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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农教27号

 

信农教﹝2005﹞27号

 

关于印发《信阳农专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学生各班级:

由学校学贷中心起草的《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信阳农专国家助学贷款信息与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信阳农专学生信用教育及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信阳农专国家助学贷款信息与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信阳农专学生信用教育及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

高等学校贷款管理通知

信阳农专校长办公室2005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一: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缴费上学的困难,培养本校大学生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加强大学生的金融信用意识,根据国务系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9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本校确有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本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由河南省相关部门经招标确定的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具体由信阳市农业银行直属支行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发放和回收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称学贷中心)管理协调,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五条学生处学贷中心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会同财务处与代理农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二)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及贷款合同的转交;

(三)按期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额度申请报告;

(四)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额度,将经审核后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

(五)负责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职责;

(六)协助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催收贷款;

(七)及时统计并向上级教贷中心和有关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八)协助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办理毕业贷款学生还款确认手续;

(九)负责各系学贷小组贷款培训的组织、全校贷款学生档案的管理;

(十)寻求校各部门协助学生学贷中心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办理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十一)根据各系申请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协助催缴还贷情况等确定下一年度各系贷款的名额;

(十二)办理河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十三)为贷款学生提供有关助学贷款的服务,对贷款学生开展诚信教育。

第六条各系学贷工作小组负责管理本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系根据学校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本系的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

(二)决定学生是否列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

(三)按有关规定,对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学生档案,对学生贷款申请书的内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四)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系公章予以确认;

(五)提供可贷款学生名单,组织学生填写贷款合同;

(六)本系贫困生档案和贷款档案的管理;

(七)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八)贷款毕业生的还款确认;

(九)了解贷款毕业生毕业去向,应银行或学贷中心要求准确提供贷款毕业生联系方式并协助催收欠款;

(十)办理学校学贷中心交办的其他贷款相关事宜。

第三章贷款校内业务流程

第七条校内助学贷款业务流程 

(一)各系组织对在校学生经济情况进行摸底建立贫困生档案。

(二)学贷中心对国家贷款政策进行多层面、多形式的开展宣传工作。

培训和组织各系学贷小组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相关流程业务及软件操作等。

(三)确定年度贷款工作任务后,各系宣传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在班级内组织困难学生写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

汇总、审核、上报本系的贷款需求人数和额度。

(四)学贷中心根据各系上报情况汇总全校贷款需求人数和需求额度,整理上报上级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审批。

(五)学贷中心在收到上级部门的审批后,根据贷款需求额度下达各系审批的困难学生人数和金额指标。

(六)各系根据相应要求和通知,有序的分配和审核贷款学生名额,确定贷款学生,组织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完善收集相关贷款材料,并审核通过,签字盖章。

下达各系学贷小组按指标的150%向学贷中心报送申请贷款的学生人数和材料。

(七)学贷中心根据汇总情况审核贷款学生相关的信息和材料,通过审核的贷款学生名单反馈到各学贷小组。

(八)各学贷小组根据具体的姓名、班级、贷款金额等信息进行全校范围内公示。

(九)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各学贷小组组织录入贷款学生的详细电子信息。

(十)学贷中心汇总电子信息,组织学贷小组完善和审核电子信息,并整理相关材料上报上级教贷中心、开行审核通过。

同时领取相关的借据合同。

(十一)根据反馈的信息,确定我校贷款学生的名单和完善信息。

学贷中心准备发放工作。

学贷中心会同本地农业银行办理相关发放的准备工作适宜,为贷款学生办理银行卡和存折。

同学生签订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借据、代扣委托书等材料。

(十三)学贷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到开行、教贷中心、本地农行。

(十四)贷款划拨到学生帐户后,根据委托书学贷中心会同财务处、农行划转学生学费、住宿费。

(十五)学贷中心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学生贷款发放仪式、诚信贷款宣传等工作,加强贷后管理工作、档案完善和贷后的监控工作。

