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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卡折扣买赠财务处理

关于购物券、卡的问题大连和浙江税务就是认为券应为“商业折扣”而卡应为收入实现,山东是采用是同销售的做法,争论的焦点是:

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以折扣后的金额作为收入征税,分开施行、开具的视为销售

第一种说法:

这种做法本人赞同,也符合实际工作,由于税务机关查账的特点,最好是把“营业费用改为主营业务成本”

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商场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

如某商场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

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

笔者认为:

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为:

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

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

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目,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例:

白云百货2004年3月6~8日搞三八节促销活动,凡在本商场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50的购物A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A券,收回800张。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

营业费用50000

  贷:

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券)50000

  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

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4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341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812(40000/(1+17%)×17%)

  对未收回的购物券应做冲销分录如下:

  借:

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10000

贷:

营业费用10000

此类促销活动在开具发票上应特别注意,购物券的实质就是赠送一样,视为销售处理的。

商场、超市销售收入和发票的配比原则是“发票小于或等于报表”

1、商场销售收入的入账原始凭据是每天的“销售日报表”,发票不作为入账的依据。

2、由于以券购物时,同样计入了“销售日报表”,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上有所不同。

3、由于购物券付款,在实质上是一种捐赠,没有收到现金,所以原则上是不予开具发票的。

如果开局了发票,则表明购物方在报销时,多报购物券部分,但是,由于收入的原始凭据是“销售日报表”实际开具的发票数,应该远远小于销售日报表数,故,在发票数一定小于销售数的原则下可以对强烈要求开具的客户给与开具,并且在发票上注明,券多少,现金多少。

4、对于在每个收款机都是开发票的超市,购物券是赠送视同销售了,开具发票也无妨。

购物赠物:

对于此类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的难点就在于赠送商品的入账问题。

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

笔者通过对若干企业的调查,发现采取对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做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记入营业费用的处理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

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实际上这种速效方式,都是采取“捆绑销售”的方式,技巧有两个:

1、以“捆”为单位,编号作为一个商品销售,销售日报表中不体现各种商品名称等相关资料,但是,库存商品在促销期间要提前重新调价,入库。

2、以“捆”为单位,编号作为一个商品销售,销售日报表中体现各种商品名称等相关资料,以折扣的方式。

  例:

白云百货为促销,2004年1月推出了语花牌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购买一大壶(5L)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花生油的进价是4元/500g,销售价是7.02元/500g,2004年1月5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白云百货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具体会计分录略。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

营业费用502

  贷:

库存商品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7.02×100/(1+17%)×17%)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国税发[2004]136号文《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流转税的征收政策。

但在实务中,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费用还存在着多种形式,同时,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费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收取各种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商业企业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各项费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

会计上应将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流转税上,按136号文第一条规定,应征收营业税。

  例1: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乙企业是其常年货物供应方。

2004年甲企业共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向乙企业收取货物整理等费用2万元。

根据136号文,甲企业应交营业税:

2万元×5%=0.1万元。

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0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同时

  借:

其他业务支出        1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

  2.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未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

此时,因商业企业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因此,税务上不能按136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会计上也不能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应当依据财会[2003]29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规定,按接受捐赠资产处理。

  例2:

承例1,假设2004年乙企业向甲企业赠送一批商品,含税价2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4年甲企业在该项捐赠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5万元,实际执行税率27%.则甲企业接受该资产时,应作会计处理:

  借:

库存商品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

待转资产价值          20000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借:

待转资产价值          2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400(20000×27%)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4600

如果应纳税所得为-5万,则:

待转资产价值应纳税所首先冲抵企业利润。

  二、“平销返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则属于136号文所说的“平销返利”,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但是,“平销返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认为,“平销返利”实质上是货物供应方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此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当然,“平销返利”形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1.商业企业收到现金返利

  例3:

承例1,假设甲企业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企业结算返利,甲企业收到2万元的现金返利,应转出进项税额:

20000÷1.17×17%=2906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20000-2906=17094元。

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20000

   贷:

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商业企业收到实物返利,又应视供货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不同处理:

  

(1)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4:

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公允价值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

库存商品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

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例5:

假设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

库存商品    20000

   贷:

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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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券另一种做法:

(好一点)

不少商家为了促销,利用向顾客返券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尽管这一做法国家并不提倡、商家却乐此不疲,因此会计核算人员熟悉此业务的账务处理是十分必要的。

  例:

某图书中心为了吸引顾客,决定顾客每买满100元的书送10元赠券,此券用于在本中心内再次购书时使用(有使用期限),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这个问题要考虑两种可能情况:

一是对赠券有使用限额,比如买100元的书只可以限额使用最多10元、20元的赠券;二是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限额没有限制,比如一顾客买100元的书,而他手上有100元未使用的赠券,因此他无须付一分钱而凭着图书中心的赠券就可以将书拿走。

