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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1、研究背景

经历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累积,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转型升级、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

而作为农业人口占主导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统筹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格局是中国社会深入改革的重点领域,农村改革是推进中国社会整体发展的战略问题。

在“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的新时期,深入农村改革、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协调、解决农村发展滞后的必然路径。

早在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作为农村社会的微观组成单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实践载体。

新型农村社区是有别于传统自然村落、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集经济发展功能、民主自治功能、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和社区建设功能为一体,随着农村社会传统行政村的消弱,新型农村社区的财务管理活动也出现新的实践特点、开展了新的试验探索。

而中国农村社区建设实践探索处于起步阶段,系统的研究成果落后于现代城市社区研究,在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之后,2009年民政部推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的战略规划,关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财务管理活动的精细化实证资料更是缺乏,但是社区的财务管理活动贯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各个环节,是社区功能能否良好运行的基础。

1.2研究意义

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五项目标要求中农村的产业经济发展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而历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农村税费体制改革,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始终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并且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更是农村经济矛盾、村干部与村民关系矛盾的焦点。

因而在新农村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中社区财务管理环节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农村社区财务管理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基础环节。

新型农村社区以完备的社区服务和高效的社区管理为目标的同时,注重社区的经济发展功能,集生产、生活为一体的共同体组织。

我国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经营体制发生了变化,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资产总量都进入新的发展层级,为解决遗存的“村财村管”财务管理模式与改革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逐步开始在农村各地区开展农村财务管理改革、根据具体实践特征而推行不同类型的财务管理方法,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主体身份模糊以及管理权限不明确,制约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主体地位遭到架空、参与主动性遭到遏制等等,这些问题如若在社区建设发展过程中重复出现,势必对社区整体架构经济基础产生威胁。

(2)农村社区财务管理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契合点。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一直是中国社会改革的目标,而社区建设已成为城乡社会基层管理和服务改革的重要领域,农村与城市社区统一于社区建设的战略规划是解决城乡二元体制弊端、缩小城乡差距的路径选择。

农村社区建设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以农民为参与主体,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介入的行动过程,农村社区财务管理不仅涉及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的收支和分配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及集体财务民主管理,更承担具有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特征的其他管理职能,筹集资金、集体资产增值价值等职能是农村社区建设发展的基础职能,其影响农村社区经济发展方向的市场选择与可持续享发展。

因而农村社区经济产业发展的现代化、社区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社会市场的介入密不可分,也是与城市经济建设产生对接重合之处。

(3)农村社区财务管理是基层民主自治发展的题中之义。

因资金依附主体的差异,国家政府的财政与乡村自治组织的财权具有概念界限上的差别。

“财政”指政府的一种经济行为,是履行和实现政府经济职能的手段。

与财政概念不同,财权是某一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和财务决策权,财权源于原始产权的主体与原始产权主体的权能相依附,即财权是一种“财力”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权力”的结合。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区别于城市社区的建设,农村社区在建立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生活共同体的同时,实现社区经济产业的发展、承担社区居民生存的生产目标。

从程序设计的管理职能扩展到权力层面上,社区居民作为基层社会力量的自治权力在法律上得以确认。

在此前提下,村民自治组织对村集体财产和资金具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审批权,农村社区财务管理的实践活动中,居民依法实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培育公共领域的民主意识,为社会基层自治民主的发展提供培育空间。

2、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2.1、国外农村社区研究综述

1、关于国外农村社区的相关概念。

国外社区概念的区分源于19世纪末2世纪初英法德的学者对于社区底层居民生活状况的研究,其研究内容涉及社会底层居民的贫困问题、移民问题等,其中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Tonnies)出版的GemeinschaftundGensellschaft对社区概念进行系统研究,提出“共同体”就是“社区”,用于欧洲社会工业化变迁分析的起点,指出社区是与社会相对的历史发展阶段,社区是基于共同的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紧密的生活团体,注重人际关系间强烈的休戚与共的关系,是持久的和真正的生活共同体,其外延范围限于传统的乡村社区。

英文Community来源于拉丁语Communitas,意为“共同性”、“团体”或者“联合”等,与滕尼斯的社区概念较接近,因而,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社会学家罗密斯将德语Gemeinschaft翻译为Community。

