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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淮安市楚州区教育局文件

 

楚教财〔2009〕2号

关于印发《楚州区中小学校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楚州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全文附后),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通知

抄送: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物价局

淮安市楚州区教育局办公室3月18日印发

共印110份

楚州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淮安市楚州区委、区政府、区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和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区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心校及其相关教育机构。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各中小学校的所有资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办法。

各中小学校的所有资金,不分预算内外,实行“一本帐、一支笔”的管理制度,即所有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单独配置财务人员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配置财务人员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

即在一定区域内,配置专职财务人员。

我区农村中小学校实行的是以乡镇总校为单位,以中心小学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开设两个帐户(收入过渡户和基本支出户),配置两名财务管理人员(总帐会计、现金会计各一人)统一管理本乡镇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

各小学只设报帐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乡镇总校财务管理人员报帐。

根据我区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乡镇中心初中为二级财务单位,配置两名专(兼)职财务人员(总帐会计、现金会计各一名)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本学校的财务活动。

中心初中的财务人员在业务上要接受本乡镇总校财务人员的指导,在区政府没有同意开设银行帐户情况下,乡镇中心初中仍然象各小学一样,实行向本乡镇教育总校报帐,与各小学不同的是,其帐册、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由本校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我区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地方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

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和调整

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拨入专款,即上级政府或部门拨入的明确专门项目的资金。

(四)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五)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我区各中小学校必须统一使用区财政局提供的加盖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或“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及“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等票据办理完费相关事项。

各项收入按照其性质必须全额解缴区财政专户,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不允许有账外账,更不允许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学校基建维修费用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乡镇由各中小学校提出维修方案,报总校办公室由科员和两中心校长研究审核,报教育局基建办批准;区直学校由学校总务处提出维修方案,报校长办公室由校级班子成员研究审核,报教育局基建办审批后实施。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其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具体规定为:

1.办公费。

办公用品购置,统一由校长办公室列出清单,经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到区政府指定采购点购置。

不得高价购置文具、印刷品。

所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按“库存材料”核算,所需物品一律凭领料单领取。

2.文印费。

所有文印材料(包括:

各种文件、报告、领导人讲话稿、会议材料、报表等),一律在学校文印室打印,文印室按实际成本凭打印签字单定期与学校财务管理人员结算。

如确需外出打印的,必须从校长办公室领取文印结算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打印,学校财务人员凭结算通知单和发票定期结算其费用。

校长办公室要加强文印室成本核算与管理,以适应学校文印工作需要。

3.邮电费。

采取压缩电话机部数,控制通话次数的办法。

即校长办公室、校长室保留直拨电话,单位工作人员需打电话的,一律先登记,后使用。

任何人不得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学校各部门对外联系的邮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邮寄。

4.水电费。

采取分表核算,谁使用谁负担的办法。

学校各部门办公室、教室与公共场所不准开长明灯和无人灯。

5.差旅费。

在淮安市范围内出差由分管业务负责人批准;出淮安市外在江苏省内出差由校长批准;出省的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批准。

出差补助标准为:

项目

北京、上海、厦门、广东

淮安市外

一般地区

淮安市内各县、市(区)

淮安市区

楚州区

内各乡镇

住宿费

60

40

40

40

15

住勤补助

20

15

10

6

到城市出差市内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元,不准报销打的费用。

参加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议的差旅费,附会议通知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出差期间,不得游山玩水,出差结束后,一周内结清帐目。

6.会议费。

凡全区教育工作会议,全区专项工作会议,必须在年初列入预算计划。

学校内部专项专题会议需事前列出计划,在学校领导班子例会上提出研究审批。

所有会议费一律凭会议通知、会议预算单、参会人员签到簿和承办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一周内按规定程序报销。

凡审批资料不齐全,一律不予报销。

会议费标准:

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8元。

要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和参会人数。

学校内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伙食。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参会人数10%。

会议期间不准喝酒,不得购纪念品,不得安排消费性娱乐活动,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7.书报费。

书报订阅统一归口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部门提出征订目录,交校长办公室汇总后由分管业务负责人审定报校长审批。

凡与工作无关的报刊不得用公费订阅,晚报及其它小报由阅览室征订。

8.汽车费用支出。

学校车辆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1)派车。

汽车使用由校长办公室统一调度或安排,凡因公用车,校长办公室填写出车单经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私自用车。

(2)汽车维修必须在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点进行,对汽车配件及工具的添置、更换和护理,必须先编制预算清单,经校长办公室和分管负责人审核,校长批准后方可购置报销。

(3)汽车油料购买由办公室拟订计划,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按区政府文件规定由学校财务人员到指定地点购买。

(4)不允许公车私用,学校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用车的,必须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油料费自付。

(5)汽车燃修费按区财政局核定标准控制使用(每年每辆车燃修费8000元、保险费5000元),对因特殊情况超过财政局核定标准的费用,一律由学校领导班子会议批准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9.招待费。

来客招待严格按照楚教发(2003)032号文件执行。

确需招待的原则上在本单位食堂安排就餐,原则上不在饭店安排。

严格禁止学校各部门随意购买香烟、茶叶,确需用烟和茶叶的,一律由校长办公室安排,招待用烟用酒按照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无特殊情况一律用地产烟酒。

各中小学校年招待费总额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2%以内。

10.教科研活动经费。

实行以实列支,每次教科研活动一定要编制活动方案和经费开支预算。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管理,所有支出一律凭合法的原始凭证,经单位总帐会计审核后,按照限额由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销,不允许搞变通、不允许虚报冒领、不允许以白纸据抵支,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

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的按照楚政办发[2006]7号文件《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小批量办公用品、电脑用耗材等必须从有资质的政府指定点购买(未附政府采购单的发票不予报销)。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代替预算数。

各中小学校的资金批核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所有支出费用,必须由学校财务人员(总帐会计)初审,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由校长批准报销,数额达3000元以上的除按上述程序外,须经领导会办。

乡镇教育总校由科员和两中心校长会办、区直学校由局管的校级班子成员会办,发票报销由领导班子成员签名或附会办研究记录复印件。

学校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把初审关,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规范的票据坚决予以抵制、拒绝报销。

财务人员要保持廉洁,当好“廉管家”,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转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中小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

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学校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建立债务台帐,制定落实归还计划。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08]116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精神,不允许新增债务。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三十五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七条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所有学校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必须向学校全体师生及学生家长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全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纪检、审计)对学校的所有财务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定期不定期的举行检查、抽查、互查或审计。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政府对中小学校物资采购的财务管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4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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