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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宪法的信仰

嘉应学院

学士学位论文

试论宪法的信仰

 

学位申请人:

柴宗前

指导老师:

刘裕利

学院名称:

政法学院

学科专业:

法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摘要

宪法信仰是神圣的,宪法信仰是一个国家为一个国家的元气,是一个民族为一个民族的元气。

法律信仰尤其是宪法信仰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达与否的基础标准,也是一个国家或民族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本文通过论述法律信仰及其形成过程,找出法律信仰与宪法信仰的关系,继而论述宪法信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最后通过论述宪法信仰的意义点出文明社会建立全民宪法信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

法律信仰宪法信仰法治社会

一、法律信仰及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

(一)法律信仰的定义

“法律信仰,意味着法律应当是、可能是、并且正是公平与正义的规则,是我们的内心信念的忠实表达和外在行为的最佳框范;法律信仰,意味着法律作为规则对于事实的组织和网罗,即对于自己的生活的描述与厘定的准确与允当,因而法律成为一种自然的规范,也就是生活本身天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信仰,意味着明了法律是维系人世生活、达成理想的人间秩序所可能有的较不坏的选择,而为人类对于自身生活善加调治的人类伟大的性的展现,阳光下的善的光辉……”学者关于法律信仰的定义林林总总,但都不外乎一个中心:

为达至某种理想的社会生活关系,而进行的有意识无意识的内心活动。

(二)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

在现代文明社会,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因而其认识能力也不断加强,所以现代社会的运行和管理都是人们有意识选择和干涉的结果。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某些行为规范和善良心理形成内心确认的过程。

然而法律信仰是如何产生呢?

我们还得从人类的认识能力发展过程说起。

在蒙昧时代,不能解惑、释怀,选择了宗教信仰;在人治社会,期望“贤人治理”,故选择领袖信仰;在“人性善”的前提下,相信道德能协调能协调人的存在方式的人们,选择了道德信仰;对战统治地位的政治集团的充分信任,人们会产生政治信仰;而在理性的世俗社会,其它一切信仰的内容载定和实现手段都要通过法律来规定、加强和保障,人们有了对法的需要、信赖与尊重,法律信仰应运而生。

二、法律信仰与宪法信仰的关系

(一)宪法信仰是法律信仰的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但是在我国,普通公民很难切身地感受到宪法对自己生活的影响,甚至有人觉得宪法是空洞的、虚幻的、可有可无的。

这也不能因此而得出这样的结论——普通公民的法律素养不够高。

造成我国宪法如此尴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更没有宪法司法化的先例。

因此宪法并没有渗入到公民的社会生活当中,普通公民很少体会到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其实,导致所谓的“普通公民并没有切身感受到宪法对自己日常生活的影响”这种现象的原因只能用一句诗词来解释: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生在此山中”。

宪法作为万法之母,其内容规定涉及的面之广,点之多,非其他法律所能比及。

宪法好比一面旗帜,指引和统帅着其它法律的方向和内容。

其灵魂深深地侵润在各部门法的相关条款中并呈网状般地将各相关部门法串联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统一,逻辑严密的体系。

故各相关部门法的内容和条款都是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可以说各部门法是宪法内容的展开和细化,打一个很形象的比方:

把整个法律体系看成一颗大树,那么宪法就是树的主干部分,各相关部门法便是这棵树的树枝和树叶。

离开树的主干,树枝和树叶的存在就无从谈起。

所以,宪法是其它部门法的基础,因此宪法信仰是法律信仰的基础。

究其原因还是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法律信仰进一步促成宪法信仰

在公丕祥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中,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

”所以建立法律信仰是真正实现法的“应然状态”最根本的途径也是实现社会主体形成“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的最佳途径。

“人们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的法即符合人们最朴素心理的规定法律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法,而一国的相关法律一般都是国民意志的体现,是善的、美的、好的。

“法律是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一种工具”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因此人民有权利制定善的、美的、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

而符合真、善、美并秉持公平正义的法律正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保障手段,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信念促使人们法律信仰的形成,反过来,法律信仰的形成又进一步促使宪法信仰的提高。

(三)法律信仰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宪法信仰

宪法是母法,普通法是子法。

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依据,普通法是宪法的细化。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保障等主要内容。

