筒仓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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筒仓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人: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及火车发放站)
工程地点:
防城港区12泊位陆域
工程内容:
5个直径32米筒仓及火车发放站的施工。
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
5个直径32米筒仓及火车发放站的土建、钢结构、设备基础、电气、防雷、给水和排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不含预应力管桩、设备安装及消防工程。
具体以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为准。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10月20日(以具备开工条件,甲方通知开工的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2015年4月17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达到设计图纸及国家现行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肆仟柒佰玖拾柒万柒仟贰佰零肆元壹角叁分(¥:
47977204.13),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详见投标书。
6、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7、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8、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9、合同生效
9.1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10月10日
9.2合同订立地点:
__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__
9.3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广西防港物流有限公司承包人: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公章)
地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22号地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制订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合格的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和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本项目有效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由承包自行购置、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另行商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定5天后提供一式伍份图纸(含三份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借给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李鉴德单位名称:
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全过程中,代表发包人进行技术、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监督;对不符合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做法,向承包人提出要求整改并监督落实整改。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量增减调整、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的延长及经济洽商等必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发包人主管领导签字认可才有效,其余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刘创焕曾泳森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
代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一起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并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权利,履行合同的约定的发包人职责。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邓成传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l)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7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_开工7日前将水、电接至距施工现场100m内。
办理施工用水、用电开户及其发生的费用、电讯线路接通的费用由承包人解决。
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资料在投标截止日期5天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在开工前5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7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7天。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后5天内且在开工前应完善深化施工组织设计,以达到保证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和完成施工任务的要求。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_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__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监理现场办公室1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__
(1)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2)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3)施工噪音超过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并落实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__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__由承包人保护。
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期间场内的垃圾及杂物由承包人清理,做到工完场清,保持场地日常的清洁文明。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按国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的规定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定后5天内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每次在达到形象进度10日前并于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已完工作量报告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给发包人各二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于收到之日起7日内批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合同签定后5天内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保证措施。
10.3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表和完工时间表。
13.工期延误
13.1承包人承诺:
在工期延误,无法按时完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另选施工队伍进行补救,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13.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3.1.1不可抗力或政府指令性停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
13.1.2非不可抗力或政府指令性停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极限为合同价的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合格的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和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本项目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裁决;当一方不服本项目监理单位裁决的,请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_按现行法律、规范、标准和通用条款第17条等的规定执行,其它另行协商确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__由承包人承担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合同方式确定。
工程量按实际结算,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增减多少,除另有约定外均按原单价结算。
23.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漏项、工程变更以外的其他风险。
23.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一)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误差、漏项、工程变更及相关签证等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认可,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已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不适用投标时的中标单价的新增项目,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并乘以系数0.9计价,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相应项目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算,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24、工程预付款
24.1本工程预付款:
为合同总价的30%。
2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承包人进场开工且承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保函后14天内。
该保函为国有商业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少于180天。
24.3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在进度达到合同价的50%的当期和进度达到合同价的60%当期分别扣回50%的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进度款工程量在达到形象进度后,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办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进度款按每个月(周期30天)实际完成进度的工程量计算支付,每次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清单工程量报价表中项目实际工程量的85%(材料已进场,但施工未完成的项目或数量不得报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经甲方审定通过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再清算退还余额(无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无。
27.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
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得的数量加预算定额规定的损耗数量。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8.1.1本工程用材料选用符合设计图纸及现行有关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
每批次材料进场时,承包人必须递交该批次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合格检验报告(如必须有)给发包人现场代表,经发包人现场代表与监理工程师一起组织验收合格,并共同签字确认同意使用后才能使用该批次材料,否则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不支付使用了未经验收合格材料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无偿返工。
28.1.2本工程钢材用钢材选用柳钢或攀钢或武钢或昆钢生产的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作相应增减调整,变更价款按专用条款第23条执行。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按合同有关约定及参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变更后,双方约定如下:
变更价款的确定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2.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归档竣工资料的份数为5份,提交的时间为竣工验收15日前。
32.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提交2份。
32.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本工程要求一次全部竣工验收合格。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30天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来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审核完毕,送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33.3工程竣工结算经甲方审核审批后9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至其总额的95%。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
35.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35.1.3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3.3条的约定履行而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35.1.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每延误工期一天罚款1000元。
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其极限为合同总价的5%。
此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
35.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返工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款44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__协商__方式解决,并约定向_工程所在地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6级以上的地震;
(2)14级以上持续2天的大风;
(3)暴雨级以上持续3天的大雨;
(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严寒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41.3.1履约担保金额:
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担保方式:
电汇或转帐或国有商业银行保函(该保函有效期不少于180天)。
在签订本合同前,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有关提供履约担保金额通知后7天内把履约担保金额电汇或转帐到发包人帐户,或提交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否则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1.3.2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经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且人员、物资和设备等全部撤离现场后7天内,招标人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44.合同解除条件:
44.1承包人明示或以行为表示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
44.2不能在合理的计划工期内完成发包人要求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完成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
44.3现场施工设备或已进场材料或现场作业人员等生产要素的数量,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工期进度计划的需要,且在发包人催告后5天内仍未能增加相应的施工设备或材料或作业人员的。
44.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含顺延工期)未能完工。
44.3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
44.4将本工程的工程违法分包及转包的。
因上述原因之一双方解除合同,发包人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因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负有赔偿责任。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捌份,正本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双方各执肆份。
47、补充条款
47.1本工程工程量的变更由发包方指定工程师核实签字并按发包方规定的审核权限确认才有效。
第三节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防港物流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防城港粮食输送改造工程(筒仓及火车发放站)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承包施工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基础、上部结构、屋面混凝土及屋面钢筋混凝土、地面混凝土等工程开裂、结构不安全;墙体和构件等开裂、松动、变形、不牢固、不安全;屋面、墙面、门扇、窗扇等被14级以下(含14级)台风吹松动、脱落;门、窗、管线、管道等松动、开裂、变形;外墙、门窗渗漏水;屋面、卫生间楼面渗漏水;防水层收口松动,粘贴不牢固;电气线路短路;给排水管道堵塞;灯具松动、跌落;楼地面面层空鼓、松动、起砂;装修及装饰工程空鼓、开裂、松动、脱落;防雷设施松动、脱落、露明钢构件生锈等。
二、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2.1.1地基基础工程、预埋铁件及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1.2屋面及筒仓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为5年。
2.1.3门、窗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1.4装修工程为2年。
2.1.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2.1.6钢构件除锈及涂装防腐工程保修期为2年。
2.1.7给排水设施、道路、地面工程等配套工程为2年。
2.1.8消防工程(含疏散指示灯)、防雷工程为2年。
2.1.9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修期2年(日常照明灯具除外)。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发出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并在发包人发出保修通知之日起30天内完成保修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
承包人不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派人完成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在主体合同项下保修金内支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承包施工的所有合部分项工量的质量,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由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双方办理验收合格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约定的期限内维修完善,否则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三、1”款执行。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主体合同项下工程结算价的5%。
3、在竣工验收后2年内如无质量问题,则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满2年后的21个工作日内,返还保修金为本合同项下工程结算价的3%给承包人,其余保修金在保修期满5年后的21个工作日内清算退还余额(无息)。
4、在竣工验收后2年内如有质量问题,则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5年后清算退还(无息)。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何修事项:
保修期内,如发生属承包人责任的质量问题,按本保修书第3条第
(1)款约定,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过保修金额的部分,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4日内付清,否则按应缴款额的5%/日计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