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出口CEMS技术规范书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协议热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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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出口CEMS技术规范书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协议热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260t/h机组
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脱硫出口CEMS技术规范书
附件一技术协议1
1总则1
2工程概况1
3设计参数1
4规范和标准3
5技术要求3
6设备规范6
附件二供货范围及设计分工9
1一般要求9
2设计分工11
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13
附件三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13
1一般要求13
2技术资料交付进度14
附件四质量保证、现场开箱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15
1质量保证15
2现场开箱检验15
3性能验收试验15
附件五技术服务和交货进度17
1技术服务17
2交货进度18
附件1技术协议
1总则
1.1本技术协议书适用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260t/h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它提供了该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调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协议书中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协议书及经过工程实践的并代表当今技术水平的优质产品。
该产品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工业标准的要求(见附录),但不仅限于所列标准。
本协议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3双方工作语言为中文,所有相关的文件资料均为中文。
1.4技术方法:
SO2\NOx:
直接抽取采样方法(加热管线法)。
烟尘颗粒:
光学法(干烟气)
O2:
氧电池
2工程概况
2×50MW热电联产工程位于。
本工程位于市境内,公路交通发达。
厂区有自来水。
河流域地处伊犁河谷地,三面环山,向西开敞的地形影响,使来自北冰洋的寒冷气流及塔克拉玛干沙漠的干热气流被高山阻隔难以进入本区,而来自大西洋、黑海和巴尔喀什湖的暖湿气流则可长驱直入,使得本区域的气候呈现大陆性温带气候。
气候特征表现为温和湿润、雨量充沛、昼夜温差大、夏热少酷暑、冬冷少严寒、春温回升迅速、秋温下降快等特征。
伊犁河谷地区海拔高差悬殊,地形复杂,各地气候差异明显。
气象站建于1961年1月,观测场海拔高度约780m,风仪高度10.8m。
距离电厂直线距离在10km以内,可代表厂址气象条件。
极端最高气温41.2℃
极端最低气温-37.4℃
多年平均气温9.5℃
实测最大风速24m/s
多年平均风速2.2m/s
多年平均降水量238.4㎜
多年日最大降水量35.6㎜
多年平均蒸发量1844.2mm
历年平均气压929.3kPa
历年平均相对湿度60%
多年年均雷暴天数26.9d
多年平均沙尘暴天数2.9d
多年年均有雾天数22.7d
多年年均积雪天数94.3d
多年年均大风天数21.1d
年均日照时数2996.7h
历年最大积雪深度72cm
历年最大冻土深度91cm
全年主导风向NNE
3设计参数
3.1脱硫出口烟气参数
序号
参数名称
单位
数据
1
粉尘浓度
mg/Nm3
低于10
2
温度
℃
~70
3
烟气压力
kPa
-1~1
4
NOX(干标)
mg/Nm3
200
5
O2含量,干标状态(体积百分比)
%
6
6
烟气流量
Nm3/h
1339800
7
SO2
mg/Nm3
0~50,0~3000
8
湿度
%vol
8
9
烟道尺寸
mm
3000*3000
3.2安装位置、监测项目及安装数量
干法脱硫出口:
SO2、O2、NOX、温度(Pt100)、压力、流量、粉尘、湿度(共1套)
以上所有信号均进CEMS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
