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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考察问题答案汇总资料

一、什么是电气检测

建筑电气检测,就是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各类民用建筑的对运行中的高、低压配电系统、电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系统、防雷接地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进行测量,并运用直观方法,对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运行中的高低压电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等情况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以保障用电安全和电气的安全运行。

什么是电气消防安全检简单说来,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是根据电气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热辐射、声发射、电磁发射等现代物理学现象,采用国际先进的高新技术仪器、设备,结合传统的检查方法对电气设施进行全方位的量化监测。

从而更加全而、科学、准确在反映电气火灾隐患的存在、危险程度及其准确位置,并及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从而消除隐患,避免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对运行中的电气设施的各项运行参数进行测量,并运用直观方法,对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运行中的高低压电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情况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二、什么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对建筑消防设施各系统用指定的方法检测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特定的技术性能指标,以确定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达到规范及要求规定的指标,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能够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

建筑消防检测的消防检测,是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在防火、灭火中发挥作用的必要措施,是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衡量单位消防安全硬件条件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

四、各类消防设施的检测方法

1、消防供配电设施:

一、供配电系统设置

为确保消防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消防用电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消防用电设备的供配电系统应作为独立系统进行设置。

当建筑物内设有变电所时,要在变电所处开始自成系统,当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要在进线处开始自成系统。

(一)配电装置检查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应急电源配电装置要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如果由于地域所限,无法分开设置而需要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要设置防火隔断。

(二)启动装置检查

在普通民用建筑中,采用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的现象十分普遍。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在主电源断电后30s内供电;当消防负荷为二级且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三)自动切换功能检查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自动切换。

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各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末端配电箱要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并将配电箱安装在所在防火分区内,再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的消防设备。

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进行供电。

每个分支回路所供的设备不要超过5台,总设计容量不要超过10KW。

二、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的防火封堵措施

消防电源在火灾时要持续为消防设备供电,为防止火灾通过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传输,应对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一)防火封堵的部位检查

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线路在电缆隧道、电缆桥架、电缆竖井、封闭式母线、线槽安装等处时,在下列情况下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1.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

2.沿竖井垂直敷设穿越楼板处;

3.管线进出竖井处;

4.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间的隔墙处;

5.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处;

6.至建筑物的入口处,至配电间、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

7.电缆引至配电箱、柜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

2、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系统部件及功能检测要全数进行检查。

检查包括直观检查、安装检查和功能检查等内容。

一、系统检测

(一)储瓶装置间

储瓶间检查要求:

1.储存装置间门外侧中央贴有“气体灭火储瓶间”的标牌;

2.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其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如设计无要求,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

3.储存装置间内设应急照明,其照度应达到正常工作照度。

(二)高压储存装置

1.直观检查要求

(1)贮存容器无明显碰撞变形和机械性损伤缺陷,贮存容器表面应涂红色,防腐层完好、均匀,手动操作装置有铅封;

(2)储存装置间的环境温度为-10℃~50℃;高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为0℃~49℃。

2.安装检查要求

(1)贮存容器的规格和数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同一系统的贮存容器的规格、尺寸要一致,其高度差不超过20mm;

(2)贮存容器表面应标明编号,容器的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字迹明显清晰。

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标明设备型号、储瓶规格、出厂日期;每个储存容器上应贴有瓶签,并标有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储存压力等;

(3)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与建筑构件固定,要牢固可靠,并做防腐处理;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小于贮存容器外径的1.5倍;

(4)容器阀上的压力表无明显机械损伤,在同一系统中的安装方向要一致,其正面朝向操作面。

同一系统中容器阀上的压力表的安装高度差不宜超10mm,相差较大时,允许使用垫片调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要设检漏装置;

(5)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充装量和储存压力符合设计文件,且不超过设计充装量1.5%;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贮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质量损失不大于10%;

(6)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采用挠性连接;

(7)灭火剂总量、每个防护分区的灭火剂量符合设计文件。

组合分配的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保护5个及5个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要有备用量,其它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各防护区的灭火剂储量要符合设计文件。

3.功能检查要求

贮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质量损失大于10%时,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检漏装置应正确报警。

(三)低压储存装置

1.直观检查要求

与高压储存装置直观检查要求相同。

2.安装检查要求

(1)与高压储存装置直观检查要求相同;

(2)低压系统制冷装置的供电要采用消防电源;

(3)储存装置要远离热源,其位置要便于再充装,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3.功能检查要求

(1)制冷装置采用自动控制,且设手动操作装置;

(2)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报警功能正常,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为1.8MPa。

(四)阀驱动装置

1.直观检查要求

(1)气动驱动装置无明显变形,表面防腐层完好,手动按钮上有完整铅封;

(2)气动管道平整光滑,弯曲部分规则平整。

2.安装检查要求

(1)除必要外露部分外,拉索采用经内外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转弯处采用专用导向滑轮;拉索末端拉手设在专用的保护盒内;拉索套管和保护盒要固定牢靠;

(2)以重力式机械驱动的装置安装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下落行程应保证驱动所需距离,且不小于25mm;

(3)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4)驱动气体的种类和充装压力符合设计文件要求;驱动气瓶上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储存压力、充装时间及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且便于观察;驱动气瓶的瓶头阀上应设有带安全销(加有铅封)的紧急手动启动装置;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多个驱动装置集中安装时其高度相差不宜超过10mm;压力表的正面朝向操作面,多个驱动装置集中安装时其压力表高度相差不宜超过10mm;

(5)气动管道应用护口式或卡套式连接,连接应紧密;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

(6)取驱动气体的贮存压力,以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3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为合格。

