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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时代,在这个时代,国际间竞争日趋激烈,而竞争的焦点越来越集中到了知识产权上,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谁拥有了它,谁就拥有了巨大的财富。

例如:

比尔盖茨连续多年被评为世界首富,它既不是石油大王,也不是拥有太多的地产,原因是它拥有了微软的技术专利。

前几年,温州生产的打火机年产8.5亿支,占全世界市场的80%,但是,在美国市场上却要靠日本、韩国的品牌进行销售,因为,温州打火机都是定牌加工,温州中高档打火机卖给日本和韩国打火机商,一个不到2美元,加工利润是10%,而日本和韩国的商人把打火机卖给美国,售价是5美元到10美元,所获利润是100%——300%,我们赚的是加工利润,是低附加值,人家赚的是市场营销利润,是品牌效应,是高附加值,悬殊很大。

定牌加工:

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加工生产,生产出的产品要贴上委托方的商标,而且,委托方要一次性买断商品。

委托方投入的是知识产权,受托方投入的是加工生产。

目前,温州打火机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正在集体走下坡路。

所以,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走创新之路,创自己的品牌。

有知识产权就要进行保护。

例如:

一张空白光盘价格是1元左右。

一张盗版光盘(录有影视节目或计算机软件),价格是5___10元。

一张正版光盘(录有影视节目的)价格是几十元---几百元。

•(录有计算机软件的)价格是几千元。

空白光盘只是载体,价格很低。

盗版光盘只是在空白光盘上简单的加工复制,其设备和人工成本都很低,故价格不贵。

正版光盘除了设备和人工成本外,还含有影视节目和软件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本很高。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盗版将成为合法行为,正版光盘也只能买到盗版盘的价格,那就是说,谁创作的影视节目多,谁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多,谁就赔本越多,那谁还进行智力型劳动呢?

所以,知识产权一定要受到法律保护。

与国外相比,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晚,也就是20多年的历史,但我们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从制度的建立到不断发展再到逐步完善,我们用2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国外上百年的历程。

随着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不仅是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制度,也与我们大家的生活和学习息息相关。

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学习,提高知识产权的意识,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一编知识产权总论

v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v“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源于德国,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

中国香港译为“智力产权”;中国台湾译为“智慧财产权”;中国大陆译为“知识产权”;日本译为“无体财产权”。

v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v如: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v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v性质(先做一道选择题)

v

(一)民事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是私权

v

(二)无形性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其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如:

一本书)。

v特征

v

(一)专有性

v1、知识产权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

如:

歌曲《春天里》

v2、一项知识产权只能一个人享有。

如:

不同的人创造了同样的外观设计,只能给一个人享有,先申请原则。

v选择题:

v关于知识产权的地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vA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vB知识产权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vC知识产权法属于刑法的范畴

vD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v

(二)地域性(国际私法而言)

v1、一项智力成果能否取得知识产权,依各国法律的不同而不同。

如:

一项发明创造,在中国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到日本去申请就可能得到申请。

v2、一项知识产权在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如:

老字号同仁堂被日本和东南亚一些国家抢注;海信被德国西门子抢注。

v(三)时间性

v(四)可复制性

v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v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v1.其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v2.其继受取得,一般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取得,会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v3.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v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国民待遇

v

(2)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按照双边或国际公约确定外国人权利义务

v(3)前者之外:

按照互惠原则确定权利义务

v四、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

v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v

(一)知识产品的类别

v1.创造性成果:

如作品、工业技术(电子技术、新材料、软件开发与运用、激光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等.)

v2.经营性标记:

如商业性注册商标

v3.经营性资信:

指经营资质,经营状况,经营信誉。

如:

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像绿色标志、国家地理标志(景德镇陶瓷、兰州拉面、魏县鸭梨、涉县花椒)等。

v

(二)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v1.创造性2.非物质性

v3.公开性4.社会性

v五、知识产权的范围

v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

v

(1)版权或者著作权

(2)邻接权(3)专利权

v(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v(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v(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v(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v(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v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

v

(1)版权与邻接权(出版权表演权录音录像权广播电视权)

(2)商标权

v(3)地理标志权(由于商品来自某个地方而是它具有特殊的信誉和特殊的质量,其原因是与该地区特殊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造成的。

如:

贵州茅台法国香水东北大米

v(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

v(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用权(如:

百草厅的药方可口可乐的秘方)

v(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v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v六、知识产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法律体系

v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v

v知识产权法主要调整的社会系包括:

v1、知识产权归属法律关系

v2、知识产权行使法律关系

v3、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关系

v4、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

v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v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

v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v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④商标权法律制度

v⑤商号权法律制度⑥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v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v等等。

v第二编著作权法律制度

v第一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v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及特征

v一、著作权的概念

v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v二、著作权的特征

v1、权利主体范围广泛

v2、权利客体范围广泛

v3、权利的内容丰富多样

v4、权利的产生简单便捷

v5、权利的保护期限长久

v第二节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v一、著作权与所有权

v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v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利用,而作品则具有出版、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v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对于所有权,同一物体不能同时数次使用,而著作权的同一作品却可以同时数次使用。

v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著作权存续是有限的,作品是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音像作品是50年。

v5、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v二、著作权与商标权

v1.二者在权利取得及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v2.二者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

v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v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v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现方式。

