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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讲义丁渝1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原因

1、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事故严重。

矿山企业、建筑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爆炸器材生产企业。

(2007年1月1日—12月9日,重大事故煤矿发生26起,死亡和失踪394人,同比减少6起、105人;金属与非金属矿发生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

建筑施工发生7起,死亡82人,同比增加5起,58人;烟花爆竹发生4起,死亡54人,同比增加4起,54人;火灾事故发生5起,死亡57人,同比增加2起、19人;特别重大事故:

煤矿发生4起,死亡201人,同比减少2起、32人;建筑施工发生2起,死亡99人,同比增加2起、99人;冶金企业发生1起,死亡32人,同比增加1起、32人;火灾事故发生1起、死亡37人,同比增加1起、37人。

11月8日,吉林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建干气综合利用装置利用导热油脱除管道系统内残留水分过程中导热油泄漏着火,造成4人死亡;11月27日10时20分,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化公司)重氮盐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此外,11月28日,浙江湖州菱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亚磷酸二甲酯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

2、为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了依据。

二、制定条例的目的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围、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1、空间范围:

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署经济区。

在我国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活动比较多,有关中国企业和中外企业、合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受本条例的调整,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时间的范围:

依照国务院397号令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2004.1.13)起施行。

这就是说,它的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算。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布生效后新开办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来说,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具有法律朔及力,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效之前的已经进行生产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具有特殊意义。

如果《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时间效力不朔及既往,那么就不能规范这类企业,就有悖立法宗旨,达不到改善现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目的。

所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否适用的问题上,作出了特殊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2条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该条规定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其生效之前的企业,也是适用的。

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危险化学、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等,不论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其所有知性质和生产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各项规定。

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三类企业

所谓三类企业是指《安全生产法》重点规范的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共为六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三类六种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2、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三类高危企业虽各有特点,但都具有危险性较大的共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是高危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全部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是这些企业必须具备的共同的安全生产条件,即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概括出来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这些安全生产条件好似“通用件”,对三类高危生产企业普遍适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为高危生产企业设定最基本的、最低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就是安全生产准入的最低“门槛”。

企业安全生产的全面改善固然需要较长的过程,规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就是为了提升高危生产企业的整体安全素质,不能因为有些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降低要求。

依法规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条件将为企业安全生产设定具体标准和行为准则,迫使那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整顿改造,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具备法定条件;对于那些根本无法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必须淘汰或者取缔,不准它们从事生产活动。

3、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那么,我们建筑施工企业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满足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职责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者身上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贯穿于设计、施工和施工验收全过程。

A: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一方面是增强企业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明确企业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

B:

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总要求是: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

纵向方面,即从上到下所有类型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在建立责任制时,可首先将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一直到岗位工人分成相应的层级;然后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职责做出规定;横向方面,即各职能部门(党、政、工、团)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C:

企业和项目部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应制定检查和考核办法,根据制定的办法定期进行考核、登记,并作为评定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依据。

②、安全管理制度——企业项目日常安全行为准则(大门出入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等)。

③、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岗位作业的直接依据。

企业应对各工种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上。

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岗位工人的行为指南,是确保安全生产的直接生产资料。

(2)、安全投入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①、硬件设施投入——固定资产投入;

②、软件设施投入——安全培训、工具书等的投入。

(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①、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要求。

(公司、分公司、区域性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建质[2004]213号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②、安全管理机构职能

A、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B、编制和适时修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C、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D、开展安全检查。

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

A、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B、安全管理机构中的职能人员;

C、施工现场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能

A、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个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察等。

C、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察,并做好记录。

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建设部[2004]213号文)。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1人懂机械设备安全);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1人懂得机械设备安全)

如果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增配人员。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置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4)企业三类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考核合格

①、企业三类管理人员必备条件

A、要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B、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认可的工程类初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C、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②、企业三类管理人员为什么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指挥者和决策者、安全工作的好坏取决于他们)。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则”要求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①、特种作业人员为何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的机械设备或作业项目技术难度大,在作业(操作)中容易伤害自己、他人或损坏周边建筑物。

②、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电工、焊工、起重工(司机、信号指挥、安装拆卸工)、架子工、机操工、爆破工、司炉工、内转车司机。

(6)、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①、企业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②、新进场职工三级安全教育;

③、转换工种工人的教育;

④、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教育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8)、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

①、建筑行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有:

电焊工、油漆工;石工、风钻工、汽车加油工。

②、职业防治措施有:

A、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防止施工中的事故,杜绝职业危害。

B、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有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方案

①、重大危险源:

容易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作业环境或作业场所。

②、应急预案:

当重大危险源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时,企业的应对办法、抢救措施及事先计划安排。

(10)有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预案

①、项目工程应设医疗卫生室,有医务人员值班,有必要的援救设施或器材;

②、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三个组(即事故调查组、生产恢复组、善后工作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一条严格的说不是一项具体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是一项准用性规定。

它可以将分散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规范联结为一体,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够体现特殊性。

这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高危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有规定的,应当服从其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不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中设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譬如,《安全生产法》第16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就已经涵盖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2)、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建设部JGJ59—99标准要求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及要求

1、内业资料准备好后向当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区(县)建委初审后报市建委审查。

2、区(县)建委初审时间15天,市建委审查时间30天。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及延长期的规定

1、有效期为三年。

2、延长期规定。

①、正常延期:

提前三个月向发证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同意延期;不同意延期必须说明不予延期理由,并给予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②、自动延期(必备二个条件)

A、取证期内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B、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取得较好成效。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企业取得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如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2、企业取证后,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将限期进行整改和暂扣许可证。

3、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办许可证,发证单位将不予受理,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申报许可证,不予发放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换、伪造和冒用,否则按条例第19条、21条处理。

5、企业倒闭、破产、撤销许可证应交发证单位注销。

第二部分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准则

一、文明施工

1、主城区主干道两侧及人口稠密区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全封闭施工。

2、主城区主干道两侧及人口稠密区的管网施工必须采用彩钢板作围挡。

 

3、所有施工现场必须设封闭式围挡,围挡必须美化、彩化。

 

 

4、所有施工现场必须设封闭式大门,门头上有企业标志。

 

 

5、所有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必须用素砼进行硬化,硬化厚度必须满足最大载重车辆所能承受的压力,硬化长度必须是汽车到达位置,并设排水沟、沉砂井。

高压冲洗设施,严禁带泥上路。

6、围墙内必须做到:

标牌醒目(五牌二图: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建筑透视图必须齐全)、制度健全;场地严整、道路通畅,材料构件堆码整齐;机具设备、定点安放;暂设工程、安全卫生;工完场清、现场干净。

7、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及露天堆放材料必须用安全网或彩条布进行覆盖。

8、制定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目的:

加强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9、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组成:

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时计算费用。

二、其它方面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新增内容

建设部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是主体,施工单位是核心,监理单位是保障。

同时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是施工单位两个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建设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频率最高的事故类别是:

高处坠落事故。

(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91人,占总数41.08%;施工坍塌事故死亡119人,占总数25.59%;物体打击事故死亡59人,占总数12.69%;起重伤害事故死亡33人,占总数7.1%;机具伤害事故死亡21人,占总数4.52%;触电事故死亡17人,占总数3.66%;车辆伤害事故死亡6人,占总数1.29%;中毒和窒息事故死亡5人,占总数1.08%;火灾和爆炸事故死亡4人,占总数0.86%;其余类型事故死亡10人,占总数2.15%)(1月—6月统计数据)

 

5、企业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坏通讯管网、电力管网、给排水管网、天然气管网等地下设施及周边建筑物。

6、国家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7、建设施工现场有总分包单位共同施工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总包单位负责,而且总包单位应完成主体结构工程。

8、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总分包单位将负连带责任。

三、工伤事故

1、工伤事故界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重大伤亡事故:

A、一级重大伤亡事故(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493号令)称为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二级重大伤亡事故:

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493号令称为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三级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93号令称为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四级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493号令称为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事故报告时限

建设部3号令规定,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到上级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当地公安、劳动、工会等部门。

493号令规定为1小时内必报上述单位,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4、工伤事故处理

(1)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整改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2)成立三个组织。

即事故调查组、生产恢复组、善后工作组。

事故调查组职责:

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生产恢复组职责:

当事故发生后,绘好事故现场平面图,对现场摄像或拍照,做好笔录,掌握第一手材料(以利今后事故处理),迅速拆除现场,及时恢复生产。

善后工作组职责:

组内成员必须由政策水平高,善于做耐心细致工作的同志组成,及时向伤亡者亲属讲明政策,将心比心,以我们的真心感动伤亡者亲属,使善后工作及时圆满解决。

四、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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