4规范和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GB3101-86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11920-89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SDJ9-87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NEMA-ICS4工业控制设备及系统的端子板
NEMA-ICS6工业控制装置及系统的外壳
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5-2007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卖方的设计、设备检验、实验、材料、工具等采用附件中所列的国家最新版本标准。
如果上述标准低于国际标准,则采用国际标准。
5技术要求
5.1总的要求
5.1.1卖方设计提供的CEMS系统应能自动连续监测:
SO2、NOX浓度、O2等烟气参数;该系统应包括气体采样系统、预处理系统、气体分析系统、反吹校准控制系统;脱硝每台炉配置1套、脱硫配置一套CEMS系统的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完成系统的数据采集、处理、显示、打印,运行数据、记录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满足HJ/T75、HJ/T76要求,电脑要求为工控机。
5.1.2CEMS系统至DCS的所有信号采用硬接线方式传输。
CEMS系统应提供数据采集传输仪负责将数据传输至当地环保局的监控平台。
5.1.3仪表的输出单位:
SO2、NOX以mg/Nm3计;O2含量以%计(体积百分比)。
5.1.4所有户外安装的仪表,应能满足户外安装运行的要求,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5.1.5卖方提供的CEMS系统其配套的仪器设备应符合烟气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经济合理,同时确保此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高自动化水平、运行可靠,可长期无人值班运行,便于维护和检修。
5.1.6卖方提供的CEMS系统的设备及其测量、计算方法应得到中国环保部门的认可,CEMS系统的计量应得到中国计量主管部门的认可。
5.1.7卖方提供的CEMS系统必须具有在两台机组及以上可靠运行两年以上的业绩,并有良好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5.2CEMS系统要求
5.2.1系统应适合测量超低排放SO2、烟尘颗粒物;
5.2.2数据采集传输仪提供1年的数据传输服务,配备相应的无线传输设备;
5.2.3系统应被设计成能满足至少连续90天运行而不需要非日常维修的要求。
(非日常维修是指在CEMS系统运行和维护手册中常规部分没有要求的任何维修活动)。
5.2.4CEMS系统应提供90%以上的数据可利用率(CEMS系统数据可用率指CEMS系统运行并收集数据的小时数占主机运行小时数的比例)。
5.2.5CEMS系统中分析仪器应具有以下功能:
1)单位(如mg/m3或ppm)的切换功能。
2)定时自动标定、校准。
3)自我诊断功能。
这些诊断功能至少应包括检测源和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情况、没有足够的采样流量、主要仪器部件故障警报。
5.2.6CEMS系统的所有设备应提供4~20mA的模拟信号及冷触点开关量信号输出到DCS。
5.2.7烟气流量计应具备自动反吹功能,反吹时信号自动保持功能。
5.2.8卖方所提供的分析仪表应布置在机柜中。
5.2.9卖方应保证提供的取样探头和管路伴热效果好、冷凝器制冷降温效果好,并保证提供的系统在此工况下能连续可靠运行。
5.2.10采样探头和其它与烟气接触的零部件及其使用的材料
采样探头和其它与烟气接触的零部件满足各种运行工况下能连续、可靠、稳定运行的要求,凡是与烟气或校正气接触的探头和其它零部件应由耐腐蚀材料组成,注意伴热采样管与分析柜接口处的防腐处理。
采样探头和其它与烟气接触的零部件在酸性气体下运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和使用的材料:
①采用PLC控制的探头间歇吹扫程序,更好、更有效地对探头滤芯吹扫。
②采用双路吹扫措施,即同时对过滤器的外表面和从内向外吹扫,大大提高吹扫效率。
③选用大通径的吹扫电磁阀,提高吹扫的气量。
下列设备中与烟气接触部分的材质:
序号
设备名称
材质
1
采样探头
过滤芯:
碳化硅陶瓷;机体:
304不锈钢
2
伴热采样管
聚四氟乙烯
3
冷凝器热交换器
石英玻璃
4
抽气泵
与样品气接触的材料选用钛合金
5
蠕动泵
聚四氟乙烯管
6
分析气室
钛合金
7
接头
聚四氟乙烯
5.2.11校正设备和校准
卖方提供的CEMS系统具备手/自动校零、全幅校正功能;系统校正应简单,易于操作。
