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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文本

(送审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9年4月

 

 

 

前言

北京是我们伟大祖国的首都,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首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现行《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即将到期,亟需进行修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认真落实新时期“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战略部署,坚定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努力实现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促进《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推进首都城乡一体化建设,保障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依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要求,制定《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本规划提出了首都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新的战略目标、发展重点、空间格局和政策措施,集中体现了国家关于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决策意图,是北京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规划首都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各级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前提

(1)本世纪前二十年,是北京全面推进现代化进程、建设“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重要阶段。

到2020年左右,北京将力争全面实现现代化,确立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国际城市地位。

(2)现行规划实施期间,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快速,土地利用和管理成效显著。

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土地管理和执法能力不断增强。

(3)立足当前,展望未来,首都土地供给压力日益增大,人地矛盾更加尖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形势严峻,城乡区域间用地结构和布局尚待优化,节约集约用地能力仍需增强,国土资源综合治理和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仍需加大,土地管理机制亟待创新。

第2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大力提倡生态文明,统筹协调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平原山区之间和近远期之间的各业用地需求,积极探索规划实施的制度创新,严格规范各类土地利用和建设行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首都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3条规划原则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必须贯彻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原则;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必须贯彻区域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必须贯彻强化规划实施保障,不断提高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能力的原则。

第4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务院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8)《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9)《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10)《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1)《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等。

第5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面积为16410.54平方公里。

第6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基期年为2005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展望到2030年。

第7条规划重点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充分吸取上轮规划的经验和不足,本着珍惜资源、善用资源的思想,探索体现“首都特色、符合国策”的技术思路和规划手段,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

(2)规划修编将构建首都的农用地资源和生态空间保护体系、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体系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体系,重点开展建设用地整合与节约集约利用规划、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绿色空间体系建设规划,着重研究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机制创新问题。

第二章总体战略和规划目标

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第8条明确首都的土地功能定位

(1)北京土地利用方式和功能结构的调整,应按照首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着力体现首都土地独有的战略价值,高度重视土地的资源、资产双重属性,充分发挥首都土地的国家服务、公共服务、生态服务的功能,优先满足国家政治事务和党政机关行政办公、国家级文体教育、国防安全、国际交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现代服务业的用地需求。

(2)首都非建设用地的利用,必须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空间保障功能、生态服务功能、景观文化功能和鲜活农副食品生产功能。

(3)北京的发展和土地利用必须注重区域之间的统筹协调,强化各区县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土地利用的有机衔接,有序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四类功能区的发展。

第9条积极推行和谐持续发展战略

(1)实施土地利用城乡统筹策略,构建首都城乡和谐社会。

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统筹安排城乡土地资源。

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倡首都农用地功能多元化。

依照各区县的功能定位,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北京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健康发展,推进首都率先形成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2)实施绿色空间区域共筑策略,推动北京“宜居城市”建设。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进北京和周边地区的区域生态安全网络共建,充分保护城市现存生态空间,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整治,完善市域绿色空间,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北京土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3)实施文化名城城乡共建策略,推进自然、人文资源的共同保护。

合理继承北京长期作为首都所形成的土地利用格局,保护城镇的历史文化资源及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村落,保护特色农产品的核心生产地,保护展现古都风貌、城市演变的自然文化遗产。

第10条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战略

(1)实施用地结构布局优化策略,重点保障首都功能用地。

满足首都功能对土地利用的必要需求,有机疏散中心城功能,适度集聚产业,集约发展新城和重点镇,积极运用内部挖潜、边缘控制、外部疏导等节地途径,构建“整体疏、局部密、大分散、小集中”的空间格局。

(2)推进城镇用地理性增长和存量建设用地集约挖潜策略,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扩张。

北京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安排和管理,应本着“保发展,促集约,盘存量”的思想,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长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推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实行基本农田规模保护策略,积极引导现代都市农业有序发展。

严格保护耕地,坚持“用养并重”,增强科技、资金投入,积极推行标准化基本农田建设,集中连片保护基本农田,不断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生态服务能力和景观美化能力。

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11条实现“城乡和谐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总目标

