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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理制度细则试行

自行监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版)

目录

1.国晟监理公司对区域自行监理服务规定(试行版)1

2.监理备案及办理分公司指引2

3.建立监理组织机构指引3

4.安全监理主要内容指引6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指引8

6.工程监理资料工作指引12

7.工程验收流程指引13

8.表单与模板15

1.国晟监理公司对区域自行监理服务规定(试行版)

1.1目的

明确国晟监理公司对自行监理提供服务的职责、内容,规范服务提供行为,促进服务标准化,不断提高服务效果。

1.2职责

国晟监理公司总工办负责提供服务的策划、组织、实施、管理与评估。

组织编制服务内容、培训PPT和服务人员的培训;安排服务人员前往区域实施服务;汇总服务情况汇报,对服务和服务对象存在问题与需改进的提出建议供公司领导决策。

总工办、监理部人员均属服务人员,应熟悉集团关于自行监理的要求,掌握有关监理业务的规定与指引、以及监理业务知识。

按要求实施服务,提交服务总结。

1.3管理程序

1.3.1综合办按集团推进自行监理要求,结合收集的区域服务需求,制定服务计划。

1.3.2总工办安排服务人员,综合办联系区域确定行程安排。

服务人员抵达后应尽早与区域、项目负责人商定服务内容、时间、地点与参加人员。

1.3.3服务方式主要为宣讲、座谈、现场查看、指导和帮扶。

宣讲、座谈的参加人员应包括区域、项目负责人、区域监理分公司负责人。

1.3.4宣讲尽量采用播放视频结合讲解方式。

宣讲内容主要包括:

①碧桂园集团强制自行监理方案(试行版)。

核心内容为“项目监理要自己做”,自行监理的三级管控,工程(监理)部负责项目工程监理的实施,

②10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及标段必须使用国晟监理公司资质实行自行监理,各区域须提前落实新开工项目及标段监理人员的配置以满足备案的需要。

③调整注册监理工程师补贴标准通知。

核心内容为鼓励员工考取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注册到国晟监理公司,员工晋升通道等政策。

④监理备案的方式、要求与常见问题的应对。

⑤时间允许时宣讲应安排讨论环节,就任何有关自行监理的问题交换意见,服务人员应作详细记录。

1.3.5在有需要时,服务人员应作实施监理业务的宣讲,对象为与自行监理相关的区域、项目所有人员。

宣讲内容为监理服务的所有内容,重点为监理的法规要求、安全监理责任与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监理三控二管的日常工作、监理文件编制、监理记录填写、资料分类管理、工程管理中心对监理的检查等。

1.3.6服务人员应就区域、项目开展自行监理各环节碰到的问题进行座谈或询问,进行必要的解答,同时收集自行监理的经验与服务需求。

服务人员应作详细记录。

1.3.7服务人员应全面收集区域、项目所在地建设、安监等部门对监理备案、监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1.3.8服务人员应在服务完成后三天内向总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详见本节表单与模板GC-BD-06-001监理服务总结报告)和收集的有关文件。

2.监理备案及办理分公司指引

2.1目的

根据集团对自行监理的统一要求,确保自行监理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方法规要求,满足项目开发进度计划。

2.2适用范围

适用于碧桂园集团开发的所有自行监理的项目。

2.3职责

区域或区域分公司统筹区域内省、市监理备案办理和维护,以及备案所需人员的招聘;项目监理部负责项目监理备案办理。

国晟监理公司负责管理公司资质、提供备案所需公司资质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指导和协助办理监理备案手续;办理注册人员的转注、继续教育。

2.4管理程序

2.4.1省、市分公司办理及管理

2.4.1.1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入当地承接监理业务需成立分公司的,由项目部或区域发工作联系单至国晟监理公司,国晟监理公司在集团BIP上发起申请流程报莫总审批,并准备相关资料。

2.4.1.2区域分公司或项目部统筹区域内省、市分公司注册和维护,以及分公司场地租赁及办公设施布置。

国晟监理公司协助申请办理分公司流程及准备相关资料,协助办理分公司注册手续。

2.4.1.3各省、市分公司负责人由区域分公司总经理指定,报国晟监理公司存档备案,分公司设立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文件要求为准。

2.4.1.4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每年应按当地要求上报数据或年检,分公司如变更注册名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办公地址需报国晟监理公司备案。

2.4.2区域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兼职)负责经常通过网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途径及时了解国家、所辖地区省、市和项目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备案的规定与要求。

2.4.3区域应按照监理备案的要求,动态维护区域各类监理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套,确保满足监理备案和开展监理工作要求。

