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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是主观的吗

冀劍制(CHI,Chienchih)

華梵大學哲學系

「主體性」不是主觀的

“Subjectivity”isnotSubjective

 

摘要

本文主張「主體性」這個概念並不像「痛」這類心靈概念是主觀的、不可化約的。

主要的理由在於﹐我們無法在主觀內省的世界中找到相對應於「主體性」這個概念的任何特定的主觀現象或是感質﹐雖然我們說﹐各種感質或主觀現象都具有主體性﹐但是﹐它們之間除了都是「主觀的」之外就沒有任何相似點﹐其實這個「主觀的」就是我們所謂的主體性﹐而這個「主觀的」可由非主觀概念「自我偵測的機制」來取代﹐這麼一來﹐我們也可以簡單的說﹐「主體性」不是主觀的。

Abstract

Inthispaper,Iarguethatunlikethementalconcept”pain,”theconcept“subjectivity”isareducibleconcept.Mymainreasonisthatwecannotfindanysubjectivephenomenonorqualethatespeciallybelongsto“subjectivity.”Althoughwesaythatalltypesofqualiaorsubjectivephenomenahavesubjectivity,thereisnosimilarityamongthemexceptthattheyareallsubjective.This“subjective”iswhereweknowabout“subjectivity.”Inaddition,this“subjective”canbeexplainedby“self-detectionmechanism,”whichisnotasubjectiveconcept.Thus,wecanalsoclaimthat“subjectivity”isnotsubjective.

一、前言

當我們討論心靈的不可化約性時(theirreducibilityofthemind)﹐我們時常使用「主體性」(subjectivity)這個概念﹐我們宣稱﹐「主體性使的心靈無法化約於物理現象。

」這樣的說法容易讓人產生一個印象而認為「主體性」是一種存在物﹐而藉由這樣的想法有如下的推理﹕「因為所有心靈現象都包含有主體性這種東西﹐而且由於主體性不可化約﹐所以﹐心靈不可化約。

本文想要指出﹐這樣的理解有誤導作用﹐主體性只能當作是一個統稱﹐如果它算是一種存在物﹐它的地位就像「三角形」一樣﹐每一個個別的三角形都存在﹐但是﹐在本體世界不存在有一個東西完全符合「三角形」這個稱呼。

「三角形」可以當作一種概念而存在﹐而我們或許可以找到對應這個概念的大腦活動(brainactivities)﹐「主體性」概念也可以套用在這樣的模子裡來了解。

那麼﹐「三角形」本身不指設任何一個特定的三角形﹐「主體性」本身也不指設任何特定的主觀現象。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本文宣稱「主體性」不是主觀的。

心靈現象之所以不可化約於主觀性質像是紅色、痛等感質(qualia)是因為這些感質無法被物理概念所解釋(Jackson1982;1986)﹐我們可以統稱這些感質的主觀特性為主體性﹐但是﹐並沒有一種心靈現象可以單純稱為主體性。

當我們要解決心之不可化約性問題時﹐我們無須針對「主體性」這個東西去找答案﹐而是直接針對感質去解決。

為了明確論證這樣的說法﹐我們可以問一個問題﹐「主體性」這個概念是否有指涉任何特定的主觀的現象﹐如果沒有﹐則「主體性」本身並非是不可化約的。

二、主觀的與非主觀的

在我們要討論某個東西是否是主觀或非主觀之前﹐我們先針對主觀與非主觀做一個簡單的分析。

首先﹐紅色、痛等感官知覺是主觀的﹐憂鬱或快樂等情緒現象也是主觀的﹐這是比較沒有爭議的﹐我們必須經歷某個特定經驗來了解該經驗﹐進而掌握用以描述該經驗的概念或詞彙。

天生的瞎子不知道何為紅色﹐即使他具有完全的對紅色的客觀知識﹐他還是完全無法知道紅色看起來是怎麼一回事﹐當我們缺乏這種直接的感覺經驗時﹐我們無法真正了解用以描述該經驗的辭彙或概念(Jackson1986)﹐就像是缺乏直接感覺蝙蝠主觀經驗的人類無法知道當一個蝙蝠感覺起來像什麼(Nagel1974)﹐而在一般經驗的例子﹐從來沒愛過的人不知愛情為何物。

