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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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模板.docx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模板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基本情况登记表

 

学校名称:

举办者: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申请项目:

□设立□变更地址□新增办学点□变更专业

□变更举办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金□注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承诺书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人(本公司)向你局提起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行政许可申请,现郑重承诺:

一、本人无犯罪和不良诚信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拟举办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

二、完整真实地填写登记表中各项内容,与表格内容对应的佐证材料均真实有效,并为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如审批通过,本人(本公司)及学校将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教育活动。

四、按时为教职员工发放工资及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期提交年度检查报告材料。

五、学校的教学及实习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抗震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登记部门的监管与检查。

举办者(如为单位,须加盖印章):

校长: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一)培训学校概况

举办者

单位举办填单位名称:

个人举办填个人姓名:

登记类型

□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学校地址

办学规模

(人/年)

固定资产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性别

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办学基本情况

培训专业

(工种)

培训等级

(初、中、高)

培训学时

培训规模

(人/每期)

收费标准

(元/期)

备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规定: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提供资产证明或购物发票)。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注册资金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二)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

理论课

教学场地

自有教室间,总面积:

平方米(须300㎡以上)

租用教室间,总面积:

平方米(租期3年以上)

实习课

教学场地

自有操作间:

个,使用面积平方米

租用操作间:

个,使用面积平方米

办公用房

及设备

办公用房平方米(20㎡以上),办公桌椅套,计算机台,打印机台,电话部,保险柜个,文件柜个。

实习操作设施设备

专业(工种)

设备名称

设备

数量

自购

或租用

实习工位数

是否为

新增专业

备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规定:

培训场所的租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

理论教室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实习场所、食宿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劳保等有关规定及安全规程。

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培训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提交A4纸打印的办公、教学、实操场地照片。

(三)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每个单位填写一份。

公民独立举办的不填本表。

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交审批机关查验,并附复印件。

(四)举办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有无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交街道、乡镇及派出所提供的证明

住址

联系电话

个人简历

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备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智力健全、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多人合作举办的,每人填写一份;由单位举办的不填本表。

(五)法定代表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学历

毕业院校

个人简历

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备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规定: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六)校长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学历

职务职称

个人简历

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备注:

1、《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十九条规定:

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规定: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拟任校长应提交从事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的证明及原单位社保缴费清单或工资流水清单。

(七)理论及实习教师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拟任教

专业

专职

或兼职

教师类别

(理论、实习指导)

与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二级以上技能资格证书

(限营利性民办学校填写)

教师证种类

(教师证、上岗证)

编号

专业

备注:

1、本表填写不完所有教师时,可多打印几页并增加相应内容。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规定: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八)财务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拟任职务

会计资格证号

会计

出纳

备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规定: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九)理(董)事会(决策机构)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拟任职务

 

备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为证明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需要提供原单位社保缴费清单或工资流水清单。

 

(十)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历

拟任

职务

专业技

术职务

职业资

格等级

职业教育从业时间

备注:

1、教学管理人员是指行政、招生、教务、就业等部门的负责人。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3、为证明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须提供原单位社保缴费清单或工资流水清单。

 

(十一)党组织负责人及成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拟任职务

 

备注:

1、拟任职务是指:

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等。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三条:

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37号)第二条规定:

民办学校要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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