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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发展方式转型研讨

农村金融发展方式转型研讨

  一、“需求追随”和“供给引导”:

金融发展模式理论

  关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早在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帕特里克就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提出两种模式:

需求追随模式和供给引导(supply-leading)模式[1]。

需求追随型金融发展模式强调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的带动作用。

该模式认为,随着经济增长,经济主体会产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作为对这种需求的反应,金融体系将不断发展与完善,金融发展是实际经济部门发展的自然结果,是对经济增长产生的金融服务需求的被动的、随意的应对。

即伴随着经济增长而产生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导致了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与负债以及相关金融服务的产生和发展。

世界金融发展史表明,早期的金融即是为了迎合实际经济部门对金融融资和服务的需要而产生的。

供给引导型金融发展模式强调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能动作用。

该模式认为,金融机构的产生、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相关金融服务的供给领先于金融需求,特别是现代的、增长部门企业家的需求。

供给领先的作用在于将资源从传统的、非增长部门转移到现代部门,并促进和刺激现代部门中企业家的反应和需求。

但是帕特里克同时指出了供给引导型金融发展不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必要条件或前提条件,它代表的是一种引致实际经济增长的机会。

因此,它有可能在增长过程的初期阶段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同时,金融发展的供给引导模式也有其危险,不应被低估。

例如,供给领先发展中资源的利用,尤其是企业家才能和管理才能,或明或暗的补贴成本必须要能够产生充足的利益,刺激实际经济的发展。

实践中,尽管供给引导和需求追随两种现象之间会产生相互作用,但是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两者之间有一个优先顺序。

在持续的现代经济增长开始以前,供给引导的作用更强。

此时,金融部门通过建立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对经济发展起支配作用。

特别是在金融部门能更有效地为包含技术创新的投资者提供资金时,更体现了金融发展对经济的供给引导作用。

并且,一国经济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越大,它就越有可能遵循供给引导型的金融发展模式。

一些后工业化国家,如日本的实践确实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随着经济进入增长阶段,供给引导的推动作用的重要性开始逐渐下降,需求追随的金融反应开始处于支配地位。

这一顺序同样适用于特定行业或部门。

至于两种模式转换的时机,则与一国行业顺序发展的时机有关,特别是在那些时机是由政府政策决定而非私人需求决定的国家更是如此。

从金融发展模式理论的内容及其选择,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首先,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金融发展模式。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应选择不同的金融发展模式。

这就要求我们在确定金融体系的发展模式及改革措施时,对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阶段有准确的把握,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金融发展模式。

但是,两种金融发展模式之间不是完全替代关系,而是有一定的互补关系。

因此,在经济发展的某一阶段,需求追随和供给引导两种现象是交织在一起的,只不过一种居于主导地位,另一种居于补充地位。

其次,需求追随型金融发展模式强调金融服务的需求方面,强调金融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满足。

由于金融需求是在经济增长中自然而然产生的,因此,这一模式强调市场力量在金融发展中的自发作用,属于市场型金融模式。

供给引导性金融发展模式强调的是金融服务的供给方,在这一模式中,对金融的需求不是实体经济部门的自发需求,其中隐含着政府的作用。

实践证明,供给引导型的金融安排要么主要发生在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中,要么主要发生在国有金融机构。

墨西哥、韩国、日本等国家的实践都证明了政府在供给引导型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再次,尽管金融发展模式理论是从国家视角展开论述的,但它同样适用于某些特定行业或部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讨论,例如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

但是在论及特定部门或行业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不仅要考虑该部门或行业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更要将其置身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框架下,从整体上全面考虑由于金融发展模式的选择而导致的资源流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二、供给引导型金融发展模式:

我国长期以来的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以供给引导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

这可以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演变过程反映出来。

建国初期中国面临着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选择了以重工业优先发展为特征的赶超型发展战略,试图通过重工业的优先发展,超高速实现国家的工业化。

为了满足这种发展战略对资本的需求,国家确立了国有金融制度安排,并加强了对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的控制。

在这种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体制下,农村金融资源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和工业,强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工业化的初步实现。

这一时期的金融发展是典型的供给引导模式:

在经济社会金融供给不足,金融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动员社会的金融资源时,依靠政府力量强化金融管制,促进政府在短期内实现农村金融剩余向工业和城市的有效转移,促进经济增长。

同时,这一时期的金融发展具有明显的城市和工业偏向,因此,工业化的初步实现和国民经济增长都是以牺牲农村经济发展为代价换来的。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在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目前已形成一种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二元农村金融结构。

在发展模式上,正规金融的发展属于供给引导型的模式。

无论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还是农业发展银行的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从脱离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到2003年明晰产权、完善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的设立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等一系列改革,无一不包含着政府行为。

每一次改革和创新均是以政府或金融监管当局发布法规或命令的形式开始,国家始终在金融改革过程中保持着对金融经济广泛而深刻的管制。

即使是非正规金融组织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尽管其创立初期是需求追随的结果,但之后的一系列改革也体现了政府的强制行为。

作为金融发展的主体,政府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在大范围内推进制度变迁,并且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使得金融改革顺利进行。

但是这种金融发展最大的缺陷就是作为一种自上而下供给主导的变迁路径,由于政策制定过程中从信息反馈到政策出台到政策被有效实施的时滞,以及政策制定者的有限理性,所以在制度设计和新制度的安排上存在与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不相吻合的状况,从而导致制度的无效率。

于是出现了农村金融不缺机构缺服务、不缺政策缺产品的现象,最终导致农村有效金融需求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是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的产物。

这种源于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安排具有明显的需求追随特征,它是随着农村非公有经济对金融资源的渴求而自发形成的。

在农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信用不足以及金融体制等原因,它们无法通过正规的金融制度安排获得资金支持。

因此,在这种由原有制度安排无法获得的利润的驱动下,各种民间金融活动,如私人借贷、合会、私人钱庄等便自发形成并开展起来,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尽管国家对农村非正规金融一直采取限制、挤压、取消的态度,但事实上,民间金融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近年来甚至又趋于活跃。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提示我们:

源于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的需求追随型金融有强大的生命力,农村金融的发展要紧紧围绕农村金融需求展开,为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服务。

但是,非正规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缺乏监管、规模小、风险高等问题,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引导。

由于非正规金融在中国金融发展中的规模相对较小,所以,现阶段中国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仍以供给引导型为主。

供给引导型金融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将资源从传统部门转移到现代部门,因此,多年的农村金融改革始终没有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

因此,进一步的农村金融改革首先要转变农村金融发展模式。

  三、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

金融发展模式转变的依据

  尽管在金融发展模式的选择上,帕特里克提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供给引导型金融居于主导地位;当经济发展进入成熟阶段时,需求追随型金融将会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对于这两个阶段的划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

对此,我们可以借助国际上关于工业化进程的划分来作为参考。

因为在工业化的不同阶段,工农关系是不同的,相应的金融资源的流动及决定金融资源流动的金融发展模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国际上通行的是将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工业化前期、中期和后期;同时,将一国工业化进程中的工农关系的演变划分为以农补工阶段和以工补农两大阶段。

其中,以农补工阶段出现在工业化初期,以工补农开始于工业化中期,并一直延续至工业化后期。

其中,工业化中期又划分为转折期和大规模反哺期两个阶段。

根据国际经验,工业反哺农业的转折期始于刚跨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的时间。

这时的国民经济结构特征为:

人均GNP超过200美元;人口城市化率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结构:

农业低于39%,工业超过21%,服务业超过%;就业结构:

农业低于52%,工业超过%,服务业超过30%;初级产品出口占GDP比重低于%,制成品出口占GDP比重超过%。

大规模反哺期主要以各国的社会经济活动和反哺农业以工补农政策的突出变化为标志。

在这些标志性事件发生前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民经济结构如下:

人均GDP在欧美先行工业化国家,在5000-7000美元之间,而在亚洲先行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则在3500-4500美元之间;农业GDP的比重在欧美国家一般低于10%,在亚洲国家则低于15%;工农业的GDP比重一般在3∶1左右;农业就业比重在欧美先行工业化国家一般低于27%,而在亚洲先行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则在30%以上;人口城市化率一般在50%以上。