根据普通法和宪法的关系我们会发现,不论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主要内容都会在普通法里面有所体现。

例如,我国《选举法》中规定的人民代表的产生方式就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体现,基本经济制度在经济法类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公民的财产权,人身自由,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在相关的普通法中也有较为具体规定。

总之,凡是宪法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在普通法中几乎都可以找到,所以普通法是宪法的细化和延伸,宪法是普通法的来源和制定依据。

综上所述,宪法和普通法所规定的内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就决定了法律信仰的内容与宪法信仰信仰对象的一致性。

所以可以说法律信仰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宪法信仰。

三、宪法信仰与法治的内在联系

宪法要被信仰,首先它也要彰显人性之美,要使人们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更为重要的的是要让公民能切实感受到宪法所能给予他们的保护作用,保护他们的民主、平等、自由等一切正当的权利。

尤其是对人权的保障,因为人权保障不仅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更是宪法的逻辑起点和价值目标,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价值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一部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而要把纸上的权利变为人们实实在在享有的权利,就需要把建设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法治国家提上议事日程,而建立宪法信仰又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所以,要使我国建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社会发展的成功转型,建立全民的宪法信仰刻不容缓。

法律信仰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对法治社会的憧憬与追求。

所以要从深层次回答什么是法律信仰就要进一步回答什么是法治,以及法治社会是怎么样的。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做的经典性德阐述:

“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19世纪,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提出了法治的三要素说:

(1)人民“唯独受法律治理”犯罪与否皆由法律决定,“再无别物可将此人治罪。

(2)“人民在法律前之平等”所有人都受到法律平等对待。

(3)个人的权利是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

法治的载体是法律,而作为现代法治的前提还必须是“良法”,也即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的第二个方面的含义“获得普遍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也指出,“一个理性的现代社会需要理性的法律。

”理性的现代的建立首先要有理性的社会制度,但是理性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保证法治的到来,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治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变为现实。

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现状而言,虽说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就密不可分了,仍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

书本上的法律制度和行动中的法律观念、外在的法律规则与内在的法律信仰仍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与断裂,因而出台大量的并不是法律信仰缺失的解救办法;在法律实施中,抱怨体制不合理、经费不独立也不是必然解决法律危机的出路。

不解决人们对法律的严重麻木。

冷漠,任何良好的制定完善的宪法都完全有可能成为人们漠不关心的牺牲品。

中国的法治之路之所以艰难,很大程度上就是民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所致。

中国要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必须变对“人治”的崇拜转为对法律的崇拜。

人们信仰法治也就是认同作为法治载体的法律蕴含着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等价值要素,而法律文本中真正赋予人民以上权利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所以相信法律具有不可侵犯的崇高尊严和最大权威,是社会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就是承认宪法的崇高尊严和最大权威。

因而对国家宪法怀有一种宗教般的虔诚信任、信心和尊崇。

人们对宪法的信仰是法治信仰的前提,只有在这种信仰基础上,人们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现代法治本质上意味着社会公众普遍地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

他们不再只是把法律视为国家众多控制手段中的一种,一件非人格化的任人摆布的“工具”,而是普遍低对法律产生了一种高度的认同感,已经认识到法律不仅不是对自己生活的妨碍,反而是与自己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必需品,已经成为自己日常生活的必备条件。

人们不再把法规视为一种外在的、强迫性的、阻碍自己自由的强制性规范,而能够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律的制定者,法律表达了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了人民的要求。

换言之,他们不再把法律看作外在力量强加在他们身上的与己无关的外物,而是认为法律就是自己的,是自己生活的一部分,须臾不可分离。

人民不再厌法、惧法、避法,而是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感,皈依感,把法律的要求内化为自己从事一切社会行为的动机和指南,积极依法行事,并自觉地把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坦陈与法律面前,接受法律评判和检测。

而且只有社会公众自觉地把法律内化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样式,社会公众才会特备地珍视和接受它,法律才真正具有权威性和神圣性,人们才会尊重和信仰法律。

历史早已证明:

“人们不会忠心拥戴一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更不用说一种哲学,除非对他们来说,这种制度或真理代表着某种更高的、更神圣的真理。

