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泰尔认证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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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泰尔认证中心
泰尔认证中心作业文件
编号:
TLC-GZ-P014
防雷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写人:
李俊宏审核人:
胡越男批准人:
陈勇
2016-11-01发布2016-11-01实施
泰尔认证中心
修订说明
序号
修订内容说明
版本号
修订时间
1
文件发布
VA.0
2016.11.01
2
修订4.3.1.2条:
增加对现场指定试验样品基数的要求;
修订4.5.2.1条:
修订监督现场指定试验项目要求;
修订附件五:
明确初次、复评的现场指定试验项目。
VA.1
2016.11.24
3
细化附件1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源浪涌保护器初复评送样要求
VA.2
2016.12.13
4
细化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源浪涌保护器、信号浪涌保护器、组合式防雷器的附件4出厂检测项目
修改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源浪涌保护器100%出厂检测项目
VA.3
2017.01.12
5
修改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源浪涌保护器、信号浪涌保护器、组合式防雷器出厂检测项目、现场指定试验描述
VA.4
2017.10.09
目录
1.适用范围2
2.认证模式2
3.认证的基本环节2
4.认证实施2
4.1认证申请2
4.2型式试验4
4.3初始工厂检查10
4.4认证决定与批准13
4.5获证后的监督13
4.6复评15
5.认证证书16
5.1认证证书的保持16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7
5.3认证范围变化17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18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9
7.收费19
附件1TLC防雷产品认证的单元划分、样品要求及判定准则20
附件2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23
附件3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源浪涌保护器的暂时过电压失效安全性项目规定27
附件4出厂检验补充规定28
附件5现场指定试验补充规定29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组织向泰尔认证中心(TLC)申请的防雷产品自愿性产品认证。
本规则中的防雷产品包括:
信号网络浪涌保护器、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源浪涌保护器、组合式防雷器、保安单元、集成电路保安单元。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决定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单位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认证时具体产品的补充单元划分、关键件说明见附件1。
4.1.2申请条件
4.1.2.1申请单位应具有在中国境内大陆的合法经营法律地位;
4.1.2.2生产单位应具有涉及申请认证产品范围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4.1.2.3当出现申请单位与生产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仅接受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以OEM合作方式的申请;且申请单位需具备申请认证产品的出厂检测资源,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范围中至少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
4.1.3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
4.1.3.1申请单位与生产单位一致时,应提交的材料:
(1)认证申请表;
(2)企业概况;
(3)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有效性证明材料;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与产品认证有关的文件;
(5)产品描述资料,包括:
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照片要包括内外部结构及铭牌、多侧面多角度)等;
(6)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
(7)产品描述中所列及的所有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供方的型式试验报告或组织对其材料进行的工艺试验报告或组织用其材料做成成品后的型式试验报告(该型式试验报告应注明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
(8)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如有图形商标,还应提供商标电子文件);
(9)系列产品型号差异表。
防雷产品是系列产品的,应注明系列产品所包含的所有具体型号及差异性说明(至少包括冲击耐受能力、标称放电电流等);
(10)送检样品关键件和材料配置清单;
(11)其他需要的文件,如:
企业标准,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4.1.3.2当申请单位与生产单位不一致时,生产单位除提交上述资料外,申请单位还应补充提交:
(1)企业概况;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有效性证明材料;
(4)检测设备清单;
(5)产品图纸等设计文件;
(6)申请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如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加工协议书。
注:
OEM协议应包含的内容有:
1)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及确保认证要求得到满足的职责界定;
2)合作的期限(也可用产品数量表示);
3)所有相关方对此协议的确认签章;
4)OEM协议书中提及的产品信息应与申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
4.1.4申请材料的受理
业务部组织授权人员对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合同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组织的认证申请。
