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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党委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中共山东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委公文,是学校党委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主管党委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学院党政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党委其他部门和学院党政办公室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九)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函用于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除上述主要文种外,还有办法、细则等其他文种。

办法,主要用于对规范某项工作、活动等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细则,条例、规定、办法等的派生文种,主要用于对条例、规定、办法等进行解释或说明,对贯彻条例、规定、办法等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学校党委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

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

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

标注于密级下方。

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

普发性公文发文字号标注于版头下方、横线之上居中位置;标注“签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居左空1个字标注于横线之上位置;函件的发文字号可标注于机关名称及横线下方位置。

组成发文字号各要素的排列顺序依次为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

发文年度采用公元纪年全称,置于“[]”内。

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

“签发人”位于横线之上发文字号右侧,后面加冒号。

“签发人”后面居右空1个字标注签发人姓名。

联合上报的公文,同时标注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其排列顺序按联署机关顺序由上至下排列。

   (七)横隔线 隔开公文版头与行文部分的横线。

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由两侧宽同版心的红色横线、中间加红色五角星组成;无固定版头的一般函件为一条红线,中间不加五角星。

横隔线位于下沿25毫米处。

   (八)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居中排列。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有的可加顿号或逗号外,一般不加其它标点符号。

使用联署机关名称时,标题中可省略发文机关。

   (九)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并加冒号。

决议、决定、意见、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

   (十)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公文首页正文文字应不少于2行。

   (十一)附件 公文附件,是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是公文的组成部分。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注“附”,后标冒号和附件名称;也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标注“(见附件)”或“(附后)”。

由两件及两件以上附件时,应在附件名称前按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明顺序号。

附件名称后不标标点符号。

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

附件材料左上角顶格标注“附件”,两件及以上附件按顺序标注“附件1”等,后标冒号。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后空1行右空3个字的位置。

正文末叶无空间署名时,可另加空白页标注,并在该页第2行左空2个字表明“(此页无正文)”。

(十三)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

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右下方。

决议、决定、意见、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意见、规定等以通知形式印发时,属于本机关名义的行文,不属成文日期。

   (十四)印章 除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和会议纪要外,公文一律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用印要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需盖印时,分别在并列平行的联署机关名称位置盖印。

(十五)印发传达范围 一般用于向下普发及无主送机关的公文。

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印发传达范围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下空1行左空2个字位置;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加圆括号标注于正文后下空1行左空2个字位置。

(十六)主题词 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主题词”后加冒号。

主题词的词目一般在10个以内,词目之间空1个字。

主题词由反应公文内容、公文主题及公文种类的词组成。

《公文主题词表》中未涉及的词,可根据内容自定后加“△”。

排列顺序应内容在前形式在后,整体在前部分在后。

   (十七)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

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主题词下方、印制版记上方,用一条宽同版心的正线与印制版记相隔,后标冒号。

(十八)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九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

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

左侧装订。

第十条 党委及党委办公室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应范围:

   

(一)《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文件》 用于发布校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改革规划;转发上级的重要文件;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报告重要工作情况;批转院党委(党总支)、校党委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报告;发布干部任免事项以及校党委和校行政联合上报下发的文件等。

   

(二)《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用于校党委办公室根据授权、传达党委的指示或发布某些事项;发布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转发校党委其他部门对全校发布的文件等。

   (三)《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会议纪要》 用于印发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会议纪要。

   (四)“青大党办涵” 用于对外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学院党委(党总支)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参照校党委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根据自己实际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 涉及内容属综合性的文件,如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等,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拟稿。

   第十三条 以“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文件”印发的文件,应以“青大党字”编号;以“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印发的文件,应以“青大党办字”编号。

文件由主管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核稿并签字后,送校党委办公室审核,经校党委领导或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后,方可印发。

校对、装订、寄发均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党委各部门对全校发文时,将起草好且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文稿,送党委办公室审核,经党委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党委办公室印发或转发全校。

校对、装订和文件内容解释由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或以学校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机关。

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并报”或“抄报”形式。

学院党委(党总支)印发的有关文件要同时抄报学校党委。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各级党组织和党委各部门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也不得越级抄报文件。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向院党委(党总支)的相关部门行文。

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学院党委(党总支)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学院党委(党总支)发布指示性公文。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行政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草拟正式文件要用标准稿纸,用钢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墨水。

