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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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毕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修业年限

第四条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及专升本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

第五条根据学分制管理要求,学生可提前一年或者最多延长两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及健康等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各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进行。

复查有疑问的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予以核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后方可参加选课、上课和课程考核。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项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

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原则上必修课采用考试方式考核,

选修课采用考查方式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经过选课程序选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

未经选课程序而自行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的其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具体要求和组织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体育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参加考核。

考核不合格应当重作。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学期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一学年以上的课程应当参加每学期的考核,每学期考核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和计算学分。

学生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

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违纪者,考核成绩要相应扣分或降档,并注明“违纪”字样。

第十五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

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必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选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50%。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

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在成绩分析中,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按规定申请缓考。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初进行的补

(缓)考。

必修课旷考、考试作弊和补(缓)考成绩不及格累计在四门次以下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超过四门次的,不得参加毕业前补考,应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

补(缓)考成绩均按卷面成绩记载,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因不能参加选修课程考核而申请缓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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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计,但不计入课程不及格总学分。

学生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补(缓)考,其不能取得的学分可在以后学期另行选课,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原成绩记录可于毕业时予以取消。

第二十条对学业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具体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采用绩点评价方法,即每门课及全部课程的考核成绩折算为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以此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水平及能否获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可向本人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经原专业及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因病申请转专业的情形外,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允许学习成绩优异的一年级学生结合自己的学习特点、专业兴趣、职业规划等因素申请转到其他专业学习。

公安类、艺术类专业与其他专业类别相互之间不得转专业,专业内不同专业方向之间不得转方向。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转学,应经两校同意后,由我校报陕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陕西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陕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学生申请转学,应在每年6月份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2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因正当理由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附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应在接到《休学证明》后一周内办完相关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二)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三)学生休学一年复学的,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没有招生的,转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休学前已经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四)学生休学一学期复学的,经本人同意,可编入原年级学习,也可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休学前已经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学业警示及其适用

“学业警示”是对学生因一个学期的学习成绩较差而对其学习能力给予的通报性质的学籍处理决定。

“学业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

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的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告诫。

第三十四条

留级及其适用

“留级”是对学生因一个学年的学习成绩过差而对其给予的留入下一年级修读的学籍处理决定。

“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年的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8学分以上(含18学分;该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后不计入),应当留级。

学生一经确定留级,即不再参加当学年度第二学期的补(缓)考。

学生留级后,随下一年级学习。

原不及格课程考核合格后,其不及格记录

予以取消。

其他重新修读的必修课程,其考核成绩按较高成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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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留级而拒绝留级的;

(二)已经两次留级,第三次达到留级条件的;(三)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各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

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交。

(2)退学学生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相关退学手续离校。

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因退学或其它原因肄业离校的学生,教务处和所在学院应将其成绩单、学生登记卡及学年操行评语等材料送交学生处归入本人档案。

(4)经诊断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七条凡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有必修课

程考核成绩均达到60分或者合格以上,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各项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本人应当在三年级的第一学期11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凡获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时,其之前所学的所有课程必须均已考核合格。

留级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其第一学年的不及格课程,经学院审查批准后,

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凡获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四年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应当结业,但可申请延长不超过两年的修业年限。

每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延长修业年限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学籍列入下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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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参加一次课程补考。

补考合格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原所在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内课程补考仍不及格、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或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各学院对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思想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申诉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1997—1998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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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3年1月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

为确保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根据其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留级的适用条件

1、“留级”是对学生因一个学年的学习成绩过差而对其给予的留入下一年级重新修读的学籍处理决定。

1、“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年的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8学分以上(含18学分;该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后不计入),应当留级。

二、留级管理工作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由教务处统计全校本科学生上一学年期末考试成绩,拟定《学年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8学分以上学生统计表》;

2、各学院核对《学年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8学分以上学生统计表》,统计后拟定《拟留级学生统计表》;

1、教务处对各学院的《拟留级学生统计表》进行汇总复查,报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拟定《留级通知单》,由各学院发至学生本人;

2、学生本人持《留级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领取《留级学生报到手续单》,办理相关留级手续。

三、留级学生的学费缴纳、编班、学习及成绩管理

1、留级学生应按照下一年级学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2、学生所在学院根据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确定留级学生的编班,报教务处备案。

3、留级学生应重新修读下一年级教学计划中规定必须修读的所有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课程考核等)。

1、留级学生在学校每学期初安排的补、退选时间进行选课。

1、学生留级后,上一学年不及格课程成绩记录删除,重新修读考核合格后,取得该课程学分;重新修读课程,其考核成绩按较高成绩记录。

四、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五、本细则自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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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我校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所有修读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及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第五条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

