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会议纪要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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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会议纪要范文
企业生产会议纪要范文
会议纪要
————————XXX(纪)字xx第9号——————————
纪要内容
本周周例会听取了各个部门本周的工作情况汇报及下周工作计划,公司领导对下周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XXXXX
1.本周工作安排,时间节点,责任人
2.上周开会到期完成工作;(简述成就,增强工作积极性)
3.上周开会未到期,需要持续跟进的工作;时间节点内的目标是否完成;(责任人)
4.上周开会到期未完成工作,原因,解决方案,截止日期;(责任人)
5.新议案申请
抄送:
XXX年月日印发
非常感谢头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本质是什么?
你有什么看法?
企业生产的产品本质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发。
俺认为一个好的产品首先考虑其安全性丶质量技术过硬、使用寿命长、售后服务要到家。
现今购买一台设备少了10几万这不是去菜市场买菜不好吃就扔掉,用户会心疼死。
答案很明显,不论是煤矿,任何一个生产单位,都是安全第一!
不安全不生产,所以,安全毕竟起主导地位!
如果你在家里坐的肯定会安全!
这也不切实际,所以煤矿有一些有关安全的规章和制度!
只要人人做到尊章守纪,安全系数一定大一些!
然后加强职工的教育培训,抓思想动态!
宣传违章的后果,制定一些施工安全措施,其实最主要的还是靠职工自己的安全意识!
想死的人,你怎么也救不活!
说了这么些,我衷心的希望,所有煤矿工人,在生产和休息过程中,注意自己身边的条件,看好两边片帮和顶板,保护好自己,下井不就是为了挣钱来养活一家妻儿老小吗?
所以希望矿工兄弟们都能,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内,须持原证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生产许可证包括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概述
中华人民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______令第440号《中华人民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xx年6月29日___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______总理___二00五年七月九日
适用范围
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封面
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
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
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___:
填写有效的企业___。
生产许可证联系人:
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生产许可证申请类别:
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后的“□”打“√”。
申请日期:
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申报产品
生产许可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申请企业
概述
中华人民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______令第440号《中华人民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xx年6月29日___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______总理___二00五年七月九日
适用范围
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封面
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
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
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___:
填写有效的企业___。
生产许可证联系人:
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生产许可证申请类别:
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后的“□”打“√”。
申请日期:
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申报产品
生产许可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申请企业
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生产地址:
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
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申请流程
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现场审查
生产许可证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___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
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___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___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
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___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___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___,报___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___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___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___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___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___。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___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
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核查人员经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十八条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
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生产许可证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二十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___发展改革部门、___卫生主管部门、_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章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四条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___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条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二条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投诉。
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举报。
_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