瓦斯地区的瓦斯员,每班必须检查该地区的一氧化碳情况,检查点为:

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采空区;架间;每班汇报不少于三次,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汇报。

4、工作面要把煤放干净,浮煤清净,减少自燃发火的机理。

5、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35天内对与工作面采空区相连通的各巷道进行永久密闭。

二、其它地点防灭火的管理

1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从事上述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必须有以下规定内容: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监督、检查。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有供水管路,专人负责喷水,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好,以接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施工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

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2、严禁在《规程》规定以外的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3、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大巷在煤层中布置,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时,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4、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且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

防火铁门应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井下的《安全措施》。

5、井上地面必须设置消防水池,并于井下消防管路相耦合。

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6、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米设置支管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

7、每季对井上、下消防管路、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及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冬季各地点取暖地点,必须制定防火《安全措施》。

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三、火区管理

1、凡定为火区的区域,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卡片内容包括:

“火区登记表”“火区注氮、灌浆情况”“防火墙完好情况记录”等。

2、建筑防火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砖、混凝土建筑,地压大的地点可用木段建、筑木段墙里边应加砖、混凝土墙要用黄土充填与火相隔。

(2)、四周掏槽深度:

煤层不小于0.5米;岩层不小于0.1米,要见实帮实底,不得有裂缝。

(3)、防火墙内、外5米巷道应加强支护。

(4)、防火墙的厚度一般不小于0.6米。

遇有墙高超过5米或宽度大于8米及承受灌浆压力情况时墙体厚度不得小于1米。

(5)、防火墙上部或中部应留观测管,下部应留放水管或反水沟,需进行注浆应留注浆管。

(6)、防火墙承受灌浆压力时,要作成“承压型”,并作承压计算。

3、永久防火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禁止人员入内”。

(2)、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份和温度。

(3)、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完好壮况等,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应留有记录。

(5)、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及时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份和空气温度。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管理。

4、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然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第四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设施必须按部颁及公司有关通风设施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工程竣工由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通风区要建立建全通风设施管理办法,明确专人维护和检修通风设施;保证通风设施完好,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3、井下职工要爱护通风设施,通过风门要随手关门。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4、矿井所有通风设施,均由通风区负责管理。

其他部门严禁任意移动和损坏。

如需移动通风设施,必须提前在调度会上与通风区联系。

由通风区派人进行处理。

5、罐、车通过风门时,不准用罐撞,要人工开启风门。

过风门要过一道关一道,不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罐、车通过后,风门必须关好。

6、风门、风墙前后5米和栅栏内1米不准存放物料和堆积杂物。

否则由通风区负责,对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经联系未处理要加倍罚款。

7、采掘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和使用好本区域范围内的通风设施。

发生风门、风墙等被损坏等情况时,对使用单位给予罚款和追究责任。

8、通风区对距放炮地点较近及过罐的临时风墙、风门要重点检查和维护,必要时每班搁专人看护和维修。

由于通风设施维护不及时,而造成风流短路的情况,要按事故对通风区进行考核。

9、通风区要按规定设置栅栏,做到一栏两牌。

一处不符合要求对通风区罚款30元。

对责任者罚款10元。

10、通风区要经常检查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具体由瓦斯员班班负责。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向调度室及通风区汇报。

由调度室(值班主任)组织通风、安监及有关单位进行分析,对责任单位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对责任者按"三违"进行处罚。

具体情况为:

(1)、推罐打开两道风门的或支开风门的。

(2)、推罐硬撞风门、及损坏风墙的。

(3)、私自拆动风门、风墙和风障的。

(4)、私自移动和损坏栅栏及进入栅栏内的。

11、生产技术部亦按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节: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放炮员的职责

1、井下放炮工作业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

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矿物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放炮员必须依照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放炮工作,有权拒绝违章放炮。

在煤与瓦斯突出区域,放炮员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2、按规定使用瓦斯检定器和放炮工具,执行装药前、紧接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煤尘的“一炮三检”制度。

瓦斯含量超过规定限度,或不按规定处理煤尘时,放炮远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3、按规定职责执行好“三人连锁放炮制”制度。

4、负责本工作面的爆破材料的使用和保管。

爆破材料的携带、存放要符合规定要求,爆破材料零褪、使用、存放帐目清楚,帐物对口,不得丢失浪费。

5、保管好本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

风机停电停风时,负责切断独巷内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检查局部通风机和开关附近10m内瓦斯含量不超限;保证风筒距头符合规定要求‘发现局部通风机运转异常,及时向通风区汇报。

6、按规定协助瓦斯员排放瓦斯。

执行探放瓦斯和探放水措施中有关放炮的规定。

7、认真填写放炮原始记录,放一次炮填写一次,升坑后填写放炮日志。

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收工会。

二、放炮工具的使用及爆破材料的领取和管理

1、放炮员入井前领取自己专用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放炮母线和导通表时,要检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的禁止领取使用。

放炮器手把和火药箱锁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2、瓦斯检定器的领取检查和使用注意事项同瓦斯远操作规程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

3、领取和使用放炮器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网络闭锁式放炮器。

严禁使用明刀闸、鸡爪子、电钻线、灯盒子、电气开关等接通电源的方法进行放炮。

(2)、领取放炮器时,要检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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