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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建筑学院挑战杯资料汇编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简介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和承办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国内著名高校和新闻媒体单位联合发起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全国竞赛活动,被誉为中国大学生学术科技的“奥林匹克”盛会。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项竞赛活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1993年,江泽民同志为“挑战杯”竞赛题写了杯名,李鹏、李岚清、吴邦国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为竞赛题词。

苏步青、钱三强、费孝通、卢嘉锡、朱光亚、周光召等许多著名科学家纷纷寄语竞赛活动。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每两年举行一届。

自1989年以来,“挑战杯”竞赛规模发展到包括全国所有重点高校在内的1000多所内地高校,以及港澳台、新加坡的20多所高校,先后共有200万大学生直接或间接参加了此项赛事。

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南京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和复旦大学先后成功举办了前九届赛事,为国家培养了一批批跨世纪的创新人才,并日渐成为我国培养大学生自主创新能力和展示主办高校所在地区社会经济与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平台。

第十届“挑战杯”竞赛将邀请全世界的青年大学生共襄盛会,使“挑战杯”走向世界。

“挑战杯”竞赛作为一项综合性、全国性的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高校教学水平和师生的科研水平,折射出我国高等教育的育人导向和理念,体现了我国青年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从而受到了社会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

随着国家“科教兴国”主战略的深入实施,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挑战杯”赛事在高校人才的培养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日益凸显出来,成为培养高校学生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抓手。

在历届获奖者中产生了一大批卓有成绩的青年学者和学科带头人。

  更重要的是,“挑战杯”赛事培育和造就了从大学生个体到所在高校,从一所大学到一个省市再覆盖全国的青年学子课外学术创新实践体系,17年来,200多万大学生得以直接或间接地在这一创新的舞台上,关注新领域、研究新问题、运用新方法、创造新成果。

与之相适应,各省市主管部门和高校则将“挑战杯”赛事构筑为创新教育的系统工程,搭建起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的组织保障体系,以国家、城市及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项目推介、成果转化体系,对学生创新能力和项目的综合评估体系。

这些创新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建设、为全面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切实开展全面素质教育,提升城市甚至整个国家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挑战杯”更是青年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交流的一场盛会,每届比赛都有近两千件作品参与竞技,科技成果转让额最高突破一亿元人民币。

  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南开大学承办,已于2007年10月在中国天津举行。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2006年9月11日,第十届“挑战杯”竞赛全国组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竞赛的宗旨:

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竞赛的目的:

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竞赛的基本方式: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全国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六条竞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成员。

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八条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全国组委会报告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竞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组成。

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一条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在全国组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时成立,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1名、评审委员3名(根据被评判作品学科分布选定)、主办单位各1名代表、全国组织委员会高校委员中抽签产生的10名代表组成。

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评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

资格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

1.授权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2.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

3.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

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

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

全国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根据团体总分优先原则,确定上届竞赛总分前70名的学校为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地区平衡、学校类别及代表性、承办地区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五条各省(区、市)、各高校应举办与全国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各省(区、市)团委、科协、教育部门、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区、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六条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七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

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

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八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

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

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第十九条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6件,每人限报一件,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l件。

参赛作品须经过本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区、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委会办公室。

各省(区、市)选送全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

每所发起学校可直接报送3件作品(含在6件作品之中)参加全国竞赛。

第四章展览、交流、转让

第二十二条全国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

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二十三条全国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全国组织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

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

全国组织委员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六条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起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

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各等次奖分别约占进入终审决赛各类作品总数的3%、8%、24%和65%。

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正比例。

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

第二十七条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

参加各省(区、市)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

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设“优胜杯”若干,分别授予团体总分第二至第二十一名的学校。

累计三次捧得“挑战杯”的学校,可永久保存复制的“挑战杯”一座。

第二十九条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

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上报至全国组委会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10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三十条竞赛设10个左右省级优秀组织奖和进入终审决赛高校数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份和高校。

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高校优秀组织奖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提名,主办单位评定后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

专项奖不计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竞赛联合发起高校应向全国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发起组织费。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作者所在学校应向全国组织委员会交纳规定数额的参赛费。

发起组织费、参赛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经费的补充。

第三十三条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

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取消该校、该省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所在学校取消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

竞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希望承办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获得历届“挑战杯”和“优胜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

最高荣誉“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

第三十六条为“挑战杯”竞赛专用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高校共同建设。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资格

及形式审查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规则》制定。

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和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时须参照本细则执行。

资格评判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判定被质疑和投诉作品的资格是否有效。

一、关于资格审查

1.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院校)的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2.参赛作品可分为个人和集体申报作品。

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作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

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名称外,还要注明一位学历最高的作者为集体项目的代表,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本专科生作品、硕士研究生作品或博士研究生作品;

3.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仅限本专科学生。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

4.参赛作品涉及下述内容时,必须由申报单位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上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5.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申报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成果。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6.参赛作品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

7.每个学校选送参加全国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6件,每人只限报一件作品,其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总数的1/2件,研究生作品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1件,集体项目按学历最高者划分;

