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铝和铝合金薄板带材和板材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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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铝和铝合金薄板带材和板材整理
英国标准BSEN485-1:
1994
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
第一部分:
检验与交货技术规范
欧洲标准EN485-1:
1993具有英国标准的地位
UDC669.71-41:
669.715.018.26:
620.1
没有BSI的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翻印
合作组织
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监督下,筹备了此欧洲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包括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
奥地利奥斯泰弛斯柴斯标准局
比利时比利时标准局
丹麦丹麦标准局
芬兰索门皇家标准局
法国法国标准协会
德国德国标准局
希腊希腊标准局
冰岛冰岛技术局
爱尔兰爱尔兰标准局
意大利意大利标准局
卢森堡卢森堡标准局
荷兰荷兰标准局
挪威挪威标准局
葡萄牙葡萄牙标准局
西班牙西班牙标准协会
瑞典瑞典标准局
瑞士瑞士标准局
英国英国标准局
出版以来的修正
修正序号
日期
涉及到的文字内容
此英国标准是在非铁金属标准政策委员会的指示下起草准备的,在标准委员会的授权下出版的,并于1994年1月15日生效。
©BSI1994
下列BSI参考资料涉及到此标准:
委员会参考资料NFM/35
说明草案91/40593DC
ISBN0580217094
页码
合作组织内部封面
前言i
序言2
EN485-1的内容3
附录NA(信息性)负责的委员会内部封底
附录NB(信息性)交叉对照内部封底
前言
BSEN485的这一部分是在非铁金属标准政策委员会指导下准备完成的,为BSEN485-1:
1993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一部分:
检验与交货技术规范的英文版本。
BSEN485的这一部分同BSEN485-3:
1994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三部分:
热轧产品的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与BSEN485-4:
1994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四部分:
冷轧产品的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一起将取代BS1470:
1987用于普通工程的锻造铝以及铝合金的技术要求:
板材,薄板材以及带材中的相应部分。
然而,BS1470:
1987将不会被撤销直到代替它的其他剩余标准出版为止。
代替BS1470:
1987的其他剩余标准如下所列:
BSEN485-2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二部分:
机械性能
BSEN515铝以及铝合金——锻造产品——回火规定
BSEN573-3铝以及铝合金——锻造产品的化学成分与类型——第三部分:
化学成分
BSEN573-4铝以及铝合金——锻造产品的化学成分与类型——第四部分:
产品类型
符合英国标准并不能自动免除法定义务。
欧洲标准EN485-1
1993年10月
UDC669.71-41:
669.715.018.26:
620.1
描述词:
钢铁制品,滚轧制品,金属板,钢带,铝,铝合金,交货,其他销售文件,检验,合格性实验,实验
英文版本
铝以及铝合金——
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
第一部分:
检验与交货技术规范
此欧洲标准是由CEN于1993年10月8日批准的。
CEN成员必然要遵守CEN/CENELEC国际规则。
CEN/CENELEC国际规则保证了不需要任何改动而给与此欧洲标准一个国家标准地位的条件。
关于那些国家标准的最新清单与著书目录参考书目可以通过向中央秘书处或任何一个成员申请获得。
欧洲标准包括三个官方版本(英文,法文,德文)。
