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要点商法合伙企业法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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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要点商法合伙企业法上
【司考要点】商法:
合伙企业法(上)
一、合伙财产★★★
1.合伙人出资财产
个人以 或明确以财产 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这些出资财产的 或 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 权。
2.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应为合伙人 ,这种共有应理解为 共有。
3.普通合伙人可以以 出资,出资不需要转移 。
4.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 ,即折价入伙。
评估作价由合伙人 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
5.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 确定,并在合伙 中注明。
不能以劳务出资。
一、合伙财产★★★
1.合伙人出资财产
个人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
2.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应为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
3.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出资不需要转移所有权。
4.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
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
5.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注明。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二、合伙成立★★★
(一)设立条件及程序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为 的须为 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不要求行为能力
资格限制
1.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 活动的人;
2.五类特殊主体不得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国有企业、 公司以及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业回避
1.有限合伙企业由 个以上 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注意】2≤有限合伙企业人数≤50,有人数上限,而普通合伙没有人数上限。
2.合伙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字样。
普通合伙不得使用 或 字样。
二、合伙成立★★★
(一)设立条件及程序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不要求行为能力
资格限制
1.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五类特殊主体不得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业回避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注意】2≤有限合伙企业人数≤50,有人数上限,而普通合伙没有人数上限。
2.合伙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普通合伙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二)合伙协议
1.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经 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 、 后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
2.合伙人对应的是在合伙企业里的 。
合伙企业的实体财物归 所有。
3.新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 ,承担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责任,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合伙协议中不得灵活约定的内容(法定内容):
(1)法律强制要求:
合伙人 ,出资,事务执行,共同 、共同 、共享 、共担 。
(2)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退伙、身份转化、 普通合伙等。
(3)普通合伙人不得 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 的业务。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 一致同意。
(二)合伙协议
1.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
2.合伙人对应的是在合伙企业里的份额。
合伙企业的实体财物归合伙人所有。
3.新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合伙协议中不得灵活约定的内容(法定内容):
(1)法律强制要求:
合伙人行为能力,出资,事务执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2)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入伙、退伙、身份转化、表见普通合伙等。
(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管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风险负担
依顺序:
约定→合伙 → 比例→ 分配。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 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以 和 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字样。
3.一般责任规则:
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
4.特殊责任规则: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 或 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 或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为限承担责任。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风险负担
依顺序:
协议约定→合伙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分分配。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一般责任规则:
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
4.特殊责任规则: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合伙运行★★★★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
1.普通合伙事务执行
(1)具体执行方式:
①全体合伙人 ;②各个合伙人分别 事务;③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事务。
(2)事务执行人
①对外代表 ;其执行合伙事务后果归 ;②在确定执行人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 ;③执行人应当 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 和 ;④所有合伙人均有权 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 。
(异议权不是每个合伙人的权利,只是 之间的权利)提出异议时,应当 该项事务的执行。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 该委托。
(4)非执行人:
权; 权; 权( 权)。
(5)第三人经营管理:
范围取决于授权
2.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 、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 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 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 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 或提起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为企业 。
三、合伙运行★★★★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
1.普通合伙事务执行
(1)具体执行方式:
①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②各个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事务;③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事务。
(2)事务执行人
①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后果归合伙企业;②在确定执行人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③执行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④所有合伙人均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异议权不是每个合伙人的权利,只是执行人之间的权利)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非执行人:
监督权;撤销权;知情权(查阅权)。
(5)第三人经营管理:
范围取决于授权
2.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为企业担保。
3.合伙事务的决议
一般决议:
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没有约定 ,过 通过。
特别决议:
“全票决”事项,有约依约,无约合伙人 。
(1) 合伙企业的 、主要经营场所的 、经营 ;
(2)处分合伙企业的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 和其他财产权利;
(3)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 ;(4) 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 人员。
【总结】改名改地改范围;处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他人担保、他人管理。
4.合伙人的竟业及自我交易限制
(1)普通合伙人
绝对禁止:
合伙人不得 或同他人 与本合伙企业 的业务。
相对禁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 。
(2)有限合伙人:
原则自由,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事务的决议
一般决议:
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没有约定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
“全票决”事项,有约依约,无约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经营范围;
(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总结】改名改地改范围;处分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他人担保、他人管理。
4.合伙人的竟业及自我交易限制
(1)普通合伙人
绝对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相对禁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
原则自由,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1.普通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表见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进行交易,则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无限连带责任。
(三)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1.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和执行合伙事务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合伙的债,合伙先还,不足的普通人连带,内部有责任比例的,对内有追偿权。
3.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1)个人的债,个人先还,不足的两允许:
①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②债权人也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两禁止:
禁止三角债抵销,禁止代位执行份额。
(二)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1.普通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表见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进行交易,则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无限连带责任。
(三)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1.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和执行合伙事务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合伙的债,合伙先还,不足的普通人连带,内部有责任比例的,对内有追偿权。
3.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1)个人的债,个人先还,不足的两允许:
①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②债权人也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两禁止:
禁止三角债抵销,禁止代位执行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