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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经济法复习资料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即自然人)

公民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按照法人设立的目的和活动内容,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社会组织,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国家、合伙企业、分公司、企业内部的分支机构。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

物(人身之外、可支配的、有经济价值)、行为、智力成果。

▲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①1年:

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②180天:

铁路货物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

③4年:

涉外经济纠纷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即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在于:

①合伙人的人数不同;②合伙人的责任不同;③合伙人的同业竞争规定不同;④合伙人的财产继承规定不同;⑤退伙入伙的规定不同;⑥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及出资要求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要求

①注册资本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额应符合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

出资者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货币出资;货币(外方出资的货币须为可兑换的外币)须按照缴款当日我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外币。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30%。

实物作价出资:

合营各方须以自己所有并未设担保物权的实物出资。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不得低于取得该类土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法定剩余的年限。

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必须是合营企业经营所需的先进技术,作价出资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③出资期限

合同中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同中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全部出资缴齐的期限:

注册资本:

≤$50万,全部出资缴齐的期限: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

注册资本:

$50万<X≤$100万,全部出资缴齐的期限: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半内;

注册资本:

$100万<X≤$300万,全部出资缴齐的期限: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注册资本:

$300万<X≤$1000万,全部出资缴齐的期限: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

注册资本:

>$1000万,全部出资缴齐的期限:

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条件:

在中国境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审批:

设立合作企业由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3、登记: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的分类

1、根据股东责任,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信用标准,分为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地位、声望等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以资本结合为信用基础,如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和资本结合作为对外交往的信用基础,如两合公司)

3、根据组织管辖关系,分为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分支机构行使管辖权),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5、根据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股东的权利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公司一定的资本份额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财产权

2)出资(股权)转让权

公司登记以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可转让股权。

3)分红权和公司增资优先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查阅、复制权

5)出席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

6)股东临时会议召集权

7)股东代表诉讼权

8)请求撤销权

9)解散公司申请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一定数额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也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代表国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②出资金额:

(股东出资可一次缴清,也可分期缴纳;采取分期缴纳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

1、股东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公司法》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按出资比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13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公司法》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公司法》另有规定除外。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除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外,还要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制订的章程需要在公司创立大会上通过,方能认定为全体股东的认可。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合同订立的过程

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实际生活中,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多数)等都为要约邀请。

而拍卖、招标等行为则为要约。

1、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包括:

意思表示的内容要具体确定,即意思表示中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价款、数量、质量、运输方式、日期等,且内容确定;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的生效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

但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以下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条件是: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基本一致(没有对要约作实质性的变更;实质性的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作出变更,该回复不属于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依约定应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若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情形,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权人应得到的财产利益而没有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合同担保

1、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保证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为保证人。

但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5、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项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履行,先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违约责任形式

1、采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

3、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按合同约定,违约方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5、支付定金

▲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

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

▲商标法

1、商标的分类

①根据商标标记的构成要素,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组合商标;

②根据商标使用、服务的对象,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③根据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用途,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④根据商标的信誉程度,分为普通商标、驰名商标。

2、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从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的时间为10年,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

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的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专利法

1、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2、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包括新颖性、美观性和实用性。

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仲裁原则;公平、合理、及时解决纠纷原则;独立仲裁原则;或裁或审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可以依据《仲裁法》解决的纠纷包括: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地域管辖

1、协议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3、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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