卖方应提供满足下列要求的校正气:
1)分析仪的校零采用空气;
2)校正气不采用混合气;
3)校正气的量应能满足启动后一年内正常校正和CEMS系统测试用气;
4)卖方提供的所有校正气应按照所在国环保局要求储存,一般储存在钢瓶内,并且提供合格证;
5)卖方应提供校正气所在国环保机构的可追溯性文件,并说明其种类、浓度和数量,以及提供储气罐的材料安全数据表,文件应提供储气罐和买方将来购置和储存校正气的说明。
5.2.12CEMS系统设备的冷却和加热
在各种运行工况下所有设备需要合适地被冷却或加热,以防止读数漂移或其它运行问题。
系统应根据冷却或加热的失效自动报警。
报警能立刻通知站内处理问题的操作人员。
报警由卖方设定的低温或高温值触发。
5.2.13防堵及吹扫系统
卖方提供的CEMS系统中的取样系统都应具有取样管道、取样探头过滤器和取样管路的自动吹扫功能;当CEMS系统部件如探头与烟气接触时,卖方应提供一个反吹空气系统以防止烟气污染分析仪器部件;当反吹空气系统失效时,应有报警信号输出。
5.3电气
5.3.1卖方提供的所有电气设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卖方应提供用于CEMS系统的运行和保护所需的保险丝、电路断路器、配电设备及其它设备,并提出接地、避雷等方面的要求。
5.3.2与每个分析仪器有关的所有设备应通过一个分支电路断路器供电,并应由一个永久性标记标出断路器。
卖方应标明每个电源插座及其相应的电路电流断路器。
5.3.3每个设备应安全接地或有接地的措施,当某个设备安全接地不可能时,设备应被双重绝缘,以防电击事件发生。
5.3.4卖方应提供内部配电盘及在烟道上的辅助设备。
5.3.5烟道上的设备通过烟气监测仪器室内配电盘供电。
5.3.6卖方需买方提供的电源回路数和负荷:
每套CEMS需要一路220V电源,按采样管线50米,用电负荷4KW。
5.4设备的保护和仪器室
仪器室是一个可控环境温度的密闭仪器室,它能装设所有分析仪器和安装设备所必须的设施,根据卖方提供的图纸和要求配置完成。
6设备规范
卖方提供的CEMS系统设备规范汇总表(卖方完善此表):
序号
性能和设计数据
单位
数据
1
系统数据
1.1
设备对震动的要求
1.2
系统的用电功率
Kw
1.3
压缩空气要求
整个系统的压缩空气耗气量
m3/h
1.3.1
最大气流量
m3/h
1.3.2
平均气流量
m3/h
1.3.3
要求的最小压力
kPa
2
伴热采样系统
2.1
伴热温度
℃
2.2
采样探头材质
2.3
采样探头耐温范围
℃
2.4
过滤器过滤等级
2.5
采样管线材质
采样管线耐温范围
℃
2.6
烟气采样能力
l/min
2.7
采样系统流速
m/s
2.8
用电功率
kW
3
预处理系统
3.1
烟气处理能力
l/min
3.2
除水效率
%
3.3
预处理后烟气温度
℃
3.4
烟气处理效果监测项目
3.5
环境温度限制(最高/最低)
℃
3.6
用电功率
kW
4
SO2、NOX分析仪
4.1
制造厂家
4.2
设备型号
4.3
量程(高/低)
mg/Nm3
双量程
4.4
精确度
%
1%
4.5
误差
≤%
反应时间
s
4.6
分析方法
分析所需烟气量
l/min
4.7
环境温度限制(最高/最低)
℃
4.8
防护等级
4.9
用电功率
kW
4.10
报警输出
4.11
输出信号类型
5
O2分析仪
5.1
制造厂家
5.2
设备型号
5.3
量程
%
5.4
精确度
%
5.5
误差
≤%
反应时间
s
5.6
采样方法
5.7
分析方法
5.8
防护等级
5.9
用电功率
kW
5.10
仪用空气要求和耗气量
5.11
警报输出
5.12
输出信号类型
6
烟气流量
6.1
制造厂家
6.2
设备型号
6.3
量程
6.4
精确度
6.5
误差
6.6
测量方法
7
烟尘颗粒物分析仪
7.1
制造厂家
7.2
设备型号
7.3
量程
7.4
精确度
7.5
误差
7.6
测量方法
8
数据采集传输仪
8.1
制造厂家
8.2
设备型号
8.3
传输方式
附件2供货范围及设计分工
1一般要求
1.1本附件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
卖方应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包括随机备品备件、易损件及专用工具。
1.2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卖方仍须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1.3卖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1.4卖方应在文件中提供所供设备中的进口件清单。
1.5供货范围
1.6卖方应提供满足干法脱硫设备运行的CEMS系统。
本协议书涉及的所有的设备、材料、配套装置,除特别申明外,均由卖方提供。
1.7卖方应保证提供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装置的完整性,包括SO2、NOX与O2多组分分析系统采样探头、烟气流量计、粉尘仪、湿度仪、安装所需的所有材料,以满足性能和安装的要求,如安装套管、法兰、反法兰、螺栓螺母、密封垫圈等等,其中安装套管、法兰等采用304材质。