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和社会学科的整合发展,“社区”的内涵也在不断地拓展,因国家制度、地域文化以及学科视角的差异,社区研究一直进行着不同的实践,所以,学者对于社区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从因素、特征和性质等方面进行研究归纳,1955年,美国社会学家希勒里发表《社区定义:

共识的领域》中,对有关社区的94种定义分析总结,认为“除了人包含于社区这一概念之外,有关社区的性质,几乎没有完全相同的解释”。

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社区应具备社会互动、地理区域、共同关系三种基本因素。

其中,侧重于地理结构的视角,1968年出版的《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第3卷中,伯纳德与桑德斯将社区的定义归纳为三种:

(1)社区是居住于特定地区范围内的人口;

(2)社区是以地域为界并具有整合功能的社会系统;(3)社区是具有地方性的自治自决的行动单位。

侧重于心理互动的视角,葛瑞(HelenD.Green)认为“社区是居民生活中互相关联与互相依赖的网状体”。

鲍斯顿(RichardW.Poston)强调“居民具有各种的兴趣与互助的设施,及人与人之间的相知”。

从社区的形成来看,美国学者埃弗里特·M·罗吉斯、拉伯尔·J·伯德格在《乡村社会变迁》中指出,最初社区的形成可能是为防御外界天敌的侵犯而形成的,归属、地位以及依从是人类的需要动机,许多人居住在一个区域里才能有效的提供公共服务,满足成员的归属与依从的动机需要。

社区的形成是源于人类的某些基本动机,通过社区满足需要。

侧重于行动功能的视角,史托普(HerbertH.Stroup)认为居民中“政治的自治与共同致力于集体生活的满足”。

布鲁纳(EdmundDeS.Brunner)也认为“社区生活的动力即在于自行发现其共同的利益及需要与自求解决的方法”。

德国学者滕尼斯对于社区概念的区分研究较早,但农村社区研究却源于美国。

1919年,威斯康辛大学的盖尔平教授发表了《一个农业社区的社会解剖》的农村社区研究报告,这是美国第一次对农村社区进行社会学研究。

1937年美国建立农村社会学学会,关于美国农村社区研究逐渐发展起来。

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开始,农村社区研究便一直在美国农村社会学中居主导地位,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农村组织、农村社会心理、农村人口和变迁等方面。

2、关于国外农村社区财务管理相关内容。

第一,美国,从政府与社区的关系来看,美国推行的是社区自治模式,政府对社区的管理主要以间接干预的方式进行、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社区内组织与个人的行为,协调各种组织关系为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社区内部的事务由社区实行自主自治。

由于美国农村居民人口少,不到全国人口的1/3,农村居民点占国土面积的1%,从事乡村农业的人口更少,但美国耕地面积几乎接近30亿亩,因而,农村社区建设主要侧重于农村合作社。

在美国社区发展规模上,美国的城镇与小城市介于农村与大都市之间,社区功能比乡村社区较完善。

(1)美国的城镇社区发展,1930年美国经历经济大萧条之后,大都市城区经济发展滞缓,又因城区居住环境恶化、人口密集等问题,城镇化和小城市的“郊区化”发展解决城市问题的同时,完成城区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升级。

至2011年美国现有2.2万个市,1.7万个镇,小城镇的设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即社区范围半数居民以上的同意,原所属市同意单独设立,财政要有独立支付能力,社区居民不能少于500户。

各个小城镇根据自身优势确立自己的特色,但都比较注重社区教育的发展,社区学院作为美国社区教育的产物,具备职业技术教育、补偿教育、非学历教育、大学转学教育和普通教育五大职能,社区学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学费、联邦、州、地方政府的拨款以及私人捐赠,在20世纪60年代后,州与地方政府拨款成为主要的经费来源,2000年,公立社区学院的总经费中,42%为国家拨款,23%为学生学费,18%为地方拨款,5%为联邦拨款,其余占10%。

此外,社区学院的经费来源也由各级政府通过立法来保障,如1990年通过的《博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案》授权联邦政府每年向州和地方投资16亿美元用于职业培训教育,以教育专项补助款的形式分配到各州。

许多州也从州政府的财政中拨出转款资助职业技术教育。

(2)美国农村合作社,美国农业以家庭农场为基本单位、农场主私人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农业生产经营由农场主自主决策。