本科必修课应采取闭卷笔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教研室确定,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无论何种考试方式,均采用百分制命题。

第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

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必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选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50%。

期末考试前,教师应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

教师应根据学生参与课堂讨论、回答问题、完成作业、平时测验成绩和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在具体评定成绩时,各环节所占权重应有所区别,从高往低依次为课堂讨论、提问、作业、平时测验、考勤。

第七条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也可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

第八条闭、开卷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时间,必须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经过选课程序选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

未经选课程序选修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的不记载其考核成绩。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

凡旷考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对违纪学生要扣除该课程成绩二十分,并注明“违纪”字样。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凭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家庭私事申请缓考者,一般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的,凭学生家长证明;因公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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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缓考的,须交验有关部门证明;因病申请缓考的,须是正在住院、急诊或其他情形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并需交验学校门诊部或经其认可的医院证明。

(2)申请缓考必须于课程考核前持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3)课程的平时测验,不得申请缓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在平时测验一周后以作业等形式完成。

逾期提出的,不得补作。

(4)对未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予批准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

(5)已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课程的正常考核。

违者,考核成绩作废,必须参加缓考。

(6)课程缓考一般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缓)考。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初进行的补

必修课旷考、考试作弊和补(缓)考成绩不及格累计在四门次以下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超过四门次的,不能参加毕业前补考,只能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

补(缓)考成绩均按卷面成绩记载,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因不能参加选修课程考核而申请缓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

分计,但不计入课程不及格总学分。

学生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补(缓)考,其不能取得的学分可在以后学期另行选课,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原不及格课程成绩记录可于毕业时予以取消。

第三章命题

第十三条命题应做到教与考分离,由教研室主任亲自完成或指定专人完成。

不允许以多位任课教师拼题形式完成试卷命题。

第十四条命题要涵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第十五条命题时应当注意试卷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等指标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已经完成题库并经审核通过的课程,可以在题库中抽卷考试。

尚未完成题库的,按规范要求完成A、B两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作为考试或缓考试卷;所命试题与近三年考试用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

第十六条闭卷考试的命题,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编制试题的要求

1.编制的试题应做到:

题意明确、科学、合理,具有考核意义;文字通顺简洁、表述准确,标点符号规范无误;无政治性、科学性的错误。

2.编制试题时,对重要的考查内容,可以通过不同题型或从不同侧面提出问题。

一道试题可以只考核一个考查点,也可以考核不同章、节的多个考查点。

3.编制的试题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

客观性试题的题型一般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等。

主观性试题一般有判断改错题、判断说明题、简答题、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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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错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等。

4.编制试题要突出重点、难点和基本点,可以从不同侧面或通过不同的题型突出这一点,但应避免简单的重复。

5.题量以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基准,卷面一律采用百分制。

(二)组配试卷的要求

组配的每套试卷既要覆盖课程教学大纲,又要突出课程的重点理论和重点内容。

1.内容结构

2.考查学生基础知识的试题占30%左右,基本理论试题占40%左右,综合能力试题占30%左右。

3.难易结构

每套试题中有难度的试题应占30—40%。

4.题型结构

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试题要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各章节,主要编制客观性试题。

重点内容试题要突出该课程的重点章节。

重点内容试题和有一定难度内容的试题主要编制主观性试题,其中理论联系实际的试题和综合分析题要有一定份量。

4.每套试卷中的试题不得有互相提示答题的现象。

组配成套试卷,在内容结构、难易结构、题型结构等方面,每套试卷之间应是平行相当的,试题不能简单重复。

(三)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编制的要求

1.客观性试题的答案必须确定、唯一;

2.主观性试题的答案:

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内容;必须准确、全面、规范、简洁;必须科学、合理地配制评分标准和评分要点,尤其是对考查综合能力、运用能力的试题,绝不能仅仅就答案要点分配分值,应制定详细的分析评分和综合评分标准,即各个答案要点满分之和,小于整个题目的满分;必须标明得分点。

第十七条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以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为出发点,所命试题不能让学生直接从教材、资料、笔记中抄得到现成答案;题型上不应出现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等题型。

第十八条同一名称、同等学分、相同教学要求的课程的考试,应采用同一要求的试卷。

学分不同的则应分别制作试卷。

制作试卷要求一律打印,并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采用题库试卷考试的课程,在考前由教务处通知所在教研室主任抽取2份试卷,经审查无误后,由教务处指定其中一份为期末考试用卷,一份为缓考用卷。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题库的课程,应按规范要求完成难易度相当、题型题量相当的A、B两卷(含参考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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