8.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中可包含被采用的为党政领导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做的各类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咨询报告,同时附上原件及采用单位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和有关鉴定材料。

二、关于形式审查

1.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含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共三大类。

其中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两类:

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制作投入较小,对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参赛学生须在作品申报书封面相应作品类别中划“√”。

2.作品申报书相应栏目须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签章确认。

3.作品申报书中B1表(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中的作品分类栏须由作者按作品的学术方向或所涉及的主要学科领域据实填写;B3表(科技发明制作)中的作品分类栏须由作者按作品的发明点和创新点所在类别据实填写。

此栏如填写有误,将影响作品的最终成绩。

4.作品申报中的B3表(科技发明制作)必须附有研究报告,并提供图表、曲线、试验数据、原理结构图、外观图或照片,也可附鉴定证书和应用证书。

5.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每篇论文在8000字以内,每份调查报告在15000字以内。

   三、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竞赛主办单位。

 

第十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参考题

为引导参赛作品能够更好地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研究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请有关专家拟定了这份参考题总目。

这个总目,供同学们选题、构思、调研参考。

有些题目较大。

可灵活掌握,分解细化。

总的要求是:

鼓励参赛同学运用所学理论,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用建设性的态度,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学习新经验,开阔视野,以小见大,创新认识,增长才干,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把握,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培养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和科学严谨的精神,锻炼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赛作品论文类每篇在8000字以内,调查报告类每篇在15000字以内。

为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做的各类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和咨询报告,已经被采用者亦可申报参赛,同时附上原件和采用单位证明的复印件和鉴定材料。

一、哲学类

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道路的开创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唯物史观的发展

3.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

5.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作用的典型调查

6.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和经验的调查

7.贯彻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典型调查

8.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调查和分析

9.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建设的典型调查

10.网络社会中人们交往关系的变化和伦理道德建设的调查研究

11.封建迷信在一些地方泛滥的表现及其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12.加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教育的典型调查

二、经济类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2.科学发展观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3.利益格局深刻变动、调整状况和影响的调查研究

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调查

5.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发展完善的调查研究

6.城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研究

7.农村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调查研究

8.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典型调查

9.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途径和模式典型调查

10.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典型调查

11.东部带动和支持西部发展的方式和经验研究

12.家政服务业发展调查研究

13.货币、保险和期货市场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

14.地方性中小金融结构发展研究

15.中国式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发展与完善调查研究

16.民间投资问题研究

17.各类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案例研究

18.积极发展旅游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调查

19.个体户减少的状况和原因调查研究

20.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创新典型调查

21.垄断行业改革问题研究

22.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的典型调查

23.各类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调查

24.科技创新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调查研究

25.积极利用外资、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的研究

26.资源节约型企业典型调查

27.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的典型调查

28.生态环境产业发展调查分析

29.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典型调查

30.名牌战略案例研究

三、法律类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的宪政问题研究

2.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实现机制研究

3.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和法律保障研究

4.我国物权法制定和颁行的经验和意义

5.知识产权法问题研究

6.新婚姻法实施中的问题调查研究

7.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问题调查研究

8.我国社会市场化、国际化条件下的法律问题研究

9.法律赔偿执行问题调查研究

10.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11.公司法问题研究

12.法律援助的现状和问题调查研究

13.社会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14.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15.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对策

16.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调查研究

17.“三农”问题的有关法律研究

18.我国反垄断法的理论和实践

四、社会学类

1.建设和谐社区的典型调查

2.当代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化调查

3.社会安全感现状和原因调查分析

4.生活方式的改变与生活满意度的调查分析

5.社会诚信度现状及其影响调查

6.社会公平感与纳税行为的关系调查研究

7.我国当代社会结构变动的单项调查

8.就业方式和就业观念变化的调查研究

9.我国人口素质问题研究

10.城镇老龄事业发展的调查研究

11.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典型调查

12.家庭保姆问题调查研究

13.妇女地位和生活方式变化调查研究

14.当代社会变迁中消费文化兴起问题调查研究

15.社会生活中中介组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调查分析

16.农民对土地的意识变迁及其成因调查分析

17.我国志愿者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影响调查研究

18.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体制和状况调查研究

19.城市中农民工状况的专项调查

20.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及其测评研究

21.大众传媒中表达的价值观对受众的影响调查

22.时尚的社会心理学研究

23.网络发展及其对青少年影响的调查

24.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典型调查

25.单位制度和社会归属感研究

五、教育类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我国教育的发展和改革

2.财政性经费向农村教育倾斜的意义和问题调查研究

3.影响推进素质教育各种因素的调查分析

4.加强和改革中小学道德教育的典型调查

5.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新阶段的思考和研究

6.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新课题研究

7.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路径的典型调查

8.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典型调查

9.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成效和经验的典型调查

10.当代大学生价值取向和心理素质的调查分析

11.我国远程教育发展的状况和问题的调查研究

12.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大中小学教育

13.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状况和管理问题调查研究

14.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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