着力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着力加强生态安全网络建设,着力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着力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全面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首都“三圈九田多中心”土地利用总格局的形成,实现“城乡和谐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土地利用总目标,为将北京建设成为“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第12条严格落实各项用地调控指标

衔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要求,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因地制宜推动土地整理复垦,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努力实现各项用地调控指标。

规划到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保持在2260平方公里(339万亩)和2147平方公里(322万亩)。

确保1867平方公里(280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其中,规划近期(2006-2010年)本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0万亩以内,确保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

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3817平方公里,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700平方公里以内。

继续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三章统筹城乡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建构首都土地利用总格局

第13条划分四大土地利用区域

依据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区域功能定位要求,结合自然、生态条件、历史文化传承和行政区划等因素,按照“优化城区、强化郊区”的原则,划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发展区四大土地利用区域,因地制宜,分类引导和管制,保障首都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14条构筑“三圈九田多中心”

针对首都土地利用的特点,结合“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着力构建首都“三圈九田多中心”的土地利用总格局。

(1)三圈:

指围绕城市中心区的三个“绿圈”,即以第一道绿化隔离带和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为主体的环城绿化隔离圈、以“九田”为基础的平原农田生态圈和以燕山、太行山山系为依托的山区生态屏障圈。

(2)九田:

指位于大兴、通州、顺义、房山、延庆等区县内的九个规划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

(3)多中心:

指中心城、新城,以及其它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重要城市节点。

第二节统筹平原山区土地利用

第15条优化首都功能核心区用地功能

(1)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区构成首都功能核心区。

本区域土地功能应突出首都土地利用特有的国家服务功能、公共服务功能,实现土地的发展载体功能、生态服务功能和景观美化功能的平衡,高度重视和保护本区域土地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维持土地利用的适当强度。

(2)优化首都功能核心区职能,建设高品位的文化名城和国家政治、文化中枢。

疏导不适合在旧城内发展的城市职能,进一步疏散旧城区的居住人口;保障发展适合旧城传统空间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旅游产业用地需要;充分挖掘和盘活存量土地,不断美化城市环境,满足城市生态环境改善、防灾避险、绿化美化和居民休闲、健身等功能需要;严格限制本区域地下水开采。

第16条整合城市功能拓展区布局

(1)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区构成城市功能拓展区。

该区涵盖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区、奥林匹克中心区、北京商务中心区等重要区域,是体现北京现代经济与国际交往功能的重要区域。

土地利用应保障载体功能,强化生态服务功能。

其中,中心城周边地区要高度重视土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和景观美化功能,协调土地开发利用与合理保护的关系。

(2)整合城市功能拓展区的各类用地。

加强环中心城绿色空间建设,提升其在控制城市发展、休闲度假、生态服务等方面的功能。

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加大工业园区、开发区集约用地的力度,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各类建设项目应避让地裂缝、沙化液化集中区;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防止地面进一步沉降。

第17条推动城市发展新区高效用地

(1)城市发展新区包括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以及房山区的平原地区和昌平区的平原地区,是北京发展现代制造业和现代农业的主要载体,也是北京疏散中心城产业与人口的重要区域。

有重点地发挥土地的载体功能,高标准、高效率地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土地的生态服务功能、供应首都鲜活农副产品的生产功能,并为城市保留未来发展空间与必要的生态廊道。

(2)优化区域建设用地的内部结构,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重点保障新城用地和重要交通廊道的用地需求,引导城市空间集中发展。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尽量避让地裂缝、洪泛区与沙土液化集中区。

(3)对非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强化其在引导和控制城市发展、提供生态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作用。

严格保护、积极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基本农田,保留一定规模的未来北京城市发展的后备空间。

有序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开放式的田园生态游憩系统。

第18条保育生态涵养发展区空间

(1)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以及房山区的山区和昌平区的山区,是北京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自然人文景观荟萃的旅游集中地,是保障北京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区域。

土地利用应重点发挥土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并通过生态农业、旅游休闲产业的发展,体现首都山区土地的直接生产和发展载体功能。