主觀的東西必須經由親身感受才能了解。

而最典型的非主觀的東西大概就是純概念操作的數學或邏輯計算。

因為這些連簡單的機器都能正確的操作﹐也就是說﹐只要可以藉由數學與邏輯計算就可以把握的東西都屬於非主觀的﹐那麼﹐我們可以將典型的主觀現象的幾個特色列出如下﹕

1.我們只有透過內在經驗才能把握這些東西。

2.客觀知識對這些東西的把握只有很少或甚至完全沒有任何幫助。

3.只要可以藉由數學與邏輯計算就可以把握的東西都屬於非主觀的。

當然﹐大部分的東西都可以有主觀面與其客觀面﹐以顏色為例﹐我們對顏色的認識可以從主觀內省獲得﹐我們知道紅色與綠色在感官感覺上有何差別﹐然而﹐我們也可以透過物理知識知道不同顏色的產生源自於不同光波波長或光波頻率對眼睛不同細胞的作用而在大腦產生顏色的知覺﹐這樣的認識屬於客觀的認識。

套用耐格(ThomasNagel,1986)的說法﹐我們使用第一人稱的觀點(thefirst-personpointofview)與第三人稱的觀點(thethird-personpointofview)在理解事物﹐這兩種觀點分別掌握事物的主觀性質與客觀性質﹐也就是說﹐我們對事物的了解來自不同的觀點而可能對同一事物甚至某一事物的同一性質有兩種不同的理解﹐而由於我們認為這兩種不同的理解(例如﹐顏色的感官知覺與其波長對大腦的作用)是同一種東西﹐所以﹐我們認為他們應該可以彼此化約為同一種事物或性質的理解方式﹐當我們無法做到這點時我們便產生了疑惑﹐這種疑惑的產生其實也只是因為我們錯誤的以為我們可以融合來自兩種觀點的不同理解﹐事實上﹐至少我們目前的知識、語言、或甚至是已有的思路都無法協助我們溝通由這兩種不同觀點所產生的對事物的理解﹐這樣的問題我們統稱為「心靈的不可化約性問題」﹐或簡單的說就是「主體性的問題」﹐但是﹐當我們使用「主體性」一詞的時候﹐我們似乎容易將它當作是一種存在物﹐而且這種存在物是主觀的。

這樣的理解有誤導作用﹐為了釐清「主體性」這個概念的真實意含﹐我們有必要思考一下我們是如何學會這個概念的﹐只要我們了解讓我們學會把握這個概念的東西﹐我們就能較為清楚的掌握這個概念的內容。

三、「主體性」概念的獲得過程

當我們學會使用「主體性」這個詞的時候﹐這個詞用來指涉什麼東西?

我們用這個詞來描述什麼樣的東西?

這也等於是問主體性是什麼?

我們必須先回答這個問題以後才比較好更進一步的探討其究竟是不是主觀的以及其是否可以化約﹐但是﹐這是很難直接回答的問題﹐然而﹐我們可以藉由下列的思考尋找一些蛛絲馬跡來回答這個問題。

1.在主觀世界中﹐不存在有任何一個東西剛好符合「主體性」的稱呼。

藉由第一人稱的觀點﹐我們可以藉由內省來尋找什麼是主體性。

這種搜尋方式是把主觀現象傳喚出來﹐然後發現這個主觀現象就是我們說的東西。

例如﹐我們可以自問﹐什麼是紅色﹐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先把紅色的感官知覺叫出來﹐然後回答﹐「這就是紅色」。

如果有困難﹐我們也可以先看看紅色事物﹐然後閉上眼睛﹐回想其色彩﹐然後回答「這就是紅色」、「紅色這個詞就是指涉這個東西」、或者說「我就是藉由這個東西學會紅色這個詞彙的」。

由於我們可以在主觀世界透過第一人稱的觀點找到紅色所對應的東西﹐而且這種東西難以或甚至不可能被客觀概念所描述﹐因此﹐我們稱呼這樣的東西是「主觀的」﹐也由於其是「主觀的」﹐我們可以說它具有「主觀性質」﹐簡單的說﹐它具有「主體性」。

除了紅色﹐我們可以用類似的方法找到痛、癢、青銅色、愉快、幸福感、爽、甜、吵鬧、煩等等﹐而且﹐如果不透過第一人稱的觀點從主觀面去把握它們﹐我們無法真正掌握這些東西﹐所以﹐我們可以說這些東西具有主體性。

但是﹐什麼是「主體性」?