如果人们看来,有一种制度与他们信仰(用全部生命去信仰,而不仅仅是在理智上认为如此)的某种超经验相悖,他们就会抛却这种制度。

”而且“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

但是,只有在法律通过其仪式与传统、权威、与普遍性接触并唤起他们对人生的全部内容的意识,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的时候,人们才会产生这样的感觉。

”在此伯尔曼所指的这种“感觉”也即法律信仰中的宪法信仰换言之,也就是信仰宪法中所蕴含的公平、自由、正义等人生价值。

我国学者谢晖认为,“法律之位主体的信仰对象,必须反应主体的情感寄托和内心需求,尤其法律调整对象的普遍性决定了法律要从整体上记载,反应并保障主体需求,任何有悖整体需求的个别需求,一旦表现为行为,不但不为法律所维护,相反,还要被法律所制裁。

在现代社会中,唯有法律才能成为大众首要的、基本的信仰对象,‘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应是法律成为信仰的三要素。

一方面现代法律作为一种人道的正义规则具有被主体普遍信仰的价值基础;另一方面,现代法律作为一种客观的科学规则具有被主体普遍信仰的真理基础;再一方面,现代法律作为一种方便利益规则具有被主体普遍信仰的行为操作基础。

”苏力教授认为“法律信仰并不是一种言词的表白,一种决心,而必须是一种身心的投入;而且由于法律是一种社会全民的事业,因此对法律的信仰甚至也不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心灵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

四、宪法信仰的形成

(一)宪法信仰的重要性

当下中国,法制相对完备,缺失的恰恰是作为法治最强大的精神支持与最坚固心理基础的宪法信仰。

宪法信仰的缺失成为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羁绊。

“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

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服从,不但诉诸于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的呼吁,也就是说,以一种不同于流行的现世主义和工具主义理论的方式确立立法的神圣性。

”因此可以说社会公众没有树立法律权威感也不必然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任,也谈不上对法治的信仰。

目前,我国某些地方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以政代法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得不到认真贯彻执行,必然会引起人们对法律应有权威产生怀疑,甚至轻视和践踏法律,那么法律至上的观念也就成了水月镜花了,法治也就不可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仰。

此外我国社会生活中还有一种“重政策轻法律”的不良倾向,白纸黑字的法律规章一般都被“红头文件”给“镇”住了。

久而久之,社会公众就更加认同政策的决定性和执行力,而轻视法律的至上性,甚至出现了“法律虚无”的细想。

长期以往,这些现象将会使得法律应有的权威丧失殆尽,法律将根本无法唤起社会公众对它的激情和信仰。

就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信仰就逐渐被“架空”了。

(二)宪法信仰的内容

宪法信仰由信仰主体、信仰对象、和信仰中介三元素构成。

被信仰的宪法与信仰主体,带来的是主体的利益满足、价值认同和坚信心理。

宪法的信仰对象是宪法,包含宪法文本、宪法规则和宪法精神。

宪法实践是信仰主体获取宪法认知,体验宪法精神、认同宪法价值的客观中介。

宪法信仰就是信仰主体通过信仰中介而获得的某种价值认同和感情归依。

宪法信仰主体是客观存在的某一类特定群体,在文明社会其范围是特定的,并随时间的转移呈不断扩大的趋势。

信仰对象也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信仰对象的不断发展促使信仰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信仰主体范围的扩大又促使信仰对象进一步完善。

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信仰中介是连接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促使宪法信仰形成的重要因素。

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任何信仰的产生和存在都与人们的利益有关。

人们信仰宪法就是因为宪法能为人们带来自己所期待的某种利益。

故此,承载某些利益的信仰对象才是是宪法信仰内容的关键所在。

(三)宪法信仰的形成途径

1提高法律职业群体的素质

现代法治社会的形成除了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之外,还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实践法治,换言之,需要社会中形成一个公证的法律职业群体。

因为法律是严格、严明和严肃的事业,法律职业群体是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活动主体。

使法律得以运转的运作者、操持着。

试想:

若让一群根本不懂法律的人去执行法律,宛若童子操刀,不仅不能救人反而可能容易自伤;同样,如果有法律而得不到遵行和严格执行,那么我们又怎么能建成真正的法治社会呢?

