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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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罗江县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罗江县现有非公有制企业253家,个体工商户4679个,从业人员达11674人,党员321名,党员业主45人,私企业主党员25人,其中担任党支部书记的6人,有3名党员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12家,现已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12个。
建有工会组织120个,会员8126人。
我县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市委组织部和市私企工委的指导下,以抓组建和规范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1、立足组建工作,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我们把组建党组织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加强领导、深入调查、广泛宣传,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了组建力度,使党组织的组建面不断提高。
一是加强领导。
县委调整充实了私企工委,建立了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工商局、经贸局和工商联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了县主要领导、私企工委成员和乡镇党政领导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制度,及时指导企业支部开展党建工作,切实做到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二是深入调查。
为了使组建工作不留“空白点”,县委组织部与私企工委一道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采取“听、看、议”(“听”私营企业发展状况,私企党组织开展工作情况,私营企业主的思想状态;“看”企业党建活动手册、电教手册和规范化建设的落实情况;“议”党建工作的开展)的方法,全面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状况和开展党的工作情况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主的思想动态,及时为组建工作提供动态数据;三是派驻党建联络员。
2003年,我们对尚不具备建党条件,但企业主对党建工作比较拥护和支持,而其它条件较完善的企业,通过下派党建联络员的办法,努力创造条件帮其组建党组织。
2003年初我们向13家企业派驻了党建联络员,一年来,党建联络员深入企业开展宣传、指导共110余次,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26人,建立私企党支部4个;四是突出宣传。
我们认为企业主对党建工作支持与否是影响组建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此,突出了对非党员厂长、董事长的宣传教育,结合企业主的思想动态,合理设置工作载体,开展宣传活动。
同时,我们在县电视台利用《党建园地》栏目集中宣传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的先进事迹,有力地扩大了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的影响。
2、注重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规范化水平 我们按照“组建一个,巩固一个,规范一个”的要求,在抓好组建工作的同时,加强了私企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确保“建一个,活一个”。
一是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我们把企业中懂经营、善管理、企业主信任、职工拥护的党员选为支部书记。
同时将他们纳入全县党务干部培训班参加培训,通过党建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增强了他们对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党组织规范化运作。
我们要求已建的党组织都要建立健全“三会一课”制度、党员活动日制度、党员目标管理与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电化教育制度等。
我们为私企党组织制定了一套统一的制度,各支部按照要求都把各项制度和工作内容规范上墙,目前各私企支部基本做到了“八有”(有党支部的牌子、有20M2以上的党员活动室、有党旗、有桌椅、有制度、有学习资料、有党支部活动记录、有入党誓词。
);三是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监督。
我们建立了定期考核制度,做到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通过检查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作用发挥、党员教育管理等方面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3、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我们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的流动性大、从事行业不稳定等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一是坚持标准,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我们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生产经营管理者、科技骨干和一线优秀青年上。
在发展过程中,严把程序关、质量关。
同时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中开展了“双向培养”工作,坚持把业务能手、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能手、管理骨干,2003年有14名业务能手、管理骨干被培养成党员;二是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工作。
我们针对部分企业党员素质不高,作用力弱化、先锋意识淡化等问题,立足于企业的特殊环境和实际情况,扎实开展了党员先进性教育,特别是加强了对党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加强了对党员的理想、宗旨、党员标准和组织纪律的教育,进一步强化了党员的先锋意识和角色意识。
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注重开展市场经济理论、科技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等知识的培训。
2003年7月邀请了省工商联钱卫东教授为70余名私企业主作了讲座,2003年6月,组织了部分私企党支部书记到德阳森普中房集团等企业参观学习私企党建和企业经营工作,增强了他们做好企业党建工作的信心和责任心。
结合“四五”普法,我们在全县私企业主中深入开展“三个一”活动(即每年请法律专业人士到企业上一堂法律课、送一本法律法观小册子、搞一次法律法规知识问卷)、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专题教育活动。
4、探索作用发挥,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影响力为了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积极探索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方式和渠道。
一是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
首先,我们要求企业党组织要摆正自身在企业中的地位,既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窒息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又不能使自身变为企业的附庸,要加强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影响力,其次,要求党组织要发挥在企业中的“帮助、促进、协调、监督”作用,努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监督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进行合法经营,帮助企业协调劳资关系。
二是发挥企业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要求企业党组织要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把党的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在党员中开展党员“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示范行动,建立党员示范岗、示范车间。
三是发挥党组织在经营决策中的参与作用。
要求企业党组织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做好引导和监督工作,在生产经营中,做到对企业参与不干预,监督不滞后,配合不迁就,引导不强制,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上,党组织要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及时向企业提合理化建议,积极出谋划策,使企业的决策合理化、科学化。
二、存在的问题近年来,虽然我们加大了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清醒地看到我县私企党建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
1、发展党员难。
由于大多数企业用工不固定,从业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差,导致了发展党员难。
2、党组织组建难。
一是多数企业规模小,员工流动性大,党员队伍不稳定;二是一些企业主对组建党组织的认识上还存在误区,特别是在一些外企中,连工会、团支部这些群团组织的建立都相当困难。
3、党的优势发挥难。
一是私企党组织保障监督作用被弱化;二是工作手段陈旧化;三是部分党员观念退化。
4、部分私企党组织在开展活动方面存在形式单一的现象,客观上影响了党组织作用和党员作用发挥。
5、个别乡镇对私企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同时私企党支部活动经费还比较欠缺。
6、个别企业主对党建工作不系统,党支部开展活动很难得到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1、进一步加大私企党建宣传力度,扩大影响面,营造良好的氛围。
2、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3、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规范一个”的要求,抓好组建工作。
4、积极探索私企党支部党员教育、党员作用发挥和党支部作用发挥的新机制。
5、深入开展“党员先锋工程”。
6、抓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
这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它对于推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着重大意义。
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各级人民代表负有特殊的使命。
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选出的、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治理国家的使者和代言人。
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对各级人大代表如何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如何更好地担负起依法治国的重任,更好地行使权力,发挥作用呢?
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应当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种政治职务。
既然是一种职务,就具有和其职务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和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
集中到一点,就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应当说,这是一种重大的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在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本行政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说话办事。
既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载入宪法,各级人大代表就应当按照《代表法》的要求,“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作出与自己的代表职务相称的贡献。
其次,应当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质。
人大工作的突出特点就是依法行使职权。
这就对代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代表要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作用,首先,要学习《宪法》以及《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掌握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的必备知识。
同时,要学习一些法学理论,加深对法律的基本精神笔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的理解,以便在参与制定、审议通过以及监督实施某个具体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能够运用这些基本精神和原则作出自己的判断,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将相继出台,代表还应不断地学习这些的法律法规,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第三,应当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代表法》规定:
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不论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还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坚持依法办事,是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原则。
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中,要结合视察检查的执法内容,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握其重点和要点,以便在视察检查活动中,能够及时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职能作用。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是由法律作保障的。
《代表法》规定: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为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重大情况的制度,各级人大在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中要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只要各级人大代表自觉地、主动地发挥自己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必将进一步促进和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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