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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梯尔反例为什么重要与曹剑波商榷

盖梯尔反例为什么重要?

——与曹剑波商榷-哲学

盖梯尔反例为什么重要?

——与曹剑波商榷

尹维坤作者简介:

尹维坤,湖南江华人,(广州510006)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①AlvinPlantinga,Warrant:

TheCurrentDebate,OxfordUniversityPress,1993,p6.

②[美]约翰·波洛克、乔·克拉兹:

《当代知识论》,陈真译,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页。

③RobertG.MeyersandKennethStern,“KnowledgewithoutParadox”,TheJournalofPhilosophy,vol70,no6,March22,1973,pp147-160.

④MarkKaplan,“ItsNotWhatYouKnowThatCounts”,TheJournalofPhilosophy,Vol82,No7(Jul.,1985),pp350—363.

⑤ErnestSosa,KnowledgeandJustification,Aldeshot:

DartmouthPublishingCompany,1994.Pxii.

⑥曹剑波:

《葛梯尔反例意义的诘难》,《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130页。

【摘要】

通常认为,盖梯尔反例向传统的知识三要素定义提出了挑战,并从根本上改变了当代知识论的特征。

但有意见认为盖梯尔反例并不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通过指出反诘盖梯尔反例意义的各种论证不成立,从正面揭示出盖梯尔反例与当代知识论各种辩护立场的内在逻辑联系,以及盖梯尔反例对知识论研究的促进作用,来论证盖梯尔反例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

当代知识论;三要素定义;盖梯尔反例;辩护

中图分类号:

B01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7660(2013)06-0084-07

在当代西方知识论中,学者们对盖梯尔(E.L.Gettier,或译为葛梯尔、盖蒂尔等)反例的作用和评价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盖梯尔反例严重地挑战了传统知识的三要素定义(JTB定义),向人们展示了传统知识概念的不当。

它的出现在知识论领域引起巨大的反响,大大启发和促进了当代知识论的研究,其中以普兰廷加(AlvinPlantinga)①、波洛克(JohnL.Pollock)和克拉兹(JosephCruz)②等为代表。

另一种意见认为,盖梯尔反例没有普遍意义,因为它依赖一些错误的原则来对知识的传统定义提出反驳,其中以梅尔斯(RobertG.Meyers)、斯滕(KennethStern)③、卡普兰(MarkKaplan)④和索萨(ErnestSosa)⑤等为代表。

国内学者曹剑波在考察这两种意见的基础上,选择第二种立场,并发表《葛梯尔反例意义的诘难》一文(以下简称为曹文),为其提出新的论证。

首先,曹文从知识存在三种类型入手,指出JTB定义不是知识的全部定义,只是命题知识的定义,并且JTB定义不是重要的知识定义;进而否定JTB定义的重要性,对盖梯尔反例进行釜底抽薪式的反驳。

其次,曹文指出盖梯尔反例存在的各种问题,试图论证盖梯尔反例不成立。

最后,曹文得出“由于葛梯尔反例产生于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或混淆中,因此葛梯尔问题是个伪问题”⑥的结论。

笔者认为,虽然曹文论点清晰、论据新颖,但论证与结论却不能使人心悦诚服,有待进一步商榷。

与曹文相反,笔者认为盖梯尔反例在当代知识论领域意义重大。

为与曹文的论证逻辑相对应,笔者先来考察曹文对盖梯尔反例的釜底抽薪是否成功。

一、JTB定义不重要吗?

盖梯尔反例的提出以解构JTB定义的重要性为目标。

如果JTB定义的重要性都成问题,盖梯尔反例的意义当然就岌岌可危了,因此必须严肃对待曹文的釜底抽薪。

知识论者一般认为,JTB定义是知识是得到辩护的(justified)对justified的翻译颇为棘手。

Justified有“有理由的”、“(被证明是)正当的(合理的)”、“被辩护了的”、“得到辩护的”、“确证的”等意义。

国内知识论者中,陈嘉明将justified译为“确证”,胡军将其译为“证实”,徐向东译为“辩护”,等等。

笔者认为,“证实”译法容易与逻辑实证主义主义的意义证实原则之“证实”混淆,故不采用。

“确证”译法虽为诸多学者采用,但“确证”一词有“确定地证明”之意,意义过强,不符合知识论中justified与truth之间存在裂缝——justified信念不一定是truth——的情况。