1.8电缆及其所必须的附件,由卖方供货及负责安装。
1.9卖方提供的CEMS系统应包括从采样点到分析仪表柜及其内部的全部设备、采样管线(按每根50米长度)和所有需要的接口。
1.10卖方供货清单:
(卖方完善此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及型号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产地
备注
1
气体采样系统
1.1
采样探头
套
2
1.2
采样管线(整体发货)
50米/根
根
2
整体发货
1.3
采样探头安装法兰及套管
套
2
2
预处理系统
含进口冷凝器、蠕动泵、抽气泵、过滤器、电磁阀、PLC
套
2
3
反吹校准及控制单元
套
2
4
分析仪
4.2
SO2、NOX和O2三组份分析仪
台
2
5
校正系统(包括各种标准气)
套
2
5.1
标准气NOX
8L
瓶
2
含减压阀
5.2
标准气N2
8L
瓶
2
含减压阀
5.3
标准气SO2
8L
瓶
2
含减压阀
6
取样探头安装附件
安装套管、法兰等材质为304
套
2
7
分析仪表柜及电气设备
1800*800*600
面
2
8
烟气流量计
台
2
9
隔离器
已含
已含
10
连接电缆
已含
已含
11
湿度仪
台
2
12
粉尘仪
台
2
13
数据采集传输仪
台
2
14
数据采集系统
含工控机、数据采集软件、与PLC通讯的电缆接头、操作台、打印机
套
1
两台炉公用一套
2设计分工
2.1卖方范围:
2.1.1卖方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有关技术要求提出探头安装位置及监测系统布置方案,并提供系统安装设计图及说明书。
2.1.2卖方应负责CEMS系统与DCS系统的接口,提供CEMS系统侧通讯的硬件和软件。
2.1.3卖方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对所供设备进行各种标定和对比测试,给出修正系数并出具报告。
2.1.4卖方应负责提供启动、调试、性能测试、维修所需要的专用测试设备和工具,并负责CEMS系统的安装、启动、调试、性能测试、维修等工作,确保系统所测数据的准确性,保证CFB-FGD系统的顺利投运。
2.2买方范围:
2.2.1向卖方提供CEMS系统安装所需要的资料,包括现场布置图、仪表室位置及敷设管线走向所涉及的有关资料。
2.2.2负责CEMS分析仪表间的选址,提供仪表室的电源、照明及采暖通风、安装基础等。
2.2.3买方负责按卖方提出的电源回路数和负荷要求提供电源至分析仪表柜的电源进口,分界点为分析仪表柜,分析仪表柜至CEMS系统所有设备的电气设计和供货由卖方负责。
2.2.4买方为每台炉CEMS分析小屋、现场每个采样探头分别提供一路仪用气,气源接口为φ18×2不锈钢管。
卖方应负责提供压缩空气的处理设备,并应明确仪器用空气的流量,包括峰值和平均值,持续时间,需要的最小可接受的空气压力(买方提供的仪用空气压力为0.7MPa)。
2.2.5负责对卖方所作的系统设计进行最终确认,买方的确认并不解除卖方对CEMS系统应负的责任。
2.2.6买方提供卖方设备安装的必备条件,组织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联络会及对购买设备进行验收,派遣人员参加CEMS系统的技术培训。
2.2.7根据卖方提供的对CEMS系统数据的处理及计算方法,编写DCS上位机CEMS系统数据显示和打印的软件。
2.2.8买方负责
(1)现场电缆的敷设和接线工作。
(2)提供与DCS硬接线连接的所需电缆。
(3)提供CEMS仪表设备卸载和安装所需的劳动力及服务。
2.3分工表
分工表
系统
项目
负责单位
卖方
买方
采样系统
探头
√
探头安装
√
采样线
√
采样线安装
√
电缆
√
安装维修平台
√
系统调试
√
启动
√
分析仪器
安装
√
调试
√
分析仪表间
电气
√
地基
√
安装
√
烟气流量计
√
湿度仪
√
粉尘仪
√
氨逃逸分析仪
√
系统设计
√
系统启动
√
验收
√
√
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3.1随机备品备件
随机备品备件的型号规范、数量应满足买方在安装调试及一年质量保证期内对已损部件、元件进行更换的要求。
备品备件见下表(不限于此):
序号
名称
使用寿命
规格及型号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备注
1
保险管220V-240V
只
2
原厂配套
2
探头过滤器滤芯
只
2
原厂配套
4
分析柜滤网
套
2
原厂配套
5
蠕动泵泵管
套
1
原厂配套
3.2专用工具
序号
名称
型号
数量
用途
不需专用工具
附件3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1一般要求
