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明表格查阅版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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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明表格查阅版解读

导读通过分析消防本质和目的,理解消防措施的设置。

根据消防要求对规范条文分类并进行列表比较,便于设计师熟练掌握和快速查阅防火设计规范的常用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下称《建防规》)与旧规范相比,有很多变化,这是由于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带来建筑形式、规模、功能转变,例如建筑越来愈高、体量越来越大、功能越来越复杂等,同时消防设施不断更新换代。

尽管我国的防火规范已经更新过多次,但是消防的基本原理始终未变。

本文从原理上分析万变不离其宗的消防核心本质,同时通过简明的列表形式以及对条文的分类,使设计师能快速简便地查阅《建防规》相关内容。

 

1消防本质与逃生措施分析

1.1烟与火

发生火灾后,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主要是烟与火。

大火对人体的烧伤有时不致立刻死亡,而大火产生的浓烟(含有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及高温缺氧)则会在几分钟之内使人窒息而亡。

因而在《建防规》中除了规定防止火灾发生、控制火灾蔓延、迅速消灭火灾隐情的措施外,同时根据烟气的特点而规定大量的防排烟措施,以保障火灾发生时,建筑内的人员能迅速逃生。

1.2防烟与排烟

为使人避免在火灾中因窒息而亡,《建防规》中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房间。

在建筑发生火灾时,通过室外的送风机,将室外新鲜的空气经过风井送入这些房间,一方面使这些房间形成比周围房间更大的气压,防止浓烟进入;另一方面,送入的新鲜空气能使进入此类房间避难的人群呼吸通畅。

此类房间有如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等正压房间。

如果送风速度过大,容易造成正压房间压力值过大,开向正压房间的门不易打开,而如果送风井过大,必然造成建筑面积的损失,因而正压房间一般不宜过大,较大的房间则一般采用排烟的措施来保护人的生命安全。

由于烟气的比重较轻,火灾时烟气会上升到房间天花板处,所以在天花板处利用排风机经过排烟口和排烟风道将室内的烟气迅速排到室外(排烟速度可以高达15m/s),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员窒息,保障人身安全。

设置机械排烟的房间可以称为负压房间。

由上述原理可以看出,发生火灾的建筑其安全度:

正压防烟房间>负压排烟房间>常压无防排烟房间。

《建防规》中规定了防排烟房间的设置部位和条件,如表1所示。

表1设置防排烟设施房间的规定(温馨提醒:

以下表格横屏观看更清晰)

分类

设置部位和条件

条文

1

防烟设施

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8.5.1

②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③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避难间

2

排烟设施

①设置在1~3层且房间建筑面积>100㎡、4层及以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5.3

②中庭

③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④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⑤建筑内长度>20m的疏散走道

⑥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8.5.4

可以看出发生火灾时,建筑内最安全的区域是设置防烟设施的房间,也是供人员逃生的重要通道和空间。

1.3疏散走道与避难走道

疏散走道为负压区域,避难走道为正压区域,烟气可以进入疏散走道却无法进入避难走道,因而两者的安全系数也是不同的。

疏散走道在图纸上常常标注为走道或走廊。

超过20m的疏散走道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因而当发生火灾时,人员进入疏散走道后的安全系数比无排烟的室内相应提高,同时疏散走道也起到将逃生人员引到楼梯或室内外等安全出口的作用。

避难走道是采用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形成的走道,进入避难走道的入口前,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6㎡的防烟前室,因而被视为“室内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

由于现代建筑体量越来越大,人员活动的位置至楼梯间等安全出口的距离,往往达不到《建防规》中对疏散距离的要求,所以避难走道作为安全出口,主要用于解决大型建筑中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问题。

1.4防烟前室

在正压防烟房间之前,一般都设有防烟前室。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而且可作为疏散人群进入楼梯间的缓冲空间,同时也可以供灭火救援人员进行进攻前的整装和灭火准备工作,因而具有更可靠的防烟性能。

消防电梯是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物内进行扑救的重要设施,在消防电梯出口处设置前室,并在前室内设有消火栓,便于消防人员尽快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并开辟道路。

表2列举了《建防规》中防烟前室的设置位置和条件。

表2防烟前室的设置位置和条件

分类

前室名称

设置位置

设置条件

条文

防烟前室

单独前室

住宅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

使用面积≥4.5㎡

6.4.3

公共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

使用面积≥6.0㎡

消防电梯前室

使用面积≥6.0㎡

7.3.5

避难走道前室

使用面积≥6.0㎡

6.4.14

合用前室

住宅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

使用面积≥6.0㎡

6.4.3

公共建筑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

使用面积≥10.0㎡

共用前室

住宅剪刀楼梯间前室共用

使用面积≥6.0㎡

5.5.28

三合一前室

住宅防烟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

使用面积≥12.0㎡

短边长度≥2.4m

 