(2)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地质、历史遗迹,积极开展山区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推进流域水资源保护和荒山生态建设。

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生态型产业,促进山区的“富民养山”。

积极联合河北相关市县开展流域生态建设,并通过防风固沙林建设等措施有效遏制水土流失。

(3)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核心地带的开发活动,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保护范围内和地下水源保护区要限制城镇发展,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逐步搬迁泥石流重灾区的农村居民点,停止不合理的采矿、采煤和采石活动。

(4)引导人口相对集聚,建设高品质、集约型的新城。

按照功能定位要求,有效引导各新城发展,推动新城地区的存量用地挖潜。

积极促进开发园区的调整合并,推进产业高效发展。

第四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规模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第19条高效保护农用地、耕地

(1)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合理调整农用地的结构和布局。

规划期末,农用地规模保持在11900平方公里左右。

(2)严格保护耕地和农用地,按照不占或少占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规模。

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评价和论证,必须把是否占用耕地作为评选方案的重要因素,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3)积极推进农用地和耕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农田环境综合治理,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深化农用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政策研究,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高标准农田。

(4)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

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

第20条集中连片保护基本农田

(1)在符合国家对基本农田划定的相关要求、尊重现状、确保质量及因地制宜的前提下,集中连片保护基本农田,设立9个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区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全市总量的50%。

(2)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大力推进以基本农田标准化建设为核心,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抓手的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建设——“九田”重大工程。

第二节适度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专栏4:

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

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是根据“优质耕地,集中连片;不跨区界,易于管理”的原则划定的,九个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包括延庆平原片、昌平东部片、顺义西北片、顺义东部片、平谷西南片、通州东部片、通州南部片、大兴南部片、房山东南片等九片地区。

规划“九田”区内基本农田占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低于50%。

 

第21条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1)规划近期,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确保本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规划期末,根据本市后备资源条件,力争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2)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完善首都功能项目的用地指标及补充耕地任务,积极争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支持,通过指标调剂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22条大力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1)改造整治城中村,优化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逐步盘活中心城和新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推进城乡挂钩重大工程建设。

(2)加大集体工矿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按照依法合规、尊重民意、循序渐进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示范重大工程。

(3)规划期内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耕地面积主要分布在大兴、房山、顺义、通州、延庆等区县。

第23条加强农用地综合整理

适应首都发展高效农业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首都郊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积极开展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提高农用地质量及生产力。

规划期内,通过农用地综合整理新增耕地主要分布在顺义、大兴、延庆和平谷等区县。

第24条积极安排废弃地复垦

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用途适宜、经济可行、环境美化的要求,着力安排废弃地复垦的规模、时序和利用方向。

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复垦增加耕地主要分布在房山和顺义等区县。

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砂石坑等工矿废弃地复垦重大工程建设,推广土地生物技术,恢复废弃地的生产或生态功能。

第25条科学开发未利用地

(1)按照因地制宜、注重生态安全、科学规划、适度推进的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2)加强土地开发调查评价,建立土地开发项目的经济、技术、生态可行性的论证机制和评估监督体系。

(3)规划期内,开发未利用地转为耕地主要分布在房山、延庆和平谷等区县。

第26条确定土地整理复垦重点区域

(1)结合区域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的要求,按照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对一致、且资源条件较好、分布相对集中、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原则,确定东北部开发整理重点区等六片重点区域。

(2)按照生态安全优先的原则,加强对空间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较好的投资环境和基础建设条件的地区进行重点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专栏5: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重点区域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是指根据某一地区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生态环境建设要求,以及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及其开发整理限制因素的相对一致性,为引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而确定的区域。

结合北京市农业区划、生态区划、行政区划和各区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等,确定了东北部综合重点区、中部整理重点区、东南部整理重点区、北部开发重点区、东部开发重点区、南部复垦重点区六片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

第三节引导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序发展

第27条加强都市农业用地用途管理

规范都市农业用地用途管制实施办法和土地使用许可等审批程序,明确分工、权责,确保都市农业用地用途管制法规的严格执行。

建立都市农业用地管理系统,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和反馈,严惩用地超标行为。

第28条规范都市农业设施用地标准

科学合理布局和规划都市型现代农业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禁止借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名义随意增加建设用地规模。

