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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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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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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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院学习的全日制专科生及各类继续教育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言行,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分子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人员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者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其中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列);
(五)被处以治安拘留、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不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或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成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宿舍、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虽非故意也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再次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无论何种方式,具有赌博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因考试成绩、纪律处分、就业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因上述行为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给打架事件的调查提供伪证或为打架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因打架而发生的抢救、医疗、营养等一切费用,由打架者及其与打架事件相关联者承担(无辜者除外)。
(十三)学生未经学院允许不准私自下湖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所造成后果均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等活动,无故缺席者,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历、学籍暂行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所在系应及时查询并报告学生处和通知学生家长。
具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离校1至15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离校超过15天(含15天)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且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
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二十学时至二十九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二十学时至三十九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四十学时至四十九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五十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在考试或考核中作弊者,除其考试或考核成绩按“0”分计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以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害教师人身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考试或考核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猥亵女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有不正当性行为并产生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黄色短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或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因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外实习、见习、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
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经济赔偿或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以欺骗手段获取两个以上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玻璃瓶等杂物,影响宿舍楼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楼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要求入住本院学生公寓。
确需在校外住宿的,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在本院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按学院分配的寝室住宿,不得在校外私自租房住宿,一经发现,限期搬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五)在本院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
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或就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其物品及其所得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中相关条款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进行威胁或施行报复者。
第二十八条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取消其受处分当年的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校内外资助资格;
(二)取消其受处分当年的奖学金及其他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悔改表现突出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酌情考虑,撤消处分;
(四)毕业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待处分决定撤消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章处分的原则、审批与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的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较重,或情节虽属轻微但屡教屡犯者,按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对在调查和侦破案件过程中认错态度好且能主动交待自己错误,检举揭发他人问题,对弄清事实真相或侦破工作有重大贡献或立功表现者(须有保卫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受处分后没有再违犯纪律,且有突出表现者,在其受处分两年后或毕业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并将评议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若因错误严重确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在该生工作一年后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条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具体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和处分等级的分层次管理与审批。
(一)对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时,由辅导员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提出处分意见,经所在系行政会议讨论后报院学工处以学院名义行文公布;
(二)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提出处分意见,由学工处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工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院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调查。
第三十七条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先向违纪学生发出通知书,接受受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各类处分决定应分别在院、系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上学前所在单位。
处分材料应归入其本人档案。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各类处分材料,每学年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九条学生如对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具体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