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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5〕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校级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账户。

如果项目主管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则严格按照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和财务处相关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学校、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

强化学校法人责任,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二级学院是科研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二章科研项目经费的列支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和其他支出。

1.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

2.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对单笔2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费要在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

4.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规模和开支范围、标准,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出国及赴港澳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按照科研人员管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福建省及我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事先报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的以下比例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科技类项目为10%、社科类项目为20%。

超过上述比例的,要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做出具体说明。

6.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成果出版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不得列支论文发表版面费)、书籍(包括外文图书)购买费、资料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费用)、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7.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

社会科学研究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关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数据采集费,可在劳务费中列支。

8.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9.协作费。

指拨付给项目合作单位的,用于资助其承担的部分项目研究工作的费用。

项目合作单位应在项目申请书中列出,其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协作费用情况应签订合作协议。

未在项目申请书中列示或未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单位均不得外拨协作费。

外拨协作费不得超过合同规定金额。

项目经费中外拨协作费金额部分不列支本校间接费用,本校间接费用中不得列支已拨付协作费的合作单位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10.其他支出。

一般包括笔墨纸、文件夹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9个科目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

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算。

(二)间接费用。

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列支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

科技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

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社科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结转结余经费。

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剩余经费和项目结题验收后的剩余经费。

1.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及时通过验收,且项目结余经费未被收回的,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按照《xx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宁师院〔2016〕36号)执行。

第三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下达后应根据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中填报的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实际下达经费额度,及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第三条的经费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第九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批、校科研处和校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经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科目预算可在本科目预算金额的10%幅度内自动调剂。

(二)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直接费用中的科目预算超过本科目预算金额10%幅度的,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一次预算调整,如有重大、特殊情况确需再次调整的,应详细说明合理原因,报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

(三)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四)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五)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或减少所涉及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及时报告校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分配使用、决算审计等。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涉及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开支项目,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项目经费由主管机构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各教学行政“双肩挑”领导的项目经费由学院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笔支出超过2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超过50万元由校长审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虚构或超标准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科技报告资料,做好项目经费决算与审计,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及时提交有关科技报告资料的,校科研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校科研处可通知校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对未遵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未按预算使用项目经费、未做好项目经费决算与审计、科研诚信记录不良的,校科研处或校财务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可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审计范围。

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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