从受理时间到签订合同,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时,企业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按重新受理对待。
4.1.5签订合同
产品认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样品
4.2.1.1型式试验样品的确定原则
原则上,认证单元对应的型号的产品作为样品。
具体的样品要求见附件1。
组织在准备型式试验样品时,所选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应使用该阶段使用量最大的供方的产品。
4.2.1.2型式试验要求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初始工厂检查前完成。
4.2.1.3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测完成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原则上申请资料留TLC备案,样品的关键件视具体情况可全部返还组织或部分留TLC备案,其余样品应返还申请组织。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YD/T1542-2006《信号网络浪涌保护器(SPD)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YD/T1235.1-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
YD/T1235.2-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测试方法》
YD/T694-2004《总配线架》
YD/T1329-2004《通信设备过电压过电流保护用集成电路型保安单元》
4.2.2.2检测项目
4.2.2.2.1信号网络浪涌保护器
信号网络浪涌保护器的初次认证和复评型式试验应检测YD/T1542-2006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
序号
测试项目
不合格类别
接口或传输线类型
平衡线
同轴线
以太网接口
控制接口
数据接口
天馈线接口
1
外观要求
C
√
√
√
√
√
√
2
对地阻抗
B
√
√
√
√
3
电压保护等级Ug
B
√
√
√
√
√
√
4
冲击耐受能力In
B
√
√
√
√
√
√
5
插入损耗
B
√
√
√
√
6
驻波比
B
√
√
7
误码率
B
√
√
8
数据脉冲波形变化
B
√
√
9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C
√
√
√
√
√
√
10
外壳防护等级
C
√
√
√
√
√
√
11
保护接地
B
√
√
√
√
√
√
12
着火危险性
B
√
√
√
√
√
√
4.2.2.2.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源浪涌保护器
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源浪涌保护器的初次认证和复评型式试验应检测YD/T1235.1~2-2002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
序号
测试项目
不合格类别
端口、用途
一端口单相交流
二端口单相交流
一端口三相交流
二端口三相交流
一端口直流
二端口直流
1
外观质量
C
√
√
√
√
√
√
2
保护模式
C
√
√
√
√
√
√
3
分离装置
B
√
√
√
√
√
√
4
告警功能
B
√
√
√
√
√
√
5
接线端子连接导体的能力
B
√
√
√
√
√
√
6
最大持续运行电压
B
√
√
√
√
√
√
7
电压保护水平
B
√
√
√
√
√
√
8
等级限制电压
B
√
√
√
√
√
√
9
动作负载试验
B
√
√
√
√
√
√
10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B
√
√
√
√
√
√
11
外壳防护等级
C
√
√
√
√
√
√
12
保护接地
B
√
√
√
√
√
√
13
着火危险性(灼热丝试验)
B
√
√
√
√
√
√
14
暂时过电压失效安全性注1、注2
B
√
√
√
√
15
暂时过电压耐受特性注2
B
√
√
√
√
16
热稳定性
B
√
√
√
√
√
√
17
电压降
B
√
√
√
18
负载侧电涌耐受能力
B
√
√
√
注1:
暂时过电压失效安全性的测试项目要求见附件3
注2:
暂时过电压失效安全性、暂时过电压耐受特性仅针对交流220/380V系统用浪涌保护器
4.2.2.2.3组合式防雷器
组合式防雷器产品的初复评型式试验应分别根据组合式防雷器的组成结构,参考检测信号网络浪涌保护器(4.2.2.2.1)、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源浪涌保护器(4.2.2.2.2)规定的初复评型式试验项目。
4.2.2.2.4保安单元
保安单元产品的初复评型式试验应检测YD/T694-2004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
序号
项目
判定分类
1
外观
C
2
燃烧性
B
3
绝缘电阻
B
4
接触电阻
B
5
模拟雷击
B
6
电力线感应
B
7
电力线碰触
B
8
限流特性
B
9
过电流热稳定性
B
10
冲击恢复时间
B
11
常温电阻
B
12
不动作电流
B
13
过电流动作恢复时间
B
14
不动作电压
B
15
对地电容
B
16
限制电压上限
B
17
耐振试验
外观
C
绝缘电阻
B
常温电阻
B
18
冲击寿命试验
不动作电压
B
模拟雷击
B
绝缘电阻
B
19
插拔试验
接触电阻
B
20
高温试验
绝缘电阻
B
接触电阻
B
21
低温试验
绝缘电阻
B
接触电阻
B
22
温度变化试验
绝缘电阻
B
接触电阻
B
23
湿热试验
绝缘电阻
B
接触电阻
B
4.2.2.2.5集成电路保安单元
集成电路保安单元产品的初复评型式试验应检测YD/T1329-2004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
序号
项目
判定分类
1
外观
C
2
绝缘电阻
B
3
最高限制电压
B
4
不动作电压
B
5
不动作电流
B
6
过电流动作时间
B
7
告警性能
B
8
极间电容
B
9
冲击恢复时间
B
10
模拟雷击试验
B
11
电力线感应试验
B
12
电力线碰触试验
电力线碰触试验:
600Ω
B
电力线碰触试验:
160Ω
B
电力线碰触试验:
40Ω
B
电力线碰触试验:
10Ω
B
13
电流变化率效应
B
14
耐工频电流能力
绝缘电阻
B
最高限制电压
B
不动作电压
B
冲击恢复时间
B
15
耐冲击电流能力
绝缘电阻
B
最高限制电压
B
不动作电压
B
冲击恢复时间
B
16
失效模式
B
17
引线弯曲试验
外观
C
最高限制电压
B
18
引线拉力试验
B
19
内部引起的易燃性试验
B
20
外部引起的易燃性试验
B
21
低温工作试验
绝缘电阻
B
最高限制电压
B
22
高温工作试验
绝缘电阻
B
最高限制电压
B
23
振动试验
外观
C
最高限制电压
B
24
冲击试验
外观
C
最高限制电压
B
25
高压蒸汽试验
外观
C
绝缘电阻
B
4.2.2.3检测机构选择
组织可从TLC网上公布的检测分包机构中自由选择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如果组织没有意向,TLC应本着就近和均衡的原则确定检测机构。
4.2.2.4检测实施