一个任何其他语言的版本,由一个CEN成员负责译成其自己的语言而形成,并通知中央秘书处后,具有与官方版本同样的地位。
CEN成员由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团体组成: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以及英国。
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中央秘书处:
B-1050布鲁塞尔,RUEDE大街36号
©1993CEN成员保留其版权
参考序列号:
EN485-1:
1993E
第2页
EN485-1:
1993
序言
该欧洲标准是由铝以及铝合金(技术委员会)CEN/TC132筹备的。
该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是由AFNOR控制的。
在其工作计划内,技术委员会CEN/TC132委托“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技术委员会)CEN/TC132/WG7制定了下列标准:
EN485-1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一部分:
检验与交货技术规范
此标准为一组4个标准中的一部分。
其他标准涉及到:
BSEN485-2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二部分:
机械性能
BSEN485-3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三部分:
热轧产品的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
BSEN485-4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四部分:
冷轧产品的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
最迟到1994年4月,无论是通过出版同样的文字内容,或者通过签署文件认可,应该给与该欧洲标准一个国家标准的地位,且最迟到1994年4月应撤消与此相矛盾的国家标准。
此标准经由CEN/CENELEC国际规则核准并符合其规定,下列国家一定要执行此欧洲标准: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以及英国。
页码
序言2
1范围3
2参考标准3
3定义3
3.1薄板材3
3.2带材3
3.3热轧薄板材与带材3
3.4冷轧薄板材与带材3
3.5检验批量4
3.6热处理批量4
3.7样品4
3.8样本4
3.9试件4
3.10实验4
4订货单或投标书4
5要求4
5.1生产制造过程4
5.2质量控制4
5.3化学成分5
5.4机械性能5
5.5避免缺陷5
5.6尺寸公差5
5.7其它特性5
6实验步骤5
6.1采样5
6.2实验方法6
6.3重新实验7
7检验文件(单据)7
7.1普通(检验文件)7
7.2在由参与生产制造过程与(或)属于质量控制部门的合格人员进行的检验以及实验基础上形成的文件(单据)7
7.3在由组织上独立于制造部门的合格人员根据订货单上规定的要求对要交付的产品或相关的检验批量进行或监督的检验与测试的基础上形成的文件(单据)8
8产品的标记8
9包装8
10仲裁8
第3页
EN485-1:
1993
1范围
此标准规定了用于普通工程的锻制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的检验与交货技术规范。
此标准适用于厚度大于0.2mm且小于等于200mm的产品。
此技术规范不适用于要进行进一步轧制的(二次轧制的轧件)或用于特殊用途的(比如说航空航天、罐桶轧件、鳍状轧件等等)卷材形式轧制产品的半成品,这些将由其他的欧洲标准分别进行处理。
2参考标准
此欧洲标准结合了来自其他出版物的注明日期的或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书目与规定。
这些参考标准在文中的合适位置被引用,并将相关的出版物列在下面。
对于注明日期的参考书目,这些出版物中任何一个的后续修正或校订,只有当修正或校订合并在内时适用于此欧洲标准。
对于没有标明日期的参考书目,使用所涉及出版物的最新版本。
EN485-2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二部分:
机械性能
EN485-3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三部分:
热轧产品的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