1.1卖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语言为中文,进口部件的资料应提供中英文两种版本。
1.2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要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1.3卖方资料的提交应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卖方的资料交付进度表如下:
序号
资料内容
提供时间
备注
1
CEMS系统与电气的接口资料(包括耗电清单、电气主接线图、控制接线图、接地、避雷等要求)
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
2
CEMS系统与DCS的接口资料(通讯接口、I/O点数)
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
3
仪器室的设计要求(包括仪器室的尺寸大小、平面布置图和剖面图及供电、照明、通信、环境、采暖通风、供排水等要求)
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
4
CEMS系统采样孔烟道现场布置图(包括安装维护用平台、梯子等)、开孔尺寸图、接口法兰尺寸图
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
5
分析仪表柜的安装图、内部布置图、内部接线图
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
6
CEMS系统的操作手册、维修手册
完整的试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
校正气储存设备和储存方法的要求
产品合格证书及质保证书
随设备一起提供
2技术资料交付进度
2.1卖方应根据协议书提出的CEMS系统设计条件、技术要求、供货范围、保证条件等提供完整的文件和图纸资料,至少包括:
1)CEMS系统设计说明;
2)CEMS系统技术数据;
3)CEMS系统气路原理图;
4)仪用空气的数据清单(包括用气点及用气量);
5)各设备额定负荷及接地、避雷等要求;
2.2设备到货时,卖方除了应提供上述文件的最终用户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图纸和技术资料:
1)合同设备的全套图纸和说明书(包括CEMS系统安装、操作及维护手册);
2)完整的试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
3)校正气储存设备和储存方法的要求、合格证;
4)产品合格证书及质保证书。
附件4质量保证、现场开箱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质量保证
1.1卖方提供的CEMS系统仪器应是由通过了ISO9000国际质量认证的制造厂家生产,产品制造日期不能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前十二个月,所有分析仪器均应取得产品的合格证书。
1.2本协议书涉及的设备、材料,如由其它厂家配套供货,由卖方统一协调,确定合理的尺寸配合及技术参数配合等要求提供有关厂家,以满足整体性能的要求,整体性能由卖方保证。
1.3卖方应负责CEMS系统的安装和完整的系统调试,直到CEMS系统能全部正常运行并通过需方的验收,验收内容至少包括性能指标、可靠性指标等。
1.4如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买方有权拒绝验收,卖方将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2现场开箱检验
2.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卖双方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双方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认可。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由卖方处理解决。
2.2买方在开箱验收前2周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
如卖方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卖方必须认可,并可作为以后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依据。
3性能验收试验
3.1出厂检验
3.1.1完整的CEMS系统应在装箱前由卖方完成检验,这些检验是用于确定所有部件的合理配置和功能,以保证设备满足或超过规范的要求。
3.1.2卖方应在出厂检验前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