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科迪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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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科迪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实施
2016年4月发布
编制
审核
批准
1目的
1.1消防工作是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做好消防工作是集团公司内每个员工应尽的责任;
1.2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3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活动;
1.4提高应急响应和消防知识,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各公司、各职能部门全体员工及临时工、劳务工和外来施工单位;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3其他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等
4术语和定义
4.1本制度中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常务副总,若无此职位时,应为主持工作的副总。
4.2本制度中消防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各子公司区域的重点防范部位,如:
乳业公司及速冻公司液氨制冷区域、生物公司及现代牧场草垛区域等。
5职责
5.1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本程序的起草、修订及监督;集团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落实;每年度,由企业管理部代表集团与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人告知书,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失责将追究相关责任。
5.2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各子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各子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进厂施工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服从发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主要内容
6.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1.1各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通过消防安全部门专业培训;
6.1.2各子公司三级教育时应当对新进人员进行消防安全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器材使用技能知识等消防知识;
6.1.3各子公司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6.1.4集团公司每半年对各子公司全体员工进行疏散演习,指导对义务消防队每季度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6.1.5电焊、气焊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6.1.6各子公司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车间等各自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比如:
各车间的消防器材摆放、逃生路线、防火基本知识等;
6.1.7在每年度”11.9”消防安全宣传日举办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及技能;
6.2防火巡查、检查:
6.2.1各子公司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6.2.2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巡查、检查制度落实日常各自消防重点要害部位、车间及仓库等检查,并留存巡检记录,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抽查;
6.2.3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对厂区内部划分责任人,确保不留任何死角。
6.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6.3.1各子公司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进行设置;
6.3.2各子公司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6.3.3各子公司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6.3.4各子公司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6.3.5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6.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6.4.1各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各子公司安全员管理,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有书面检查记录;
6.4.2各子公司对所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进行管理(每消防器材和设施均有档案);
6.4.3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6.4.4对全公司员工进行教育,要求每个员工爱护消防器材、设施,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进行严厉惩处;
6.4.5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6.5火灾隐患整改:
6.5.1集团企业管理部每月进行一次全公司防火抽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6.5.2各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6.5.3各子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如:
集团后勤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后,应抓紧时间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6.5.4各子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如:
集团后勤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6.5.5各子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如:
集团后勤部)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回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6.6动火作业安全:
6.6.1各子公司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外包施工单位通过发包单位进行申请;
6.6.2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向相关部门借用适当数量、种类的灭火器放在现场备用,结束作业后及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外包施工单位动用灭火器应承担重新灌药之费用,如若造成其他损失还应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6.6.3如在生产进行中车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按规定进行办理《动火作业申请单》表单,并会签到该车间主管级以上主管,申请单位须派人现场进行监督、企业管理部则不定时前往巡查;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6.6.4在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是危险作业区域严禁夜间动火;
6.6.5节假日生产车间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会签和核准,依照6.6.4条款规定;现场公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作业单位派人进行负责监护,如果是外包施工单位动火作业,则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
6.6.6未办理“动火作业申请单”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司人员予以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开除;外包施工则处以外包商500元罚款,令其办妥手续后再施工。
6.7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区域防火防爆:
6.7.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该仓库管理人员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6.7.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保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6.7.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要进行登记;
6.7.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6.7.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的维护保养工作。
6.8高低压配电室区域防火:
6.8.1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
6.8.2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6.8.3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6.8.4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1次;
6.8.5该区域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和整改;
6.8.6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避免产生短路。
6.9仓库防火:
6.9.1仓库内严禁明火作业,并设有禁止明火标志牌;
6.9.2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或大于60W以上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6.9.3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6.9.4严禁使用电热器;
6.9.5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货物不得遮挡灭火器材、设施等情况;
6.9.6仓库人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6.9.7知道该区域灭火器材、设施摆放位置,并能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设施。
6.10电、气焊防火:
6.10.1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6.10.2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6.10.3焊割作业时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防护措施加以保护;
6.10.4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6.10.5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6.10.6电焊机地线不得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接路;
6.10.7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得与气体的气瓶接触;
6.10.8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消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6.10.9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现场监护。
6.11义务消防队:
6.11.1各子公司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6.11.2加强义务消防队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企业管理部负责义务消防的业务训练考核、指导工作;
6.11.3对全体义务消防队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6.11.4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具备的业务技能:
Ø熟悉防火和灭火的基本常识;
Ø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
Ø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
Ø熟悉报警和接警的处理程序;
Ø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Ø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
Ø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1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12.1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全面修订;
6.12.2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2次;
6.12.3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
6.12.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
Ø组织结构(行动组、策划组、后勤组等);
Ø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Ø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Ø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1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6.13.1企管部把平时演练情况、业务学习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各子公司、各部室、个人考评、奖惩的依据;
6.13.2每年度集团在评先、评优时应把各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进去,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进行一票否决;
6.13.3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予以给予批评和处罚;
6.13.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6.14全厂区禁烟制:
6.14.1各子公司厂区内实行全厂禁烟制度,并对违反者予以惩处。
6.15消防工作台帐:
6.15.1集团企管部负责指导各子公司消防工作台帐建立,各子公司应及时配合、更新完成相关消防工作台账,以备消防部门检查;
7.附件
7.1动火作业许可证
7.2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任公示卡
7.3灭火器管理卡
7.4消防栓管理卡
动火作业许可证
申请日期:
记录编号
申请单位
动火级别
工程名称
用火装置、设施及内容
用火人
监火人
风险分析情况
消防措施落实情况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用火单位意见(申请动火部门)
审批单位意见(安全管理部门)
子公司意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验收结果
签字:
备注:
一、本许可证一式三份:
审批单位、施工单位及动火单位各一份。
动火现场需张贴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证;否则视作无证操作
二、三级动火作业说明:
一级动火作业: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二级动火作业:
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
附:
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危险源识别)
安全措施
打√
1
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1.1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1.2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
1.3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1.4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2
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
2.1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___块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3
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3.1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闭;
3.2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4
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
4.1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5
火星飞溅
01高处动火须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02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6
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
6.1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
6.2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7
电、气焊工具有缺陷
7.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
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
8.1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9
通风不良
9.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
9.2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10
未定时监测
10.1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0.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10.3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