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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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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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①《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方面理解
国税发[2000]084号:
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预提的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扣除;
②企业基于资产状况提取的各项减值、跌价或风险准备金,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扣除。
税法规定哪些是支付时扣除?
①国税函〔2009〕3号: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②《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③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④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哪些在发生时扣除?
(《条例》规定)
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
③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④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⑥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⑦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规定的部分(15%、30%),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⑧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⑩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房地产预提费用特殊规定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税发[2008]88号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2.视同销售计税基础调整存在的问题
(1)新旧所得税法视同销售政策的变化
新法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财税[1996]79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注:
视同销售价格合理性问题
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财税字[1996]079号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捐赠视同销售处理举例
【例题】某企业将成本是80万元,售价是100万元的产品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
当年利润1000万元。
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
借:
营业外支出 97
贷:
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税收调整:
视同销售调增20,捐赠限额120,可以全部扣除97万元。
应纳所得税=(1000+20)*25%=255万元
(2)买一赠一组合销售问题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分析:
一是要求是本企业商品;二是要分摊收入。
思考:
企业买一赠一是否涉及增值税?
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争议很大
——有的地方认为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处理,如大连、冀国税函[2009]247号。
——总局意见:
按无偿赠送处理。
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商业零售企业进行促销,赠品部分如何纳税?
问题内容:
商业零售企业组织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顾客凭达到一定金额的购物小票可得到企业赠送的指定商品(即绑赠促销),请问:
上述赠送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商业零售企业购进用于进行上述赠送行为的商品,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贵公司可凭购物小票赠送指定商品,属于发生了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发生的进项税额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就可以正常申报抵扣。
3.以前年度成本费用税收处理
《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字[1996]079号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分析:
纳税人发现的,3年之内;税务机关发现的,没有年限限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八条:
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收处理问题
(1)长期待摊费用的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分析:
①税收有4项长期待摊费用,会计没有
②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①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②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
(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长期待摊费用的不同理解
之一:
改建支出是专指房屋或者建筑物?
之二:
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是改建支出?
分析:
1.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发生改建支出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①提足折旧的资产②租入的资产③未提足折旧的资产。
3.改建支出的结果:
①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但不延长使用年限②不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但延长使用年限③延长使用年限但不改变结构④既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又延长使用年限。
结论:
理解一和理解二是不准确的。
(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核算
①《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①更新改造支出、②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第五条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分析:
什么是改良支出?
延长使用年限的如何合理摊销?
不属于改良支出的是什么支出?
(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装修费用属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分析:
装修中的大修理费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才属于税法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
(5)归纳:
①符合会计资本化处理的固定资产(除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更新改造支出),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
②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按会计上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租赁期限合理)。
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
③未提足折旧的自有固定资产会计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修理费用支出,税收上分为大修理支出和非大修理支出,按标准分别处理。
④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分为改建支出和修理支出。
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预计使用年限摊销。
非改建支出的修理费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
不判断是否属于大修理支出。
⑤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分为改建支出和修理支出。
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租赁年限摊销。
非改建的修理费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
不判断是否属于大修理支出。
⑥固定资产装修费用按上述规定处理。
⑦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具体项目需要税法明确),按不低于3年摊销。
5.应付账款调增征税问题
(1)原政策: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9]195号: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政策: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明确,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归纳:
目前,应付账款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确实无法偿付,应该依法纳税调整增加所得额。
6.关联交易所得税调增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归纳: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7.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问题
目前,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
{问题:
企业向自然人(股东转借)借款,其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所得税法律对个人借款采用规避方式,这是因为个人借款受法律限制。
实际中,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明确,假如能取得发票,则可以按规定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明确不得给个人代开利息发票,据此,可以判断,这部分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原则上,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关联方借款利息的规定: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明确,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
1;
(二)其他企业,为2:
1。
{附:
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关联方债权性融资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附:
权益性融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
}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上述条文,如何理解“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所得税条例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也称财务公司),也是金融企业,其贷款利率可以是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是否可以认为这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最高利率限制?
特殊情况:
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之间借款如何开具发票税前列支?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看,这是营业税应税范围,应该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
归纳: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