字迹要工整,并注明分发范围及打印份数。

   各级负责人修改、签发文件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要签署全名及时间。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二十一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

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公文中引用的内容必须准确,必要时用括号加以标注。

引用公文标题使用简称时,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二十二条 公文起草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也可授权有关部门、单位代起草文稿。

代起草文稿,一般应经党委授权或党委领导同志授意,未经党委授权或领导同志授意,有关单位认为有必要以党委名义行文时,应先行书面请示党委同意。

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二十三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党委办公室进行校核。

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

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五条 部门、单位代起草的文稿,统一由本部门、单位审核,并经其主要责任人审签后,再送党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送党委领导同志个人。

未经党委办公室审核的文稿,党委领导同志不予受理,由党委办公室退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

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核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七条 公文须经党委领导同志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应当由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同志会签。

党的机关办公室根据党委(党总支)授权发布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领导同志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未经领导人签发,公文不能生效。

 

第八章 公文报送

第二十八条 向上级机关的行文,统一由秘书部门编号、登记后报送党的上级机关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除机关领导同志要求直接报送的公文外,下级机关主送上级机关的公文,不得直接送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

第二十九条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报送的不符合公文报送程序的公文,可由上级秘书部门退回下级机关重新按程序报送。

第三十条 上级党的机关要求报送的报告及其他公文,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要及时报送;紧急、重要情况要随时报送。

 

第九章 公文发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  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核发 党委办公室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密级、格式等进行复核。

(二)登记 记录发文字号、签发人、印发范围和公文印制份数等。

发文登记需由专人办理。

(三)印制

1.公文字体、字号使用应规范统一。

公文版头根据字数多少选用合适字体。

版头使用一个发文机关名称时,一般用72号长字,版头加括号表明明文种的字用1号楷体。

份号用4号阿拉伯数字,密级、紧急程度、“附件”、“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用4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主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副标题用3号楷体字,“签发人”、主送机关、正文、“附”、发文机关署名、印发传达范围、“此页无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抄送”、成文日期中的年月日用4号仿宋体字。

印发、转发、批转类公文的通知部分用3号楷体字。

主题词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

印制板集中的印发机关、抄送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中的汉字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日期中的数字用4号阿拉伯数字。

印制份数中的汉字用小4号仿宋体字,数字用小4号阿拉伯数字。

2.公文中的数字除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需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

公文结构层次依次使用汉字、汉字加圆括号、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

除意见等规章类公文序号可跨层次使用外,其余一般不跨层次使用。

使用阿拉伯数字时,后面标圆点。

公文正文内的标题单独成行时后面不标标点符号。

3.正式印制及需存档的文件必须铅印、胶印或油印,不能复印或采用其他不能永久保存的印刷方式。

印制文件,由校办打字室、学校印刷厂承担。

秘密公文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第十章 公文收文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文等程序。

   

(一)签收 收文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并在文件上加盖专用收文章,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 收文要使用统一的登记簿进行登记,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 根据文件内容,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然后呈有关领导批示。

   (四)请办 需办理的公文,有关领导提出办理要求,办公室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

   (五)分发 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传阅(批) 传阅公文,须有专人负责。

传阅(批)公文的一般顺序是,传阅公文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后向前递送。

传递文件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领导同志收到公文要及时阅批,除特殊情况外,公文不得在领导同志之间横穿。

  (七)承办 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

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 凡送领导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

催办贯穿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

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公文应当发给组织,一般不发给个人,秘密文件,未经文件制发机关批准或授权,不得自行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更不得擅自翻印、复印、转载、汇编。

   第三十四条 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

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

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的涉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

   第三十五条 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管理,个人不得保存、横传。

   第三十六条 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批准登记、签字手续,用后要及时退还。

借用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

第三十七条 阅读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进行。

暂存使用的文件,用后要随时入柜加锁。

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出办公室。

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时,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应按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

上级文件半年后清退。

各学院党政办公室要按规定将公文交校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清退。

其余公文,保留三年后送交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送市委机要交通处销毁。

   第三十八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合并管理。

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二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有关材料及软盘收集齐全,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党委形成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并按归档制度归档于本机关档案室。

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十三章 公文保密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过去我校有关党委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中共青岛大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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