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整治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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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整治工程施工合同

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整治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节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市市政道路人行道整治工程。

工程地点:

***市市政道路。

工程内容:

工程内容为人行道结构翻新,增设盲道与无障碍设施,并对沿线树池、侧石进行翻新等(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土建工程、电气、给排水、消防安装工程等(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询标纪要、招标文件及补充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

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节通用条款(略)

详见GF-2013-0201

第三节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询标记录、投标函及其附录、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图纸会审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商务标),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内容说明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最新国家标准,地方规范执行。

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矛盾的情况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另行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生效后,提供六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给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待定)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严格按照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组织实施。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待定)职务:

职权:

负责政策处理,协调落实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落实设计变更和暂估价材料的选定、工程价款的拨付和认价签证工作;代表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全面负责。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负责人

7.1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是待定,职务:

项目负责人

7.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驻施工现场,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替换。

如项目负责人不称职,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的要求:

①所需正常施工的电源、水源由发包方在开工前安装至施工现场边缘。

②施工用电:

施工围墙内临时低压接电及线缆铺设费用要求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③施工用水:

施工围墙内临时用水接水管铺设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如由发包人代缴,在支付工程款时按装表计量(加损耗)所记录实际发生费用扣回。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至工程开工前7天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15天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书面形式,于开工前10天内办理交接手续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9)双方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申请批准手续等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向工程师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计划;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本月工程产值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一式三份。

每周一报告下周作业计划,本周实施情况一式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和非夜间施工照明。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它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除非是因发包人或发包人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的过错而造成的伤亡。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需为现场管理人员提供办公用房1间,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水电费用;办公用房房间应进行满足办公条件的室内装修,并配置相应的办公和会议桌椅、空调、电话等设施,接通水、电、通讯等管线。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所有用房及其设施的完好使用和通讯正常,以上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中。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承包人办理有困难时,发包人尽合理努力协助(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有关部门批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和设备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所有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有责任为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位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提出解决方案,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如在施工工程中由于施工不当造成损失的,此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市标化工地的要求、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网络图和横道图)和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交2份给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送达后7天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不予顺延外,其余按通用条款13.1款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隐蔽或中间验收,承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书面报告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签字;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重新验收。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详见通用条款20.1与20.2条款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内容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的确定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b、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已明确要求包干的措施费(包括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c、现行预算定额或计价规范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内;d、合同期间材料设备价格(招标文件规定的动态管理的材料除外)、机械费的涨跌;e、连续72小时以内停水、停电、停气不能施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f、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已明确需要报价的其他所有内容;g、除不可抗力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招标文件规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执行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承包方的直接损失费用,发包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属应该预见、预防的因素而承包方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负责补偿,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23.2.1工程量清单中多项、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确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组合子目价格;调整公式:

结算综合单价==(变化后子目单价-变化前子目单价)×折算系数+合同最终单价

折算系数==(投标总价-暂定价)/(工程预算造价-暂定价)×100%。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根据招标控制价组价原则,重新组价×折算系数。

23.2.2材料暂估单价调整

(业主签证材料价格-材料暂估单价)×(1+税金)

23.2.3专业工程暂估价(综合暂估价)调整:

(1)能按定额分解组价的按“23.2.2”处理;

(2)不能按定额分解组价的,根据市场调查,以综合市场价,经甲方监理签证后调整:

(业主签证综合价格-暂定综合价格)×(1+税金)

23.2.4在施工工期内,合同单种主要材料(水泥)实行动态管理,其价格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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