(十六)及时协调市财政、财务处划拨贴息、风险补偿金,做好相关的专户报告和资产分类工作。

第八条贷款的条件。

凡以前未办理过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或银行开办的商业性助学贷款,同时具有以下条件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生活节俭,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认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范围如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其它亲属无资助能力;

2、单亲,且无固定收入;

3、父母因病需长期住系治疗;

4、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5、父母下岗,无固定收入;

6、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7、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8、本人在校期间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9、其它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

(五)诚实守信,无道德不良记录;

(六)能严格遵守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七)符合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

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学生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河南省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每年贷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十条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的学生毕业后六年(根据实际学制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

贷款的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位及专升本而造成无法按原计划还款的,必须与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办理展期或续借手续(具体办法由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省教贷中心与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的优惠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即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无需支付贷款利息,毕业后开始计付贷款全额利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三条借款学生因故要求变更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应向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重新确定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时间。

第六章贷款的申请、审核、上报、发放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校助学贷款申请暂时书面进行,待河南省助学贷款软件建立后再在互联网上进行。

学生须在确定开展某批次贷款工作后及时向所在系学贷工作小组递交书面贷款申请及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并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如实、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填写完成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并于借款人取得身份证件后,补充提供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递交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系审核学生填写内容,经审查真实、准确后,加盖系公章。

以上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系审查完成后,由系对通过的审查贷款学生进行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之后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同其他贷款材料一同上报学生学贷中心,同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学校学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审查合格的申请审批表及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及省教贷中心。

第十八条学贷中心确认,经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及省教贷中心审核合格后,编制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查收电子文档及空白借款合同、借据。

第十九条学校收到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及省教贷中心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本地代理银行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学贷中心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代理农行为每名借款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将借款学生名单及借记卡号明细提交学校以便学校将到位贷款划入该活期账户。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

第二十二条住宿费贷款用于学生住宿费用的支出。

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借款学生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由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提前一次性还贷。

借款学生与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协商后可提前还款。

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四条所有贷款的学生毕业60天以前,应当与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并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如贷款的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文件,学校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否则不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本校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对中途辍学、退学、开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行离校、死亡、失踪的学生,本校协助有关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款的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第二十九条贷款的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的有关规定,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可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借款人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借款人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及时告知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及学校,以便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与借款人取得有效联系。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贷款账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联系。

第三十二条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十三条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将不讲信用(违约)的借款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公布于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

第三十四条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1、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2、停发校内贷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其他资助;

3、情节严重者,按《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本地代理农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校长会议批准,自200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学贷中心负责解释。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信阳农专国家助学贷款信息与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对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和档案工作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档案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订国家助学贷款信息与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信息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

要求对纸质档案实行有序安全的管理制度,电子档案实行规范操作、安全管理。

二、校学贷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基本信息和工作档案的收集、汇编、存档。

学贷中心必须有专门的卷柜,分类明确,方便查阅。

其内容可包括以下几方面:

1.历届学贷中心主任、学贷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档案:

人员简介、人数、各负责工作项目等。

2.校学贷中心根据每学年的工作手册进行助学贷款管理的相关上传下达的文件保管。

3.学贷中心有关上报上级教贷中心额度需求表、资产分类表、专户报告等文档。

4.学贷中心协调划拨贴息、风险补偿金的票据。

5.开户帐号等文件的复印文本。

6.学生助学贷款审批表、合同、借据、银行存折等文档资料的保管。

7.学生贷款管理的相关信用档案.