因而美国农村合作社通常称为农场主合作社,最早出现的农场主合作社是农产品销售合作社,19世纪70-90年代,美国工业化带动农业机械化迅速发展,美国农产品价格下跌,农场主陷入困境,因而出现保护农场主利益的社团即“农场主联盟”,此后农场主合作社组织发展迅速,之后经过合并整合,至1996年,美国农场主合作社达到3384个,年营业额为2500万美元。

农场主合作社分为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社三类,其中,供销合作社以农产品直接生产为活动中心,是农场主参与者最多的合作社类型。

农业信贷体系是由联邦土地银行、生产信贷协会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以及合作社银行三个系统组成,联邦土地银行是专门向用于购买农场房屋建筑和土地等不动产的农场主提供长期抵押贷款的银行;生产信贷协会是通过贴现期票或直接贷款的方式向农场主发放中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的信贷机构;合作社银行是专门向各种农场主提供贷款的机构。

在其他类型的合作社中,农村电气化合作社是具有代表性的,是由农村电力合作社、电话合作社和电缆合作社组成的,在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合作社的管理是由社员、董事会、总经理和雇员来运作的,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的同时,承担一定的责任义务如交纳合作社经营所需的部分资金、承担合作社风险等。

另一方面,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拓展了传统农场主合作社的内容,不再局限于收购预订数量的农产品,而且发展加工业、拓展农业产业链,创造农产品附加值。

2、日本,日本是以丘陵和山地为主的国家,农村耕地约占国土面积的12.9%,并且分布较为分散,因而,日本的农业基本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农产品自给率较低。

日本农村的建设发展是通过农村专业合作社为主导的。

日本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协同组合为基础的,日本协同组合是具有半官方性质的机构,既代表农民的利益,也是政府农业政策实施和推进的公共机构。

早在1925年,日本就形成了基层(市、町、村)——县级(都、道、县)——全国三级合作组织体系,从纵向上看,农协的基层组织包括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县一级组织包括县级农协中央会、县级供销联合会、县合作保险联合会、县合作信贷联合会等组织,全国性的组织主要包括全国农协中央会、农协合作保健联合会以及农林中央金库等。

农协的横向合作组织与农业生产活动关系紧密,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农业生产服务的合作小组,从事相同农作物生产的一部分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自发联合;产前、产后服务的合作小组,以农民自主运营为主要形式如由农民组成的植保服务队;各种辅助性的合作小组,比如农协青年部和农协妇女部两个组织。

但是在农协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挑战。

农村青年劳动力逐渐转向城市发展,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呈现老龄化趋势,综合农协通过合并从1990年的3574个,下降到2003年的952个,组织机构由国家、县、市町村三级逐步过渡到国家、市町村二级。

日本农协组织在运营上坚持自愿原则,农民和属地非农居民自愿加入退出日本农协组织,农协的组合员享有利用农协事业权、分红及退股的权益,正组合员与非农居民的区别在于享有选举权、表决权、请求召开组合员大会的权力;农协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是组合员全体代表大会,农协干部中需要有3/4是正组合员,确保农民在农协中的主体地位;农协是有法律规范的非盈利机构,《农村协同组合法》规定,农协盈余金作出各种费用的扣除后,组合员利用农协事业及设施的数量比例和股金两个标准进行分红,其中按照股金分红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年息8%。

另一方面,日本农协还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制度,共同抵御农业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农协的共济业务主要有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涉及养老、建筑物和汽车等险种,20世纪末,日本农协合作组织达4000多个,每个农协成员参加人身共济保险的项目平均将近5项,此外,日本农协还进行社会福利事业,以医疗保险为主,根据日本厚生联农协联合会统计,2004年,农协的卫生系统在各地拥有122间医院,诊疗所59个,农村健康检查中心23个,当年在农协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达22586647人,日本农村医疗服务逐渐形成规模。

2.2、国内农村社区研究综述

1、新型农村社区的相关概念中国“社区”概念的研究缘起。

中国社区概念源于美国“Community”一词,1932年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燕京大学讲学,将community一词引入中国,燕京大学的一批青年学生在翻译其论文讲稿时,根据帕克区位学理论将其翻译为社区,我国学者吴文藻解释英文Community译为社区,是与社会相对应的概念。