根据计划开工的项目数量与规模、结合监理备案的规定与要求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现有人数不足的可采取集团内部调剂、招聘、在编人员报考等方式解决。

对于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见证员、安全员等资格通过在编人员培训解决。

国晟监理统筹监理人员上岗培训,区域应制定、提供培训计划并负责培训费用。

为保证项目备案时满足法规要求的同时控制成本与便于管理,原则上宜以一个开发项目为单位签订一份监理合同配备一名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区域尽量协调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兼任多个项目总监;必要时协调当地主管部门适当增加标段总监代表来满足对项目监理人员的要求。

填报备案人员时还应注意专业配套的要求。

项目竣工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安排办理持证上岗监理人员的解锁。

2.4.4区域负责所辖地区省、市备案资料的填写与提交,备案资料中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等文件由国晟监理提供。

需要国晟监理提供其它支持资料时,区域应事先提供办理备案相关的依据文件、资料的样板或格式等给国晟监理经办人。

办理入省监理备案应充分预计办理地方备案与项目备案的时间要求,确保项目监理备案能满足项目开工的要求。

入省备案的有效期满前应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并根据项目开发计划和人员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备案人员。

国晟监理可指导和协助备案资料的编制。

2.4.5办理备案手续时如需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者必须法人代表亲自前往,区域应提前告知国晟监理经办人。

2.4.6国晟监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备案办理成功后,区域应将有关信息、文件复印件提交给国晟监理经办人,以便国晟监理掌握相关信息维护公司资质。

3.建立监理组织机构指引

3.1目的

确保自行监理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方法规、规范的要求,自行监理切实履行监理的基本职责,落实自行监理的责权利。

3.2适用范围

适用于碧桂园集团开发的所有自行监理的项目,对外判监理单位的项目不适用。

3.3职责

区域统筹管理区域内的监理工作,包括建立“国晟监理区域分公司”,办理国晟监理公司省外备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招聘及调配,持证上岗监理人员的管理,检查、督促、考核各项目监理工作,向集团管理部门定期汇报区域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项目办理项目监理备案,建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项目监理人员职责分配,项目监理工作实施,项目监理人员考核评定,定期向区域分公司汇报项目工程监理工作情况等。

国晟监理公司协助区域、项目办理监理备案,指导和协助区域开展自行监理工作,指导和协助监理业务培训,配合工程管理中心对自行监理进行检查、考核。

3.4管理过程

3.4.1区域视开展自行监理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建立区域分公司架构,如设置分公司架构,建议采用以下线性组织机构形式(人员兼职,供参考)。

建议区域分公司架构与现有的区域工程技术部架构基本统一。

区域应制订必要的自行监理职能分工、管理制度等配套文件(无论是否建立区域分公司架构),以推进和落实自行监理。

3.4.2项目应建立监理组织机构,一份委托监理合同需要建立一个监理组织机构。

一般需要编制

项目监理组织架构图和安全监理组织架构图,以及配套的监理人员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

常用的项目监理组织架构图为(供参考):

3.4.3项目监理组织架构图应作为监理上墙资料内容之一,同时与岗位职责等文件作为监理管理资料存档。

3.4.4项目总监的任命书须由国晟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和盖公章,区域提出总监人选后由国晟监理办理。

项目总监常驻现场的由总监全面负责开展监理工作,否则委托总监代表负责,同时应注意GB/T50319条款4.2.2规定不得委托给总监代表的工作的处理方式。

其他监理人员数量与专业的配置参考《碧桂园集团强制自行监理实施方案》。

项目监理工作包括监理资料建档的实施应落实到人。

监理人员的日常培训及业务指导工作由区域和工程管理中心共同完成。

4.安全监理主要内容指引

4.1目的

确保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方法规要求,保持国晟监理公司和员工良好诚信记录;杜绝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安全监理的所有工作应涵盖监理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安全监理法律责任和避免不良行为。

4.2适用范围

适用于碧桂园集团开发的所有自行监理的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4.3职责

项目负责安全监理日常工作的实施。

区域负责对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全面检查,国晟监理公司负责安全监理工作指导、培训、抽检。

4.4管理程序

4.4.1建立监理部安全管理体系

4.4.1.1建立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以文件的形式建立安全监理架构,一般总监为组长,成员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与安全员等,详见“建立监理组织机构指引”。

安全监理架构应盖监理项目章作为文件存档,同时作为上墙资料。

4.4.1.2编制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

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应在动工前编制。

安全监理细则应独立成册。

安全监理细则应包括本项目包含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以及施工用电、高处作业、施工消防等内容。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监理内容可在安全监理细则中作为独立章节。

