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1475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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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14755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预售)

(合同编号:

正 本

 

单元编号:

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签约文本。

买受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名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顺德区建设局咨询。

  2、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经济适用房,本合同所称预售经济适用房是指正在建设中的经济适用房。

  3、□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4、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横线,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本合同提及的出卖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买受人的身份由出卖人核实。

  6、本合同条款由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权属人】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人】姓名:

国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姓名:

国籍: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经济适用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顺德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字第号,土地证记载面积为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房,经顺德区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命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乙方向甲方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为预售经济适用房,已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三条乙方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该幢经济适用房的主要用途为,属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上层,地下层。

乙方所购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本经济适用房)为该项目的单元,所购经济适用房的用途为住宅,本楼层高度米。

本经济适用房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配套杂物间个(编号为:

)。

本经济适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配套杂物间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自用/□分摊/平方米(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另本经济适用房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配套杂物间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故本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配套杂物间建筑面积平方米。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

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本经济适用房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己经佛山市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审核确认实测面积的证据,并根据此实测面积与乙方用书面形式确认本合同第六条的执行结果及第十六条约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乙方应根据经佛山市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审核确认的实测面积如实确认上述事项,不得无故拒绝,否则由乙方承担不能如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责任。

本项目中的总公建面积的权属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第四条本经济适用房的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方式确定本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价格以人民币结算。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本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元,杂物间每平方米元;按建筑面积计算,本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

元,杂物间每平方米元。

则本经济适用房售价为

元,配套杂物间售价为元,合计总金额为

元,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第五条费用与费用调整的约定

  本经济适用房售价不含政府规定在经济适用房交易登记时缴交的有关税费。

乙方□同意/□不同意/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暂代政府收取税费合计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上述代收取的税费以政府有关部门开出的票据为准。

预售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经济适用房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经济适用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甲乙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0.6%)至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不含3%)时,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年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甲乙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付款时间与付款金额的约定

  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银行按揭或其他)

  

  乙方应当按以上约定方式,如期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本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行(帐户名称:

,帐号: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甲方换领交款收据或销售发票。

  第八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出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九条本经济适用房的交付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指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并能正常使用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因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乙方的,甲方可根据实际影响时间予以延期(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除外)。

上述情况必须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延期交付经济适用房的依据。

若乙方原来租住公房或廉租房的,在甲方交付本经济适用房后一个月内必须搬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房,并交回原出租单位,逾期未搬出的,视为放弃购买本经济适用房。

视为放弃后,若已办理乙方确权或产权证的,甲方可依法申请注销;若乙方已搬入本经济适用房的,甲方应通知限期搬出,逾期未搬,可依法采取断水、断电等手段处理。

第十条甲方逾期交付经济适用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本经济适用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天,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天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济适用房预售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本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的,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

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可要求终止合同。

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国家公布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房的交接办法

  本经济适用房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经济适用房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需列明项目的耗能、节能措施等信息。

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本经济适用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2、;

  3、;

  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四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保证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甲方原因,造成本经济适用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登记约定: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公证部门公证(甲乙双方要求的)】后三十天内,由甲方向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协助乙方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自行办理《房地产权证》,甲方必须将办证有关资料交给乙方。

 本合同乙方多于一人时,乙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共有房屋:

  1、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份额分配如下:

  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缴的专项维修资金为本经济适用房售价的1%。

本经济适用房的售价为元,应缴维修资金元。

乙方应在办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备案前交存维修资金,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给甲方作为办理合同备案资料之一。

在甲方取得本经济适用房经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所审核确认的套内建筑面积后,如果因面积差异导致售价比原价不超过±3%的,维修资金不退不补;如果超出此范围的,维修资金实行多退少补。

维修资金的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帐号:

)。

如果由甲方代收维修资金,甲方应在收款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如数存入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并出具维修资金对帐簿给乙方。

如果甲方代收乙方的维修资金后没有依期存入维修资金专用帐户的,则应按乙方已缴金额的1%按日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规定时间将维修资金如数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由乙方承担不能如期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地产权证的责任。

  第十七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本经济适用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单位)依法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单位)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依法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甲方自本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经济适用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需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乙方的房屋仅作住宅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经济适用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享用与本经济适用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与其他业主共同承担维护该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本经济适用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均须遵守《顺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顺府发〔2008〕37号)等有关经济适用房买卖和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乙方拥有有限产权,以下情况应由甲方回购本经济适用房或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按回购价格标准与乙方购买:

(一)在取得本经济适用房产权5年内,乙方因特殊原因确需转移其产权的(继承、离婚析产除外);

(二)购买本经济适用房后,乙方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回购价格=原购房价×(1-1%×居住月数/12);居住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乙方取得本经济适用房产权满5年的,可办理转移登记,甲方有优先回购权。

办理买卖或赠与时,乙方需按届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商品房转让市场评估价与原购房价的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乙方取得本经济适用房产权满5年的,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本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出租、出借、抵押(预售按揭除外)。

第二十三条乙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区建设局批准购买本经济适用房的,今后不得再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甲方可依法申请注销乙方产权,并责令限期搬出。

逾期未搬的,甲方可依法采取断水、断电等手段处理。

乙方搬出后,甲方退回原房价扣除乙方居住期间1.5倍市场平均租金的款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做补充合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条,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三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正本用于办理经济适用房预售登记、预售经济适用房抵押登记手续,以及《房地产权证》,申请《房地产权证》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合同副本分别由甲、乙双方收执。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顺德签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适用房预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后三十天内,必须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备案摘要

经济适用房座落

购买人

用地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房成交价

元/㎡,总价元

核准日期

抵押备案摘要

他项权利人

登记号

权利种类

权利范围

贷款金额

存续期限

设定日期

合同备案盖章:

经办人:

抵押备案盖章:

经办人:

抵押备案摘要

他项权利人

登记号

权利种类

权利范围

贷款金额

存续期限

设定日期

抵押备案盖章: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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