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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转业1501班课件剖析

 

汽车保险与理赔

转业:

1501班

任课教师:

杲金玉

 

教学项目一、保险的基础知识

教学任务一、危险的概念与特征

2课时2016年3月7日转业1501班7-8节

一、危险的概念

危险是指导致意外损失发生的灾害事故的不确定性。

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是危险的不确定性;

其二是危险事件的发生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危险的特征

(一)危险是普遍的客观存在

(二)危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危险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四)危险的发生和后果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三、风险

(一)定义

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

从经济角度而言,前者为收益,后者为损失。

(二)风险的组成要素

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的或间接的原因。

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外在的和直接的原因,损失都是由风险事故所造成的。

3、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损失包括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为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观念;二为经济价值的观念。

4、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风险的特点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

3.某一风险发生的偶然性

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

5.风险的可变性

6.风险量的变化;

7.某些风险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被消除;

8.新的风险产生。

四、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1)财产风险是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2)人身风险是指因生、老、病、死、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3)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的风险。

4)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即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

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

2)投机风险是指既可能造成损害,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结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和盈利。

(三)按损失的原因分类

1)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

2)社会风险是由于个人行为反常或不可预测的团体的过失、疏忽、侥幸、恶意等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害风险。

3)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的风险。

4)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

5)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原因,如政局的变化、政权的更替、政府法令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冲突、叛乱、战争等引起社会动荡而造成损害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颁布新的法律和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四)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

1)特定风险是指与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

即由特定的人所引起,而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

2)基本风险是指其损害波及社会的风险。

基本风险的起因及影响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

 

教学任务二、可保风险与风险管理方法

2课时2016年3月9日转业1501班3-4节

一、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或称可保危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不是投机性的

(二)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三)必须是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知的

(四)必须是意外发生的

(五)必须要有大量标的均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二、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1、风险管理目标

1.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降低损失成本。

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

2.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维持企业的生存。

生产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履行社会责任。

2、风险管理的作用

风险管理的形式:

一种是保险型风险管理,其经营范围仅限于纯粹风险;

一种是经营型风险管理,其经营范围不仅包括静态风险,也包括动态风险。

风险管理对整个经济、社会的作用:

有利于资源分配最佳组合的实现;有助于消除风险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的灾害损失及其他连锁反应,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有助于提高和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的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风险管理对单个企业的作用:

以最小的耗费将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风险管理的分类

个人风险管理是指个人为实现生活稳定和工作的安全,对可能遭遇的种种不测在经济上所做的各种准备和处置。

家庭风险管理是指一个家庭为保障其收入稳定和生活安定,对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企业风险管理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经营和财务的稳定与安全,对可能遭受的各种风险损害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国家风险管理是指一个国家为了应付经济、政治、战争、社会以及巨灾风险损害而采取的各种处理措施。

国际风险管理是指跨国公司、国际公司、国际组织为了应付涉及国际间的各种风险而采取的各种处理措施。

(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风险识别的方法:

生产流程法;风险类别列举法;财务报表分析法;④现场调查法。

2、风险估测

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收集的大量的详细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估测的内容包括:

损失频率、损失程度

3、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1)控制法。

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主要包括:

避免。

预防。

抑制。

风险中和。

集合或分散。

2)财务法。

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包括:

自留或承担。

转移。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

 

教学任务三、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2课时2016年3月14日转业1501班7-8节

一、保险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要素

1、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

可保风险的特性:

①是风险不是投机性的;②是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③是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④是风险必须是意外的;⑤是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⑥六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

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多数人的风险。

二是同质风险。

3、费率的合理厘定

即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

保险的费率过高,保险需求会受到限制;费率厘定得过低,保险供给得不到保障。

4、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

二、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2、互助性

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3、法律性

保险是一种法律行为。

4、科学性

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1、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3.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是指政府由于某项特定政策的目的以商业保险的一般做法而举办的保险。

(二)按保险标的分类

保险标的或称“保险对象”,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对各种保险财产及相关利益因遭受保险合同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海上保险。

运输货物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火灾保险。

工程保险。

盗窃保险。

农业保险。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在责任保险中,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种:

①公众责任保险;②雇主责任保险;③产品责任保险;④职业责任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类型。

