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8601395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57 大小:87.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7页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docx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docx(5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docx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篇一:

合同法考试重点

合同法

考试复习资料

张晓远

四川大学法学院

1

考点一:

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一种合意;

2、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

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考点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2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

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在合同解除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

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规范;2、在合同订立方面;

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四、鼓励交易原则必要性: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就必须使合同法具备鼓励交易的职能

和目标,使市场主体越活跃,市场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能真正得到发展。

1、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5、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6、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考点三: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法律行为,一方面,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是双方的行为,要约仅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

3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邀请

又称引诱要约,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邀请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可能导致他人的承诺。

指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所为意思表示。

要约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如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要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有标的)

要约有直接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邀请则没有。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划分。

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A是要约邀请。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为要约;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为要约邀请。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

(要约邀请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是针对特定的人。

)5、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

四、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具体表现形式: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中标(承诺)拍卖公告(要约邀请)举牌(要约)敲锤(承诺)

4

五、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

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2、一方因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机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阶段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2、违反的义务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

3、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考点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提示性合同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二)标的

(三)质量和数量(四)价格或酬金(五)履行期限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1、以不利条款提供方来解释。

2、优先使用非格式条款。

(手写优于印刷格式)

合同的要件:

5

篇二:

合同法重点笔记经典版

合同法笔记经典版合同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无偿合同:

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未获对方任何偿付的合同。

有偿合同:

一方通过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获得对方为此所支付的财产上的代价的合同。

区别:

(1)有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无偿合同中的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来说,则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

(2)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其为无偿与有偿的不同,决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的不同。

(4)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

物权法要求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合同法原则:

功效:

1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2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3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

内容:

1平等: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合同自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

一主体:

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二内容:

具备必要条款.三形式:

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合意。

要约:

①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具体确定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本身没有法律效力1法律规定2当事人的意愿3内容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4交易习惯。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③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

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而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要件:

1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3违反义务方具有过失。

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与违约责任区别1责任性质2责任方式3责任基础。

与侵权责任区别1关系人2责任基础3构成要件4责任方式与赔偿范围。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目的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特殊生效要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方为生效。

有些合同还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有效与合同成立:

联系:

成立是有效的前提。

区别:

1目的:

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效力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2要件: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达成合意,侧重形式上的考察;合同有效的要件

既包括实质的也包括形式的,侧重于内容上的考察。

无效合同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受益的除外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原物或不当得利)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构成要件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1)对合同的性质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认识错误(5)对标的物的价值或报酬的误解3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误解应该是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事实的不正确假设或者认识。

显失公平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构成要件:

欺诈故意欺诈行为两个因果关系。

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效力未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般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

特别构成要件:

存在着授权的假象——客观要件;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主观要件。

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附随义务指虽无法律明文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约定,但为确保合同目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和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而应当由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

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保护义务等。

特征:

法定性辅助性附随性不确定性。

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2保护功能,维护对方人身及财产上的利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①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履行先后顺序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如果行使该权利有悖诚信原则,则不得行使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如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

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当事人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①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②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③须债务人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并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撤销权:

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要件:

债务人所为的行为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①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③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主观要件是指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第三人主观上须为恶意。

行使方式:

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抵押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对财产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提供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以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特性1优先受偿性2从属性,即从属于债权而存在3不可分性,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毁损灭失而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赔偿金行使权利。

条件1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2抵押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3内容合法,包括抵押物适格及“绝押条款”的禁止4履行登记程序。

实现方式: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决。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为债务人提供抵押物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有约定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时间限制: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留置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要件①须债权人已按合同约定事先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②须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与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即二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③须债务已至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

行使:

留置依法成立后,债权人不能立即处分留置物,须给债务人至少两个月的宽限期。

然后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占有必要的使用收取孳息及优先受偿;妥善保管留置物。

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保有留置物的所有权;不得妨害留置权的行使。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在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要件1

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但实际占有动产的人或者为不动产的登记名义权利人2转让的标的物为可流通的财产且原则上为占有委托物3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易及合理价格取得财产4受让人在受让时为善意无过失并已取得对动产的占有或该不动产已经登记。

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2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但可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提供方负有遵守公平原则的一般义务以及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2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更加宽泛3格式条款具有特殊的解释规则。

合同变更:

广义:

合同的内容与主体发生变化狭义:

限于内容的变更。

要件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2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3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4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权利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1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2对象是合同债权3后果是权利的让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

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2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3须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4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转让的效力,债务人仍应按照原合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行为)。

条件1有有效合同义务的存在2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3债务具有可转移性4经债权人同意。

后果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2抗辩权转移3从债务转移。

单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现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的方式。

解除事由既可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法定解除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事变更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有悖于公平原则,则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适用条件1作为缔约基础和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异常的变化2该变化须发生在缔约后3该变化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预见4该变化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若再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显失公平6合同当事人并未事先分配风险。

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一是阻碍程度不同。

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而情势变更则使得合同义务方履行成本难以承受,但合同仍然可以履行。

二是引发事由不同。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的异常变动。

而情势变更则主要表现为合同基础的变更;三是当事人的权利性质不同。

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所享有的是形成权,即只需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无须进行协商,情势变更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请求权,须经司法判决来进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四是法律程序不同。

情势变更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之后再行诉讼,而不可抗力无须此行为,径行诉诸法院即可;五是法律后果不同。

情势变更原则只是赋予了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的权利,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可免予承担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

法定抵销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期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即不存在按照合同

性质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3依法定程序进行。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征1以合同义务的违反为条件2具有相对性3主要具有补偿性4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3不存在免责事由。

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2当事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

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有瑕疵并因此导致买方财产或人身受损。

处理: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

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着诸多不同,故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其权益的保护有着重大的影响。

合同漏洞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

填补方法1由当事人协议2依交易习惯确定3依法律规定

篇三:

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撤回和撤销1.撤回条件:

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

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

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

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