閉上眼睛﹐我們可以嘗試到主觀世界去搜尋﹐去找一個叫做主體性的主觀現象﹐顯然的﹐我們無法在主觀世界中搜尋到任何一個東西然後宣稱﹐這就是主體性。

但是﹐我們可以在主觀世界透過第一人稱觀點的內省隨便找一樣東西﹐然後宣稱﹐這個東西具有主體性。

也就是說﹐沒有一種特定的感官知覺或情緒可以稱之為「主體性」﹐但是﹐主體性卻又無所不在的存在於主觀世界裡面。

換句話說﹐所有的主觀的現象都具有主體性﹐而且﹐所有具有主體性的東西都是主觀的﹐那麼﹐我們幾乎可以說﹐主體性其實就是對主觀事物的共通性的通稱。

這麼一來﹐我們可以藉由另一種方式來探討主體性﹕既然我們無法找到對應於「主體性」的主觀現象﹐那麼﹐我們並非藉由某個特定主觀現象來學會「主體性」這個詞彙﹐藉由對學習「主體性」的過程為線索﹐我們應該能清楚把握這個詞彙是如何被使用以及其指涉與意義是什麼。

2.「主體性」一詞來自於主觀與客觀的區隔

由於主體性並不是一個特定的主觀現象﹐「主體性」這個詞的存在必須相對於我們能夠思考什麼叫做「非主體性」﹐如果我們無法思考什麼東西不是主體性﹐我們就不可能瞭解什麼是「主體性」﹐那麼﹐這個概念就無法成形。

而所謂的非主體性也就是客觀性。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客觀的東西﹐則「主觀的」一詞將不知所云﹐如果「主觀的」一詞沒有什麼意義﹐那麼﹐「主體性」也不會有什麼意義。

所以﹐「主體性」一詞至少部分地源自於我們對客觀事物的認識﹐換句話說﹐主觀與客觀的區隔是學會「主體性」這個概念的必要條件。

那麼﹐從概念獲得的角度來看﹐主體性這個概念顯然不會像是「紅色」、「痛」等概念一樣可以是純主觀的。

3.「主體性」雖必須透過主觀事物來理解﹐但不需透過任何一個主觀事物﹐只要有任何主觀事物以及主客的區隔﹐我們就可以創造出「主體性」與「客體性」的概念來指涉不同類別的性質﹐在這樣的思路下﹐我們可以發現﹐我們甚至可以藉由客觀的理解完全把握何謂主體性﹐例如﹐一種可以自我偵測的裝置(self-detectionmechanism)﹐當某機器人R具備這樣的裝置以後﹐R可以藉由這個裝置實施所謂的內省﹐而經由其第一人稱觀點的內省﹐如果發現某些無法用客觀概念描述的東西﹐那麼﹐這些東西對它來說就是主觀的﹐而這些東西就具有主體性。

這樣的描述是不是把「主體性」這個詞描述的夠清楚了?

如果是的話﹐那麼﹐我們可以放心的宣稱﹐主體性不是主觀的而是客觀的東西。

然而﹐這裡還會有個爭議﹐雖然我們不需任何特定的感質來了解何謂主體性﹐但是﹐我們一定要有至少一個感質來了解何謂主體性﹐主觀事物仍舊是必要的。

如果我們的思想內容不具有任何主觀事物﹐那麼﹐我們仍舊無法依賴上面的描述來理解何謂主體性﹐也就是說﹐一個完全不具有任何主觀現象的存在體像是當今的電腦無法藉由客觀的認識來獲得「主體性」的概念。

然而﹐這樣的處境能夠迫使我們將「主體性」當作是主觀事物嗎?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在此借用瑟爾(JohnSearle,1992)討論心之不可化約性問題時所提出的一個疑問來討論這個問題﹕當我們用自我偵測的裝置來理解主體性時﹐是否有什麼東西被遺漏而沒有被說到(Isthereanythingleftout)?