所以法治社会首先需要有一个懂法、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来严格执法和司法。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法治社会的形成,不仅需要需要广大民众信仰法律,而且更要求法律职业群体信仰法治,因为如果执法人员自身都不相信法律,不尊重法律,不严格执法,那么又怎能要求民众信仰法律呢?

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言:

“如果法律是广泛实施且行之有效的,如果立法者、司法者至少自己都信奉法律,如果职业法律家具有充分的社会信誉,那么法律信仰就可以自然而然地树立起来。

”所以我们现代的法律教育,无论是法律专业教育,还是广义的法律,都应该承担起培育公民法制信仰的职责。

2培育社会成员的宪法信仰

此外,从哲学角度而言,“任何个体的信仰都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后天确立和形成起来的,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过程,是一个跨越人生不同阶段的长期过程。

一般来说,可以把整个人生看作是四个阶段或时期。

童年时期是确立人生信仰的基础时期;青年时期是确立人生信仰的关键时期;成年时期是人生信仰进一步确立并走向成熟的时期;老年时期是人生信仰更加自觉并充满智慧的时期。

同时老年时期的人生信仰有凝固化的倾向。

但也不可否认,在中年以及老年,也不是没有信仰的确立和再确立问题。

信仰的确立是社会对个人进行信仰教育的过程,也是个人社会化的过程。

是个体对其所遇到的各种理论和价值观念进行比较、认识和理性选择的过程。

”而且历史早已证明:

“任何社会都自觉不自觉地对其成员进行信仰教育,以期使每一个人都接受社会普遍通行的价值观。

而一个人也只有接受了社会提供给他的价值观时,才算完成了它的社会化过程,成为社会承认的一员。

”因此,应当将公民宪法信仰的培养提到重要位置,保持宪法的“亲合力”,在外部环境上,不断增强公民遵守宪法的自觉性、保卫宪法的主动性、参与宪法运行过程的积极性;逐步赋予宪法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至上的心理认同感和信仰理念注入民众心中,使全体公民真正从内心里尊重宪法、敬仰宪法。

3政府要转变执政理念、率先垂范

西方中自然法,中国重王法;西方重权利,中国重义务;西方法重价值,中国法重工具;西方法重契约,中国法重控制;西方法重公证,重私法,中国法重秩序、重刑法。

从以上差异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法注重的是一种价值的塑造,它强调法对人的保护性,对于人的价值的认同,这样的法律就是人们自己的法律,当然也容易被信仰。

中国的法律注重的是对行为的控制,法律是一种工具,是约束人民和维护王权的工具,它的目的就是惩凶抑恶,对民众来说,法律是皇帝和贵族的法律,他与自己的距离十分遥远。

在这样一种坏境下,法律也不可能被人们信仰。

可见,中西法的理念完全不同。

所以政府转变执政理念,重新审视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立全民宪法信仰的阳光大道。

传统文化非常重视“官德”的榜样作用。

在他们看来,官德的好坏决定着国家的兴衰治乱和民德、民风的好坏。

孔子说: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论语•颜渊第十二》意思是说,执政者道德的作风好比是风,老百姓的道德作风好比是草,风往哪边吹,草就向哪边倒。

所以,孔子始终认为,要求老百姓做到的,官吏自己必须首先做到。

他说: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又说: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孔子一方面强调为官者应该具有儒家所要求的德行,另一方面也更加强调了这种好德行的榜样和教育作用。

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中,典型示范的方法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方法。

强调执政者的行为和道德的示范作用,应用于法律信仰的培育工作中,就是要求国家机关和各种组织首先做到“其身正”。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不仅要看到法律规定了什么,更要看到法律在政府那里被怎样尊重,服从和严格执行。

政府都不遵守法律那么要使在其统治之下的“子民”守法又从何谈起呢?