EN485-4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四部分:
冷轧产品的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
EN515铝以及铝合金——锻造产品——回火规定
EN573-3铝以及铝合金——锻造产品的化学成分与类型——第三部分:
化学成分
EN2004-1航空航天系列——铝以及铝合金产品的测试方法——第一部分:
锻制铝合金导电性的测定
EN10002-1金属材料——拉伸实验——实验方法(环境温度下)
EN10204金属制品——检验文件(单据)的类型
ISO6506金属材料——硬度实验——布氏硬度实验
ISO6507-1金属材料——硬度实验——维氏硬度实验——第一部分:
HV5至HV100
ISO6507-2金属材料——硬度实验——维氏硬度实验——第二部分:
HV0.5至小于HV5
ISO7438金属材料——弯曲实验
ISO8490金属材料——薄板材与带材——改良的埃里克森杯突实验
3定义
鉴于该标准的目的,使用以下定义:
3.1薄板材
横截面为矩形,具有大于0.20mm的同一厚度,以通常带有铣削过的或锯过的边缘的直线长度(也就是扁材)供给的平板状轧制产品,厚度不超过宽度的10分之一。
注释1:
由上述所定义的薄板材派生出的波浪形的、压花的(具有图案,比如说轧槽、筋肋、方格、扁豆形花纹、凸点、棱形)、镀膜的、修过边缘的以及多孔的产品在分类时属于薄板材的范畴。
注释2:
在一些国家,厚度大于6mm的薄板材称为板材。
3.2带材
横截面为矩形,具有大于0.20mm的同一厚度,以通常带有铣削过的边缘的卷材供给的平板状轧制产品,厚度不超过宽度的10分之一。
注释1:
由上述所定义的带材派生出的波浪形的、压花的(具有图案,比如说轧槽、筋肋、方格、扁豆形花纹、凸点、棱形)、镀膜的、修过边缘的以及多孔的产品在分类时属于带材的范畴。
注释2:
有时带材被称为卷材
3.3热轧薄板材与带材
最终厚度是通过热轧获得的薄板材或带材。
3.4冷轧薄板材与带材
最终厚度是通过冷轧获得的薄板材或带材。
3.5检验批量
用来检验的一次交货量,或一次交货量的一部分,包括同种级别的,同种合金的,同一种型式的,同一回火的,同一形状的,同一厚度或同一横截面且以同种方式处理过的产品。
3.6热处理批量
同种级别的或同种合金的,同一种型式的,同一厚度或同一横截面,且以同种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同一炉膛热负荷中进行热处理的产品,或在同一个炉膛热负荷中进行溶解处理以及后续沉淀处理的产品的量。
沉淀炉膛热负荷可以包含不止一个固溶处理批量。
对于在连续加工的炉膛中进行的热处理,认为在短于8小时的时间段内进行热处理的产品属于同一热处理批量。
3.7样品
取自一个检验批量中的一个或多个产品。
3.8样本
为了制造试件的目的,而取自样品中的每一个产品的一块或多块(材料)。
3.9试件
取自每一个样本,且为实验做好准备的块(材料)。
3.10实验
为了对一个特性测试或分等级而对试件进行的操作。
4订货单或投标书
订货单或投标书对所要的产品进行定义,并且应包含下列信息内容:
a)产品的型式与种类
-产品的型式(薄板材、带材、板材等等);
-铝或铝合金的型号;
-当顾客要进行后续装饰性阳极化处理时,应在订货单中明确说明。
对于所有其他情况,推荐指出顾客使用(用途)。
b)根据EN515确定的要交付的材料的冶金回火,并且,如有不同,说明所使用的冶金回火;
c)此欧洲标准的序号,或技术规范的序号,如果没有的话,注明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特性。
d)产品的尺寸与形状
-厚度
-宽度
-长度(在滚轧方向上的)
注释:
长度为最大尺寸,除非另有协议。
-卷材的内径与外径。
e)尺寸与形状公差,请参考合适的欧洲标准。
f)数量
-质量或件数
-数量允许误差(如果有所要求的话)。
g)任何对检验文件(单据)的要求;
h)任何经由买卖双方同意的特殊要求:
-产品标记
-参考图,等等;
i)对于顾客要进行装饰性阳极化处理的产品,订单中应包括下列信息内容:
-要进行的特殊表面处理(根据相应的欧洲标准);
-阳极化处理后是否要求两面均为装饰性表面,如果只要求一面的话,对于带材,说明其位置为卷材的内侧面或外侧面,对于薄板材或板材,说明其位置为上表面或下表面。
同时推荐要形成特殊区域(例如正面)的产品应单独下订单。
5要求
5.1生产制造过程
除非订货单中另有说明,生产制造过程应留给制造商自行决定。
除非在订货单中有明确说明,制造商没有义务对后续的类似订单采用同样的生产加工过程。
5.2质量控制
供应厂商应负责在产品装运前进行相关标准要求的与(或)特殊说明所要的所有检验与测试。
如果买方想要在制造商的工厂检验产品,应在下订单时通知供应厂商。