如果沒有﹐那麼﹐主體性是客觀可化約的﹐如果有﹐那麼﹐這個被遺漏的東西才是我們爭論的焦點所在。

四、主體性的化約

(1)

如果主體性的概念完全可以被客觀機制所取代﹐那麼﹐我們可以說﹐主體性這個概念是可以化約的﹐也就是說﹐主體性這個概念並不是一個主觀概念﹐因為其不包含有特定的主觀內容。

許多感官感覺的概念像是「紅色」、「痛」等無法化約於客觀概念﹐因為在這些概念中有些內容無法被客觀概念所充分說明或是取代﹐我們可以很直覺的透過內省在主觀世界找到這些東西﹐並且宣稱﹐當我們使用客觀概念來解釋這些感官感覺的概念時﹐有些東西被遺漏了﹐所以﹐我們知道﹐這些用來描述感官感覺的概念無法被客觀概念所化約。

而且﹐我們也發現﹐凡是這種用以描述主觀現象(subjectivephenomena)的概念都可以經由相同的方式來肯定其不可化約性。

然而﹐當我們用相同的方式來看「主體性」這個概念時﹐是否有什麼概念內容是無法被客觀概念所化約的呢?

我們似乎無法明確的指出任何一樣主觀內容﹐但是﹐似乎又有著什麼東西好像是無法化約的﹐我認為﹐這種似有似無的東西並非任何特定的主觀現象﹐否則我們應該很容易的能夠在主觀世界發現它的存在並且宣稱﹕我知道主體性是什麼東西。

那麼﹐一個比較可能的回答是﹐那個似有似無的東西來自於我們對主觀現象與客觀現象比較後的差別﹐我們將所有有別於客觀現象的主觀現象的共同特色歸納而產生「主體性」的概念﹐這個一來﹐「主體性」並不指設任何特定的主觀現象﹐「主體性」就像「三角形」、「美」、「善」一樣只是一個通稱。

只要我們能夠將這個通稱的特色表達清楚就足以達到化約的

目的了。

我們可以用下面的說法來表達主觀與客觀的主要差別﹕「客觀就是從外面看事物﹐而主觀就是從裡面看事物」。

從裡面看事物所需要的機制就是前面所說的自我偵測的機制。

我們可以想像一種認知機制﹐它除了可以偵測外在事物之外(我們稱此為外在認知過程)﹐它對自己偵測外在事物時的認知過程也能某種程度的把握(我們稱此為內在認知過程)﹐而且﹐甚至還可以針對內在認知過程有所認知(我們可以稱此為自我意識的認知過程)﹐那麼﹐我們可以說﹐這個認知機制具有主體性。

雖然我們不知道其內在認知過程的感質是什麼﹐但既然有自我意識的認知過程就應該會有某些只有從內部才看得到的東西﹐然而﹐或許這種東西相當程度的有別於針對人類認知機制而使用的「感質」一詞﹐但不論這種東西能不能恰當的用感質來描述﹐只要有某些只能從主觀面來看的東西﹐那麼﹐我們都可以說﹐這個認知機制具有主體性。

說明到這裡﹐我們對主體性的分析還是完全客觀的﹐反對主體性被客觀化約的人會覺得我們的分析似乎只是迂迴打轉而仍舊沒有直接面對那個似有似無的被遺漏的東西﹐這是因為我們實在難以點出那究竟是什麼﹐那個似乎被遺漏的東西出現在當我們從裡面看事物時﹐我們總會有某個感質﹐但是﹐似乎沒有任何一個特定感質是屬於「主體性」這個概念本身的﹐而感質之間在主觀層面上似乎也找不到共通的主觀性質﹐除了它們都是主觀的或換句話說﹐都具有主體性之外﹐我們無法找到其共通特性﹐也就是說﹐沒有一個主觀現象是純粹屬於主體性的﹐那麼﹐我們自然不能將任何主觀現象當作「主體性」這個概念的概念內容﹐如果真是如此﹐當我們化約「主體性」這個概念時﹐我們就無須針對任何主觀現象來化約﹐也就是說﹐「主體性」其實是個客觀的東西﹐或至少可以化約為客觀的東西。

由以上的分析與假設﹐我們可以找出兩個關鍵問題來深入討論﹐第一﹐真的沒有任何特定主觀現象是屬於「主體性」這個概念的嗎?

