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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司考知识点总结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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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篇

第一章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商业贿赂:

入账

2.商誉诋毁: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观故意,

3.商业秘密侵犯:

主体不限;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侵权下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4.低价倾销:

除外情形(积压、季节性、即将到期、转产歇业清偿债务、鲜活)

5.不正当有奖销售:

欺骗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进行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6.虚假宣传:

广告主(无过错责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明知应知);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连带责任);生命健康领域(个人也担责;都是无过错的连带责任)

7.混淆行为:

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准、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反垄断法

经济垄断——行政垄断

1.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纵: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向垄断协议(价格:

固价;限定最低价);

垄断协议的豁免(并非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了某种公共利益):

为改进技术、研发开发新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份额和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购买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市场份额法(一个是二分之一;两个是二分之三……);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

十分之一举证例外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垄断价格(低买高卖);低价销售;拒绝销售(包括限制交易的数量和范围);强制交易(限定只能与自己或者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合理搭售;差别待遇(交易条件);

3.经营者集中: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经营者合并;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实现申报制度:

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例外(参与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参与集中的每一个经营者50%以上的表决权都被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视为未申报(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文件、资料的)

2)审查制度:

初步审查(提交材料之日起30天);进一步审查(90天,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未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实施集中;国家安全审查(涉及外资的特别审查程序)

3)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行为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为方式:

地区封锁(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排斥限制投标招标;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交易;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指定包含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

3)法律责任:

行政垄断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是行政责任

反垄断调查机制

1.反垄断调查机制:

1)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协调反垄断执法工作,智囊型宏观协调机构

2)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国家和省级两级执法机构;国家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垄断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垄断;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

2.反垄断调查程序:

1)主动进行;举报

2)处罚措施

三、消费者保护法

1.适用对象:

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为消费者——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2.消费者权利: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获取赔偿;结社权;获取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3.经营者义务:

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义务;接受监督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凭证或单据;保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

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由经营者长单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一般退货义务——远程购物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正确使用格式条款;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

4.公益诉讼:

中国(外国不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可以向社会推荐除了食品领域外的商品)

产品质量法

产品瑕疵责任的诉讼时效: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作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产品责任(缺陷致害):

加害给付——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长保护期为10年,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被告可以是生产者或者消费者,但是不能是仓储和运输者。

『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

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拨付给各个分支机构的总额不超过60%。

2.商业银行有以下变更,应当经过银监会批准:

1)名称

2)所在地(总行或者分行)

3)注册资本

4)经营范围

5)章程

6)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3.银行注册资本(实缴资本):

全国性(10亿);城市(1亿);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银监会批准设立;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4.贷款法律制度:

1)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2)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关系人——董监高、信贷员业务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限制:

不得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它人】

3)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不得超过10%

4)不良贷款:

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区别】

5)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

5.其他业务规则:

1)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分业经营);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银行可以投资)

2)同业拆借:

拆除资金(缴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只能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6.银行接管:

商业银行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信用危机时,银监会可以决定接管银行并组织实施,接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接管期限由银监会决定,可以延期,总共不得超过两年)。

7.银行破产:

1)须经银监会同意

2)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本金和利息——其他

8.监督管理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对象不仅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前述两者在境外的机构和经营活动)

9.监督管理措施

1)强制信息披露

2)强制整改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人——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相关股东权利;责令调整董监高或者限制其权利;财——限制分配红利或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务——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提交报告,验收完毕三日内解除相关措施。

3)接管、重组和撤销:

接管、重组事由(已经或可能发生信贷危机,严重危害储户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撤销事由(违法经营、管理不善,严重危害金融秩序)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撤销清算期间,对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采取相关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涉嫌违法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

银监会有权查询其账户;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在境外成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成立且实际管理管理机构不再中国,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没有场所机构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税收优惠:

【加计扣除费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经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可以免征、减征收入】农林牧副渔项目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技术转让所得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2.个人所得税

1)对象:

居民纳税人(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非居民纳税人(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2)免征项目(免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发放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唉统一发放的干部、职工安置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其他(外交人员;其他规定)

3)个人所得税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4)个人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车船税

1)免征:

军、武警、警察、外交、渔业

2)可以减征、免征:

新能、节能+灾害;公共交通车船、农民具名拥有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4.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申报;税务登记机关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变更登记:

30天

3)账簿凭证设置:

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天

4)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制度: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天(主管税务机关)

5.税款征收:

1)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最长3个月

2)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税额:

账簿+逾期申报税务

6.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1)保全措施:

冻结、查封、扣押(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2)强制执行:

扣缴、拍卖、变卖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财产豁免:

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其他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7.税收优先制度: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款成立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前,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8.离境清税制度:

欠缴的纳税人或者法代

9.税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0.税款的追征:

1)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少缴未缴,3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的,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偷抗骗的,不受前款期限的限制

11.争议处理:

1)纳税方面:

必须先缴纳或者提供担保,才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顺序】

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税收保全:

复议或诉讼——逾期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协商签订

2.法定签订:

连续工作十年;用工单位首次或者重新实施劳动合同,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用工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3.推定签订: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协商——劳动仲裁——15日内起诉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1.劳动关系确定:

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合同书面化:

用工同时或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3.劳动合同条款:

1)一般:

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2)可备条款:

试用期条款(最长:

劳动期限以三个月以上不满1年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2个月;3年以上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约定的情形:

3个月以下的固定期限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违约金条款:

约定专项培训的服务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最长不超过2年,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无效: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劳动合同期满前解除:

1)协商;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过错性解除『试用期不胜任;违章;造成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方过错合同无效;刑事责任』不需要提前30天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过错性解除『不能胜任;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情势变更』提前30天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请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劳动者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30天书面;试用期内3天口头即可』;

随时解除『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损害劳动者权益;合同无效』提前通知即可

立即解除『强迫劳动+危机人身安全』

6.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期满应延续:

三病;15+5;孕

7.集体合同: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后15天内没有异议生效;不以批准为生效要件

集体劳动合同争议:

仲裁;仲裁裁决书起15天内起诉

8.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1)拒绝签订合同的责任:

2倍工资

2)订立无效合同的责任:

损害赔偿

3)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倍经济补偿金

4)未支付报酬、经济补偿:

应付金额50%~100%

劳动基准法

1.加班加点:

一般每天不超过1个小时;特殊每天不超过3个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

2.

劳动争议

9.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仲裁前置』

10.欠薪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

1)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2)根据有效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1.劳动调解15天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12.劳动仲裁:

1)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提起劳动仲裁(劳动报酬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都可以提出)

2)仲裁会应当在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45天内结束仲裁,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

3)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15天内可以向法院起诉(15天内不生效)

4)裁决先予执行:

欠薪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5)一裁终局特殊规定(对于用工单位):

追索欠薪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作出就生效』

6)一裁终局仲裁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基于法定的撤销原因在30天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可以在收到裁定撤销书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就劳动关系向法院起诉。

社会保险法

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由企业承担

2.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不满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3.基本医疗保险:

不纳入其支付的请款(工伤保险、公共卫生、第三人、境外就医)

4.失业保险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2)死亡时的待遇: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领取程序: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15天内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1.土地承包经营权:

30年

2.宅基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政府审批,由县级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

3.国家建设用地

1)征收集体土地:

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国务院之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4.乡村建设用地

1)原则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建设用地只能使用国有土地;例外:

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兴办乡镇企业(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

2)农用地转用手续:

审批权原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例外:

省一级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后,具体建设项目又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还要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建设用地限制性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不得超过两年。

6.土地纠纷

1)土地确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协商——政府处理前置(个人之间的乡级以上;个人和单位乡级以上;单位之间县级以上)——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

协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民事侵权诉讼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协商——调解(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仲裁(30天内起诉)/诉讼【人选之一】

4)土地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7.城乡规划的制定

8.房地产开发企业:

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政府部门备案

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殊规定

环境法

1.环境污染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3年

2.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政府审批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重大(报告书;全面)——轻度(报告表;分析或者专项)——很小(登记表;不需要进行评价)

4.排污收费制度:

税费择一

5.总量控制制度:

国务院下达,省一级落实

6.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务院环保总局(国标);省一级人民政府(地标;补缺+更严格)

7.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排污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8.公民等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9.公益诉讼:

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

10.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接受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11.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违法排污(按日计罚无上限);超标排污(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停业关闭『人民政府』)未环评建设;不公开环境信息;行政拘留: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15;5~10)『未环评建设、无证排污、违法排污、生产使用禁止生产和使用的农药』

12.环境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导致;第三人过错行为侵权(不真正的连带责任);诉讼时效三年

13.共同环境污染责任:

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无共同故意和过失)

1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等机构:

连带责任

公司法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对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进行决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排除)

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且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募集设立(只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

4.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限制,但是发起人应为200人以下,2人以上【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5.出资违约: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评估不时评估机构过错推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不得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15内书面答复股东。

7.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8.公司决议瑕疵之诉: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公司决议撤销之诉(60天的除斥期)『没有监事会决议,只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9.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533个人债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未逾三年;个人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为清偿

10.法定公积金的提取:

当年利润的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转增资本】

11.股东利润分配:

约定——实缴出资比例/持有股份比例【股份和有限责任都是】

1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留存的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3.公司合并: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天内见报;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可以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5天后申请登记

14.公司分立: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天内见报

15.公司解散:

一般解散——强制解散——司法解散(公司僵局)

16.司法解散(公司僵局):

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股东会两年以上开不了会或者无法做出有效决议、董事会长期冲突);股东会受到重大损失;用尽内部救济『原告:

10%以上的股东;其他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17.清算组:

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自行清算组成成员『股东』;指定清算组成成员『股东、董监高、律师、会计等』

18.公司清算通知『债权申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天内见报;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与公司合并/分立的通知相比较:

见12』

19.司法解散: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无法做出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

20.司法解散具有优先性:

优先于破产清算申请。

2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2)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股东会通知:

15天前(章程可另作约定)

4)股东会决议:

一般“资本多数决”——公司章程可另作约定(书面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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