由表2可以得出,共用前室与三合一前室只能在人员较少的住宅建筑中使用,而在公共建筑中禁止使用。

1.5建筑分类与疏散楼梯

《建防规》根据建筑高度将建筑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多层民用建筑,并将高层建筑分为一类和二类两个等级,主要是因为随着高度的增加,高层建筑的疏散和灭火存在比多层建筑更大的困难。

由于新的建筑类型不断增加,新《建防规》较2005版《高规》在分类列项上更加简化概括,并在5.1.1条的注1中注明未列入的建筑可以类比。

从2005版《高规》中可以看出,高层建筑分类中排名第一的是医院,因为医疗建筑中很多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火灾时容易导致人员伤亡。

排名第二的是高级旅馆,因为高级酒店的客人常常处于休息睡眠状态,火灾发生时容易醒后惊慌而找不到安全出口,加之高级旅馆易燃装修材料较多,火势容易蔓延,而且入住高级酒店客人的生命安全往往会造成较大社会范围的影响,因而排名靠前。

高层住宅的防火分类和等级比较靠后,是因为住宅内的人员较少,同时人员对周边环境十分熟悉,很多人即使看不清周边环境,也能找到楼梯间逃生,因而在消防措施上有所放松。

从上述分析看,高层建筑分类主要从建筑的高度、人员数量、人员对周围环境熟悉程度等方面考虑,从而设置经济合理的消防措施和设施。

建筑高度决定了救火与疏散的难度,因而建筑高度和分类与疏散楼梯形式的选择密不可分。

表3列举了不同高度建筑选择的楼梯形式。

表3建筑高度与楼梯形式的关系

名称

高度

分类

高度

分类

楼梯

形式

条文

公共建筑

h>24m

高层公建

h>50m

一类高层公建

防烟

楼梯间

5.1.1

5.5.12

24m<h≤50m

二类

高层公建

h>32m

24m<h≤32m

(及裙房)

封闭

楼梯间

h≤24m

多层公建

①医疗建筑②旅馆③老年人建筑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⑤商店⑥图书馆⑦展览建筑⑧会议中心⑨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1.1

5.5.13

①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

②5层及以下的其他建筑。

敞开

楼梯间

住宅建筑

h>27m

高层住宅

h>54m

一类高层住宅

(开向前室的乙级防火门≤3樘)

防烟

楼梯间

5.1.1

5.5.27

27m<h≤54m

二类

高层住宅

h>33m(同上)

27m<h≤33m(同下)

封闭

楼梯间

h≤27m

多层住宅

21m<h≤27m

(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h≤21m(与电梯井相邻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户门用乙级防火门,仍可敞开)

敞开

楼梯间

地下建筑

h>10m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防烟

楼梯间

6.4.4

h≤10m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封闭

楼梯间

1.6疏散分开

现代建筑常常将多种功能融为一体,如建筑上部为酒店、办公、住宅,下部为商业等多功能形成的综合体建筑。

设计中常常将不同功能区域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共用,既影响消防安全又影响日常管理。

《建防规》1.0.4条、5.4.1条、5.4.10条、5.4.11条规定,由于不同使用功能空间的火灾危险性以及人员疏散要求各不相同,因而不同使用功能区域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各自的疏散设施也应分开设置。

 

2消防“1”“2”

“1”与“2”指的是《建防规》中频繁提到防火措施的数量,而“1”与“2”之间的界限成为规范要求的重点。

例如:

采用1个或2个防火分区的界限,采用1个或2个安全出口的界限等。

“2”在规范中体现双保险的含义,也即在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的建筑空间内,在1个措施失去作用的情况下,能保证另1个措施的安全。

当然规范中有时会出现“3”,如医院手术室等重要建筑或区域,除了2路供电外,必须设置自备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等作为第3路供电,在双保险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层保护措施。

表4对规范中常用建筑要求的“1”“2”进行了分类。

表4 消防“1”“2”界限表

分类

1

界限

2

条文

1

防火分区

高层建筑1个防火分区的界限

1500(3000)㎡

超过界限必须设置2个防火分区,括号内为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最大界限

5.3.1

多层建筑1个防火分区的界限

2500(5000)㎡

地下建筑1个防火分区的界限

500

(1000)㎡

地下室设备用房1个防火分区的界限

1000(2000)㎡

2

商业展览建筑

防火分区

高层建筑内1个防火分区的界限

4000㎡

超过界限必须设置2个防火分区,且必须设置自动灭火和自动报警系统

5.3.4

单层或仅在多层的首层时,

1个防火分区界限

10000㎡

地下或半地下时,

1个防火分区的界限

2000㎡

3

地下房间疏散门

建筑面积≤界限的地下设备间,设1个疏散门

200㎡

超过界限必须设置2个疏散门

5.5.5

面积且人数≤界限的地下房间,设1个疏散门

50㎡

且15人

4

公共建筑房间

疏散门

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房间1个疏散门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50㎡

