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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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我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
机构培训,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职业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行为,加强其日常管理,促进民办
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鄂劳社文
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提出[2004]65
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规范审批程序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
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
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1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学场地应不少于2
平方米,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低于人;300500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3
备,固定资产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万元以上;2030
、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4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教务长和财会人员,以及相应5
教学管理人员;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6
教师队伍;
、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7
(二)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程序审批:
、受理。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1“
的原则,举办以培训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技能劳动者为主
要目标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中央在鄂单位、省直单位和社
会团体、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金在万元以上500
的民营企业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申报。
举办以培训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技能劳动者为主
要目标的武汉市属机构和个人,向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申报;举办以培训中级工以下(含中级工)技能劳动者
为主要目标的机构和个人,向办学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负责受理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变更的申报工作。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材料(附件一)具体包括:
()申请报告;1
()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2
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
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还应提
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
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或
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章程3
学办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应包括民办职业培
宗旨、培训项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民
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校理事会或董事会
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民办职业培训
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
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4
()拟任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身份5
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6
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7
()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以及培训设施、设8
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其中,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
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
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提供与
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的有
效证明。
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办学场地及校舍的资源配置
情况以及相应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证明9
机构出具的验资估和资产评提交法定应明证金资学文件。
办
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10
合办学协议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
、评估。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2
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变更
申请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估评审和实地考察。
专家评审小
组依据国家和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变更事项要求,提
出考察评估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每次参与
实地考察评估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人。
5
、发证。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3
民办培训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名单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公告。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4
项目等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
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申办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民1
办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2“”
凡冠以湖北省字样的,须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
批的民办培训机构;
、字号不得缺省;3.
、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4
;技能术、职业大典,或统称职业技职业分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5”
、民办培训机构只能向一个审批机关申请举办,一校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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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办培训机构的变更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新批准
质办学地址、股权性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则的民办培训机构原
和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及举办者;一年以后需要变更举办者
和股权性质的,须提交财务清算报告及机构董事会意见。
(五)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章程》规定应予终止,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1
、办学许可证被吊销或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
继续办学的。
无法不抵债、因资3
(六)民办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员;1
、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时,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2
八条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培训机
构组织清算;办学许可证被吊销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破产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
算;
、民办培训机构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学员的培3
训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用后的剩余费付上述偿机构训培债务。
民办用;其他有关费.
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终止办学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4
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其中,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机构注销办学许可证的,还应报送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民办培训机构日常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批机关所属的审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七)对民办
备案管理、技能鉴定机构具体承担,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职业
日常监管、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研讨交流等。
民办培训机构须将以下内容向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
鉴定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附件);21
、变更事项(附件);32
、专业设置情况;3
、培训学员登记情况(附件、);544
、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附件),对外发布前备案;56
项。
案的事、其它需要备6
员签订依法与学,应时机构在学员培训报名办(八)民培训
约费等内容,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法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并做好
对学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职
业技能培训时,须提前一周向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
机构报告(附件)。
7
退回全部学须机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训培办)民九(.
费:
、筹办期内招生的;1
、被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期间继续招生2
的;
、超出办学许可证范围招生的;3
、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的;4
、未能完成所承诺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和学时数量的;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学员造成损失的;6
、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开学,学员要求退学的。
7
(十)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
招
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
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批布前向原审章和广告应当在发民办培训机构的招生简
应简章和广告定机构备案。
发布的招生机关所属职业技能鉴
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当与
(十一)两个以上的民办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
双方应当均具有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资质,并严格按照合作
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或授权办学)等名义,将
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出借、承包给无相关办学资质
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办学活动。
三、坚持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相分离,严把鉴定质量
(十二)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
一使用部(省)统,训培纲组织划大计教学专业布的颁家和省.
统编教材。
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须报职业培训技术
指导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
(十三)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核定的培训专业(工种)开展培
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省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
结业证书》,并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
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结业率和参
加职业技能鉴定率须达%以上,并将其作为年检换证的必90
要条件。
(十四)民办培训机构应认真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意见》(鄂劳社发
号),按照管理体制申报鉴定,严禁组织非本校备案[2007]39
学员申报鉴定。
对违规申报的民办培训机构,取消办学资格,
注销办学许可证,予以公告;对违规受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
构,取消鉴定资格,予以公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健康发展
(十五)民办培训机构应按规定按时接受年检,无故不接
受年检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取消
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予以公告。
年检工作由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
鉴定、职业培训技术指导或技校教学研究等单位及有关专家
具体实施。
(十六)审批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积极配合劳
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日常管理的专项监督
学者和受教育者双方的合维护办度,制记登诉,建立投检查.
法权益,推进民办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审批
机关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情况
及时记录归档,作为民办培训机构年检和参加各项评比活动
的依据。
(十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培训机构实行星级
管理。
审批机关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在年检合格
的民办培训机构中开展信用等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执行法
律法规情况、培训条件、培训规模、培训质量和信誉等。
星级
评估每三年举办一次,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建立民办培训机构红、黑榜制度,对年检评估”“
不合格、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劣影响
的民办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开展
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办学资格,
注销办学许可证,予以公告。
五、加强服务指导,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做大做强
(十九)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服务和指导,协调解决办
学中遇到的问题。
积极支持基础条件较好、办学行为规范、
社会诚信度高的民办培训机构做大做强。
鼓励民办培训机构
组织成立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二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省民办培训机
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实行
信息化管理。
审批机关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对批准设立
的民办培训机构做好信息化采集、更新和维护的相关日常管
务工作。
服导理和指.
(二十一)加强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人政策业务培训,在教
学校办培训机构与公称评审、评选表彰等方面实行民办师职
同等对待。
(二十二)组织开展民办培训机构交流活动,采取多种形
式,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关于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发展的政策措
施,宣传民办培训机构在创新办学机制、依法规范办学、提
高培训质量等方面的典型经验,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1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2
培训机构变更审批表》、《湖北省民办职业3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登记表》、4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员汇总表》、5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登记表》、6
《湖北省职业技能培训办班情况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