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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一、总则

1、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

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

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

4.1土地破坏:

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土地复垦:

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土地复垦率:

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

式中:

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

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

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检验的时机:

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第一阶段检验:

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第二阶段检验:

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5.2检验方法:

对复垦后土地质量的检验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

即随机抽取一定量待检验的已复垦土地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独立样本进行检验,样本量一般为5~10%。

5.3检验内容

5.3.1第一阶段检验内容:

·提交文件:

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复垦设计文件;

土地复垦施工文件;

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

宏观布局,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平整度,覆土层土壤容重,土壤PH,含盐总量,排灌设施,防洪设施。

用于牧业测试项目:

覆土面积,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饮水点等配套设施。

用于林业测试项目:

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设施。

用于渔业测试项目:

水源,水质,塘(池)修筑质量,塘面积,塘水深,排水防洪设施。

用于建筑测试项目:

地面坡度,平整度,建筑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区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其他用途测试指标依具本情况而定。

5.3.2第二阶段检验内容:

·提交文件:

(农、林、牧业)

土壤培肥措施;

种植概要。

·现场测试:

农业测试项目:

作物长势,土壤有机质,PH值,作物、果实等可食部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单位产量。

林业测试项目:

生长势,种植密度,成活率,生长量,郁闭度。

牧业测试项目:

生长势,覆盖度,产草量。

渔业测试项目:

单位产量,水中及鱼肉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依据所在地区充填废弃物及土源等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状况,可选择测定有关特征污染成分)。

建筑测试项目:

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

5.4检验结果的评估:

5.4.1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各类场地具体要求,除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环境标准外,其他土壤相当于当地一般水平。

5.4.2复垦土地用于建筑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包括建筑地基设计文件,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记录,其他必要的资料等。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各类场地《地基与基础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02-83)中有关标准与指标。

5.4.3复垦土地用于渔业时检验结果的评估内容:

·提交文件是否齐全:

包括用于渔业(含养殖)的设计资料,施工验收文件等。

·现场测试指标是否符合渔业水质及有关质量标准。

6、标准的实施:

6.1本标准发布后,各类土地复垦必须按此标准规定施行。

6.2本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3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标准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6.4土地复垦条件较好的地区,或本标准所列项目及其标准值不完全适应当地特点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实施本标准。

6.5本标准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7、各项目测试方法:

7.1农、林、牧业指标的测试方法:

测试项目和方法,依据不同地区采用相应的方法,见表1。

7.2渔业测试指标的测试方法:

参照《渔业水质标准》(GB1107-89)中所列的部分项目和相应的方法执行,见表2。

7.3用于建筑测试指标的测试方法:

地基承载力:

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第五章、第六章及附录四(地基土载荷试验要点)、附录五[土(岩)承载力标准值]、附录六(标准贯入和轻便触探试验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

变形指标:

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变形计算和附录一(沉降观测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

稳定性指标:

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稳定性计算和附录七(抗剪强度指标C·Φ标准值)及《土工试验方法》(GBJ123-88)中三轴压缩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直接剪切试验等中所列方法进行。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

表1测试项目和方法

序号

项目

单位

方法

1

覆土面积

公顷

地测法

2

覆土厚度

m

地测法(多点)

3

地面平整度

m

地测法

4

土壤容重

g/cm3

环刀法,!

蜡封法

5

土壤有机质

%

土壤有机质测定法

6

土壤砾石含量

%

筛分法

7

土壤PH值

PH单位

电极测定法

8

含盐总量

%

电导法,残渣烘干法

9

覆盖度

%

测量法

10

其他项目

%

酌情参考《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1989

11

产草量

Kg/公顷

实测样方、计算法

12

种植密度(造林)

株/公顷

实测样方、计算法

13

造林成活率

%

实测样方、计算法

14

郁闭度(造林)

%

实测样方、计算法

15

鱼塘(池)水质

 

GB11607-89

16

鱼、养殖水产品其他测试指标

 

GB11607-89

17

单位产量

Kg/公顷

实测计算

表2测试项目和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标准编号

1

色、嗅、味

 

 

2

悬浮物质

滤纸法,石棉柑埚法

 

3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4

溶解氧

碘量法

GB7489-87

5

生化需氧量(5天,20℃)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6

总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GB5750-85

7

冷原子吸收法,双硫腙法

GB7468-87GB7469-87

8

原子吸收法,双硫腙法

GB7475-87GB7470-87

9

原子吸收法、双硫腙法

GB7475-87GB7470-87

10

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GB7467-87

11

原子吸收法,DDTC光度法

GB7475-87GB7474-87

12

原子吸收法,双硫腙法

GB7475-87GB7474-87

13

原子吸收法,丁二肟光度法

 

14

DDTC-Ag光度法

GB7485-87

15

氰化物

异烟酸——砒啶啉酮比色法

GB7486-87

16

硫化物

对二甲氨基苯胺光度法

 

17

氟化物

茜素磺酸锆比色法,选择电极法

GB7482-87GB7484-87

18

石油类

紫外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

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

2、复垦工艺构成:

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

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

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

3、复垦工程标准通则:

3.1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地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

3.2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

3.3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堰等)稳定(含地震情况下)。

3.4用作复垦场地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毒有害成分。

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

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

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

3.5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

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

3.6复垦场地应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

3.7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3.9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

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

4.1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1.1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m以上。

4.1.2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5°。

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

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不超过25°。

4.1.3覆土土壤PH值范围,一般为5.5~8.5,含盐量不大于0.3%。

4.1.4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

4.1.5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

4.2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标准:

4.2.1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

4.2.2塘(池)面积和深度适中,一般0.3~0.7公顷,深度2.5~3m为宜。

4.2.3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与当地一致。

4.3露采场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时复垦工程标准:

4.3.1与区域自然环境协调,有景观效果。

4.3.2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V类水域标准。

4.3.3排水、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

4.3.4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

4.4露采场用于建筑时复垦工程标准:

4.4.1待复垦场地应无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主体建筑应设置于较好地基地段。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确定建筑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指标)。

4.4.2用于建筑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性坡度值确定。

坡度一般不超过20%。

4.4.3排水管网布置合理,建筑地基标高满足防洪要求。

4.5露采场用于其他用途时复垦工程标准:

根据露采场地形地质条件和利用方向,复垦工程标准另行制定。

5、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

我国各类露采矿的排土场,依排岩土工艺和堆放地区,一般分为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包括排土顶部、排土平台和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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