超过界限必须设置2个疏散门,并应根据人数计算确定最终疏散门的数量

5.5.15

医疗建筑、教学建筑≤75㎡

其他建筑或场所≤120㎡

走道尽端房间1个疏散门(幼儿、老人、教育、医疗建筑除外)

建筑面积≤50㎡且疏散门净宽≥0.90m

建筑面积≤200㎡且疏散门净宽≥1.40m,且房间内任一点距疏散门直线距离≤15m

面积人数≤界限的歌舞娱乐等房间,1个疏散门

50㎡

且15人

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楼梯数量)

高度

h≤27m

每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界限

650㎡

超过任一界限必须设置2个安全出口(楼梯)

5.5.25

任一户门至楼梯距离≤界限

15m

高度27m<h≤54m

每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界限

650㎡

任一户门至楼梯距离≤界限

10m

楼梯应通至屋面并通过屋面连通,户门乙级防火门

5.5.26

H>54m

必须设2个安全出口(楼梯)

5.5.25

防火分区的目的是一旦发生火灾,将火势控制在防火墙围合一定界限的范围内,避免火势蔓延到相邻安全的区域。

消防“1”“2”的内容主要包括防火分区和疏散口数量的要求。

防火分区设计中应注意:

1)商业建筑中的餐饮场所常常有明火出现,因而应与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如果位于高层建筑中时,商业中餐饮场所防火分区界限应是3000㎡,而不是4000㎡;2)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建筑、普通办公建筑等,该开敞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防火分区叠加计算。

 

3消防极限

《建防规》中规定的界限作为选择“1”与“2”的条件,而规范中有些条文则提出不可逾越的界限,设计过程中不可越雷池半步,本文称之为“消防极限”,超过极限则意味着违反规范。

消防极限主要体现在(A)建筑功能房间设置的极限,(B)安全疏散距离的极限,(C)安全疏散宽度的极限,(D)建筑构造的极限,(E)消防队员救援要求的极限等五个方面。

表5中列出防火规范中常用的极限值,便于设计师根据分类速查条文规定,同时可以就同类内容进行直观比较。

表5消防极限表

分类

内容

条件

极限

条文

A1

防火

间距

高层民用建筑(高层)与高层民用建筑(高层)之间应

13m

5.2.2

高层民用建筑(高层)与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多层)之间应

9m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多层)与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多层)之间应

6m

A2

商业

展览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只能在地下二层及以上)

地下2层

5.4.3

A3

老幼

建筑

幼儿园儿童用房,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不应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

位于高层建筑中,出口和楼梯应独立

地下室

5.4.4

3层

A4

剧场

电影院

礼堂

①位于其他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1个出口

5.4.7

②观众厅位于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2个门

400㎡

③设置地下时,宜设置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2层

A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①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只能在地下一层及以上)

地下1层

5.4.9

②位于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10m

③位于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面积不应大于200㎡

200㎡

④每个厅室的门和该场所与其他功能相通的门均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

B

公建安全疏散距离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建筑内全部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界限可增加25%)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25m

5.5.17

单、多层教学建筑

35m

高层教学、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30m

单、多、高层其他建筑

40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建筑内全部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界限可增加25%)及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20m

单、多层教学建筑

22m

高层教学、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15m

单、多层其他建筑

22m

高层其他建筑

20m

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直线距离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办公、报告厅等

30m

疏散门至楼梯的疏散走道长度

10m

C1

公共建筑疏散宽度

(一)

公共建筑内

疏散门和安全出口净宽度

0.90m

5.5.18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

1.10m

高层

公共建筑内

疏散楼梯、楼梯间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

1.20m

疏散走道

单面布房

1.30m

双面布房

1.40m

C2

公共建筑疏散宽度

(二)

每层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的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一、二级)

地上

1~2层

≥0.65m/百人

5.5.21

3层

≥0.75m/百人

≥4层

≥1.00m/百人

地下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0.75m/百人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1.00m/百人

C3

商店营业厅人员密度

商店疏散人数=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人员密度。

建材、家具、灯具展示商店按规定值30%确定(建筑规模小取上限值,建筑规模大取下限值)

地下二层

0.56(人/㎡)

5.5.21

地下一层

0.60(人/㎡)

地上第一、二层

0.43~0.60

(人/㎡)

地上三层

0.39~0.54

(人/㎡)

地上第四层就以上各层

0.30~0.42

(人/m2)