5.3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应符合EN573-3中规定的要求。
如果买方所要求的元素含量的极限在上述标准中没有指定,应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订货单中说明这些极限。
5.4机械性能
机械性能应符合EN755-2中的规定或符合买卖双方达成的并在订货单中有所说明的协议。
5.5避免缺陷
挤压表面应避免有损于其合适用途的缺陷。
产品应具有光滑清洁的表面。
然而,通常来说在产品的两个表面允许有小的表面缺陷,比如说轻微的划痕、凹痕、起鳞、斑纹、轧痕、热处理引起的褪色与不均匀表面外形等等。
这些常常不能完全避免。
同时不允许进行操作来掩盖瑕疵。
当尺寸偏差与材料属性继续满足规定时,允许除去表面瑕疵。
对要进行装饰性阳极化处理的产品,在议定的表面处理后,表面缺陷(褪色、机械或结构缺陷)不应扩大到损伤装饰性外观。
买卖双方可就极限样品达成协议。
5.6尺寸及形状公差
尺寸与形状公差应该符合下列的欧洲标准:
EN485-3:
热轧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
EN485-4:
冷轧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
除非另有协议,买方只可以拒收尺寸不符合所规定的公差的产品。
5.7其他要求
附加的特性要求,例如硬度、弯曲能力、各项同性等等,应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订货单中进行说明。
6实验步骤
6.1采样
6.1.1化学分析
化学分析的样本应在浇铸时进行选取。
应设计其形状以及生产条件(成型模具的设计,冷却速度,质量,等等),使其成分均匀且适合于所用的分析方法。
6.1.2机械性能实验样本
6.1.2.1位置与尺寸
应该这样从样品中选取样本,应按照6.1.2.2中的规定,使根据(具体)产品选取试件的方位成为可能。
样本应足够大,使得可以加工足够的试件,这些试件是用来进行所要求的实验以及任何可能必要的重新实验。
6.1.2.2样本的方向
通常来说,要求进行横向实验(对板材来说为长横向实验)。
如果要获得横向样本宽度不足的话(小于300mm),允许进行纵向实验。
6.1.2.3样本的识别(方法)
每一样本都应进行标记,保证切除后,总可以识别出其所取自的产品以及其位置与方向。
如果在后续操作过程中,去除标记不可避免,应在原来的标记去除前做出新的标记。
6.1.2.4样本的准备
应该在产品交货前应该进行的所有机械处理及热处理(这些处理可能影响金属的机械性能)完成后,从样品中选取样本。
在不可能这样取样的情况下,可以在更早的阶段选取样品或样本,但是这些样品或样本必须要经过与相关产品同样的处理。
进行切割时不应改变准备取试件的那部分样本的特性。
因此,样本的尺寸应留有足够的机械加工余量,允许去除受到切割影响的区域。
不应对样本进行任何会改变其机械性能的切削加工或其他处理。
任何必要的矫直工作必须要非常小心地进行,最好手工完成。
6.1.2.5样本的数量
除非另外有说明,应从每1000kg的检验批量或其中的一部分或每一热处理批量中取一个样本。
对于单片或单卷重量超过10,000公斤的单片板材或单卷带材,应每一片板材或每一卷卷材只取一个样本。
6.1.3拉伸实验试件
6.1.3.1试件的识别(方法)
每一个试件均应进行标记,使得能辨别出试件取自的检验批量,如果有要求的话,还有能辨别出其在产品中的位置与方向。
如果一个试件的识别是靠打钢印,钢印不应打在干扰后续实验的部位,不应以会干扰后续实验的方式来打此钢印。
如果不方便标记一个试件,可以贴一个识别标签。
6.1.3.2切削加工
如果有必要进行切削加工,加工时不应改变试件的金属特性。
6.1.3.3试件的数量
每一个样本取一个试件。
推荐的试件形状与尺寸在EN10002-1中有所规定。
6.1.3.4试件的类型与位置
对于厚度小于等于所规定的12.5mm的产品,应使用扁平试件。
准备试件时,应包括两个滚轧表面,且保证这两个滚轧表面未受干扰。
对于厚度超过所规定的12.5mm的产品,应使用圆形试件。
对于厚度小于等于所规定的40mm的产品,圆形试件的纵轴到表面的距离应为厚度的一半。
对于厚度大于40mm的产品,圆形试件的纵轴到表面的距离应为厚度的四分之一。
6.1.4用于其他实验的试件
对于任何其他实验(硬度、各向异性、弯曲实验等等),实验步骤应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6.2实验方法
6.2.1化学成分
分析方法有供应厂商自行决定。
万一对化学成分有争议,应根据相关欧洲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仲裁实验,且通过这些方法得到的实验结果应该被接受。
6.2.2拉伸实验
拉伸实验应按照EN10002-1进行。