接到任务的检测机构应通知组织将样品寄送到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按TLC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进行检测,并考虑从相关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果检测机构对传递的相关信息有疑义,应及时与TLC运行部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
依据本准则中所引用的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检测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企业检测样品后30日内提交检测报告(由于企业原因耽误不算)。
4.2.2.5型式试验结论
型式试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具体判定方法见附件1规定。
对产品认证型式试验,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报告报送TLC评定部,必要时对不合格项目的情况进行说明,TLC评定部负责通知组织进行整改,检测机构根据TLC重新下达的检测任务和新样品进行检测,如果再次型式试验仍不合格,则本次产品的型式试验结论为不合格。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现场指定试验+型式试验样品核查+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供方核查。
现场检查时,组织应有申请认证产品的正常生产;库房或生产线末端应有合格产品以备现场指定试验。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TLC派检查组对组织按照《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见附件2)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并对组织的生产/检测硬件资源进行核查。
若申请单位与生产单位不一致,还需对申请单位的检测资源进行现场核查。
检查组还对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持有的ISO9000证书有效性进行核查。
4.3.1.2现场指定试验
检查组在企业现场进行工厂检查时,需要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现场指定试验,样品应从组织现场所有合格成品抽取。
每个认证单元中至少要有50个同一型号的产品,以备抽取。
4.3.1.2.1信号网络浪涌保护器、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源浪涌保护器、组合式防雷器的现场指定试验具体要求见附件5。
4.3.1.2.2保安单元、集成电路保安单元的现场指定试验由检查组依据行业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交收检测项目中随机抽测4项(不包括外观),测试方法和指标要求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4.3.1.2.3如果现场指定试验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一次,若重新进行现场指定试验合格,检查组将开具一般不合格报告,若重新进行现场指定试验仍不合格,将开具严重不合格报告。
4.3.1.3型式试验样品核查
型式试验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若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为多家时,组成样品的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应为组织现阶段采购量最大的供方),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时将对《送检样品关键件和材料配置清单》进行核对。
对于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源浪涌保护器产品,如申请认证单元内包含电源防雷箱,则电源浪涌保护器模块和电源防雷箱都需要进行型式试验样品核查。
4.3.1.4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供方核查
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组织应提供对供方材料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工艺试验报告或用材料做成成品后的型式试验报告。
工厂检查时,检查组将核查组织实际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方与“产品描述报告”中所列是否一致。
4.3.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初始检查时间由TLC根据认证合同确定。
检查人日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一般为3至4个人日,并适当考虑工厂组织的生产规模、认证产品的类别及场所的数量。
当申请认证单元数量超过4个时,可斟情增加现场人日数。
如果申请单位和生产单位不同时,一般增加0.5人日。
4.3.3检查结论及后续处理
检查组依据检查的总体情况和不合格的数量分别决定每个认证产品的现场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4.3.3.1合格:
现场检查结论为合格,可在组织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进行了纠正,必要时采取了相关措施防止不合格情况再次发生,并经检查组验证有效后,检查组可起草检查报告。
4.3.3.2基本合格:
现场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可在组织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均采取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检查组验证有效后,检查组可起草检查报告;当不合格数量较多时,经运行部同意也可安排现场验证。
4.3.3.3不合格:
现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检查组应要求组织进行全面整改,并在3个月内提交整改的报告。
检查组在回到中心后起草检查报告并附不合格报告递交评定部,评定部进行初步评审以确保结论的合理性。
检查组对组织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初步确认后通知运行部,运行部可在期满3个月后安排现场复核,现场复核原则上与初次认证检查内容一致,当又发现其他不合格事实时检查组也应开出不合格;若大部分不合格已基本得到纠正,且不会对产品质量直接造成重大影响时,现场见证结论为通过,待组织向检查组提交补充资料并验证有效后起草检查报告,否则现场见证结论为不通过,检查组起草检查报告。
4.4认证决定与批准
4.4.1认证决定与批准
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由TLC组织评定小组进行评定,评定结论经TLC主任批准生效。
对评定合格的组织,TLC将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应符合TLC公开性文件《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的要求。