D1

防火墙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

≥2.0m

6.1.3

防火墙位于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

≥4.0m

6.1.4

D2

墙体

开口

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实体墙

≥1.2m

6.2.5

室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0.8m

采用防火玻璃时,防火玻璃和外窗耐火完整性,高层不低于1.0h,多层不低于0.5h

住宅外墙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1m,<1m应在开口间设突出外墙≥0.6m的隔板

E1

消防

车道

净宽度应≥4m,净空高度应≥4m,坡度宜≤8%,距建筑外墙宜≥5m

7.1.8

E2

消防车

登高操作场地

高层建筑,登高操作场地应≥建筑周边长度的1/4且≥一个长边长度,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7.2.1

建筑高度≤50m,登高场地连续布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距宜≤30m,总长度同上

建筑高度≤50m时,场地长度应≥15m,场地宽度应≥10m

7.2.2

建筑高度>50m时,场地长度应≥20m,场地宽度应≥10m

操作场地距离建筑外墙,宜≥5m,且应≤10m,场地坡度宜≤3%

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7.2.3

救援窗口:

①净高度与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m;②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③间距不宜大于20m;④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⑤设置位置应与场地相对应。

7.2.5

E3

消防

电梯

设置条件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33m

7.3.1

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建筑高度>32m的二类高层(裙房可不设置)

地下室:

地上部分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埋深>10m且总建筑面积>3000㎡

设置要求

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应≥1台

7.3.2

井底排水设施

排水井的容量应

2m3

7.3.7

排水泵的排水量应

10L/s

设置规定

应每层停靠,载重量应

800kg

7.3.8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宜

60s

表4中提到的安全出口,特别是疏散距离规定中提到的安全出口不是只包含和等同于疏散楼梯间和开向首层室外的疏散门,而是包含表6所列区域。

 表6安全出口及安全区域范围表

分类

包含范围

条文

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

5.5.8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出入口

2.1.14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室外楼梯出入口

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出口

室内安全区域

避难层、避难走道

室外安全区域

室外地面及符合疏散要求的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

6.6.4

相邻两个安全出口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2

 

4超越极限

极限本不应该超越,但是现代建筑的功能、规模、类型不断变化,造成很多极限限制了建筑的发展,因而规范中有些条文的极限,在满足限定条件下依然可以超越。

表7列举了《建防规》中部分超越极限的条文,而超越极限则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制措施,以保障消防的安全系数。

表7超越极限表

分类

超越极限

超限后的必要措施

条文

1

建筑中庭防火分区

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叠加后,超过第5.3.1条规定的极限值

①与连通空间应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防火卷帘;甲级防火门窗)

5.3.2

②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③中厅应设置排烟设施

④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2

地下商业独立区域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通过无门窗洞口防火墙分隔

①下沉式广场:

防止相邻区域火灾蔓延,便于安全疏散

5.3.5

②防火隔间:

防火隔墙耐火极限≥3.0小时

③避难走道

④防烟楼梯间:

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3

会议厅

多功能厅

宜设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设在其他楼层

①一个厅、室的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5.4.8

②位于地下时,宜设在地下一层,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③位于高层建筑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

高层公建剪刀

楼梯间

原则不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

①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5.5.10

②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③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④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不可采用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

5

住宅剪刀楼梯间

单元楼梯分散设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

①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10m

5.5.28

②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③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1.00h的防火隔墙

④楼梯间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使用面积≥6㎡;不能通过一个入口进入前室

⑤楼梯间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如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三合一前室)使用面积≥12㎡,且短边≥2.4m

6

消防车道

建筑物沿街长度>150m或总长度>220m,应设穿越车道

确有

困难时

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1

高层民用建筑、占地面积>3000㎡商业、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7.1.2

5部分规范细节分析与解读

5.1室内商业步行街

针对目前大量出现规模巨大的(某某城、某某广场形式的)店铺式购物中心,《建防规》增加了有顶棚的步行街规定(第5.3.6条),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将步行街视为亚安全区域,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店铺内部严格要求,尽量把火灾控制在着火店铺内,限制火势向步行街蔓延,对步行街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从而在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上适当放宽要求,使因为建筑进深过大,疏散距离过长,难以达到普通规范规定要求的此类建筑形式能够得以实现。

表8列出本条规定的细节和极限值,便于设计中复核规定要求。

表8有顶棚步行街的细节规定

分类

设置要求

极限值

1

步行街两侧建筑防火间距

步行街两侧建筑应满足5.2.2条,且不应小于9m

≥9m

步行街端部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设置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一半的可开启门窗。

≥50%

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300m

≤300m

2

步行街

两侧商铺

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2.00h

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300㎡

商铺面向步行街一侧

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应<1.00h,宜采用实体墙,门、窗应采用以及防火门、窗

≥1.00h

防火玻璃墙的耐火隔热性与耐火完整性不应<1.00h

≥1.00h

耐火完整性≥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应用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

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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