8.协助学生还贷的相关文档记录。

9.学贷中心设备台(件)、数量、金额等数据、帐目及领用情况记录或文件。

10.计算机的使用情况登记。

11.校学贷中心用房面积、房间数及变动情况。

12.经费投入、支出情况。

13.关于建设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研究成果:

论文、专著、鉴定、专刊、获奖等情况。

14.历年信息系统建设的电子文档、数据库、学生贷款信息的资料库等软盘、U盘文件电子信息的记录。

15.每年校学贷中心上报的各种统计数据底稿、总结报告。

10.校学贷中心技术资料。

11.校学贷中心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情况记录。

三、校学贷中心需有专人负责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工作档案的收集、汇编、存档等工作。

四、校学贷中心主任对基本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担负起领导责任。

五、建立校学贷中心工作档案的借阅手续、交接签字手续。

六、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和工作档案,自建立校学贷中心之日起,开始相关信息的建档、保存。

七、上报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要准确,经校学贷中心主任审核后上报。

八、校学贷中心技术信息和工作档案,要求内容明确,要求把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当事人的贡献或责任以及其他事物的关系说明确,使阅者一目了然。

九、为查阅方便,每年管理人员编目成册。

十、学校定期检查国家助学贷款电子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电子信息档案管理说明

1.目前电子信息档案采用Microsfot  Office中的EXCEL软件进行管理。

2.可以提供以下功能:

A.根据姓名、身份证号、贷款号、所在班级、电话号码、家庭等信息迅速定位,检索到档案号码,进行档案内容的更新。

B.根据学生信息将档案进行分类管理,随时核对记录和信息。

C.在建立健康档案时,根据档案编号,可以及时检索并确立新建档案的归类。

D.对在校生、贷款学生分组管理。

十二、在用电子信息对数据使用的过程中,要注意进行备份和文件的加密。

十三、本制度解释权归学贷中心。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三:

信阳农专学生信用教育及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生信用教育及档案管理工作,使我校学生信用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信用教育档案管理工作要本着为培养人才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事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严密保管的办法。

第三条团委学生处组织各系部负责学生信用教育及档案材料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毕业学生信用档案的审核和封签工作及学生信用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

第二章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条学生信用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信用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

为了使学生信用档案适应国家人事工作的需要,在校期间学生档案应不断充实以下内容信用档案资料:

1、毕业生情况登记表。

2、学籍表(学习成绩登记表)

3、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等各类表彰所形成的材料及登记表。

4、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表。

5、学生处和各系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形成的处理意见。

6、毕业生体检表。

7、毕业生就业通知书附件。

8、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教育记录。

9、学生在校期间的考试信用记录

10、学生在校贷款诚信还贷本息的记录情况

11、学生信用档案基本情况表

12、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归档要求

第五条信用档案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第六条学生信用档案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注明系、年级、专业、学生及时间。

第七条手续必须完备。

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

第八条各类材料必须使用十六开的办公用纸,只能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四章信用档案的借阅

第九条经系党政领导批准,班主任或辅导员可借阅本系的学生信用档案,并按查、借阅规定予以登记,其他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学生信用档案。

第十条学生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或他人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信用档案一般不外借。

如确需借出使用,经学生处负责人和学生所在系党总支书记共同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信用档案的传递

第十二条新生报到时,各系应为每位在校学生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有义务将学生信用档案转交至各系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及时将所有学生信用档案连同学生个人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针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应复印保留副本转交学校学贷中心保管,以便保持对学生的还贷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转出转入的学生信用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认真整理,严禁分批转入转出。

第十六条各系应在学生毕业前1个月,将建档完毕的学生信用档案材料交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核、封签、并保留贷款学生的信用档案副本。

第十七条信用档案转递的要求

1、毕业生信用档案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发的单位或“专升本”录取校校地址转递(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保留学籍的学生、出国的学生,以及改派、缓派的学生,其信用档案可暂存学校2年,逾期后,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转回其入学前生源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

3、退学的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后,其信用档案由系部转交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转回该生家庭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查阅、借阅信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阅、批注、抽取、撤换信用档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拍摄、复制信用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信用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摘记信用档案内容时,应经主管部门同意。

摘记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及私自存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截留或扣发离校手续完备的毕业生信用档案,对利用职权违反信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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