  无论商家采用以上哪一种赠券的方式,首先要设立备查账薄,详细记录送出、收回、留存在顾客手中的赠券。

因为对商家来说,这是很可能要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一、对赠券限额使用的账务处理

  如果商家采用“每次限制顾客的使用金额”的方式,赠券的实质是一种优惠购买凭证、是商家对顾客再次购物时享受折扣的一种承诺。

这种销售方式是一种实质上的商业折扣销售方式,只不过折扣率不是一个固定数字,而是一个在一定范围内的变数。

  商家只需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入账和开具销货发票。

比如,一顾客购买130元的书,按规定可以使用15元的赠券,商家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

现金 115

    贷:

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98.29(115/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71(115/1.17×0.17)

  借:

主营业务成本(进价)

    贷:

库存商品-某类图书(进价)

发票上应注明书价130元、折扣15元、净额115元。

如果收到115元而开具净额130元的发票。

那这样的折扣就是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会导致销售金额加大,增加增值税额。

因此需要商家注意的是:

在进行促销宣传时,一定要让顾客明确,收多少钱开多少发票,赠券只相当于折扣券,不是现金。

这样既不违规,又不会使销售析扣成为现金折扣而加大自己的负担。

  二、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这种作法,最好是先把营业费用改成主营业务成本,并且用“其他应付款”过渡以下为好)

  如果商家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金额没有限制,赠券的性质已经不同于上述的限额使用。

它有可能使一笔销售行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现金收入,认为这样的销售行为还是一种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已经不能成立、它显然是一种连卖带送的销售方式。

如果顾客全部使用赠券,这样的一笔销售就是无偿赠送;如果顾客部分使用赠券,那就是部分赠送,它是完全不同于折扣销售的另一种促销方式。

赠送视同于销售,也就是说,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应比照赠送或部分赠送的账务处理方式进行。

比如,一顾客购买100元的书,使用了100或85元的赠券,假定书的进价为70元(不含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家的账务处理应分别是:

  1.顾客使用100元赠券(先走收入,后转成本,更适合实际工作)

  借:

经营费用  84.53

    贷:

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0.17)

以上科目入账和先走收入后转成本是相同的。

  2.顾客使用85元赠券

  借:

现金  15(100-85)

    经营费用  85

 贷:

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0.17)

  借:

主营业务成本  70

    贷:

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需要注意的是:

  1.无论以上哪种情况,商家在发放赠券时都不做账务处理;

  2.在确认赠券已过期或无效时,要及时将备查账薄上记录的赠券金额注销,使记录和实际发放在外的仍然有使用效力的赠券相符;

  3.商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要求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

购物券的另一种说法:

注明:

本人认为这种把券视作“商业折扣”的做法不妥。

临近春节,很多商家利用节日旺销时机大搞促销活动,其中购物赠券就是促销方法之一。

由于商家对该项经济业务理解不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以某商业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赠50元券为例加以说明。

(注:

假定该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一种情况:

企业将赠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5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50元折扣额,赠券部分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人收入。

帐务处理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

现金         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42.74

  其他应付款   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7.26

  2、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赠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

其他应付款    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7.26

  3、购货方逾期未持赠券购物时:

借:

其他应付款50

                 贷:

营业外收入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7.26

  第二种情况:

企业将实际收到100元现金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

现金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

“商品销售成本”

  贷:

“库存商品”。

  第三种情况:

企业认为赠券是为促销商品而给购货人的附加优惠,视同赠与。

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并全额开具发票;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仅按其所购商品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

  1、销售取得100现金时:

  借:

现金          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库存商品”。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间和数额存在差异。

第一种方法下,若购货人不使用赠券,赠券所对应的其他应付款可能会长期挂账,不转入营业外收入,不计算应纳所得税,同时,存在税款滞后问题;第三种方法将赠券视同赠与,根据税法规定,要将券面金额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库存商品金额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同时因这部分赠与没有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进行,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何通过规范合理的会计处理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呢?

