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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篇一: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

  一、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

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报上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指定管辖。

  

(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

  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

  二、调解

  

(一)行政调解事项告知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调查

  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以利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实施调解

  1、调解方法。

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

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2、调解参加人员

  

(1)调解主持人。

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它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2)当事人。

行政调解事项的当事人应参加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第三人。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4)其他受邀人员。

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有关单位、专业人士等参加。

  3、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2)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调解工作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

  (4)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

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四)调解终结

  1、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调解协议的效力:

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未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或者仲裁的权利。

  三、履行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行政机关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一方当事人为促成

  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四、回访

  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结案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案件要按年、月、日编号,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做到一案一卷。

  篇二: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顺政办发?

20XX?

18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

20XX?

27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我区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

  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以构建和谐顺义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是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

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在调解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

  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和解协议内容记录;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优先适用调解,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三)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

  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

区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好对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分析上报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及时通报本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

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调解行为。

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全面评

  篇三:

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

20XX?

41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行政事务实施方案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9月27日印发-1-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

20XX?

2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

20XX?

27号)和区委区政府转发区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石办发?

20XX?

1号)文件精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我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建设,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促进建设和谐石景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为我区社会全面转型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2-

  一是自愿原则。

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是合法原则。

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公正原则。

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是积极主动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是注重效益原则。

及时受理申请,防止久调不决,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六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二、适用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二)工作重点

  -3-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

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建立行政调解机制

  建立区政府负总责、区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我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确定牵头科室,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

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配备专(兼)职的调解人员,设立专门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4-

  各职能部门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进入行政调解工作队伍。

要把培训指导工作作为当前行政调解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结合行政调解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资源,以行政调解知识、技能的专项培训为主,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确定专(兼)职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信息汇总、上报、反馈和存档工作。

  (三)完善行政调解程序性规定

  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开展行政调解职能梳理,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将行政调解范围细化到项。

规范工作程序,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建立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和信息资料库,由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对于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特别是重要、紧急的信息,应当及时、快速、准确地报送区法制办。

  (五)逐步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激励和问责机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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