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号井安全培训制度审.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609590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八号井安全培训制度审.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八号井安全培训制度审.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八号井安全培训制度审.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八号井安全培训制度审.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八号井安全培训制度审.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八号井安全培训制度审.docx

《八号井安全培训制度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八号井安全培训制度审.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八号井安全培训制度审.docx

八号井安全培训制度审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完善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体系,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近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培训定位

第二条矿井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四棵树煤炭公司培训中心(下简称“培训中心”)和矿井安全培训办公室共同完成,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方案,组织矿井主要负责、特殊工种、员工年度再培训、新员工入职岗前培训和需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组织开展的培训工作;矿井培训办公室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其他从业人员岗前、返岗、换岗上岗前培训,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作业前培训,安健环(HSE)体系、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应急避险相关各类培训。

第三章培训职责

第三条矿井安全培训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培训科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及公司下发培训通知,下发矿井培训通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对培训工作开展监督考评工作,将培训成效向矿井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二)负责建立矿井专(兼)职教师人才库,根据公司下发教师选聘制度推荐矿井安全培训教师,报矿井安全培训领导小组选聘后下发聘任文件。

(三)组织矿井安全培训教师根据培训计划要求制定培训方案、大纲、计划、课件等资料;

(四)对培训过程监督检查,根据矿井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职工进行考核。

(五)矿井其他科室负责人作为培训机构小组成员,负责本科室所辖业务岗位培训需求的拟定和实施;负责本单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技能培训,协助培训科开展培训档案建立工作,及时将日常培训资料报培训科备案。

第四条各业务科室培训职责:

(一)安监科培训职责:

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人员、分管范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用培训;负责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矿井应急避险路线、原则的培训;矿井规章制度的培训;负责矿井综合应急预案及相关演练方案的培训;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培训。

(二)通防科培训职责:

负责一通三防专业瓦斯、煤尘、火灾防治相关人员和分管范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用培训;负责矿井瓦斯、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措施;负责通防队瓦检员、瓦斯抽采、黄泥灌浆等工种的日常培训;负责本科室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培训。

(三)综合办培训职责:

负责地面专业分管范围人员和分管范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用培训;负责班组建设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企业文化的宣传及部门下属包括:

警卫、班车司机的培训;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调度室培训职责:

负责调度和地面设备专业人员和分管范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用培训;负责下属束管室检测员的业务教育培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机运科培训职责:

负责机电、运输专业相关人员和分管范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用培训;负责机运队岗位人员的培训;负责机电事故防治知识的宣传;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生产科培训职责:

负责采煤、掘进专业人员和分管范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用培训;负责组织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培训;负责矿井顶板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措施的培训;负责采煤、掘进队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七)地测科培训职责: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专业人员和分管范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用培训;负责对防治水专业队伍培训;负责矿井水害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措施的培训;负责作业区队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各区队(班组)培训职责:

负责本区队转岗人员、三违人员、长期不上班返岗人员、临时换岗人员、区队(班组)级新调入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组织区队作业人员参与作业规程、技术措施、作业标准、危险源辨识手指口述培训工作;负责本区队作业现场危害因素防范的宣传培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矿井安全培训流程:

(一)按培训制度的要求确定培训教室,提供教具、记录本和学习资料等。

(二)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目标和要求,在矿井专(兼)职教师中选定授课人,如矿井聘请的专兼职教师无法满足要求,需临时聘请专业教师或第三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培训。

(三)培训教师应根据培训计划要求,编制培训课件、授课大纲确定培训时间及培训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并排好课程表。

(四)培训结束后培训科负责协助培训教师组织考核,应提前一天告知学员考试时间及方式,考核一般应为笔试答卷或现场抽考,培训教师应提前将考核试题及答案交培训科。

(五)考核完成后由培训科根据试卷批阅要求组织专人阅卷,批阅完成后将考核成绩报培训教师和矿井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并根据培训要求通知不合格学员补考。

(六)参加培训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参加工作。

第七条培训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严肃、安静、清洁、整齐,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喧哗,饮食。

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废纸。

第八条学员应提前到教室,不迟到和早退。

迟到或因特殊原因早退,培训教师要做好考勤记录,请假需培训人员向所在区队负责人请假后报培训科。

第九条上课时保持肃静,不得随便讲话,不准找人、会客或办其他事情,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上课时,他人不得在教室附近谈笑、喧哗,影响上课。

第十条保持教室整洁,课后由培训教师要整理桌椅、打扫卫生,擦净黑板,关闭电源和教室门窗。

第十一条培训成绩由日常考核和笔试答卷组成,日常考核根据学员培训期间遵守培训纪律情况确定。

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三次者及旷课半天以上者,日常考核不合格,并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学员培训期间不准请假,特殊情况请假时,时间不得超过培训课时数20%,否则将进行处罚,对考试不合格者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建议调离原岗位工种。