(五)选择阀及压力讯号器

1.直观检查要求

(1)有出厂合格证及法定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2)现场选用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安装检查要求

(1)选择阀的安装位置靠近储存容器,安装高度宜为1.5m~1.7m。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一面,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2)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

(3)选择阀上应标有灭火剂流动方向的指示箭头,箭头方向应与介质流动方向一致。

(六)单向阀

1.直观检查要求

(1)有出厂合格证及法定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2)现场选用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组件无碰撞变形或其它机械性损伤,外露的非机械加面表面保护涂层完好,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

2.安装检查要求

(1)单向阀的安装方向应与介质流动方面一致;

(2)七氟丙烷、三氟甲烷、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液流单向阀,方向与灭火剂输送方向一致;

(3)气流单向阀在气动管路中的位置、方向必须完全符合设计文件。

(七)泄压装置

1.直观检查要求

(1)有出厂合格证及法定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2)现场选用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组件无碰撞变形或其它机械性损伤,外露的非机械加面表面保护涂层完好,铭牌清晰、牢固。

2.安装检查要求

(1)在储存容器的容器阀和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

(2)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3)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2套安全泄压装置,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泄压管接到室外,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38±0.12MPa。

(八)防护区和保护对象

1.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

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并应设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4.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5.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防护区的入口处正上方应设灭火剂喷放指示灯,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疏散通道及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与疏散指示标志。

(九)喷嘴

1.直观检查要求

(1)有出厂合格证及法定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2)现场选用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组件无碰撞变形或其它机械性损伤,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识。

2.安装检查要求

(1)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罩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应有防护装置;

(2)喷头的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

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3)喷头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300mm。

(十)预制灭火装置

1.直观检查要求

(1)有出厂合格证及法定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2)现场选用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且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2.安装检查要求

(1)同一防护区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2)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3.功能检查要求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十一)操作与控制

1.安装检查

(1)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2)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

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

(3)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处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4)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设置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2.功能检查

功能检查方法及要求具体参见第三节“系统组件的安装与调试”中关于“系统调试”的相关要求。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一、检测资料查验

系统检测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检测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各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二、系统检测

系统的检测要按照检测数量要求对系统内的所有装置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和数量要符合下列要求,同时按照判定标准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

(一)系统检测的内容

系统检测内容包括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其功能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门监控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消防专用电话、传输设备(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防火门监控器、防火卷帘控制器;

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

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电动阀控制装置;

12.消防联网通信;

13.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14.可燃气体报警探测系统装置(包括可燃气体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

1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装置(包括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

(二)系统设备检测数量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电气故障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检测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消火栓启动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小于5樘,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9.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11.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消防专用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三)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判定标准

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定为A类不合格。

检测前提供资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系统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三、系统现场功能性检测

系统功能性的现场检测包括布线检查、设备设计符合性检查、设备安装检查、设备功能检查等内容。

(一)系统布线检查

系统现场功能性检测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和布线要求,采用尺量、观察等方法对现场布线进行全数检验。

(二)系统设备设计符合性检查

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核对各系统设备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

(三)系统设备安装检查

按照各系统设备检测数量要求抽取相应的系统设备,并按照本章各系统设备安装的相关要求,采用对照图纸、尺量、观察等方法对系统设备的安装进行检查。

(四)系统设备功能检查

按照各系统设备检测数量要求抽取相应的系统设备,并按照本章各系统设备调试的相关要求,采用对照设计文件、仪表测量、观察等方法对系统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

4、消防给水

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检测验收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1.对照图纸,用测量工具检查水池容量是否符合要求,观察有无补水措施、防冻措施以及消防用水的保证措施,测量取水口的高度和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察看溢流管、泄水管的安装位置是否正确。

对水箱需测量水箱的容积、安装标高及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水箱的进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水位指示器、单向阀、水箱补水及增压措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管道与水箱之间的连接方式及管道穿楼板或墙体时的保护措施。

2.敞口水箱装满水静置24h后观察,若不渗不漏,则敞口水箱的满水试验合格;而封闭水箱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则封闭水箱的水压试验合格。

3.对照图纸,用测量工具检查水箱安装位置及支架或底座安装情况,其尺寸及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埋设平整牢固。

4.观察检查水箱溢流管和泄放管应设置在排水地点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

(三)其他消防水源的检测验收

除了消防水池及水箱外,其他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水源取水口、地下水井等其他消防水源的水位、出水量、有效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对照设计资料检查江河湖海、水库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应验证其枯水位、洪水位和常水位的流量符合设计要求;地下水井的常水位、出水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吸水时,应测试市政供水的压力和流量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的流量。

2、消防水泵的检测验收要求

1)消防水泵运转应平稳,应无不良噪声的振动;

2)对照图纸,检查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3)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它可靠的引水措施。

并保证全部有效储水被有效利用;

4)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和试验消火栓,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流量开关等信号的功能,均符合设计要求;

5)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消防水泵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并向消防控制室返馈状态信号;

6)在阀门出口用压力表检查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设计额定压力的1.4倍;

7)采用固定和移动式流量计和压力表测试消防水泵的性能,水泵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8)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档;

9)消防水泵控制柜的验收要求:

(1)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3)控制柜的动作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4)控制柜的质量符合产品标准;

(5)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增(稳)压设施的检测验收

1.气压水罐验收要求

1)气压水罐的有效容积、调节容积符合设计要求;

2)气压水罐气侧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2.稳压泵验收要求

1)稳压泵的型号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

2)稳压泵的控制符合设计要求,并有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

3)稳压泵在1h内的启停次数符合设计要求,不大于15次/h;

4)稳压泵供电应正常,自动手动启停应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能正常切换;

5)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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