4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定完善的宪法

西罗马帝国末期的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在借鉴斯多葛学派和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指出:

法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一种手段。

法有神法和人法之分:

神法即上帝之法或永恒法,就是正义,就是真理,是根本的超越时空、主宰一切的;秩序就是有差异的各个部分得到最恰当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排在最合适的地方。

人与人之间的和平,是一种互相协调;一个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员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统治与服从。

一个城市的和平,是在公民之间实行一种有秩序的命令和遵守。

这样的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恒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自然法。

人法乃是神法的派生物,“如果人法不是人们从永恒法律的来,那么在人法里就没有一条条文是公正或合理的。

”学习西方,贯彻法律制定时自然法思想的精髓,是我国未来建立全民宪法信仰的根本。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人类文明是没有国界的。

美国宪法序言是这样写到的,“WethepeopleoftheUnitedStates,inordertoformamoreperfectunion,establishjustice,insuredomestictranquility,provideforthecommondefense,promotethegeneralwelfare,andsecuretheblessingsoflibertytoourselvesandourposterity,doordainandestablishthisConstitutionfortheUnitedStatesofAmerica.”中国宪法序言的内容,是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我国人民的根本任务和对外政策等等。

洋洋洒洒的1792字,不像是对宪法精神的总括和隐含精神的倡导,更像是对中国近现代史的梳理,又像是一个公司的“年终总结书”。

有的只是“战绩”和“成果”。

而这样的编排和设计是既不科学又不合理的。

序言,序言顾名思义是对一篇文章的写作顺序和言说内容做一个总体的统筹和概括。

当然也可以说明一下文章的写作缘由,经过,旨趣和特点等等。

但是,我读完我国宪法序言以后第一感觉便是历史老师帮我们梳理了一下中国近现代史而已,其它感受便无从谈起。

作为其它的普普通通的社会公民,我想除了部分专家、学者和领悟程度较高的“受众”外,能悟出宪法部分“灵魂”的人少之又少。

所以,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最“根本”的是要浅显易懂地把宪法的精神传神地“输出”,让初读者一接触就能产生认同感和亲切感,让重温者再读会产生自豪感和归依感。

这样,人们就会下意识地把宪法作为自己的心中的《圣经》、佛祖、从而指引人们从事美的、善的、于己于人都有利的行为。

所以我们国家应该向法治较完善的国家学习、借鉴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为全民的宪法信仰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5对以后制定宪法修订案的建议:

①“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所以我国未来宪法修订时应尽量做到内容简单易懂,尽可能多的是符合人民大众利益的良好的“应然法”

②树立宪法信仰必须信树立法律在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排斥人治);

③法律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

④学习外国,设立宪法法院,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将宪法司法化;

⑤最后,立法者要有长远的眼光,“不谋一世者,不足以谋一时”所以,立法者不仅应当高屋建瓴,而且还要高瞻远瞩,从而使所立之法对国家,对人类的长期影响和贡献,而不是急功近利的。

6重视其它有关信仰对宪法信仰的促进和补充作用

太阳在白天放射光明,月亮在夜晚投洒青辉。

他们是相反的,我们不能说出太阳和月亮谁是谁非?

世界并不是简单的是非组合体。

同样观察“调整社会的利器——法律和道德”,他们似乎存在某些共通的特性,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

但是其调整手段和调整方式又有所不同。

“作为主要的调整社会的法律,有自己的调整领域,它并不能取代道德、风俗、习惯和纪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此外,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它自身的僵硬性和不可避免的漏洞的存在,使它对千变万化的人类事务的调整并不可能非常完美。

”所以,重视道德等社会规范对宪法信仰培养和促进作用,对法治社会的早日形成非常重要。

四、宪法信仰的意义

(一)对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黑格尔说过:

“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没有形而上学——就像一座庙宇,其它各方面都装饰的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

”伯尔曼言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实现的精神先导,没有这一精神先导法治便不可能实现。

同样没有宪法信仰这一法律信仰的“灵魂”的存在,法治社会的实现也只能是“水月镜花”了。

法的本性是约束,法的生命是信仰。

人们遵从法律的真正原因在于他对宪法的信仰,对宪法的公平、正义、合理的信任。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治的规范和制度的良性运作,鼓励社会成员以法律主人的姿态自觉地、主动地、创造性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激励下去做符合法律要求的事情。

因此,法治社会中法律实施良好效果的获得在于人们依法地办事。

(二)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崇尚非人格化的宪法的权威,奉行宪法至上,相信宪法是各种规范中的最高规范,并自觉地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和评价别人的行为。

正如卢梭所说: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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