因此笔者主张视语境不同,将其译为“得到辩护的”、“辩护的”等义。

这一译法虽然存在与法学的“辩护”混淆之嫌,但法律上的“辩护”正好有“依据证据合理的主张,但证据并非就是事实本身”之意。

这种意义很好的指示了证据与事实(真理)之间的裂缝,故笔者采用这一译法。

真(true)信念(belief)(缩写为JTB)。

这个定义认为,知识包含三个要素:

(1)P是真的,

(2)S相信P,(3)S在相信P上是得到辩护的。

当以上三个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我们就能说“S知道(know)P”——即S具有知识P,这里的P指的是命题。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到命题P在定义中的重要性,它是定义的核心要素,JTB定义就是对于命题知识的定义。

除命题知识以外,知识论者一般认为还存在其它种类的知识。

曹文在此引用了普杰曼(LouisP.Pojman)(洪汉鼎译为波伊曼)的知识分类。

[美]路易斯·P·波伊曼:

《知识论导论(第二版)》,洪汉鼎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4页。

盖梯尔反例为什么重要?

《现代哲学》2013年第6期

波伊曼将知识分为三种类型:

(1)亲知的知识;

(2)命题的知识;(3)能力的知识。

这三种知识虽然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但区别是十分明显的,因此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

在当代知识论者中,波伊曼的知识分类为知识论者普遍接受。

笔者对此不做过多论述。

笔者要质疑的是曹文引入这个分类的动机。

曹文引入知识分类的目的在于暗中削弱命题知识的重要性,其潜在逻辑是:

既然命题知识只是众多知识的一种,那么它就不如有些知识论者所认为的那么重要;即使我们找到了命题知识的完整定义,那也不过是知识的一种定义而已;更何况这种定义本身就不是重要的定义。

对此曹文引用了卡普兰对JTB定义重要性的否定论证来支持自己的论点。

卡普兰指出,尽管许多支持盖梯尔反例意义的人,认为JTB定义是从柏拉图开始的西方传统知识论对“知识”的定义,但是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值得注意的是,盖梯尔的文章中并没有这种主张)。

因为卡普兰认为,柏拉图的知识不是命题,而是非命题的对象或永恒的形式,即理念。

如果进一步考虑到柏拉图明确地区分知识和真的意见,并将回忆看成获得知识的途径,那么柏拉图的知识论与命题知识就明显无关了。

同样,卡普兰还认为,作为西方知识论的代表,笛卡尔对知识的主张也不符合JTB定义的概括。

笛卡尔只用真的和自明的(evident)认识来描述知识,主张知识是必然的,是通过不可错的、内在反思获得的。

盖梯尔那种从假的命题推理出来,其辩护是可被击败的真信念,绝不是笛卡尔的知识。

因此,尽管笛卡尔重视命题知识,他的命题知识也不同于JTB定义所说的命题知识,盖梯尔反例对笛卡尔的知识论是无意义的,所以卡普兰指出西方哲学史没有为JTB定义提供一以贯之的根据。

据此,曹文得出结论:

JTB定义“不是知识的重要定义”曹剑波:

《葛梯尔反例意义的诘难》,《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128页。

这个结论的得出确实令人惊讶。

因为,如果可以仅从JTB定义没有历史根据就得出这个结论不重要,那么没有悠久历史的哲学命题,以及未来全新的哲学命题也就没有重要性了。

这个结论即使卡普兰本人也没有断然接受。

他在指出JTB定义没有历史根据——即没有历史的重要性后,承认“哲学问题不需要是老的才是紧要的(urgent)。

知识论密切关注的许多问题都不是柏拉图或笛卡尔感兴趣的问题”MarkKaplan,“ItsNotWhatYouKnowThatCounts”,TheJournalofPhilosophy,Vol82,No7(Jul.,1985),p353.,其言下之意是哲学问题的重要性不完全等同于其历史的重要性,除了历史的重要性外,还有当代的重要性Ibid,p350.,这种重要性与其历史无关。