费孝通先生在谈论社区概念时,认为帕克所强调的“社会”是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个社区都是社会,而社会却不是社区,因而社区是指一群聚集在一个地方分工合作的人,它是具体的,这群人之间的关系即是人际关系,构成社会。

在这里,社区不是一个完全的人为概念,是自然生长和发展性质的社会生活体系,强调的是社区形成社会的独特方式。

20世纪8、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工作单位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的社会结构逐渐解体,社会人口组织形式的理论实践探索成为社会的现实问题,关于社区的研究逐渐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关于社区概念的解读角度多样,台湾学者徐震指出,社区是居住于某一地理区域,具有共同关系、社会互动及服务体系的一个人群。

社区是一个人群,他们住在相邻近的地区,具有若干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服务,并且面临若干共同的问题,产生若干共同的需要。

社会学大百科指出,杜区是指以一定地理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

陆学艺(1999)认为社区是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个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

中国农村社区研究历程。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形成不同的社区类型,滕尼斯将“社区”分为三种类型即地区社区、非地区社区及亲属社区,齐默门根据地理范围的概念将社区分为地方性与世界性两大类。

赛乔伯根据都市社区的区位、经济和社会组织把社区分为工业前都市(注重行政与宗教)与工业性都市(注重商业)。

更多的社会学家则主张分为乡村社区、都市社区两大类。

目前,我国关于城市社区的研究与农村社区相比,理论层面的研究资料更详实丰富、实证考察更完善成熟。

但我国早期关于社区的社会学研究是从乡村社区的实地调研起步的,1918-1919年,上海沪江大学美籍教授库尔普在广东潮州凤凰村进行调查,写成调查报告《华南乡村生活》,此外陈翰笙在1929年7月至9月,组织大型调查团在江苏无锡农村进行首次大规模的农村社区调查。

20世纪30年代,我国农村社区研究得到进一步发展,以吴文藻为代表的学者采用社会学理论研究中国农村实际生活,1935-1936年,吴文藻先后发表关于社区研究的文章,比如《西方社区研究的近今趋势》、《中国社区研究计划的商榷》等。

1936年费孝通根据在江苏省吴江县开弦弓村进行的农村经济调查完成了《江村经济》,1937年黄迪编写的《清河:

一个乡镇村落社区》等。

20世纪50-70年代,我国社会学学科被取消,因而涉及我国农村社区的研究较少,费孝通1957年重访吴江县写成报告《重访江村》。

1979年社会学学科重建,农村社区重新起步。

中国新型农村社区的概念界定。

我国农业人口居于主导地位,农村数量分布广远,在1929年我国早期农村社会学家杨开道先生在《农村社会学》中指出,农村是一种以农业为主要职业的地方共同体,由四种要素组成即农民、共同生活、同一区域及以农业为主要职业。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生产生活方式显现出新的内容,与此相对应,关于农村社区的概念,学者又有新层次的理解,徐勇教授(2000)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变迁,传统农村社会逐渐成为开放性、流动性、变化性、异质性社会,农村社区由文化共同体转为地域共同体。

娄成武(2000)等认为,“农村社区指的是以从事农业生产为重要谋生手段的人口为主的,人口密度和规模相对较小的社区”胡申生(2006)认为,‘‘农村社区指以村镇为活动中心,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区域共同体”。

项继权(2009)认为,“农村社区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密切的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强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彭大鹏(2012)认为农村社区是指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活动内容而聚集起来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其社会结构简单,封闭程度较高,日常生活通过其特定地域内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

王霄(2008)认为农村社区是政府府实施的一种新型的农村管理模式,是政府将农村建设和管理社区化的必然产物,其建设和管理方式是建立政府、民间组织、农民对农村公共事物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合作管理”关系。

农村社区由传统农村社会发展而来,又是社区的一种基本类型,学者关于农村社区的概念多种多样,主要有六种视角即组织制度的内涵、以农业生产为职业特征、生活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区域共同体以及社区建设与管理职能。

关于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模式。

我国农村地域范围广泛,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农村社区的建设各有自己的特色,因而,农村社区类型的划分需要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黎熙元、白以娟和刘嘉瑜按照经济活动性质分为农业社区与非农业社区,按照社区的聚落形态分为团聚状、条带状和环状,按社区发展水平分为初级社区和次级社区。

