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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惠州学院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直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惠府〔2001〕5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单位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惠府〔1999〕4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可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教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和积极性,解决学院周转过渡房紧缺问题。

(二)实现住房分配机制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换,利于消除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效率不高、分配不公和以权谋房的现象,利于推进学院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是我院在职在编正式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并符合下列各条件者:

1、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通过审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如申请人到我院工作前已参加工作,则须提交原工作单位的未购房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审核盖章。

(2)本人及配偶虽曾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

申请人须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其已返售住房的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及所在地房改部门审核盖章。

2、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3、本人及配偶已停止享受惠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即房改租金或廉价租金,下同),已按学院确定的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职在编正式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不属于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

1、在本方案公布前已去世者。

2、在本方案公布前已调离学院或出国、出境定居者。

3、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院批准,由其子女在我院顶职工作而将其本人户口迁回原籍者。

4、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学院集资建房后离婚者。

5、自愿选择按惠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租住学院周转过渡房者。

6、违反惠州市房改政策或违反与我院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者。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时间

(一)学院按教职工的现聘职务,并按惠府〔2001〕56号文规定的标准(见附表)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发年限为累计10年,即120个月。

(二)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申请参加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凡1999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院工作的,从2000年1月起计发;凡2000年1月1日以后进入我院工作的教职工,从进入我院工作的次月起计发。

从计发开始时至实际发放时止应计发的住房货币补贴,在实际发放时一次性补发。

(三)2003年12月31日后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补贴资金从批准之月起计发。

1999年12月31日前到我院工作的教职工,从2000年1月1日起,按1999年12月31日之前学院聘任职务计发。

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时,按职务变动前后分段调整计发。

(四)1999年12月31日后到我院工作的教职工,按到学院时聘任的职务,从到学院工作的次月起计发。

(五)教职工同时兼聘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者,按人事处计发国家政策性工资的职级确定补贴标准计发。

(六)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者,由后勤管理处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变动名册表》,经人事处审核,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从其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聘任职务的相应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一)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向后勤集团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表一),连同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住房情况证明)交由后勤管理处初审,报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分送惠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报批手续。

(二)离退休人员,由财务处每月按标准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本人工资帐户;在职人员,由财务处委托建设银行按月按标准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分行开设的本人住房补贴帐户(即公积金帐户)。

(三)在我院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实施后,原自愿选择按惠州市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学院周转过渡房的教职工,如再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则应从其住房补贴累计计发的120个月份中,先扣减我院住房货币分配启动月份起其按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学院周转过渡房的月份数后,再计算其应发数。

(四)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单身教职工结婚时,如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则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该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

(五)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六)有出国、出境情况的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规定:

1、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有如下出国、出境情况之一者,自出国、出境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

(1)经学院批准,被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

(2)经学院批准自费出国、出境留学;

(3)经学院批准,被借调出国、出境工作。

2、上述因私出国、出境如期返校者,从返校次月起恢复发放其住房补贴。

停发的月份不补发,不延期。

3、上述公派出国、出境如期返校者,补发其出国、出境期间的住房补贴。

(七)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者调离我院,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学院房管部门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存入其本人的人事档案并发往其新调入单位备案。

(八)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如自动离职、辞职或被除名、辞退、终止劳动合同,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的次月起,学院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由学院房管部门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并存入其本人的人事档案。

(九)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在离退休时尚未领足10年住房补贴者,可在离退休后继续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领取至累计满10年为止。

(十)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教职工,从其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

(十一)2000年1月1日后到我院工作的教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者,在住房补贴累计计发的120个月份中,应先扣减其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总额折算的月数再计算其应发数。

五、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学院负担部分(占总额40%):

1、住房基金(扣除单位按20%留用的部分);

2、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3、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住房维修支出后的资金;

4、其他收入。

(二)省财政负担部分(占总额60%):

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

六、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后周转过渡房的计租标准

(一)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选择领取住房补贴而又租住学院周转过渡房的教职工,其职务或职称相应标准面积内的房租按惠州市成本租金标准计算,超出标准面积部分的房租按惠州市商品租金标准计算。

(二)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选择不领取住房补贴而租住学院周转过渡房的教职工,其职务或职称相应标准面积内的房租按惠州市公房标准租金计算,超出标准面积部分的房租按惠州市成本租金标准计算。

七、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

1、审查教职工提交的《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广东惠州学院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调查函回执》证明。

2、每年十月份将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报表上报惠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负责核算教职工每月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补发、补扣金额,并逐月将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中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数据及统计报表上报学院财务处。

4、建立和管理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档案,掌握并初审申请住房货币分配教职工的相关情况。

(二)人事处

1、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工龄、来校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工人技术等级及获得时间,确认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人员的有关人事情况。

若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人事处应在发生变动的当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勤管理处。

2、负责填报我院财政核拨编制数、实有人数表格,并协助填报《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汇总审批表》(表二);负责将《广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表一)送省人事厅盖章;负责将住房货币补贴人员增减或职务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人事厅综合计划科等。

3、接收及审核后勤管理处为调动、离校人员出具的关于其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的月数、款额证明,存入其人事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组织部

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党政职务(职级)及提拔确认相应职务(职级)的时间。

若申请人的党政职务发生变动的,组织部应在发生变动的当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勤管理处。

 

(四)财务处

1、负责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并协助填报《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报审批表》(表四)。

2、负责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筹集、划帐。

3、负责向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五)工会

1、负责收集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学院做好与群众的沟通工作。

2、负责按月向后勤管理处提供我院教职工的婚姻状况变更情况。

(六)纪监审

负责对住房货币补贴工作进行监督。

八、其他

(一)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须认真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如实反映自己及配偶的住房情况,及时提供原工作单位的证明资料,同时签署《承诺书》。

如有弄虚作假而领取住房补贴者,一经查实,除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款本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院后勤管理处将申领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的名单、职务、领取标准、领取年限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三)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惠州市政府有关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住房货币分配具体标准见附件,今后如遇政府调整标准,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

住房货币分配标准

(单位:

元/月)

机关

事业单位

行政职务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

239

副科级(不含)以下干部职工

初级

271

科级

中级

319

处级

正高、副高

414

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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