  因此,销售赠券业务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主要涉及两方面,即收入如何确认、何时确认,成本如何确认。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赠券业务中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可据实扣除。

对于收入的确认,应从合法合理、及时和便于税务机关征管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从合法合理性看,赠券造成购货人用相同的支出购买了更多的货物,实质上是将所售商品进行了折价销售,因此赠券不应作为脱离销售商品行为之外的赠与;实际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为100元,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5.47元,因此应以85.47元作为企业的全部收入,赠券不能单独算作企业的收入。

其次,从纳税的及时性看,销售商品时已收到全部货款,且这部分经济利益是确定的,在取得100元现金时确认收入更为及时。

第三,从便于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看,先按折扣后的50元、再按赠券额分别确认收入的方式不便于税务机关对赠券额计入收入的时间进行控制,因此在取得100元现金时全额确认收入更便于税务机关征管。

综上,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比较合理规范,能在会计利润中正确体现纳税所得,同时便于征管。

 

销售赠送和购物券是否属于商业折扣的讨论

讨论焦点:

是否是符合“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来确认商业折扣

第一次开具发票是全额开具,还是扣除购物券开具

销售赠送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主要是商业企业为扩大销售和稳定固定客户群而采取的特殊销售方式,即销售的同时再赠送购买者事先约定的一些物品或有价证券。

常见的主要销售赠送形式有“买一赠一”、“捆绑销售”、“按单张发票金额分级赠送”、“按一定时期内购买金额累计数分级赠送”、“会员积分兑换商品或购物券”、“购物赠券”等等赠送销售形式。

如今这样的销售方式已被各类商家广泛采用。

面对如此丰富多样的销售方式,税收法规、文件中就如何征收增值税尚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解释。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仅对赠送有这样的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而众多的商家又将销售赠送认定为降价销售,属于“商业折扣”,那么上述这些新出现的销售方式究竟是否属于赠送,是有偿还是无偿赠送?

这里的有偿和无偿又该如何界定?

再加上从2001年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购进物资改变用途又作出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定,因此对相关销售行为的认定便出现了“视同销售说”、“折扣说”和“改变用途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认定方法又会对税收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些不仅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征收,还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笔者试对这几种不同认定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实例对商业企业销售赠送征收增值税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商家确定账务处理方式的理由

   1、商业折扣说。

   商家实行购物赠物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买一送一”或“捆绑式”销售,即消费者在购买某一品牌商品时,可得到同一品牌的其他商品或品牌生产厂家的特制赠品;二是消费者凭购物发票注明金额或一定时期内购物发票的累积金额获得相应的赠品;三是消费者在购物达到一定数额时,可得到商家一定比例的赠券,如满100元送30、满200元送80等等,赠券可在该商场及其关联门店内按券面值抵现金使用。

商家认为,上述这几种销售赠送均属于“有偿”赠送,因为赠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物,消费者得到的赠品实际上是有代价的。

而对商家来说,赠送出去的商品或货物并未得到额外的收益,而且赠品是有成本的,再者从货物价值角度来讲,消费者得到的商品是物超所值的,因此,此类销售赠送应属于“商业折扣”。

另外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所有的商家在策划购物赠送的促销计划时,均会设置一个上限,即准备赠送的商品或货物金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是事先设定的,一般情况也是不会突破此比例的,商家毕竟还是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的的,从这一角度来解释,商业折扣说能得到众多商家的认同也就不难理解了。

   2、改变用途说。

   持这一观点大都为实行会员制的一些大商场、加油站、机动车专卖店。

   实行会员制的一些商家往往根据一定时期(季、半年或一年)消费者的购物积分来分级派送赠品,这些赠品一般不是在商场柜台赠送,而是在服务台或其他非销售场所;一些加油站为了促销,时常采取免费供应机油的方法,而机动车专买店也经常购进雨衣、头盔和其他一些配件、耗材既用于销售也用于赠送。

他们认为企业购进这些商品的初衷是为了销售,但现在用于赠送,应属改变用途。

   3、视同销售说。

持这一观点商家大多认为既然税收法规是这样规定的,作为纳税人就应该遵从,也有少数商家虽对税收规定有异议,但是为了减少日后被税务部门查处的损失,便只好按视同销售处理。

   二、不同的认定结果导致的税收差异

   对相关销售行为不同的认定结果,会产生怎样不同的税收结果呢?

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例:

有一摩托车专业商场为促销,推出“买一送一”的销售方式,凡购买一辆某品牌摩托车赠送一桶进口原装机油,摩托车进价为8000元/辆,售价11700元/辆;机油进价240元/桶,售价351元/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7%)。

   

(一)“折扣说”的账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

现金   11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结转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240

       贷:

库存商品     8240

   

(二)“视同销售说”的账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

  现金    11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

库存商品     8000

   (3)赠品账务处理

   借:

 营业费用   291

         贷:

 库存商品   24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三)、“改变用途说”的账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

  现金    117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2)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

库存商品     8000

   (3)赠品账务处理

   借: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280.8

             贷:

 库存商品  24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得到的销项税额分别为1700元、1751元、1740.8元,由此可见,不同的处理方法,会造成较大的税收差异。

   三、三种处理方法的税收应对

   由于三种认定方法的处理结果对税收的影响较大,因此我们应对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的界定,以免造成税收管理的混乱,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一)可认定为“商业折扣”的赠送。

   在前面我们已对商家的赠送行为进行了分析,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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