第四章培训教师管理

第十三条矿井安全培训办公室根据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要求选聘专(兼)职培训教师,要求具有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初级以上职称,下发聘任文件,任前公示满7个工作日后可任职。

第十四条培训教师根据培训办公室制定日常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制教学课件,制定培训合格标准和考核试题,维护课堂纪律做好考勤签到工作。

第十五条爱护教学用具,培训期间负责监管使用的电脑、投影仪、白板等教具,培训完成后交培训科管理。

第五章培训对象

第十六条矿井自主安全培训的主要形式是:

脱产培训、业余培训。

(一)脱产培训

脱产培训对象为矿井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所列人员,主要包括新工人、矿井“三违”人员和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

(二)业余培训

范围:

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岗位责任制、技术措施、公司文件宣贯落实的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一)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所称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矿井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核安全理念、安健环(HSE)体系、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应急知识、职业卫生等知识;

3.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4.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6.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等。

7.应急预案培训;

8.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9.职业卫生培训。

10.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

12.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

(四)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五)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矿井安全培训办公室在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是需组织培训:

(一)长期未上班返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伤病休超过1个月人员);

(二)无故旷工超过3天以上人员;

(三)病假、事假超过15天人员;

(四)自公司其他矿井调入人员;

(五)新入职职工;

(六)矿井不同区队间换岗作业人员。

(七)作业人员存在“三违”现象,治理管理人员意见要求培训。

上述人员到矿井报道后,由培训科组织培训取得由培训合格通知书后,方可到科室、区队报道。

第二十条矿井各科室、区队(班组)人员有如下情形时需组织培训:

(一)经过矿级培训的长期未上班返岗人员;

(二)经过矿级培训的病假、事假超过15天人员;

(三)经过矿级培训的其他矿井调入人员;

(四)经过矿级培训的新入职职工;

(五)经过矿级培训的违章违纪人员

(六)其它临时岗位或者临时安排的培训。

由区队负责人根据培训要求学习相关内容,完成要求培训学时抽查达标后再培训合格通知单回执签字后报培训科。

第二十一条矿井科、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所从事工种存在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危险源辨识手指口述;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存在的职业伤害和危害因素;

(三)所从事工种的岗位职责、操作技能及到位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章培训方法学时

第二十二条矿级培训按情况分为

(一)长期未上班返岗人员;病假、事假超过15天;旷工超过3天人员;由培训科组织在矿井培训教室(调度楼三楼会议室)培训,培训8学时。

(二)其他矿井调入人员由培训科组织在矿井培训教室(调度楼三楼会议室)培训,培训8学时。

(三)新入职职工由培训科组织在矿井培训教室(调度楼三楼会议室)培训,培训8学时。

(四)违章违纪人员由培训科组织在本科室培训,按情况严重程度培训8—24学时不等。

(五)其它临时岗位或者临时安排的培训由培训科组织在矿井培训教室(调度楼三楼会议室)培训,培训学时根据需要。

第二十三条科、区队(班组)级培训要求由区队负责人负责在本区队班前会办公室召开班前会前20分钟进行培训。

第七章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科、区队严格按照矿井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进行安全培训,培训结束以后将资料收集齐全交由安监科统一存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由安监科负责,各科室、区队配合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矿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到安监科,由安监科管理。

第二十六条矿井日常培训由安监科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

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七)其他有关情况。

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八章培训效果检验

第二十七条外部培训结束后由培训中心发证,没有取得证件的矿井不给予培训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矿级、区队级培训结束以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安全培训结束后由培训科或区队对培训人员进行效果检验,满足要求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矿井各科室、区队分别指定一名阅卷人,培训考核后由分管专业科室阅卷人负责批阅试卷,阅卷人员应严格按照事先商定的评分标准评判试卷,不得随意更改标准,试卷批阅符号要规范,一题一阅,评判的分数要写在题号的右边,字迹清楚规范。

第三十一条阅卷人批阅试卷,将成绩通报培训科上报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根据培训标准对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通知书,不合格人员组织补考。

阅卷工作结束后,试卷上交培训科存档。

第三十二条阅卷过程中,若出现漏批、错批、加分不正确,成绩核算失误等,将追究评卷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矿井培训科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矿井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十章考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培训结束后未考试合格的不予发放培训期间工资。

第三十六条培训期间无故缺勤的考核100元,迟到或者早退的考核50元。

第三十七条科、区队未按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进行培训的考核负责人200元。

培训结束后不按要求收集资料并交到安监科的考核负责人100元,并规定限期整理。

第三十八条矿井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一经发现按照三违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