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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法规

欧盟包装法规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

1.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

规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and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令。

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力。

指令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

指令是对成员国发布的。

指令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EUROPEANPARLIAMENT)和欧盟理事会(THECOUNCILOFTHEEUROPEAN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赋予的职责颁布的。

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欧盟指令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令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了保护公众利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利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

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言,欧盟指令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所不同的是,欧盟指令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不涉及这些内容。

出口欧盟商品的包装,应首先了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令中的基本要求:

  WTO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

必达要求(exclusive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94/62/EC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令94/62/EC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料、包装的管理、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节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应达到的目标。

技术内容涉及包装与环境、包装与生命安全、包装与能源和资源的利用。

特别应关注的是,基于这些要求和目标,派生出具体的技术措施。

另外,具体的实施还有相关的指令、协调标准及合格评定制度。

  指令94/62/EC已于1997年付诸全面实施。

但就其中的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欧盟某些成员国持有异议,比如对饮料瓶的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环保性、经济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评估等存在分歧。

2004年2月11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的修正案2004/12/EC,其中规定整体回收率60%,再循环率55%。

另外规定具体的再循环率:

玻璃60%、纸和纸板60%、金属50%、塑料25%、木材15%。

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

  制造商是指为了自身利益而设计、生产产品,并将产品投放欧共体市场的责任人。

  制造商有责任保证欲投放欧共体市场的产品按指令条款的基本要求设计、生产,并进行合格评定。

  制造商可以使用成品、预制零部件进行生产,也可以转包合同。

无论用什么方式,制造商都必须对产品保持全面监控,以便有能力对产品负责。

  进口商importer(产品投放市场的责任人)

  将产品从第三国引入欧盟市场并且驻欧共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制造商不常驻欧盟,进口商在欧盟内没有设授权代理时,进口商必须保证能够为市场监督当局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进口产品到欧盟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代替制造商承担责任。

  欧共体自初创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沉积下来的法规很多,有些已被覆盖,有些仍沿用,即使在欧盟的协调标准中也经常出现这样的警告语:

  WARNING:

OtherrequirementsandotherEUDirectivesmaybeapplicabletotheproduct(s)fallingwithinthescopeofthisstandard.

  警告:

其它的要求和其它的欧盟指令可能适用于本标准范围之内的产品。

  3.2基于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

  自上世纪中叶(二战结束)至今,欧洲国家同美国、日本等国一样,从未停止对诱发癌症等未知病理的研究,对于可能导致发病的物质(诱变体)进行逐一排查。

包装材料、包装辅助材料如:

粘合剂、印刷油墨、涂料和染料等被视为可疑对象。

在欧盟官方公开的出版物或网站上可查询到各种不同形式的研究报告或提出的限制性要求。

  3.2.1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

  聚氯乙烯(PVC)中氯乙烯单体,纸制品中的氯联苯(PCB),粘合剂、印刷油墨中的可溶、可挥发物质和有害重金属等被列为在食品、医药以及可能与儿童接触的产品包装中限制使用的材料。

例如:

78/142/EEC中规定的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氯乙烯单体限制在0.701mg/kg以下。

为了规避风险和严格的检测,欧盟的企业大都采取用安全的、低风险的材料替代法,例如,用PET替代PVC,用PP替代PS等。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PVC有可能完全退出包装市场。

  在欧盟,聚氯乙烯已经逐渐退出某些产品的包装。

但是,由于聚氯乙烯具有良好的机械物理性能,它的生产总量并没有减少,比如转向建材行业,我国也有同样的趋势。

目前对PS欧盟虽无统一的、明确的限制,但苯乙烯单体的有害性是明确的,而且PS在常温或需要加温的状态下容易产生异味,在某些应用上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产品,以PP取代PS是可行的做法。

  包装用纸相当大的数量属于一次性的,为避免多氯联苯对水源的污染,欧盟普遍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

据统计,在欧洲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浆的产量已经超过60%,而包装用纸量占纸总产量也是60%。

  3.2.2慎重使用的材料和相关的技术措施

  在包装的基本功能可以满足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复合材料,慎重使用粘合剂和涂料,以避免含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甲醇等有害物质。

  不采取过分印刷,避免油墨中的有害重金属(如锌铬黄)超过限定的量。

其中:

运输包装(三级包装)按ISO的相关标准;配送包装(二级包装)仅需货号和商标或满足进口商的特殊要求;销售包装按相关产品标签的要求;包装装潢应力求简洁。

  3.2.3禁用偶氮染料

  欧盟2002/61/EC《工厂禁用偶氮染料指令》及2003/3/EC《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蓝色素指令》于2003年9月11日在欧盟成员国中实施。