总之,一个哲学问题的重要性与其历史性并不必然相关。

事实上,卡普兰的文章绝大部分章节旨在论证JTB定义和盖梯尔反例是否对知识探索起到提升和澄清作用。

对此,卡普兰给出否定的回答,因此他否认JTB定义和盖梯尔反例的重要性同上。

对于卡普兰的具体论述,笔者不再详述,因为自盖梯尔反例提出以来,知识论围绕这个定义和反例做出的种种探索和取得的各种成就已经从事实上雄辩地反驳了卡普兰的论证——第一,人们的关注从侧面佐证了定义和反例的重要性;第二,取得的成就说明定义和反例在学理上的启发性和重要性(对此笔者在后文详细论述)。

因此,曹文的釜底抽薪的策略是不成功的。

其一、不管知识有多少种类,只要命题知识还是人类知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么它就十分重要。

就如不管对人类健康而言,化学元素有多少种,只要它们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它们中的任何一种都是重要的。

对JTB定义的探索和界定应该得到肯定。

尤其是当我们巡视人类历史、追寻文明历程时,当我们被图书馆里展现在眼前的知识海洋之浩淼震惊时,我们就越发感到命题知识的重要性。

试图对这种知识进行定义,促进人类对知识的理解当然也就越发重要起来。

其二、JTB定义的重要性即使得不到哲学史的支持,也会得到这个定义所引发的哲学探讨的支持。

虽然它本身远没有得到普遍认可,还需要各种改进,但是在哲学领域,如果提出一个问题不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的话,那么提出问题至少与解决问题一样重要。

当提出的问题引发了普遍的争议与广泛的探讨时,尤其如此!

其三、曹文要否定JTB定义的重要性的最有效方法,是举出一个在历史上比JTB定义重要的知识定义,或者当下提出一个全新的知识定义,并论证它比JTB定义更重要。

但是很遗憾,笔者没有看到曹文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这或许是曹文的疏忽,但笔者很怀疑曹文能否找到或提出一个比JTB定义更重要的定义。

总之,曹文试图通过否定JTB定义的重要性,从而否定盖梯尔反例重要意义的策略是不成功的。

二、重估曹文的反驳

对盖梯尔反例的评价更多取决于盖梯尔反例本身的贡献。

为准确地评价其贡献,我们必须清楚地分析其发生作用的方式,以此考察它是否正确地发挥了作用。

如果真如曹文所述,反例以不正确的方式发挥作用,那么反例的意义自然很成问题。

在重述盖梯尔反例的基础上(由于盖梯尔反例众所周知,并且曹文已有复述,笔者不再重复),曹文指出盖梯尔反例的实质是“某人有一个合理的但却是虚假的信念P,借助这一信念进行推论,他有理由相信某种碰巧为真的东西,并由此获得一个合理的真信念,但这一信念却不是知识”曹剑波:

《葛梯尔反例意义的诘难》,《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127页。

这里的“合理的”和“有理由”与“得到辩护的”意义相同。

曹文的这个结论,对于描述盖梯尔反例的作用机制是合适的。

但曹文基于这个描述向盖梯尔反例的意义发起攻击是笔者所不能同意的。

笔者认为仅从这个结论否定盖梯尔反例的意义是不合理的。

为支持笔者的论断,让我们先详细地考察曹文的论证。

曹文的上述结论意在指出,盖梯尔反例对JTB定义的挑战是如何发生的。

为论证这个挑战的发生机制,曹文引用梅尔斯、斯滕、齐硕姆(RoderickChisholm)和索萨等人的分析,为不重复这些分析,笔者留待后文处理。

在此,笔者先考察曹文对盖梯尔反例的作用机制,以及盖梯尔反例产生的错误根源的分析,其观点和论证如下同上,第129—130页。

首先,曹文指出盖梯尔反例对Justified一词看法武断。

盖梯尔在构造反例时,列出三种类似的对知识的定义,其余两种分别是齐硕姆的和艾耶尔(AlfredJulesAyer)的定义。

它们与前文已述定义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齐硕姆和艾耶尔分别用“S对P有充分证据(ShasadequateevidenceforP)”和“S有权确认P是真的(ShastherighttobesurethatPistrue)”代替了“S在相信P上得到辩护”。

盖梯尔针对的主要是前文已述的定义,而对另外两种定义,盖梯尔指出如果“对……有充分证据”或“有权确认……”可以完全被“在相信……上得到辩护”代替,那么齐硕姆的定义和艾耶尔的定义与JTB定义一样没有为知识提供充分条件EdmundL.Gettier,“IsJustifiedTrueBeliefKnowledge?

