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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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精

1.引言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它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是,由于该法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显现,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出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认识模糊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不适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当前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

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有些企业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

2.2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起,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

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2.3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

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得知,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功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一些外资加工企业。

例如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打起口水仗。

打来那个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干着最危险、最酷、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

2.4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比较突出

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少数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按或不完全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发生在某些私营企业中,这些用人单位用人只是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和报酬,没有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

一些劳动者因自身文化素质低,也不懂得用书面的劳

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签不平等合同。

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个别民营、私营企业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时,要劳动者交押金、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等违法做法仍然存在。

三是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全。

按《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九项必备条款,但有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条款不完整,未提及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必要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签格式化合同。

目前,各用人单位用的劳动合同范本,是从劳动行政部门领取的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书。

不少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基本上全部按格式填写,千篇一律。

实际上各个用人单位情况不一,劳动合同也应该不同,不相同的部分就应该有另外约定的条款,没有另外约定的条款,实际上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5企业职工对《劳动合同法》认识偏差

有些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作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无法改变,不可能事事依法与企业经营者较劲,遇到问题时企业总是有办法规避。

他们对《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并不十分乐观。

加之社会保险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接续和转移,以至相当部分外来工,尤其是农民工对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交纳社会保险的热情不高,呼声不强,直接影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

一些流动性相对较强的建筑、餐饮、酒店等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参保率还比较底。

2.6《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约束不够有效

调研中,不少用人单位谈到颁布《劳动合同法》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他们充分理解,但在保障劳动者权利同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许多劳动者就是不守合同,不管企业是否同意,说走就走,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反过来,企业要辞退员工,不仅要提前通知,还要补偿工资。

这一点让企业非常困惑。

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结合本地实际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值得进一步探讨、完善。

2.7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

在这种形势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这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

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来看,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

无论是机构还是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由于监察力量的不足,接导致监察的力度软化,

带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用人单位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人去查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问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人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给予处罚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然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社会舆论在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中产生了无毒理解,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3.1用人单位的认识偏差

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甚至违法集体裁员;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一个专有名词——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再续定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分用人单位造成误读误解,但是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永久职工”。

3.2与《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不能跨地区自由转移接续,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承担部分,而不能带走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这样就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也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落不到实处。

又如,劳动保护、年休假等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对一些条款进行了明确界定,但仍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再如,《劳动合同法》与《工会法》需要进一步衔接。

实际操作中,基层工会组织难以有效组织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对话,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中的工会领导本身受雇于企业老板,很少能真正发挥作用,致使部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屡屡发生。

3.3社会舆论的误读误解

当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珠三角“上千家家鞋厂倒闭,更多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计划迁离”,以及“关于韩国企业逃走”的新闻类似这样的报到,不少媒体都认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了这些企业的厄运,有些文章片面解读法律,造成负面影响。

在这样一个宣传北京下,各地很多企业,尤其中小企业,开始

抱怨这部法律造成企业成本上涨。

4.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对策建议

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化等起着重大作用,解决当前《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

4.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良好氛围

虽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两年多了,但对它的宣传、学习、贯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对这部法律重要性的认识是保证其

贯彻落实的关键。

首先,建议各级领导带头学法,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贯彻要领,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管理。

其次,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劳动合同法》

实施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再次,必须全面、正确阐释《劳动合同法》条款内容,减少社会各方可能产生的认识歧义,及时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

四,要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的宣传培训,使他们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利、反映诉求。

第五,结合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引向深入。

4.2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劳动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既是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全社会要提高对劳动合同制度对社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要把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解决好认识问题,全面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用《劳动合同法》解决处理好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好劳资双方利益。

此同时,面对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在当前一段时间,全社会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兼顾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尤其是劳动保障、法院等相关单位,在对待劳资纠纷时,可以协调、调解的尽量协商解决,在立案之前事先与企业沟通联系,避免因偏听单方意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

的影响和损失。

4.3全面推行限制企业裁员和降薪等应急措施,保稳定

依法裁减人员及自主确定、调整员工薪酬,本应属于企业正常的管理行为,但在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为减缓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利益,政府只能出台限制企业裁员和降薪的举措。

这明显是行政手段,属于应急办法,但实践中(据了解,有部分地方政府已采取要求企业承诺不裁员、不降薪等类似措施证明在非常时期确实必要,也确实有效。

对此,我认为各地均应统一办法,规范全面推行。

第一,要求企业签订不裁员、不降薪承诺书。

这应是有时限或条件的,当特定时期过去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就应及时解除。

第二,依法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报告,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不批准其实施。

第三,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重点从合法性、是否按程序、经济补偿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

第四,鼓励劳动者举报。

对用人单位随意裁减人员、降低薪酬待遇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从重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并妥善安置有关人员。

4.4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效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是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是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是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规定不可谓不清楚,职责不可谓不明确。

但近年来,不仅是《劳动合同法》,整个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均不容乐观。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特别是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少问题(如不签合同、不交保险、严重超时、不同工同酬、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环境差、不注重职业病防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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