具体要求见“GC技术标准19-监理文件编制指引(试行版)。

4.4.1.3制定安全监理制度

一般应制定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安全监理巡查制度、安全监理岗位职责等。

各地检查要求不完全一致,有的可以在监理规划或者安全监理细则中体现,有的要求作为单独的文件。

建议监理制度独立成文,所有监理制度汇编成一册,盖项目章并存档。

4.4.1.4安全教育与监理资料

监理部应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监督交底书、安全事故案例等,明确安全监理责任、掌握安全技术。

监理部应按国晟监理公司要求建立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有关项目安全监理的所有资料,作为履行监理安全法律责任和监理合同的证据。

4.4.2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4.4.2.1审查施工单位资质

总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可以采用投标文件,单位资质文件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应注意检测、施工监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钢结构制作安装、幕墙施工、人防施工等须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审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4.2.2审查施工单位人员资格

主要审核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4.4.2.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架构、安全负责人任命书、安全责任目标、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

可采用旁听、见证等方式检查安全教育与交底。

监理应参加、见证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器材储备。

4.4.2.4审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方案

安全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87号文)、应急救援预案等。

施工方案至少应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现场消防方案。

专项方案应按内容独立成册。

对于所有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审查的文件、资料,如施工单位未及时报审,监理部应书面督促,确保相关的施工前已完成方案所有审批手续;审查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应书面发送给施工单位并签收,监理自存一份附在最终批准的文件后。

所有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审查的文件、资料经批准后,监理部应留存一份完整的副本。

4.4.3安全旁站监理

对于安全监理应旁站的部位和工序法规未作出统一的规定,安全旁站监理的要求散见于地方规章,综合考虑建议列入安全旁站监理的部位为:

建筑物拆除、塔吊加节顶升、塔吊与提升机拆除、脚手架拆除、大型构件(设备)吊装、深基坑支撑拆除、大型现浇构件(如桥梁)支撑拆除、爆破、涉及安全的检验与试验等。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应在质量旁站(如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等)的同时进行安全监理工作,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中填写安全监理情况。

当地要求专门的安全旁站记录则从其规定。

4.4.4安全监理巡视、检查

4.4.4.1安全监理意识

日常的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是安全监理的重要手段,安全管理是每个监理成员的职责,安全巡视不应该只是专门的活动而应包含在所有的监理现场活动中。

如质量验收的途中要注意脚手架上堆料和杂物、安全网的破损;旁站高层建筑楼面浇筑混凝土时拧开施工消防水管查看水压是否足够;经过开关箱时注意前面的通道是否通畅、打开查看是否符合一闸一漏;临设灭火器材是否配足、灭火器压力指示是否正常等。

4.4.4.2安全巡视检查内容

安全巡视检查应重点关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容易引起恶性事故和群死群伤的施工部位与工序。

4.4.4.3安全专项检查

监理应参加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正常施工阶段一般不应少于每月一次。

安全检查不是以评价为目的,对于各种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隐患应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监理应及时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专项检查,并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4.4.5安全检验与验收

以安全为主要目的的现场检验主要有:

脚手架杆件与配件、安全网见证送检,塔吊定期检验,升降机防坠落试验,塔吊、升降机等。

以安全为主要目的的验收主要有: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间验收和最终验收,脚手架验收,卸料平台验收、支撑体系预压验收、塔吊与升降机安装验收等。

4.4.6安全监理指令、报告、记录

安全监理的指令形式主要有口头、监理工程师通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暂停施工通知等。

对于检查发现的现场非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问题一般采取口头要求,如问题未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或隐患较严重则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对监理指令或主管部门整改通知的书面回复应附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文字、图片、样品等),监理核实后如实签署意见。

安全监理记录包括安全监理日志,监理指令与回复,会议纪要,安全检查、检验、试验、验收资料,监理月报、当地规章要求的监理安全周(月)报,安全监理总结等。

监理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可参见本节表单与模板GC-BD-06-002监理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指引

5.1目的

确保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方法规要求,杜绝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项目监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5.2适用范围

适用于碧桂园集团开发的所有自行监理的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

5.3职责

项目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日常工作。

区域负责对项目安全监理工作检查、指导和培训。

5.5管理程序

5.5.1项目应经常性通过网络等途径收集当地主管部门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文件,并在内部传达与组织学习。

5.5.2项目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监理应按要求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管理方式、记录格式等。

制度应形成文件并盖项目章。

5.5.3督促和检查各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其合同范围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包括:

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质量监控责任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5.5.4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审查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该专项方案应独立于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审查方案内容是否齐全(87号文第七条),侧重于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措施与组织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是否能满足法规要求和正常施工的需要。