探索制定现代都市农业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对不同类型的都市农业实行分类分区管理。

第五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

第29条强化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管控

(1)按照“逐级管理、规模统筹、空间管制”的原则,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700平方公里以内。

(2)强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农用地转用,要简化土地规划许可程序,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用地转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必须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要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强化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

(3)加强对建设用地的供给控制和需求引导,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划2020年,市域范围平均每公顷建设用地的地区生产总值不低于360万元;平均每公顷城乡建设用地的二三产业增加值不低于500万元。

规划期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每增长1亿元,建设用地总量消耗量控制在1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消耗量控制在5公顷以内;全市常住人口每增长1%,城乡建设用地增长速度将控制在0.74%以内。

(4)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低效的土地,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第30条推动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发展

(1)积极培育“中心城—新城—镇”的空间结构,不断促进人口、产业向城镇集中。

规划期末,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50平方公里以内。

有序疏导中心城职能,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约778平方公里。

高效集约建设新城,顺义等11个新城的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约640平方公里。

加快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的小城镇特别是重点镇的建设,合理控制建制镇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建制镇的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约212平方公里。

(2)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建设用地利用标准,推动中心城、新城集约高效建设;优先保障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严格控制中心城集中建设区的建设规模,加快形成中心地区核心功能集聚、边缘集团功能优化、绿化隔离地区美化、外围地区发展协调的良好格局。

尤其针对中心城城乡结合部地区,实施“东引西控,内隔外疏”的空间引导战略。

——强化通州、顺义、亦庄重点新城的枢纽地位,鼓励紧凑、高标准地建设新城,促进北京城市空间战略调整的实施。

推动重点新城的人口增长、产业发展和土地利用之间的良性互动,积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资源。

推进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

根据各新城的特点,分别制定人口增长、产业发展与土地资源消耗相挂钩的标准,有效引导和调控重点新城的人口增长和产业发展。

规划近期内,三个重点新城工业项目的用地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6000万元/公顷。

高效集约建设大兴、房山、昌平等城市发展新区内的其他新城,大力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通过制定有关标准,严格控制新增人口、产业对有限土地资源的消耗。

规划近期内,三个新城工业项目的用地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4000万元/公顷。

生态涵养发展区内的新城是支撑山区发展、确保首都绿色生态屏障构建的重要节点。

门头沟、延庆、怀柔、密云、平谷等新城应依照城市功能定位,通过设立有关标准,合理引导人口、产业的有效集聚,因地制宜地建设生态、生活、生产和谐,依托山区、引领山区的新城。

规划近期内,门头沟、延庆、怀柔、密云、平谷等新城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原则上应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

(3)推进开发区的用地空间整合。

按照分工明确、运行高效、节约资源、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划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政策允许保留的开发区发展边界,纳入中心城、新城和邻近城镇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统一规划,有序发展。

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尤其是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

第31条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盘整

(1)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确保生态、生产、生活安全、注重历史文化保护的原则,分区划类、因地制宜地推进平原、山区的农村居民点整理,力争在规划期内通过城中村改造、生态搬迁、迁移合并、内部改造等方式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2)科学制定产业用地标准,根据区县功能定位,本着符合规划、尊重现状、强调效率、严控外围、合理布局、分区分类管理的原则,整合各类产业用地,集中安排产业基地,纳入村镇建设用地范围统一管理。

(3)充分发挥土地的级差地租杠杆作用,有效应用市场调节机制,积极、有序地推进中心城、新城和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点改造和低效利用的集体工矿用地整理。

规划期内,完成对中心城、新城建成区内的城中村的改造和整理。

(4)在区(县)范围内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重大工程建设,城镇集中建设区范围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挂钩等方式,向城镇集中;鼓励新增建设尽量利用存量地,少占耕地和其他农用地。

(5)结合环中心城绿色空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大力推进相应区域内的农村迁并、集体工矿用地改造整合。

(6)农村居民点的整理,应按照突出重点、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要求,保护保留具有较大历史文化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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