6.2.3尺寸的测量
应该使用具有尺寸以及尺寸公差所要求的精度的测量仪器来测量尺寸。
所有的尺寸应在车间或实验室室温下进行测量,万一有争议,在介于15oC与25oC之间的某一温度进行测量。
6.2.4表面光洁度
除非另有说明,应在交货前不借助放大仪器对产品表面外观进行检查。
对要进行阳极化处理的产品,推荐在交货前由产品的生产者进行阳极化实验。
实验的频率与条件可由买卖双方达成协议。
6.2.5其它实验
如果对其他机械性能实验或物理实验有所要求,买卖双方应对这些实验达成一致意见。
这些实验应按照现有的欧洲标准或经由买卖双方同意的方法进行。
下列的标准可以用来作为指南:
-根据ISO6506可以测量布氏硬度(HBS)。
-根据ISO6507第一部分获第二部分可以测量维氏硬度(HV)。
-弯曲实验:
根据ISO7438可以进行弯曲实验。
-根据EN2004-1可以对导电性进行测量。
-耳索实验:
可以根据相关的欧洲标准进行此实验。
-埃里克森杯突实验:
可以根据ISO8490进行此实验。
6.3重新实验
6.3.1机械性能
如果第一次选择的试件中任何一个不满足机械性能实验的要求,应该进行下列步骤:
-如果可以明确识别出试件准备过程中或实验过程中的错误,可以不理相应的结果,并重新开始最初要求的实验;
-如果不是这样,应从同一批量中再取两个样本,其中一个要取自与原来样本来自的产品(薄板材、带材等等)相同的单元,除非该件产品已由供应厂商撤回。
如果来自这两个附加样本的试件都满足要求,他们所代表的检验批量应该被认为是符合此欧洲标准的要求。
如果其中一个试件不满足要求:
-该检验批量被认为不符合此欧洲标准的要求。
-或,如果可行的话,可对该批量进行附加的热处理,然后作为一个新批量进行重新测试。
6.3.3其它特性
其它特性的重新实验方法过程应由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7检验文件(单据)
7.1普通(检验文件)
如果买方在订货单中有所要求,卖方应提供下列文件单据中适用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单据。
7.2在由参与生产制造过程与(或)属于质量控制部门的合格人员进行的检验以及实验基础上形成的文件(单据)
7.2.1合格证明
供应厂商根据检验及典型实验结果,用此文件单据来证明要交付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订单中的附加要求(如果有的话)。
7.2.2测试报告
供应厂商用此文件单据来证明所交付的产品符合订货单中规定的要求。
此文件单据详述了当前对用同样方法制造的、与要交付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所进行的产品控制,但不必是对要交付的产品本身所进行的产品控制。
7.2.3特殊测试报告
供应厂商用此文件单据来证明所交付的产品符合订货单中规定的要求。
此文件单据详述了化学组成、所规定的机械性能实验的结果以及订货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实验的结果。
特殊实验报告建立在其样本取自要交付的产品本身的实验基础上。
交割这样一个证明书通常意味着对每一批量进行检验测试。
7.3在由组织上独立于制造部门的合格人员根据订货单上规定的要求对要交付的产品或相关的检验批量进行或监督的检验与测试的基础上形成的文件(单据)
检验文件单据依照EN10204:
-‘3.1.A’:
应根据法定规范指定一个检验员,依照这些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签署及确认该证明书。
-‘3.1.B’:
应由独立于制造部门的部门来签署该证明书,并由经过授权的独立于生产部门的制造商代表确认。
-‘3.1.C’:
应由经过授权的买方代表依照订货单中的规定签署及确认该证明书。
8产品的标记
当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且在订货单中有所说明时,将对产品进行标记。
此标记不应对产品的最终使用产生不良影响。
9包装
除非在有关特殊产品的欧洲标准或订单中另有详细说明,包装的方法应由供应厂商指定。
供应厂商应该采取所有合适的预防措施来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品应在适于后续使用的状态下交付。
10仲裁
万一对(是否)符合此欧洲标准的要求或订货单上的规格(要求)发生争执,在报废产品之前,应由买卖双方共同达成协议,选出一个仲裁者,进行测试与实验。
仲裁者的决定应该为最终决定。
附录NA(信息性)
负责的委员会
英国参与了此欧洲标准的筹备,是由非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