产品的工厂检查完成时间和型式试验完成时间的间隔原则上不能超过12个月,若超过12个月,则需要重新安排产品检测或认证终止。
4.4.2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从TLC受理组织申请到颁发产品认证证书的总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但因组织原因造成的拖延不计算在内。
4.5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包括跟踪检查、特殊监督(含检查和检测)。
4.5.1监督的频次
4.5.1.1TLC对产品认证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实施跟踪检查。
自获证之日起,每12个月内不得少于一次。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安排特殊监督:
4.5.1.2.1用户提出投诉获证产品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或国抽、省抽等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5.1.2.2TL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如现场检查时发现长期出厂检验缺项、检测资源配备不全等;
4.5.1.2.3其他需要安排特殊监督的情况。
4.5.2跟踪检查
4.5.2.1跟踪检查一般安排2.5-3人日,并适当考虑工厂组织的生产规模、认证产品的类别及场所的数量,当认证单元超过2个时,每增加1-2个认证单元,增加0.5人日。
(申请单位与生产单位不同时酌情考虑增加现场人日)。
跟踪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附件2中所列的部分条款及现场指定试验。
现场指定试验的样品及试验项目要求见4.3.1.2条。
对暂停认证资格的恢复所进行的跟踪检查可适当增加检查人日。
4.5.2.2跟踪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下述方面:
(1)管理评审、内部质量审核;
(2)顾客投诉和处理情况,对上次检查中不合格项的处理情况;
(3)产品的一致性检查;
(4)认证产品的变更情况;
(5)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6)最终检验;
(7)检测资源;
(8)生产过程控制;
(9)现场指定试验;
(10)获证组织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性的检查;(ISO9000无效时判定的条款)。
4.5.2.3跟踪检查将进行现场指定试验,若由于组织原因造成未能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的,可以给组织1个月的准备时间,如果1个月期满仍未能进行现场指定试验,TLC将暂停组织的认证资格,暂停3个月仍未能接受指定试验的,TLC将撤销组织的认证资格。
4.5.2.4跟踪检查结论由检查组根据跟踪检查的总体情况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决定,分为合格、不合格、基本合格:
4.5.2.4.1对结论为“合格”的组织,应在两个月内提交纠正措施,并在三个月内经检查组长验证闭环。
若获证组织在监督检查两月后仍未上报监督检查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或三个月内仍未能完成不合格项闭环的,TLC将做出暂停认证资格的通知;
4.5.2.4.2对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组织,应在三个月内将纠正措施材料报送TLC,TLC将安排复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
4.5.2.4.3对结论为“不合格”的组织,检查组长起草《监督检查报告》。
4.5.3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认证决定
4.5.3.1监督检查的结论合格时,监督结论为“继续保持认证资格”;
4.5.3.2监督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时,TLC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认证资格。
若复核通过,经TLC主任批准后,恢复或保持组织的认证资格;若复核仍未通过,则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撤销组织的认证资格;
4.5.3.3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时,经TLC主任批准后,撤销认证资格,综合部负责通知组织并办理证书回收等手续。
4.5.4特殊监督
4.5.4.1当组织发生4.5.1.2中第
(1)种情况,在组织根据TLC恢复条件完成整改,申请恢复后,TLC应安排0.5-1人日采取较短预期通知方式去工厂现场进行检查和产品检测。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对问题的原因分析是否到位,整改是否全面及有效落实。
同时,抽取问题产品进行全项检测。
当检查和检测的结论都“合格”时,TLC恢复证书。
4.5.4.2当组织发生4.5.1.2中第
(2)种情况,TLC应安排0.5-1人日采取较短预期通知方式去工厂现场进行检查和产品检测。
检查内容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情况,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部分条款、产品一致性检查、现场指定试验等内容。
同时,抽取产品进行全项检测。
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检查组也会开具不符合报告。
并按照TLC的规定,给出检查结论。
检查和检测结论都“合格”,组织对不符合进行整改并经检查组长验证通过后,保持证书资格;只要检查结论“基本合格”,则暂停证书,待不符合全部整改验证后,再行恢复;检查结论或检测结论“不合格”,则撤销证书。
4.5.5监督结论TLC将予以公告
4.6复评
4.6.1复评时限
获证组织如希望在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需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TLC提出复评申请。
复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进行。
4.6.2复评认证要求
复评工厂检查和产品型式试验的实施、判定及收费原则上同初次认证。
复评的型式试验完成时间和复评工厂检查完成时间之间的间隔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若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则需要由TLC决定是否重新安排工厂检查或产品检测。
复评的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同初次认证,但在样品数量上可能少于初次认证,具体要求见附件1。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