各成员国如西班牙、英国、意大利等国也制订了相关法规,禁止多类含有害偶氮染料的产品及包装在市场销售,同时瑞士等部分国家、组织和地区客户对中国出口纺织品服装、鞋类等商品包装(主要是瓦楞纸箱、鞋盒、布袋)要求禁用偶氮染料并进行检测(简称AZO检测)。

  根据指令,可释出浓度超过百万分之三十被禁芳族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长期直接接触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及包装。

指令列出可与人体长期直接接触的物品及包装,包括多种产品,如:

服装、鞋帽、床上用品、毛巾、腕表带、行李箱、钱包、布制或皮制玩具,以及供消费者使用的纱线或布料等。

从2003年6月30日起,欧盟各成员国将禁止市场上销售含蓝色素的皮革制品、纺织品及包装。

  此外,在2005年1月1日前,以再造纤维制造的纺织品,若所释放的芳族胺是来自再造纤维的残余染料,浓度又在70%以下,则不受指令限制。

虽然被禁产品名单现时并不包括地毯,但欧盟在研究是否将地毯等其它产品和其它胺类物质归人监管之列。

  3.3基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装材料使用的限制

  欧盟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基于循环经济的理论,提出了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一系列基本要求。

涉及到每一个产品的包装时,应对照该指令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3.3.1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原始包装材料

  欧盟主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是某些原始包装材料,如:

木材、稻草、竹片、柳条、麻和以此为基础的包装制品,如:

木箱、草袋、竹篓、柳条筐篓、麻袋和布袋等。

在包装辅料方面,禁止或限制的主要材料是作为填充料的纸屑、木丝,作固定用的衬垫、支撑件等。

对上述包装材料及辅料一般要求率先进行消毒、除虫或进行其它必要的卫生处理。

  3.3.2限制使用热固型塑料包装材料和发泡塑料缓冲垫

  欧盟限制使用不易回收的热固型塑料包装材料。

  发泡塑料缓冲垫由于其收集、分类、运输成本高于回收利用(资源或能源)价值,被视为不能商业化回收利用①的产品。

依据94/62/EC指令的第15项条款,此类产品属于需缴税(强制回收)的范围,因此成为"不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逐渐退出市场。

由植物纤维制造的缓冲垫;蜂窝纸板或瓦楞纸板(折叠后)加工成型的缓冲包装;用塑料收缩薄膜或捆扎材将产品直接固定在纸托盘上的缓冲包装是目前普遍采用的技术。

  注1:

商业化回收利用指在流通领域,由于废弃物本身全部满足以下条件,无需任何强制性干预就可实现回收利用:

  ①有可靠的持续稳定的回收渠道;

  ②有可行的再处理技术、工艺和方法;

  ③有实际用途和市场;

  ④有明确的经济效益。

  以上四条为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发泡塑料缓冲垫明显不能满足条件④。

  3.3.3对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性措施

  欧盟继美国对中国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提出新的检疫规定后,也对我国输欧商品的木质包装(包括木质铺垫材料、支撑材料、托盘等)要求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已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防腐剂处理或欧盟国家认可的处理措施的证明。

  另外必须提到,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了一项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新规定。

新规定要求商品出口国必须对其用以包装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力争制止以吞噬木屑为生的各类昆虫通过其寄生的木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跨国界蔓延。

  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在当前日益增多的全球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各国间的进出口货物有70%使用木质包装材料,而这些未加工的包装材料中寄生着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昆虫。

这些昆虫往往在抵达目的地口岸后便四处蔓延,并且对抵达国林木的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

  这一新规定是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SPS)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制止有害昆虫越境蔓延。

根据SPS制定的新规定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

虽然目前只有大约90个国家或地区同意遵守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新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的140多个成员都有义务。

根据粮农组织的最新规定,为了保证木质包装箱内不含任何有害昆虫,所有的贸易出口国(地区)必须在木质包装材料上贴上全球统一的标签,以证明其木质包装箱已经过加热和熏蒸处理。

  欧盟通过2003/02/EC指令,对将砒霜用于木及木制品的防腐处理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这一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用含有铜、铬铝和砒霜的溶液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在防腐液未完全挥发前不应投放市场;经工业罐装对防腐液进行处理的木材,可应用于特殊的和工业的用途,但须保护人类或牲畜的安全及在公共场所不被人的皮肤接触;所有经过砒霜处理的木材投入市场时应标注:

"仅用了专业和工业用,含有砒霜"。

所有在市场上的木质包装要标注:

"当对这些木材进行处理时,带上手套;锯或雕刻这些木材时,带上口罩和眼罩;这些木材的废料应该作为危险品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理"。

自2004年6月30日起,各欧盟成员国必须执行以上规定。

  3.4部分商品包装的标签与标识的要求

  标签属于包装的范畴。

标签应正确的、充分的表达给消费者关于产品的全部相关信息。

  欧盟全部有关产品包装和标签的法规,有些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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