信用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有:

①雇员忠诚保证保险;②履约保证保险;③信用保险。

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以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内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1)人寿保险。

①死亡保险;②生存保险;③两全保险。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给付和伤残或死亡给付两种。

(三)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类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

如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又称任意保险,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并建立起保险关系的。

四、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投保人来说,主要是告知、保证和违反诚信原则的处分。

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目的:

①避免产生赌博行为;②防止诱发道德危险;③限制损失保险的补偿程度;④是人寿保险确定给付保险金的唯一标准。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诉讼案件,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四)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的原则。

①保证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能够获得充分保障;

②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款恰好是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③保险赔偿以保险标的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款而获得额外利益。

(五)权益转让原则

财产保险的权益转让原则,系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向第三者的索赔权。

(六)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

二、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境内投保原则

(四)专业经营原则

(五)公平竞争原则

 

教学项目二、保险法概述

2课时2016年3月16日转业1501班3-4节

教学任务一、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一、保险法的概念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不包括在内。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文性。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律规范的总和。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地说,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

二、保险法的内容

(一)保险法的构成

1、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中的核心内容,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被称为保险公法,是调整保险监管关系、规范保险人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是指保险合同法之外,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规定。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保险人和投保人以及保险中介人等多方主体因参与商业保险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主要包括:

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包括:

保护和被保护关系;强制与被强制关系。

3)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是一种纵向管理关系。

4)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是一种横向关系。

5)保险中介关系。

6)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包括:

保险企业内部组织关系,保险企业之间的外部关系。

7)投保方之间的关系。

三、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1995年颁布施行的《保险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容由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8章组成,全文共187条。

(一)《保险法》的效力范围

1.《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1)保险法的生效日期:

法律的生效日期有两种,一是颁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公布之日起满一定时间生效。

2)保险法的失效日期:

废除原有法律的主要方式有:

①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宣布过去生效的法律即行废止;②通过发布命令废除业已生效的法律;③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声明凡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不再有效。

3)保险法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是否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

2、《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保险法》的空间效力是,除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外的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

3、《保险法》对人的效力

《保险法》对人的效力是参加到商业保险活动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

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种:

①国家负责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②在中国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以及依法取得营业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

③参加依照《保险法》开办的商业保险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等。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1、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缔约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

①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其法律特征主要是:

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法人;

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其法律特征主要是: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缔约人,却享有保险合同权利或承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①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为订立、履行保险合同充当中介人或提供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人。

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①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3、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的对象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只有依附其上的保险利益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4、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条款上。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③保险标的;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⑥保险金额;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度。

 

教学任务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2课时2016年3月21日转业1501班7-8节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1、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设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1)把提出保险要求称之为“保险上的要约”,把同意承保称之为“保险上的承诺”,保险合同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才能成立。

2)投保人要约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须和首要程序,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投保单)。

3)保险上的承诺,就是保险人认可了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全部内容,接受了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提出的所有条件,同意在双方合意的条件下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人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须程序。

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开始对订约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

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是指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保险协议的书面文件。

主要包括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或批注等。

4、保险合同的解释

为了判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准确处理保险纠纷,有必要确立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主要采用以下原则:

①文义解释的原则。

逻辑解释原则;②专业解释原则;③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保证对方权利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

1)投保方的义务:

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①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②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③履行出险通知义务;④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积极施救义务等。

2)保险人的合同履行:

①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②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

(三)索赔和理赔

1、索赔

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

行使索赔权的主体,原则上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行使索赔权有时间限制,即索赔时效。

索赔程序包括:

①提出索赔请求;②接受检验;③提供索赔单证;④领取保险金;⑤出具权利转让证书等。

2、理赔

理赔是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付的行为。

保险人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理赔的程序:

①立案;②检验;核定保险责任;③支付保险金或发出拒赔通知书。

3、理赔期限

《保险法》第23条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该条还规定: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法》第24条规定: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法》第25条规定: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1)变更行为可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条款变更等三种。

2)变更生效的条件是: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

2、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两类。

保险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③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④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

⑤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⑦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

3、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

保险合同的终止,分为三种情况:

①自然终止;②义务履行而终止;③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无效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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