”Analysis,Vol23,No6(Jun.,1963),p121.。

曹文认为,如果齐硕姆和艾耶尔反对将他们的定义等同于JTB定义,那么盖梯尔的反例就失去对它们的反驳意义,盖梯尔对齐硕姆和艾耶尔的有关知识充分条件的驳斥也就站不住脚。

对这个论证,笔者乃至盖梯尔本人都会同意,但是这如何构成盖梯尔武断地理解“Justified”一词的证据呢?

盖梯尔并没有肯定的指出三个定义相同,而是用假言陈述表达了他的观点。

也就是说,盖梯尔对齐硕姆和艾耶尔定义的观点,与曹文的观点没有矛盾。

因为如果三个定义完全相同,那么盖梯尔的反例适用齐硕姆和艾耶尔的定义;如果三个定义不同,那么盖梯尔反例不能适用于齐硕姆和艾耶尔的定义。

这句话没有任何矛盾。

笔者当然赞成三个定义之间有重要区别,比如齐硕姆的定义着重要求为P的真提供证据,JTB定义着重要求为信念P提供辩护,艾耶尔的定义所要求的“有权”则更为模糊。

但是这些区别并不构成指责盖梯尔武断地理解“Justified”一词的证据——盖梯尔根本没有将三个定义看成是相同的。

因此这个反驳盖梯尔反例意义的论据不成立。

其次,曹文指出盖梯尔反例混淆了“有语境知识和无语境知识”以及“认知者语境与评价者语境”。

曹文站在知识论语境主义立场,认为任何知识都是相对于特定语境的,都是语境知识。

语境知识因为与语境相关,它的真假会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是相对的。

语境知识以认知者所拥有的证据作为是否有知识的标准,并不涉及其它未知的证据或实际的事态。

但有些正确的认识结果受主体、时间、地点等客观语境影响很小甚至看不到它们的影响,人们常把它们看作无语境知识。

无语境知识以证据的客观性为基础,不涉及认知主体获得了什么证据,而强调一种无主体的证据,这种证据是借助上帝之眼来获得的。

毫无疑问,根据曹文的论述,盖梯尔反例中的知识是语境知识。

曹文不仅要求区分语境知识与无语境知识,而且要求区分认知者语境与评价者语境。

所谓认知者语境是指从认知主体的角度选取的语境,而评价者语境则是从评价主体是否具有知识的局外人的角度选取的语境。

这两种语境的不同会导致为知识辩护时,要求的证据不相同。

在盖梯尔反例中,从认知主体(史密斯)的角度来看,他要具有知识所要求的证据,完全不同于从认知评价者(盖梯尔以及作为局外人的我们)的角度来看史密斯要具有知识所要求的证据。

正是这两种语境的不同,使得盖梯尔能够构造出反驳JTB定义的反例。

曹文的上述分析,如果仅仅是对盖梯尔反例的分析而言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这却不能构成对盖梯尔反例的反驳。

原因很简单,盖梯尔是针对JTB定义提出反例的,如果盖梯尔反例的如上缺陷是JTB定义本身所没有的,那么盖梯尔反例的挑战就是无的放矢,没有意义;如果JTB定义本身就没有对语境做出区分,那么对盖梯尔反例的挑战同样是对JTB定义的攻击。

事实上,盖梯尔正是通过构造形象的反例,使人们通过分析反例的结构,认识到知识辩护的多种可能,从而将JTB定义的模糊公之于众,指出它对于知识的不充分性!

曹文由此要求,盖梯尔提出反例时应做出这些语境的区分是过分的。

因为盖梯尔构造反例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完善JTB定义,而是指出JTB定义的不足。

如果曹文所说是盖梯尔反例的不足,那恰恰说明盖梯尔反例对JTB定义的攻击正中要害!