刘畅(2011)在出版的《农村社会学》中按四种标准进行划分,一是按照所处的区位来划分即按距离城市远近距离可化为城郊社区和一般农村社区,城郊社区借受中心城市的经济文化辐射,社会发展程度比一般农村社区要高;二是通过农村经济结构的产业可划分为农业村、林业村、牧村、渔村以及矿业村。

三是按照行政组织关系划分为自然村与行政村两类,按居民点分布状况和社区演变过程划分为散村居民、集村居民和集镇居民。

而2007年民政部颁布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农村各地区“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应、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农村社区定位。

依据各地农村社区建设实践来看,当前农村社区建设类型有五种即“一村一社区”,是指在村委会的基础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社区,是各地农村社区最普遍的建设模式;“一村多社区”是在一个自然村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区,在304个实验县(市、区)中有21个实行一村多社区,如湖北远安在洋坪镇双路村按照“一村多社区”的模式将原来7个村民的小组撤销,以以前设置的15个村落为单位设立15个社区;“多村一社区”是在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合并为一个社区,在多村设立一个社区的过程中,一般选择一个中心村设立社区服务中心如医疗服务中心;“集中建设区”是在新规划的居民点农民集中居住的社区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有两种,一是农民聚居设社区,如江苏、成都、天津等地区实行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二是以甘肃阿克塞县为代表的在人口聚居地建立社区,将全县3个乡镇10村整合为一个民族新村牧农村中心社区;“社区设小区”是指在实行“多村一社区”或“一村一社区”的地方,在社区之下再设立小区,如社区设立社区服务中心,而在小区则设立社区服务站点。

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是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进行的,与传统农村社区相比,具有新的特点和发展要求。

总体上是在近些年社区建设试点实践的基础上界定其概念的,新型农村社区是以基本组成要素为前提,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建设具有自身特点的新型社区。

在农村社区的建设中各地区都对社区的功能职责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农村社区建设以最主要的基本功能为基础,即村民自治功能、经济发展功能、社会管理功能、公共服务功能和社区文化功能,并且与之前的传统农村相比更加凸显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管理功能。

每个农村社区有自己的特殊功能,以地域空间、社区农民主体、社区经济产业以及社区共同文化习俗为基本要素,不断出现的新内容如生产生活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社会医疗保障、社区治安和社区教育等;并且农村社区还要承担成员社会化的功能、适应环境的功能、实现目标的功能、整合成员的功能以及维持秩序和保持安定的功能。

与城市社区相比,我国农村社区是以土地资源为基础条件而形成的农业生产组织,在历史惯性下形成的以血缘、亲缘关系为原则集聚而居的生活共同体,农村社区具有较强的经济组织功能以及社区文化组织功能,为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提供物质前提和思想凝聚力。

3、新型农村社区组织的财务管理

传统农村财务管理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崔国平(2007)以我国现行农村财务管理模式的不同理论基础为出发点,划分为农村会计委派制、“农村会计代理制”以及“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模式。

史成贵认为应该根据农村本身的财务管理水平有选择的采取适合的财务管理模式,其认为农村现阶段适合采取的财务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自管式,对于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村庄,应该让村庄自主管理,逐步走上财务管理规范化道路;二是代管式,这种模式主要需要乡镇财务办公室对村级财务实行集中核算和管理,负责处理村级会计业务,管理村级集体财务。

三是统管式,对于村级经济实力较弱的村庄,取消村会计的设置,成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财务的审批、预算和决算,统一安排资金的使用。

查定全、李支荣(2007)以陕西省农经站的工作经历,详述了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断探索改革的农村财务管理方式。

除村账村管以外,主要的财务管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村会计集体办公,即在村账村管的基础上,由乡镇农经站定期组织村组会计集中办理会计业务,同时进行会计业务指导和审核监督;二是村账乡管,即在村组拥有集体资产、资金所有权和支配权不变的基础上,取消会计岗位,经济业务由村报账员送乡镇农经站统一记账,实行农村会计专业化指导;三是会计委托代理制,即村组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内部不设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委托乡镇农经站、财政所或其它代理记账机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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