有沒有可能存在有一個特定的感質就是主體性本身的感質﹐而只是我們不太容易發現到?

第二個問題時﹐為什麼當我們以客觀概念化約「主體性」時﹐總覺得有個似有似無的東西被遺漏了?

這兩個問題可以一起被回答﹐如果針對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

「主體性的概念內容裡有個特定的感質存在﹐只是這個東西不太容易被發現」。

那麼﹐這就是當「主體性」在被客觀概念化約時所遺漏的東西了﹐這麼一來﹐我們可以透過這個似有似無的感覺嘗試去捕捉它。

只要我們能從主觀面發現這種感質的存在﹐那麼﹐我們就可以宣稱﹐主體性是主觀的﹐無法徹底被客觀概念所化約。

但是﹐如果回答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

「這種特定的感質不存在」。

那顯然那種似有似無的感覺只是一種錯覺﹐這種錯覺也很容易找到解釋﹕因為當我們思考「主體性」時我們無法不思考任何感質﹐所以﹐「主體性」總是伴隨著某感質一同出現﹐這種情況容易讓我們在化約「主體性」時感覺有東西被遺漏了而又說不出個所以然來﹐那是因為在做客觀化約時﹐「主體性」不再跟隨一個感質﹐但由於沒有任何一個感質是一定要跟隨「主體性」的﹐所以我們說不出個所以然到底什麼東西被遺漏了。

所以﹐本文寫到這裡所浮現的一個關鍵點在於我們一開始就一直抱持否定態度的﹐是否有特定的感質或主觀現象必然跟隨著「主體性」這個概念。

如果有﹐則「主體性」這個概念是不可化約的﹐否則﹐它是可以化約的。

五、主體性的化約

(2)

如果有個特定的主觀現象是專門屬於「主體性」所有﹐那麼﹐我們必須能夠透過主觀內省發現到它﹐這是無庸置疑的﹐因為﹐我們不能說﹐某個東西是主觀的﹐但是我們無法發現它的存在。

這種說法針對客觀事物或許行的通﹐因為我們可以說﹐某個客觀事物存在但是無法被認知到﹐例如康得(ImmanuelKant,1781;1965)所說的物自身(things-in-themselves)或是馬格印(ColinMcGinn,1989)所說的主客的連結。

然而﹐這樣的說法卻不適用於主觀面﹐因為一個東西如果不可能藉由主觀內省被認知﹐那麼﹐它就不能被稱做主觀事物。

所以﹐如果「主體性」的概念具有某特定的主觀現象或感質作為其概念內容﹐那麼﹐我們一定能夠從主觀內省中發現它。

假設主體性具有某個特定主觀現象或是感質﹐那麼﹐由於我們認為所有(或至少一些)感質都具有主體性﹐那麼﹐我們就可以說﹐在這些感質之中有某個感質或是主觀現象作為其共同點。

舉例來說﹐由於「酸味」和「紅色」都是具有主體性的感質﹐那麼﹐我們可以說﹐酸味和紅色之間有共同的而且可被觀察的主觀現象或是感質。

然而﹐在我們的內省中﹐我們無法找到酸味和紅色之間有什麼主觀現象是相同的﹐如果完全沒有﹐那麼﹐「主體性」並沒有任何特定的感質或主觀現象。

但是﹐有個問題是﹐如果感質之間完全沒有相同點﹐我們如何可能(如前文所說)由這些概念抽象出其共同點而形成「主體性」的概念呢?