曹文从这个角度对盖梯尔反例意义的反驳,就好像一个不懂X光诊断的骨裂患者,在医院里要求医生为其骨裂负责一样。

殊不知,医生只不过是通过更形象的方式向其展示表面很难发现的病症。

如果此时不对症下药反而归罪医生,那就滑稽而无理了。

另外不得不指出的是,人们提出语境主义的辩护理论的部分原因,正是为解决盖梯尔反例对知识的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说语境主义受到了盖梯尔反例的启发并不过分。

曹文站在语境主义的立场上反驳盖梯尔反例的意义恰有一种数典忘祖的滑稽。

再次,曹文指出盖梯尔反例建立在三个错误的假设之上:

“错误的证据能构成人们对一个命题接受的证据”的假设;辩护的演绎原则假设;“错误的命题是不能被认识的”假设。

遵循由简入难的顺序,笔者从第三个所谓”错误的假设”开始考察。

笔者认为,曹文将这个假设安放在盖梯尔头上是没有道理的。

这个假设是JTB定义的应有之义。

JTB定义的第一、二条,即真理条件(P为真)和接受条件(S相信P)规定:

说S知道P,一定是S接受了某个真命题,否则就不能说S知道。

曹文否定这个规定,认为“命题不论真假都能被认识,不能认识的是实际的事态”。

笔者要指出曹文这里的“认识”偷换了概念,曹文将盖梯尔文中的“know”(一般翻译为知道)翻译为认识,并将认识扩展地理解为接受真命题或拒绝假命题。

如此在JTB定义中的“知道(接受真命题)”就变成了“认识(接受真命题或拒绝假命题)”。

如果曹文的这种扩展理解是合理的,那么它毫无疑问地可以说S认识P,并且P是假的。

因为这不过是意味着,S知道非P。

这两者并不矛盾,不过是定义角度不同而已,因此曹文对JTB定义要求的真理原则完全不构成反驳。

盖梯尔遵循(为使反例有效必须遵循)这个原则当然也就不会遭到反驳。

而对于曹文所说的“不能认识的是实际的事态”,笔者表示完全不能理解,难道除了命题,世界就别无他物可供认识了吗?

明显不是,曹文明确主张除了命题知识,还有其他种类的知识。

更何况曹文将“实际的事态”解释为“是某种我们所创造出来的东西或被诠释出来的东西,是为了证明我们的观点是合理的东西”。

如此看来,世界除了真理还能有什么呢——既然我们如此神通广大?

总之,曹文对盖梯尔第三个“错误的”假设的反驳是错误的。

接下来,笔者分析第二个“错误的假设”——辩护的演绎原则(PDJ)假设。

曹文对这个假设的批评依据盖梯尔的这句话:

“对任何一个命题P,如果S在相信P上得到辩护,并且P蕴涵Q,S由P推出Q,且作为这种推论的结果而接受Q,那么,S在相信Q上就得到了辩护。

”EdmundL.Gettier,“IsJustifiedTrueBeliefKnowledge?

”Analysis,Vol23,No6(Jun.,1963),p121.这句话简单表述为:

如果你在相信P上得到辩护,并且你知道P蕴涵Q,那么,你在相信Q上就得到了辩护。

这条原则又称为辩护的传递原则。

曹文对此反驳说:

“PDJ是错误的。

因为:

(1)证据只能证明不包含有逻辑联系的命题,而不能证明含有逻辑联系的命题。

例如,证据只能证明‘今天会下雨’或‘今天不会下雨’,而不能证明‘今天要么下雨,要么不下雨’,或‘今天既不下雨,又不天晴’。

(2)证据、理由、相信、辩护等有程度之分,辩护的演绎原则却认为它们没有程度的差别。

以‘缸中之脑’的怀疑主义论证为例,如果用p代表‘你正坐在电脑前写论文’,用q代表‘你不是缸中之脑’,那么你对p的相信可以从感知的、逻辑的、记忆的等许多方面加以证明,而对信念q,你是不能找到适当理由的。

这就是说,尽管你有理由相信p,并且相信p蕴涵q,却由于p与q的辩护程度不同,你不能合理地相信q,因此,辩护的演绎原则是错误的。

”曹剑波:

《葛梯尔反例意义的诘难》,《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129—130页。

先看第一个理由:

“证据只能证明不包含有逻辑联系的命题,而不能证明含有逻辑联系的命题。

”这是错误的,此处例证的问题十分明显。

将“今天要么下雨,要么不下雨”这样的逻辑永真式与经验命题“今天会下雨”、“今天不会下雨”作对比,说明证据只能证明后者而不证明前者是不合理的。

两种命题属于完全不同的命题类,前者本来就不需要经验证明,而后者则完全取决于经验证据。

它们对证据的要求根本不同,并不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简单命题与包含逻辑联系的命题(复合命题)的区别,而是因为它们的逻辑性质完全不同。

如果我们将逻辑真命题换成需要证据证明的复合命题,曹文例证的问题就一目了然了。

比如“明天要么下雨,要么天晴,要么多云”,这个命题虽然也包含逻辑联系(它是一个不完全列举选言支的选言命题),但它的真假必须经过经验证实,因为它并不包含所有天气状况,不是一个可以通过排中律来判定的永真命题。

另外,曹文的这个理由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即“逻辑”意义模糊,没有区分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

如果我们将它的例证换成有逻辑联系的经验命题(复合的经验命题)与简单的经验命题作对比,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比如“明天太阳将从东方升起”与“如果明天太阳从东方升起,那么地球自西向东自转”这两个命题。

前者为简单的经验命题,后者为复合的经验命题;前者能够通过观察证据证明,后者同样能够获得经验证据的支持。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所有科学的理论命题,尤其是描述因果规律的理论命题就成为不可从证据获得支持的形而上学命题了,科学理论就失去了意义。

这无论如何不是曹文,同时也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

其次,既然曹文已经指明辩护的演绎原则是辩护的传递原则,那么曹文就应该明白,这个原则的实质,只不过是通过演绎逻辑中蕴含的保真推理,将命题前件获得的辩护传递到命题后件而已,它本身并不为命题增加额外的辩护。

既然如此,那么要求这个原则区分辩护的程度就是欲加之责。

就曹文所举例子而言,对“你正坐在电脑前写论文”而言是充分的证据,之所以对“你不是缸中之脑”而言是不充分的,那是因为后者比前者要求更严格的证据。

在此,“如果你正坐在电脑前写论文,那么你不是缸中之脑”这个推论,之所以没有为后件提供像前件那样充分的辩护,并不是这个推论的错误,而是后件本身要求辩护的力度完全不同于前件;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你正坐在电脑前写论文,那么你不是缸中之脑”也不是一个严格的逻辑蕴涵式。

一言以蔽之,辩护的演绎原则只负责传递辩护,而不负责提供额外的辩护。

辩护程度的要求是对证据的要求,当证据本身没有达到要求,不能要求辩护演绎原则提供。

提出这种要求,就是伤及无辜的连坐,就是要求无罪之人为有罪之人负责。

如此看来,曹文攻击辩护的演绎原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不成立的。

接下来考察第一个“错误的假设”——“错误的证据能构成人们对一个命题接受的证据”的假设。

这个假设的依据来自于盖梯尔这句话:

“对个人而言,在相信事实上是错误的命题上,得到辩护是可能的。

”EdmundL.Gettier,“IsJustifiedTrueBeliefKnowledge?

”Analysis,Vol23,No6(Jun.,1963),p121.正是在批评这个假设时,曹文引用了梅尔斯、斯滕、齐硕姆、阿姆斯特朗(David.M.Armstrong)等人的分析,指出盖梯尔反例中作为证据的命题是假的,因此导致建立在它之上的命题也是假的,而就认识的要求而言,证据必须是真的,不能是有缺陷的;同时,曹文引用索萨的观点指出,盖梯尔反例中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来自于一些偶然的、与其辩护无关的理由。

因此反例并不能反映实际的辩护情况,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从而也无法对传统的知识分析构成挑战。

曹文完全赞同这些结论。

笔者认为,如果单独考察盖梯尔反例,并且在各种辩护理论中采取不可错的基础主义立场,那么这个批评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将盖梯尔反例与JTB定义联系起来考察,那么这个假设就不是盖梯尔反例的错误,而正是盖梯尔反例的功绩——它正好指出了JTB定义对辩护的界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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