应注意专项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审核意见由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以其单位资质文件登记的为准。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还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会。

5.5.5施工期间的工地例会、专题会议、安全周报、监理月报、定期安全检查应反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按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或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检查,按要求形成书面报告。

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抽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

5.5.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常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须有参与方案论证的专家参加验收。

5.5.7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安全监理要点

5.5.7.1注意开挖深度一般是指最大开挖深度,如基坑内局部开挖深度超过5m,也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应注意对基坑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的资质等要求。

如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有具体规定,监理单位应审查其资质证明文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其中基坑监测单位为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第三方的监测不能代替土建施工单位的监测。

5.5.7.2监理单位应审查基坑支护、降水的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和监测方案。

5.5.7.3监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查阅监测报告,发现超警戒值等异常情况即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站;巡视基坑施工包括设置支撑、排水、土方开挖等是否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参加或由建设单位授权组织基坑的验收(某些地区分为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应对土方开挖条件阶段验收、开挖到设计标高时深基坑阶段验收、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后深基坑竣工验收)。

5.5.8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要点

5.5.8.1专指开挖深度超过3m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常见的如室外管沟开挖、建筑物基槽、顶管施工的工作(接收)井、沉井等。

当开挖深度超过5m时应按深基坑处理。

有关内容参见《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5.5.8.2土方开挖工程与基坑的管理方面主要区别在于对勘察设计和监测的要求。

注意设计图纸中须有基坑(槽)的支护方面内容。

安全监理重点是防止坍塌,保证支护结构、边坡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5.5.8.3审查监测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对基坑(槽)、周边建(构)筑物和管线实施监测。

及时审查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及时报告。

5.5.9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安全监理要点

5.5.9.1审查模板施工方案应重点查验计算书中的支撑体系的选用、计算方法、荷载取值是合理,特别注意材料/产品采用是否满足当地法规要求。

如各地禁止作为模板支撑材料使用有:

竹(木),钢门式架,未取得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工法证书的非标产品(如轮扣式脚手架),支撑立杆短套管,槽钢作为悬挑承重结构等。

5.5.9.2用于支撑体系的杆件与扣件在使用前应抽样送检。

搭设支撑的作业人员应有建筑架子工资格证书。

5.5.9.3模板和支撑体系应经验收合格才能进入下道工序。

对于现浇桥梁(包括人行天桥)等支撑体系验收前须经预压,参见《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

5.5.9.4混凝土浇筑前应经监理签署混凝土浇筑令,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应经监理审批。

5.5.10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安全监理要点

5.5.10.1建筑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修改)调整的对象,应遵守其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一般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吊车等。

5.5.10.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8]第166号)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主要有: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5.10.3不得使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中列入限制禁止使用的起重设备,如QT60/80塔式起重机、井架式塔式起重机(70及80年代生产产品)。

还应特别注意了解并遵守当地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的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装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办理手续。

广东、江苏等省建立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对每个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备案、安装、检测、使用、拆卸各个环节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了监理应审查的资料内容。

5.5.10.4塔吊基础应有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安装。

5.5.10.5塔吊、升降机等安装完成后,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监理应参加安装后验收,审查检验报告。

设备办理使用登记证明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塔吊、升降机使用期间应定期检验,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5.5.10.6督促施工单位对塔吊、升降机定期维护保养、抽查其记录,巡视塔吊使用情况并记录。

参见《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监理应动态检查起重信号工、司机、司索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确保人证合一、证件有效,以适应人员变动的情况。

监理应旁站塔吊、升降机安装、顶升、拆除,填写旁站记录。

5.5.10.7对移动式大型起重设备如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等监理应审查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定期检验报告、行车证,驾驶证等。

可参见《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201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

5.5.10.8起重作业时,监理应检查信号工、司机、司索工的到位与资格。

吊装大型构件时,监理应旁站并填写旁站记录。

5.5.11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要点

5.5.11.1监理应及时收集、学习、掌握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要求。

特别注意材料/产品采用是否满足当地法规要求。

5.5.11.2审查脚手架搭设分包单位的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的建筑架子工资格证书。

5.5.11.3审查杆件、扣件、安全网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

5.5.11.4脚手架应按规范分阶段验收,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为每10~13m,验收合格或方能投入使用。

5.5.11.5监理对脚手架日常检查按JGJ59-2011进行。

5.5.11.6监理应旁站脚手架的拆除并填写旁站记录。

5.5.11.7其它类型的脚手架安全监理内容与钢管脚手架类似,对于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监理应严格把关,一般应有相应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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