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人创造的思想内容。

v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首创性。

v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v案例:

v针对高中化学的学习,某出版社想出版一套学习指导丛书,决定聘请某优秀化学老师撰写丛书稿,该老师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了丛书的整体结构为:

重点难点篇、学习方法篇、实验篇、试题精释篇,并针对每篇的主题及内容和题例作了概括性设计,后因工作关系原因,该老师不能继续撰写该丛书的具体内容,与出版社停止了合同关系。

v出版社为保证丛书的如期出版,又找了一位高级化学老师负责编写,并将上一位老师的设计结构和主题内容交给后一位老师,后一位老师按照前一位老师的设计完成了丛书的撰写,交给了出版社。

v出版后,前一位老师发现书的结构和主题思想是自己向出版社提供的,认为出版社和后一位老师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经协商不成后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在丛书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十万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v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而非创作的思想、思路、构思、原则等纯主观性的东西,前一位老师对此书的出版提供了一套设计思路,而没有实际参加丛书的任何撰写工作,思路不等于从书本身,即思路不能取得著作权,原告对出版社和后一位老师侵犯其著作权的指控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v第二章著作权客体——作品

v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v一、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v1、独创性

v作品的独创性,有学者又称为原创性,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是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者复制。

但一般并不排斥两个以上的作者就同一题材独立创作出相似的或者雷同的作品,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各自都享有著作权。

v有时作品的主题思想、事实或者事件、人物或者其他信息等可能相同,但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方式不同,具有作者独特的风格、手法、技巧,反映出作者有别于他人的构思和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一部作品有别于另一部作品,具有特异性。

v独创性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v2、可感知

v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

v3、可复制性(印刷、复印、翻录、翻拍等)

v4、合法性

v原《著作权法》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v新《著作权法》规定: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如:

法轮功书、黄色书。

v三、作品的类别

v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v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v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v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v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v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v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v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v2、时事新闻。

v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v第二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v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v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

如民间剪纸、民间皮影、民歌等。

v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特点:

v1.集体性。

v2.长期性。

v3.变异性。

v4.继承性。

v二、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

v1、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分歧严重。

欧洲及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复制和表演,无需经过许可和交付使用费。

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却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版权保护或其他保护。

v2、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

v按照条款规定,许可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授权和收取使用费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国家主管部门或社会群体。

但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中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原则有任何体现。

    

v三、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v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然而其专门立法保护依然空白。

v目前司法实践:

v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由产生、传承该作品的特定区域民族群体共同享有,依法成立的民族区域政府有权代表该区域民族群体作为诉讼主体主张权利。

v2、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等再度创作,无须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论以任何方式使用均需标注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名称。

3、对于不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给创作和传承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族群体精神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如《乌苏里船歌》案件

v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确认

v

v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v

v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自动取得,即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v第一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v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v一、作者

v作者就是创作作品公民。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v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v 如果某一作品虽是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

v

v第二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其他著作权人

v继受主体,也称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v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v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v继承是对于死者生前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继承法即关于自然人死后由其继承人对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予以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遗赠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v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v第三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v一、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v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v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v2.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v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v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v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v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v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v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v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v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v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v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v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v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v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v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v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如我买了一幅名画,我只是画到了画的所有权和展览权,而画的其他权利还由原作者享有,他还是画的著作权人。

v第四章著作权内容及保护期限

v

v著作权的内容是著作权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v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v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v一、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v1、发表权2、署名权

v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v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v1、公民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其他作品发表权为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

v2、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v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v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v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v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v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v

(一)复制权

(二)表演权

v(三)广播权(四)展览权

v(五)发行权(六)改编权

v(七)翻译权(八)汇编权

v(九)摄制权(十)出租权

v(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v(十二)放映权

v(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v三、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v1、公民作品,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

v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v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v4.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其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一般规定保护。

v注意:

截止年限一律按照截止年限的12月31日计算。

v第五章邻接权

v

v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v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权。

v第一节表演者的权利

v一、表演者的定义

v所谓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v如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演出公司等。

v二、表演者的义务

v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v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v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v三、表演者的权利

v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v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v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v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v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v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v第二节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v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v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v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v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v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v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v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v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v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v1、复制许可权

v2、许可发行权

v3、许可出租权

v4、许可网络传播权

v第三节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v一、广播组织者的定义

v广播组织者,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

v二、广播组织者的义务

v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v2.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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