随着经济快速持续增长,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通过对不同年份我国人均GDP、农业GDP比重、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城市化率、恩格尔系数、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等主要指标的测算,并与国际上可比的参照指标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人均GDP、农业GDP比重、工农业GDP之比、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出口占GDP的比重等基本指标在1978年就已超过工业反哺农业阶段转折期的国际参考值。

2003年,我国农业GDP比重、工农业GDP之比及按照世界银行的购买力平价方法计算的人均GDP等指标还都已达到大规模反哺期的国际参考值,只有农业就业比重、人口城市化率等少数指标与国际参考值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这说明,我国经济发展虽然距全面、大规模工业反哺农业阶段还有一定差距,但是已经跨过工业反哺农业阶段的转折期,正在逐步进入大规模反哺期,从总量指标和结构指标特征看,我国总体上已经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和能力。

这也说明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因此,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应在这一时期作出调整,从供给引导向需求追随转变,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向需求追随转变

  以需求为导向,完善正规金融机构体系,改进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由于农村经济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农村金融需求不仅规模大,而且多样化、复杂化,仅靠内生的非正规金融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必须通过外部的强制的制度安排加以弥补。

但是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不能脱离需求的约束,否则会导致制度安排的无效。

因此,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建设中,必须以需求为导向,建立多元化的、竞争性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一方面,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要根据自己的性质、市场定位、业务特点,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发展变化趋势和农村金融需求,积极探索、创新“三农”需要的、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由于农村经济主体小型化、分散化的特点,农村金融需求期限短、规模小,这是日益向大型化方向发展的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难以满足的。

而中小型金融机构具有产权结构、交易成本、市场效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并且经营灵活、适应性强[3],发展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有利于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

特别是小规模农村合作金融一般以乡村为边界,农户相互熟悉,信任度较高,借贷风险较小,在向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

因此,应鼓励自下而上设立真正的具有互助性质的、能够代表和反映农民自身利益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改变农民在农村金融资源获取上的不利地位,让农民分享农村金融发展所带来的收益。

  善待非正规金融,减少对非正规金融的限制并通过一定的法律框架引导其有序成长非正规金融在世界各地的广泛存在,说明它是不受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没有直接联系,它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亦非简单地是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而是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资方式[4]。

可以说,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前提下获得的前所未有的增长中,非正规金融功不可没。

所以,非正规金融在中国的存在绝不是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而是具有长期存在特性的制度安排。

为此,政府要根据非正规金融的性质对其进行分类和区别对待。

对于农村正常的、分散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如私人之间的借贷不必干预,只是在法律上对此过程中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保护,并不断鼓励其向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对于有组织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如合会、私人钱庄、民间小额信贷等,可以通过建立一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使其正规化,允许其领取执照并开展业务,并在利率制定上给予其充分的自主权;对于不正常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如洗钱、资金黑市交易、金融诈骗等要采取严厉措施加以取缔。

  加强大型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及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合作由于在农村地区的血缘、地缘、人缘、业缘优势,非正式放贷人在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缺乏抵押物、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借贷等问题时的能力远远大于正式放贷人,非正规金融安排在农村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5]。

但是,农村非正规金融也面临着自身融资能力差及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制约,使得其放贷金额小、期限短、利率高、可获得性不强,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新成立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组织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加强大型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及非正规金融之间的业务合作,由大型正规金融机构将信贷资金贷放给农村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组织,然后利用它们在农村地区的血缘、地缘、人缘等关系,将资金贷放给真正的需求者。

这样,既可以消除大型正规金融机构在对农村地区放贷时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缺乏抵押物等问题,降低直接放贷的成本和风险,增加对农村的信贷供给,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同时,又解决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支农资金不足,缺乏持续性的问题。

  对农村金融发展给予充分的支持鉴于”三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弱质性,涉农金融服务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政府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农村金融发展给予充分支持。

一是建立信贷担保机构。

由民间或政府出资组建信贷担保基金,为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进行担保,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由担保基金代偿,以此分散贷款风险。

二是建立信贷保险机制。

通过信用保险或保证保险,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而使农村金融机构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此为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风险保障。

三是进一步加大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倾斜力度。

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差别贴现率、差别监管等措施给予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型金融机构优惠,发挥财政货币政策在扶持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四是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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