如下的分析會使的問題更為清楚。

當我們說「紅色」或是「酸味」時﹐事實上這些概念各具有兩個部分(令其為A項+B項):

紅色=我知道有某個感質出現在我的主觀內省的認知中(A)+紅色感質(B1)。

酸味=我知道有某個感質出現在我的主觀內省的認知中(A)+酸味感質(B2)。

當我們說﹐紅色和酸味沒有任何共同點時﹐我們比較的是B1和B2﹐但是﹐在主觀內省對感質的認知中﹐B項不是唯一的﹐一個認知機制還必須能夠知道這些感質正在被認知﹐當我們可以將紅色和酸味找出共同的部分時﹐我們找到的是A項﹐所以﹐從這個分析來看﹐當我們藉由主觀內省發現紅色和酸味之間沒有共同點而又宣稱它們之間可以被抽象出「主體性」的概念時並不必然有任何衝突。

然而﹐我們的問題還沒有解決﹐到了這一步﹐我們還是不能快樂的宣稱「主體性」不具有特定主觀現象或感質﹐我們還是必須追問A項是否有著特定的感質或主觀現象?

為了要清楚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將前面對認知機制的分析再拿出來討論﹐之前提到主體性的認知機制時﹐我們說﹐主體性的認知機制就是從裡面看事物所需要的機制也就是所謂的自我偵測的機制。

這種認知機制至少需要三個階層﹐

1.外在認知過程:

可以偵測外在事物。

2.內在認知過程:

對偵測外在事物時的認知過程也能某種程度的把握。

3.自我意識的認知過程:

可以針對內在認知過程有所認知。

只要具備了以上三個認知階層我們認為﹐這個認知機制具有主體性。

而前面的A項指的就是第三個認知階層。

那麼﹐延續上面問的問題﹐A項是否具有特定的主觀現象或是感質?

這個問題也就同時在問﹐當第三階層的認知過程在運作時是否有特定主觀現象或是感質的存在?

如果沒有﹐那麼﹐整個問題的癥結都解開了:

「主體性」這個概念不具有特定的感質或是主觀現象作為其概念內容﹐「主體性」這個概念本身是可以化約的。

那麼﹐我們那個對主體性的主觀現象的似有似無的感覺只是一個錯覺﹐而這種錯覺的成因已在前面有了一個合理的說明。

那麼﹐我們來看看拒絕「主體性」被客觀化約的最後堡壘﹐假設﹐第三階層的認知過程在運作時有特定主觀現象或是感質的存在。

那麼﹐我們可以問﹐這個主觀現象是如何被知道的?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假設有第四階層的認知過程﹐此階層可以偵測第三階層的認知因此可以發現其主觀現象。

這麼一來﹐我們還是可以問﹐那麼﹐第四階層的運作中是否也有相對的主觀現象呢?

無論我們如何往下追問﹐我們總是要選擇一個地方停下來﹐然後說﹐沒有了。

那麼﹐我們就必須定下一個階層﹐在哪一個認知階層停下來時﹐我們可以承認該認知機制具備有主體性?

答案是第三階層。

只要一個認知機制能夠對其內在主觀運作能有偵測的能力﹐那麼﹐我們就該接受其具有主體性。

這也是「主體性」這個概念的原本意義所對應到的認知機制。

也就是說﹐這個拒絕「主體性」被客觀化約的最後堡壘的假設其實不會對「主體性」的化約構成威脅。

因為﹐就算人類主體性真的有一個「難以被察覺」的特定主觀現象或感質的存在﹐它的存在並不影響我們對「主體性」這個概念的化約﹐更何況﹐我們根本難以察覺這個東西的存在﹐而且我們可以對那種當化約主體性時所產生的似有似無的被遺漏的東西有個合理的「錯覺解釋」﹐這麼一來﹐我相信﹐主張「主體性」這個概念不具有任何特定主觀現象或是感質作為其概念內容的想法是比較合理的。

簡而言之﹐「主體性」不是主觀的。

參考資料

Jackson,F.(1982).“EpiphenomenalQualia,”PhilosophicalQuarterly,Vol.32,pp.127-136.

Jackson,F.(1986).‘WhatMarydidn’tKnow?

’JournalofPhilosophy,83,pp.291-5.

Kant,Immanuel(1781;1965).CritiqueofPureReason,Trans.NormanKempSmith.NewYork:

St.Martin’sPress.

McGinn,C.(1989).“CanWeSolvetheMind-BodyProblem?

“Mind98,pp.349-366.

Nagel,T.(1986).TheViewfromNowhere,NewYork,Oxford:

OxfordUniversityPress.

Searle,J.R.(1992).TheRediscoveryoftheMind,Cambridge,Massachusetts:

TheMIT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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